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2016-08-29 百科 阅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一)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审查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审查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的生活已经迈入信息

化时代,互联网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日趋增多。在打击侵

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

审查方面遇到诸多难题,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对打击犯罪至关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要,本文拟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进行分析

探讨。

关键词 电子证据 知识产权犯罪 证据收集

作者简介:白云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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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是一种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进行存

储、处理、传输、输出的证据。此类证据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

最初证据法学的主流理论将电子计算机所记录的资料纳入到视听

资料的范畴,但随着对电子数据认识的逐步深入,电子数据开始有

了独立的地位。豍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

基本法律层面涉及到电子证据问题,并将电子证据列为八大类可以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这也使得电子证据有了明确的立法

依据。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二)
侵犯知识产权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越来越不陌生。然而,知识创新与知产侵权常常 相伴而行。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判了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展示了司法保护创新的 力度。这些案件提醒我们: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 擅自翻印畅销书 单位受罚个人领刑 南京出版社享有《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版权,授权超诚公司自 2010 年秋季开 始负责包销,并由金灿公司负责第 3 次、第 4 次印刷。超诚公司在未取得南京出版社许可进 行第 5 次印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金灿公司通过更换库存版本封面、扉页、版权 页的方式复制该丛书 16 个品种 46349 册,并在更换的版权页上标注 2011 年 11 月第 5 次印 刷。金灿公司明知超诚公司未取得合法委印手续,仍依要求完成了上述复制行为。2012 年 1 月至 2 月间, 超诚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 12587 册销售给南京春秋书店、 南京博雅达书店、 扬州大百科书店、镇江成才书店等 14 家书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超诚公司、 金灿公司以及超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 金灿 公司负责人童世民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后,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诚公司和金灿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 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陈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童世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陈超、童 世民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案一审承办法官衣硕朋表示, 超诚公司、 金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46349 册并发行 12587 册,情节特别严重。 陈超、 童世民分别系超诚公司、 金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超诚公司、金灿公司、陈超、 童世民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超诚公司与金灿公司共同故意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系共同犯罪, 地 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超系初犯,事发后能够积极召回侵权图书,减小其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 人童世民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并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不符合 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其系初犯,在犯罪行为中仅有复制行为,且在归 案后直至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金灿公司进行检查, 提 供了印刷侵权图书的传真件、送货单等证据,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窃取商业秘密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超公司聘请日本金刚石工具行业专家森林秀雄担任总工程师, 投入资金研发生产国内 市场尚属空白的金刚石线锯设备。 三超公司聘请段新苗担任森林秀雄的日语翻译, 并要求其 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段新苗利用担任翻译的便利条件,违反三超公司保密规定,多 次将该公司处于非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生产金刚石线锯设备的技术图纸、配方、工 艺程序、试验记录、设备提供商等资料进行拷贝。其后,段新苗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他人成 立万牙索公司, 利用从三超公司获取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技术, 组装调试制造出完整的金 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共销售设备 7 台,非法销售额 2063 万元,非法获利 1092 万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段新苗提起公诉。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 1

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万元。宣判后,段新 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直接损失难以计算 侵权利润视为损失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雒强表示, 段新苗在三超公司的涉案设备研发成功刚刚投产后的短时 间内,以不正当手段从三超公司获取了涉案设备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成 立万牙索公司快速制造出涉案设备,销售给其他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致使部分商业秘密 处于公开扩散的状态,侵犯了三超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超公司以其商业秘密所形成的先进技术优势, 研发出涉案设备, 该商业秘密可以给三 超公司带来长期的巨大市场利益。 段新苗的行为给三超公司造成的后果表现为: 一是其将涉 案设备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使得三超公司的商业秘密被非法扩散甚至有丧失的危险; 二是购 买这些设备的华晶公司等利用该设备生产金刚石线锯产品, 与三超公司形成竞争, 削弱了三 超公司金刚石线锯产品的竞争优势; 三是三超公司正当合法的创新利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难 以计算。 三超公司因上诉人段新苗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计算, 可以以侵权利润视为三 超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第 1 台设备净利润为 156 万余元,有证据支持,认定三超公司 的经济损失为 1092 万元(156 万元× 7 台)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给商 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原审法院认定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三超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结 论正确。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 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大肆出售假酒 假冒商标受刑罚 赵忠民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 2010 年起,在其家中及地下仓库内存放大量假冒的 茅台、五粮液、洋河等品牌的白酒,并雇佣侄女赵志娟为送货员、结账员,共同对外出售假 酒。仅 2010 年 9 月及 11 月间,赵忠民就向商家销售假冒白酒 50 余万元。2010 年 11 月 19 日,公安机关在赵忠民家中及地下仓库内查获未销售的茅台、五粮液、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等 各类假冒白酒 14264 瓶,货值金额为 738 万余元。经商标比对确认,涉案商品的商标标识与 贵州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忠民、 赵志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忠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51 万余元; 被告人赵志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6 万元;扣押的赃物假冒茅台、五粮 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苏酒等共计 14264 瓶白酒等涉案物品予以销毁。宣判后,赵 忠民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库存假酒属犯罪未遂 此案一审承办法官苏泰表示, 对白酒使用价值的认定, 应该从其理化指标、 微生物含量、 口感和芳香程度, 以及是否对人体健康有益等方面考察和鉴定, 商品价格只能作为认定商品 价值的参考标准之一。 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 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 按照被侵权产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而被告人赵忠民实际销售价格是低于其价格单底价的, 被告人赵忠 民、赵志娟于 2010 年 9 月及 11 月间已销售假冒白酒金额为 50 万余元,按照已销售的假冒 2

白酒的平均价格和控辩双方均认可的价格(主要指 2 斤装茅台酒、高尔夫茅台酒等)计算, 对库存尚未销售的 14264 瓶白酒计算得出货值金额为 738 万余元, 故原审法院认定库存尚未 销售的 14264 瓶白酒的货值金额为 738 万余元。 被告人赵忠民、赵志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梦 之蓝等白酒,销售金额均在 5 万元以上,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赵忠 民、赵志娟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赵忠民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志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 告人赵忠民在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过程中,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系犯罪 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让知识产权保值升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上三个案例是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典型的类型。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 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每个成员关联度越来越高。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直 接影响到了知识创新。只有加大保护力度,才能让知识产权保值升值。 知识产权侵权不可轻视。 知识产权侵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界限往往是涉案标的的大 小,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涉案金额或者侵权产品的数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犯罪要求 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且犯罪数额达到法定要求; 著作权犯罪要求侵权人擅自复 制、出版、销售了权利人的作品,且非法经营额或者侵权数量达到法定要求;商业秘密犯罪 要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到 50 万元以上。侵权人一旦越过了上述“红线”,所要面对的将不 仅仅是民事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可以向版权登记机构申请版 权登记;商标权人应尽可能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商业行为中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使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区分度; 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注意用词的 准确性,避免出现有歧义的语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要能涵盖该专利所需保护的全部范围; 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手段以减少商业秘 密泄露的风险。 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器。 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证据保全、 行为保全以及依职权 调查等措施的实施力度,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问题。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可根据不同情 况, 采用专业方法计算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适当扩大自由裁量权的适 用;对于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结合实际情况从宽审查和认定,且在赔偿责任之外予以 单独计算;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况,依法审查,需要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 的情况,一般要予以追加,从而减少权利人的诉累和增加获取赔偿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还 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有组织犯罪、药 品食品等重点领域犯罪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并使得被 告人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

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四)
打击侵权盗版 保护知识产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执法机制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为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为加快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盗版问题一直是中国及全球普遍关注的事情。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新闻出版行业图书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整顿清理文化市场,政府、行政、司法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形成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也是中国版权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必然。如何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下面笔者分几个方面谈一下:

  一、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方面的若干规定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加快以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已成为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通过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从产权的角度予以法律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激励了人们的创作活动,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通过人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的,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加强版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什么是侵权?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的权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根据情况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与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力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非法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知识产权版权保护领域中实行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版权保护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版权方面基本权利的维护,很多要依靠民事诉讼来实现。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作为违背社会文明基本准则的一种不良文化现象,伴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愈演愈烈,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的文学作品被盗版的图书频现,引发权利人维权呼声。莫言荣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一轮购书、读书热潮,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非法印刷、批发和销售莫言作品,一些网站非法提供下载莫言作品。严厉打击热播、热销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是对内的需要,也是对外的需要。这些作品如果保护不好,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现在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莫言作品的维权,使全社会进一步提高了版权保护意识。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不断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对出版物印制环节源头治理和销售市场清理规范。在打击非法盗版的过程中,法律手段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和补偿,关键还是要靠全社会大众的觉悟和监督,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中国一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在对网上一直受大众关注的“天线视频”网站侵权案件的法律判决就是很好的例子。该网站以免费向公众提供高清影视节目在线观看、互动和搜索为主要经营业务,而且很多影片是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播放的。因此,该网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份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该网站主办单位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网站法人代表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网站的其他负责人也做了相应的判决与罚金。这起案件是我国以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完整、典型的重大网络侵权案件。其涉案作品之多、侵权规模之大、均为我国历年版权案件之最。此案件的成功查处,打击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犯罪行为,使网站视频侵权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每年以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有效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制售侵权盗版的势头得到控制。但不容忽视的是依然有一些人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传播侵权盗版现象逐渐增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在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狡猾隐蔽,涉及的地域更加广泛。为此,仅靠“扫黄打非”部门彻查、严惩显然还不够,这需要调动全社会大众的参与,引导公众自觉加入到“打非”行列中来。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登载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使公众认识到盗版之害。让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形成“盗版人人喊打”的势头。“扫黄打非”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清查市场和监管网络,增强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要管理好印刷企业,开展印刷企业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运输环节,深入检查公路、铁路、航空等。要开展对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中国政府连续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之一的“剑网”行动,重点领域是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软件等。还有“双打”专项工作也对侵权盗版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仅需要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权利人的配合。维权是手段,推动作品传播和促进产业发展才是目的。要引导社会力量大规模打击盗版,对侵权采取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和刑事报案等方式,多角度动员依靠所有力量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四、关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思考
  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经济、文化秩序和法律尊严,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以德经营,使百姓增长维权、自保能力,拒绝盗版,揭发检举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大众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要尊重自己、他人的权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当合法权力被侵害时应依法维护。
  近年来社会上凡有轰动事件、焦点事件发生后,大家一窝蜂地仿制、仿冒,搭便车,抢占市场。这种跟风现象的背后有投机心理。人们早已知道利用知识产权来闯市场、搞经济了。国内企业既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产品和品牌,获得企业发展的空间与市场,也要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形成的压力。研究国际公约和他国法律,以纯熟的司法对策应对。
  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谁动了你的知识产权?”微软的比尔・盖茨曾提及中国的盗版问题,起诉过多家使用盗版微软软件的中国企业。盗版经营活动猖獗,主要原因是盗版经营可获暴利。文化行政处罚数额偏低,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所致。希望有关部门在打击盗版时没收盗版经营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目前在处理盗版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是以非法所得作为处罚基数,有的违法盗版者因为无法认定其非法所得金额得不到行政处罚,使盗版经营者钻了政策的空子侥幸逃脱。仅没收非法出版物难以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效果,对打击盗版经营活动不利。对于盗版违法经营者要使其无利可图,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侵权盗版的行为发生。
  目前,图书盗版制假技术乱真,市场上流通的盗版图书印刷复制品,普通人仅凭感官很难识别。笔者认为,政府版权部门设定些盗版出版物的专业鉴定机构,以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互联网已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影响广泛。数字网络技术的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复制容易、传输隐蔽等特点,也给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互联网侵权盗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惩罚手段及措施力度不够,因此还需要提高处罚标准,增加惩戒手段。要严厉打击盗版,健全和完善保护正版。改进市场管理方法,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建立严格有序的市场运行模式,不让盗版者有利润空间。
  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提高了,而法制观念和正版意识相对滞后,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对打击盗版的投入要增加。现在买正版享受的服务与买盗版的差别不大。要让买正版的消费者能享有更多更好的服务,要求企业和销售者完善服务体系。另外,正版产品的价格太贵是盗版猖獗的主要原因。要在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网络几个方面联合起来,在速度、时间和发行手段上找到抵制盗版的办法。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更加全球化。网络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一旦发现侵权盗版的线索必须快速追踪,否则这些数据就会消失或者服务器会转移。要成立版权侵权调查取证服务机构,使权利人的证据收集更加合法、容易被法院采信。打击侵权盗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这关系到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随着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在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和惩治力度,社会和公众都来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文化智力成果与创造发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遏制非法盗版工作任重道远。我国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要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事业,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以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五)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护航驻区企业发展

  [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健康发展。近期,国内执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强。本文是对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如何立足自身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驻区企业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的阐述。

  2009年以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吉林高新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能,从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入手,努力更新检察工作理念,为驻区企业高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度最高的地区。吉林高新检察院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丰富检察工作内涵,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吉林高新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加大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在吉林地区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高新区检察院,由高新区科技局和高新区检察院双重管理。中心人员编制五名(其中,高新区科技局两名,高新区检察院三名),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免。中心主要承担制定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工作制度;受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咨询和诉求,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维权培训,总结推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增强企事业单位维权意识和防御能力;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和预警工作,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健全工作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杜绝和减少知识产权犯罪和职务犯罪。建立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制度,聘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落实知识产权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聘请和召开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为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正确、快速处理有关案件和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形成打击合力等七项工作职责。中心成立后,先后接待十余家企业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近百件。在有关企业的请求下,针对企业实际,先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十几次,指导六户企业完善企业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制定并完善产品保护和维权打假工作措施。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包括区科技局、版权局、工商局、药监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制度。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报告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综合汇总后向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通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在加强保密安全工作前提下,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网共享。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一定时期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研究打击、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传达各系统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工作的部署,拟订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收集、汇总、整理在办案中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需求,共同分析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研究,统一执法认识。每年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一次执法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培训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参观考察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办案人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辖区内一家生产电气开关企业,其产品为“著名商标”,产品畅销省内外,企业效益也一直非常好。去年该公司发现,产品商标和公司名称被外地的一个企业仿冒,而且还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产品也以极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兜售,严重损坏了该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其商品销售额一落千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接到企业报案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立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工商、公安分局联合办案,共同研究制订侦查方案。他们克服种种不利因素,数下发案地,取得了大量有力证据。最后通过工商注销侵权商标等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手段,使外地这一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赔偿辖区这家公司损失3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结束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又协助这家公司,将其商标由吉林省“著名商标”申请为全国“驰名商标”。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在全市科研院校、企业研发中心、工商、药监、技术监督、专利商标代理、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聘任专业人士,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采用聘任制,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聘任。专家委员会主要协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法律适用培训,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执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就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专利权专家组、商标权专家组、著作权专家组、商业秘密专家组、法律专家组等。根据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实际工作需要,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办案水平。辖区内一家保健品生物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种保健品,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准备投入生产。此时,发现一个外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正要投产的产品名称相同,而且也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正在市场销售。该公司的老总对此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自己产品的销售,对是否生产举棋不定。   “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刻启动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从专家库中选出药监、工商、商标、专利方面专家八人,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现场解惑答疑,专题研究解决该公司这一疑难问题。通过两次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排除疑问,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逐渐走上正轨。
  二、完善工作制度,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吉林市高新检察院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服务辖区企业作为工作重点,摆上重要位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服务辖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还根据企业需要,组织编写印发了十万余字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诉讼指南》,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过程中能为企业做些什么,企业在受到知识产权不法侵害后,如何通过检察机关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如何使用行政、刑事等其他救济途径。收集了三十余个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
  2.帮助企业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该院在不断完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撰写了《剖析个案看民营企业如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调查报告,通过剖析,查找规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和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增强企业间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自律约束意识。帮助企业制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企业管理手册等,并帮助编纂文件控制程序、划分涉密岗位等,完善技术人员聘用协议,在其中增添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杜绝侵权事件发生。辖区内一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营销的经理准备辞职去其他企业,由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他在两年内不得进入与原公司相关的行业,作为补偿该公司每月支付给他一笔保密费。表面看企业增加了支出,但是与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相比,代价要小得多,同时还保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
  3.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检察机关的宣传职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制度。规定“中心”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法律咨询,总结交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做法,研究探讨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国法制宣传日,重点开展查办和预防知识产权领域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和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律师送法进机关、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帮助企业剖析案例、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完善机制。“中心”还根据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高宣传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2011年,该院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了高新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推介会,在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中,总结推广两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和做法。会上印发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经验和制度汇编,发放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模板光盘,企业只要按照模板提供的步骤做,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三、强化工作职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1.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
  在努力提高企业自我防范能力的同时,该院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在办理郁某侵害辖区内一机械公司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机械公司投入数百万元研制并拥有MQ900/30/20/10门座式起重机的知识产权,而郁某系该机械公司原总工程师,辞职后到江苏一家公司工作。郁某辞职两个月后,某船厂就终止了与该机械公司合作,使其蒙受了300多万元的损失。随后,该机械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锐减,一家发展势头强劲的企业转瞬就滑到了破产的边缘。经调查发现,就是郁某将该项技术的图纸复印件提供给了其现在供职的江苏公司。该院接到报案后,协同吉林高新公安分局数下发案地,取得大量证据,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郁某抓捕归案。郁某归案后,其所在公司主动退赔该机械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将跳槽到该公司的所有吉林市的员工全部辞退,立刻终止一切侵权行为。吉林高新检察院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时挽救了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
  2.充分发挥预防职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较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不觉触犯了国家法律。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职能,从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入手,努力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舆论氛围。该院通过在《江城晚报》上开设专题,在社区、企业设置宣传栏、宣传橱窗,印制宣传手册、挂图等形式,使驻区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起诉等诉讼程序流程。辖区内一家公司系中科院下属的专业研发、生产激光毛化强化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规范化管理基础比较薄弱,不止一次出现过员工以离职为要挟,或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此,公司领导层一直认为是“用人不当”。2011年初,该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深入该公司举办法律讲座,并与高管和员工面对面座谈。座谈过程中,检察官深入浅出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家才意识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现在,该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意识显著增强,公司保密能力显著提高,再没有泄密事件发生。
  3.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排忧解难
  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快速打击、积极预防的同时,努力发挥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排忧解难。辖区内一家以生产汽车防冻液为主要产品的汽车化学用品公司,其产品在东北三省销量名列前茅,年销售额近五千万元。去年,在外省市场上突然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损坏该公司的声誉,使其蒙受了重大损失。中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邀请法院、工商局等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深入到该公司,帮助他们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打假维权问题。针对企业产品在域外地区被仿冒侵犯企业知识产权问题,专家们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专业打假。制定产品维权打假工作方案,组织专人配合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打假维权。二是宣传打假。利用网络、当地媒体宣传产品和鉴别真伪方法,引导消费者购买正品,防止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科技打假,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更新换代能力和包装设计防伪科技含量,申请包装专利保护和驰名商标保护。四是诉讼打假,对侵犯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手段打假维权。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迫切需要加强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综合运用并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作用,大力提高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护力度。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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