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2016-07-25 百科 阅读: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一)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

【摘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来表现自己的意志,尽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让法看起来正气岸然,但人类想当然的调转了人类与自然的主体地位所衍生的法,因为其不同于自然规律而只适用于人类的局限性,所以也必然导出更多的局限性。

【关键词】统治阶级 意志 局限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既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那么无论用多美丽动人的语言去掩饰,我们现在所遵循的法律条文依然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一部分人意志能否代表全体人类的伦理道德规范?思想家亚当·弗格森曾说过,“人类是从原始蒙昧状态中脱颖而出的,我们应该想到人类是按他们习以为常的平等精神或适度的等级制度行事的。”“对于妄想夺取权势者,群众已过于熟悉,所以他们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群众。”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意志无法直接强加给群众。

于是某程度上法律便是统治阶级间接强加给群众的意志,作为一种人为制定的社会控制工具, 法必然有其局限性。

一, 由法的范围引出的局限性

不同时代、社会的法对同样的行为、利益和要求之所以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它们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不同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法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由此引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法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的界限性。

虽然在现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小悦悦事件”中,引出过一个讨论就是“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上看,十八个见死不救的路人是值得谴责的,然而必须承认的事实是中国法律对于见死不救并未入罪。在这个事件中体现的法的局限性在于明明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告诉我们见死不救应该谴责,但是法律并未“支持”这一说法。

而当我们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时,某程度上却是将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渗透进法当中。矛盾在于,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按照现代法的基本精神,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通常有权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利益。于是乎由于法与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的界限性,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一, 由法的对象效力引出的局限性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原则等等。由此引

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法缺少一般适用性。

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了法律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然而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人类观念形态,正如其他观念一样,不能够被禁锢在国界之内。著名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在《法律的演变》一书中提到,“法律基本上是自主的(autonomous)而不是由社会需要形成;虽然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法律制度,法律是从法律传统演变而来的。”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然而无论承认与否,各国的法律制度确实大相庭径。比如不同国家对公民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同,韩国为男18岁、女16岁以上,伊朗法定结婚年龄甚至是9岁。这些微小的细节决定了许多时候一个国家的法律并不适合另一个国家的公民,然而制定并强制执行法律的是国家,公民更多是遵守,这样导致法的普遍适用性扩展到国际级别就经不起考验了。说到底既然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统治工具之一的“法”也必然戴上人类的政治隔膜。

三,由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引出的局限性

徒法不足以运行。法律本身是一堆毫无生命力的规则,归根到底还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无论是以神或者天或者人民的名义,当法治由抽象的回归到现实层面的操作,立法、行政、司法所对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过程中,人的因素如影随形。由此引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法无法做到如数学般公正与使用。

如中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是全国人大和地方性人大,那人大是选出来的?说起来好像的全国人民选出来的,但选举权形同虚设的中国人民都心知肚明并非如此。那么人大能否代表人民?许多连人大代表的脸都没见过的人民显然不会同意,但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制定出来的法律公民们依然要去遵守,这就是“自由的被统治”。又如被誉为法治典范的美利坚联合众国,其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实不是法律,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即使是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绝妙设想,然而当我们绕过其光环,却发现三权分立也无非就是把权力的蛋糕分成了三块,它的背后然而摆脱不了人的因素。

因为法律有强力的保证的外在约束功能,成文法才能够不仅仅停留在意志层面而具有对社会成员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重大作用。然而,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律运行过程中对权力和对人的依赖,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使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其预期目的之间产生巨大差距,甚至出现相互背离现象。因为这种以强力为后盾进行运行的法律即可以是为“性善者”所掌控而成为维护民众福社和社会公益的“善法”。亦可以为“性恶者”所操纵而成为镇压民众自由和人权的“恶法”。

同时,由于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许多学者批评社会的大量资源浪费在法律领域。以解决社会纠纷为例,法的介入会产生两种诉讼成本:一是公共成本,包括国家维持司法体系之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二是私人成本,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耗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诉讼久拖不决所带来的消极损失。单讨论私人成本,当公民有着因为诉讼费用过高而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的意识,法就是无用的奢饰品,无人问津。

四,由法的演进与发展引出的局限性

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发展或者进步是长期而缓慢的。在某一时期,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生活又是易变的、多变的,因而法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由此引出的一个法的局限性就是,

在某一时期,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如果严格按照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法办事,法就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阻碍。并且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而社会生活是千姿百态、纷繁复杂的,因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如果严格地适用法,反而会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荒唐的结果。法为维护某种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创新和改革的枷锁。

中国社会传统历来重视风俗习惯,民众对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睐。在我国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民俗习惯,就会使判决说理无法服人,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审理案件决大多数为财产、婚姻、赡养类案件居多。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不能主动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适时引入风俗习惯,那么法律便与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尺度和对事物普遍性的是非判断标准产生矛盾,使法律脱离人民的实际和需要,导致法律失去真正的含义与生命。

最后,正确的认识法的局限性能更好的发挥法的作用。正式法的运行需要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良好的物质条件。这些条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容易齐备的,通过讨论法的局限性,或许我们能找到一条使这些条件得以齐备的捷径,这才是笔者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吴家清,杜承铭。《宪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亚当·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埃里希·弗罗姆。《健全的社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年版。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二)
SWOT分析法的规则与局限性

应用SWOT分析法的规则与局限性

成功应用SWOT分析法的简单规则是;进行SWOT分析的时候,必须对公司的优势与劣势有客观地认识;必须区分公司的现状与前景;必须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比如优于或是劣与你的竞争对手。另外,要保持SWOT分析法的简洁化,避免复杂化与过度分析,使用是因人而异。

一旦使用SWOT分析法决定了关键问题,也就确定了市场营销的目标。SWOT分析法可与PEST分析和波特竞争无力分析等工具一起使用。人们之所以热衷于SWOT分析法,是因为它的易学性余额易用性。 SWOT没有考虑到企业改变现状的主动性,企业是可以通过寻找新的资源来创造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从而达到过去无法达成的战略目标。在运用SWOT分析法的过程中,它的适应性也是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有太多的场合可以运用SWOT分析法,所以它必须具有适应性。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三)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局限性

【摘 要】从2008年下半年到2010年初这段时间,先后有印度、美国、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对我国起始了多起新的反倾销调查。长期以来,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深受外国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在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时,同时也成为了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反倾销法的存在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的反倾销法却有着自身的缺陷,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

【关键词】反倾销 贸易 进出口 局限性

【Abstract】From the second half of 2008 to early 2010 this time, a total of India, the United States, Argentina and other countries to our country starting the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ases. Long-term since, our country in anti-dumping problem by foreign discrimination and unfair treatment in China, as the world's top out mouth kingdom, also becomes the world's largest encounter anti-dumping victims. So the existence of antidumping law is very important, but our antidumping law has its own defects, so we should actively perfect our antidumping law.

【Keyword】Anti-dumping ,Trade,Import and export, Imitations

目 录

引 言 ................................................................. 1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第一章 概论 ............................................................ 2

1.1反倾销法 ........................................................ 2

1.1.1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概述 ..................................... 2

1.1.2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 ......................................... 2

1.1.3我国反倾销法的特征 ......................................... 2

第二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规则 ................................ 3

2.1 WTO反倾销规则对我国的立法约束 .................................. 3

2.2 我国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规则的差异性分析 ........................ 3

第三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法的缺陷与完善 .................................... 5

3.1 我国反倾销法的缺陷分析 .......................................... 5

3.1.1 反倾销法的缺陷 ............................................ 5

3.2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 5

3.2.1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 5

3.2.2 我国反倾销法诉讼体制的完善 ................................ 7【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第四章 反倾销法的审查机制 ............................................. 9

4.1 我国反倾销法的审查机构 .......................................... 9

4.1.1 反倾销法司法审查机制 ...................................... 9

4.1.2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12

第五章 反倾销法的应用 ................................................. 15

5.1 反倾销案件 .................................................... 15

结 论 ................................................................. 18

致 谢 ................................................................. 19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 20【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引 言

从2008年下半年到2010年初这段时间,先后有印度,美国,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对我国起始了多起新的反倾销调查。长期以来,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深受外国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在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时,同时也成为了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

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囿于我国反倾销案例并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这都映射出我国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而我国反倾销法在发挥它的作用时,也日益暴露出了自身的不足。

我们认为,应当积极着手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和修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我国经济增长的需要,也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

第一章 概论

1.1反倾销法

1.1.1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概述

我国反倾销法由国务院颁布,反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商务部负责,调查结果由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并予以公告。

1.1.2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

我国现行反倾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取代了1997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3年3月13日,我国外经贸部有发布了与现行反倾销条例相配套的暂行规则,并从2002年4月15日开始实行。至此,我国入世以后新的反倾销制度得以基本确立。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较旧的《反倾销条例》内容更丰富,更详尽,由后者的18条增加至59条,并且与《反倾销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规则也极大地增加了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可操作性。【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1.1.3我国反倾销法的特征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 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第二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规则

2.1 WTO反倾销规则对我国的立法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

(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

(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

(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因此身为WTO的成员国,我们也应当遵守。

2.2 我国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规则的差异性分析

首先从渊源和构成上看,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制度与WTO反倾销规则是不同的。顾名思义,WTO反倾销规则的渊源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构成包括WTO《反倾销协定》及两个附件——《关于根据第6条第7款现场调查的程序》和《关于第6条第8款下的最佳可获信息》。而我国反倾销制度

联系中国实情谈谈法的局限性

http://m.zhuodaoren.com/shenghuo292219/

推荐访问:简述法的局限性 讲授法的局限性

百科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大气污染的种类成因及危害 下一篇:营改增对房地产影响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