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

2016-08-22 百科 阅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一)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司考历年真题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解析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 年·卷二·41 题)

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 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 刀, 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 )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

【解析】A 项,第一,甲的破坏行为对女友的死亡作用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山洪, 很异常,切断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的因果关系。第三,山洪对女友死亡作用很大,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两个结论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最终结论是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B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C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丙的追杀行为,对赵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赫某开枪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丁持上膛的手枪与钟某厮打的行为,对钟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即钟某自身触动扳机的行为,在厮打中出现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钟某触动扳机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丁的行为与钟某死亡有 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ABCD。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 年·卷二·2 题)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 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 毫克毒物,且知道5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 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 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 )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重叠的因果关系

【解析】A 项,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 项,第一,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甲为了隐匿罪证而抛弃乙的身体。这个行为对于杀人者而言并不异常, 杀人者在杀人后往往会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应注意的是,甲主观上对乙的生死有认识错误,这一点较异常, 但是这种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客观行为的特征,也即事后的毁灭罪证行为并不异常。第三,毁灭罪证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判断,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实际上, B 项情形也称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该考点在《刑法攻略〃讲义卷》第八讲中“事实认识错误”讲到。D 项,这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结论是甲和乙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D。

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 年·卷二·13 题)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 天。到第50 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 )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解析】A、B 项是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C 项是迷信诅咒行为,都对他人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即使偶尔发生危害结果, 也与结果无因果关系。D 项,甲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而且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就表明具有责任能力,因此构成杀人罪。只要有责任能力,就不能因为愚昧无知而无罪。

本题答案: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

4.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二·1 题)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 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 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冈果关系

【答案】( )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分.因果关系与既遂问题

【解析】A 项,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一压制被害人反抗一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本题中,章某并非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而是财物不慎从身上掉落被甲拾得,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无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至于甲捡拾财物的行为,如果章某对财物已失去占有,则甲构成侵占罪。注意,不能将章某掉落财物视为介入因素,然后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此题。因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的是先前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当章某掉落财物后,甲的先前暴力劫取行为就无法继续了,只能被迫终止。接下来的取财行为已经是平和的捡拾行为了,捡到财物的结果与先前暴力行为已经无关了。B 项,医生重大失误很异常,没有因果关系。C 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

因为丙的聊天行为,对黄某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D 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讨论的是现实发生的结果,而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必然发生。丁的行为与李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高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实际上,用介入因素三标准也能得出相同结论。

本题答案:B。

5.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 年·卷二·52 题)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 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 )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解析】A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甲狠踹司机章某行为,对于发生车祸撞死程某的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章某返身打甲。由于甲是狠狠踹了章某后背,在此严重伤害下,章某本能的反击不算很异常。当然,如果甲只是轻微挑衅,章某便离开座位去反击,则属于异常反应。第三,章某返身打甲直接导致车祸人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甲的行为与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B 项,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不管行为人主观心态如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只有一个:存在。该题也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结论也是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项,丙与同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同伙打死王某,就意味着同伙和丙的共同犯罪导致王某死亡,而丙是共同正犯一员,就认为他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也有因果关系。同伙和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 项,介入因素是医生一定过失行为,不是重大过失,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BCD。

【提示】A 项案例是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里的真实案例,周光权老师加工后放在自己的教科书里,然后出现在司考试题里。

6.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3 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 )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择一的竞合

【解析】A 项,第一,甲向乙开枪的行为对乙身后丙的生命具有很大危险性,对丙的死亡所起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也即乙的躲闪并不异常。第三,乙的躲闪对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正因乙的躲闪导致子弹击中丙。综合判断,甲的开枪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 项,第一,甲的追赶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不大,因为仅仅是追赶而已。第二,车祸具有异常性。第三,车祸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综合判断,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 项,这种情形是择一的竞合(二重的因果关系),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D 项,第一,甲的投毒量足以致乙死亡。第二, 丙的开枪对甲而言很异常。第三,丙的开枪直接导致乙死亡。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D。

7.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 年·卷二·3 题)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 )

【考点】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解析】A 项,第一,甲点燃被害人的衣服,而且达到被害人需跳河灭火的程度,表明对被害人的生命威胁很大,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跳河,该举动是为了灭火救命,并不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 危险行为

(一)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有多种含义,有时将其与犯罪行为同义使用;有时仅指造成危害结果的人的身体动作,没有主观罪过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时指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危害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它是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中心地位,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 基本特征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1.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活动,是客观外正的现象,能够作用,影响外在世界,使外在世界发生变化。思

想不是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而无外在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

2.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所以无意识的举动,如在睡梦中的举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的生理反射动作,不可抗力之夏的身体动静,均与人的主观内在意识没有联系,不是人的行为,自然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3. 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能够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客体的行为,表现为人的一系列举动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 基本形态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态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说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多数犯罪已作为方式构成,如抢劫,强奸,盗窃,伪造货币,脱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一种基本形态,具备危害行为的上述基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

1) 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持刀砍他人头部;将一名妇女按倒,实施强奸行为等。

2) 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主城,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如:入室实施盗窃行为:从门和窗进入室内,翻动物品,盗取钱财等,由一系列动作组成。

3) 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当为而不为之”。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包括: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绝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 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行相关职责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等。

3)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当履行义务面临一定的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引起或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如: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务但却没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事故,这就成立不作为犯罪。至于他在那时实施的其它行为(如睡觉还是外出游玩等)则不是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二、 危害结果

刑法理论对于危害结果存在不同的表述。我们认为,危害结果是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一) 我国刑法对于危害结果的规定

1.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

2. 少数故意犯罪以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害的,才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 许多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盗窃罪等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基本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造成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属于为完成的犯罪。

4. 许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特定的严重后果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重要标准。

(二) 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点:

1. 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是原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结果;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由于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故危害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固然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但不能认为任何的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

2. 侵害性。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没,因而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

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起影响左右。如果某种实施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

3. 客观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那种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而还没有实际造成的所谓侵害“事实”,不是危害结果,只是人们根据英国法则与实践经验判断认为行为成功就会出现的“结果”。它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们推测可能出现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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