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2016-07-22 百科 阅读: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一)
退休党员转接组织关系程序 Word 文档

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及转接组织关系程序

一、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见中组发〔2008〕3号 党费收缴第五条)。

二、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2010.6.29)。

现在,企业退休干部、职工已经全部纳入社区管理,企业对每位退休职工都向有关部门一次性交纳了费用,企业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都应该转到所在社区。可是本人2013年8月23日在转接组织关系过程中发现社区党组织不怎么愿意接收。本人2010年8月退休,被单位返聘3年,2013年8月将组织关系转接到了丰润区××社区。那天先后去了4个退休人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脸的不高兴,反复强调6个月不交党费就算自动退党,说来这么多人接收不了,结果一名退休党员气的向她拍了桌子,责问她谁没按时交纳党费,办事处工作人员无言以对,便给区委组织部打电话说来的人太多,接收不了,区委组织部回话说把这几个接收了,以后不再接收了。我感觉,社区之所以不愿意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关系,究其原因一是增加了工作量,二是收缴党费有一定难度,总之把这些人当成了包袱。其实退休党员也是我们党的队伍中的一部分,党员人到哪里,组织关系就应该转到哪里,除非那里没有党的组织。就这一问题,我认为区委组织部门首先要根据接收党员人数向社区配备适当工作人员;其次要加强各级组织员党的传统、党的群众观点的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党员转接工作和来接转关系的党员;第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退休人员按时交纳党费,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做工作。

2、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3、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

4、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2、3、4均转自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2010.6.29)。

三、结转组织关系程序

通过自己转接组织关系,总结出如下6个步骤:

1、企业设党委的组织部门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委组织部门开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个人到所在社区报告本人退休、居住情况,询问能否将组织关系转接到本社区。社区如果同意转接,将给开据一封同意接受的信函。(说明:党组织关系应该落在本人所居住的社区)

3、持社区开具的信函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党委组织部门加盖公章。

4、持加盖了街道办事处党组织公章的信函和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登记,开据介绍信。

5、返回街道办事处换信。

6、返回社区办理手续。

注:办理关系过程中,必须带好退休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开具的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介绍信。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二)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下同)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和印发。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中应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不得刻制、使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已刻制的党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一律作废。

二、在全国范围内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到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能上能下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地(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四、在自治区范围内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到的权限

在自治区范围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2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人事处、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党建工作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驻疆单位机关党委或政治(组织人事)处,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3)自治区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或政治(组织人事)处;(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师(旅)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师党委组织部,各师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兵团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兵团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党委或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兵团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兵团党委直接管理的直属机构党委或政治(组织人事)处。

五、在地州市、县市区范围内接转组织关系的权限及其他相关规定

地、州、市直属机关党(工)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地、州、市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县、市、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党委组织科,兵团党委不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师及本单位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六、几种特殊身份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的要求

1、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道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4、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2]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度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5、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党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法是: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

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七、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办理程序

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三)
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图

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图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流程图【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流程图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注:市委组织部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69号市行政大楼1116室

咨询电话:0518-85814522

党组织关系转接具体要求

一、转移基本原则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

3、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4、离退休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二、转接基本要求

1、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样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更正,须加盖更正章。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要用大写字注明党费交至的月份。要根据被介绍人的实际情况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每张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使用。如果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需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名单,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单位另行逐级补转。

4、基层党委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党员档案的转接工作,转出单位要及时把转出党员的档案及时寄往转入单位;转入单位要主动和转出单位联系。

三、接转类别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2.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六个月以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的党组织转移出去,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四)
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该如何转等

  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该如何转?

  问:退休后我随儿女居住,应当把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哪里? (郎 和)
  答: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能否预交全年党费?
  问:我是一名党员,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常常因此忘记交纳党费或是错过交费时间,请问能否预交全年党费?
  (邹 吉)
  答:党员不能一次预交全年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这不仅是为了在经济上为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更重要的是通过交纳党费,增强党的组织观念,使每个党员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应该尽力去为党而工作。
  按月交纳党费,有利于起到经常提醒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作用。所以党员不应该为了省事一次预交全年党费,党组织也不应该预收。
  党员档案遗失怎么办?
  问:在工作调动过程中,我的党员档案遗失了一部分,新单位无法确认我的党员身份,请问我该怎么办?(程 青)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退休人员转组织关系(五)
探索新时期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体流动党员管理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流动党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流动党员又是特殊中的特殊,具有鲜明的特征。为加强离退休流动党员的长效管理,有以下思考。

  采取因类而异的管理方法
  针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不同类型,采取适宜的管理方法。对长期居住在外地、居住地有党组织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可联系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或临时转到当地基层党组织,便于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转党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党员,可采取定期通电话、书信联系和思想汇报的方法,经常保持联系。对于一些移居在中心城市的离退休党员,可在人员较集中的地点建立党支部,发挥老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对于长期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加大教育力度,促使其自觉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通过因类而异的管理方式,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使广大离退休流动党员无论生活在哪里,都能及时得到党组织的帮助与指导,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享受党员权利。
  构建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管理平台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退休的党员多数能熟练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党组织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离退休流动党员管理的网络化。可根据情况设立流动党员的电子档案,实现联网,使离退休流动党员能及时与党组织联系;充分利用短信、QQ群、微信公众号、认证微博等平台,方便党组织即时发布信息和党员随时汇报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网站建设,开设理论学习、党建动态、支部公告、视频展播等模块,使流动党员随时随地了解党建动态和支部建设情况;开设离退休流动党员远程教育课程,让离退休流动党员在学习和互动中及时听到党的声音、看到党的形象,掌握党的要求、了解党的政策。
  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中组部颁布的《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离退休流动党员并不清楚流动党员活动证,一部分表示知晓但从没有用过,一部分甚至不知道。流动党员活动证是用来证明党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党员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接收工作与提高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这一制度广泛告知离退休流动党员。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流出地党组织,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对外出离退休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二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离退休流动党员,了解其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离退休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三是当离退休流动党员返回本地党组织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上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总之,要以发证和查证为契机,摸清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相关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离退休流动党员基本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夯实离退休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建立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服务机制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将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作为今后党组织建设的重点和目标。传统的党员管理工作对广大党员的服务重视不够,这将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流动党员迫切需要党组织给予更多关心,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从过去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紧密结合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把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为他们排忧解难。要从健全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服务体系人手,依托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服务点等各种面向社会的工作平台,开展各类社会活动,用以人为本的服务方式,更好地发挥好服务党员、凝聚人心的作用。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服务模式,融服务于日常管理之中,才能使广大离退休流动党员时时刻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与帮助,增强对党组织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健全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教育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根据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借助各种教育活动,拉近党组织与离退休流动党员之间的距离。在活动时间的选择上,应着眼于离退休流动党员分散的特点,尽量机动化。积极探索多种学习方式,建立离退休流动党员“帮邮补”学习教育制度。“帮”,即指定党性观念强、理论水平高的党员与离退休流动党员一对一结对帮学,通过电话、信函等联系手段进行辅导式学习教育;“邮”,即由联络员通过邮发学习资料、重要文件、征求意见问卷以及离退休流动党员回邮体会文章、思想汇报、党性分析材料等方式进行学习教育;“补”,即利用离退休流动党员回单位的机会,通过短期培训和集中补课形式进行学习教育。要注重活动开展的多元化,摒弃过去念报纸、读文件等呆板的方式,切实从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思想实际和真实需要出发,采用走访、座谈、联欢等多种形式,调动离退休流动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完善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慰问制度
  每逢建党节、重阳节、元旦节、春节等重要节日,党组织应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主动与离退休流动党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平日里,定期或不定期主动联系离退休流动党员,询问他们是否存在困难,听取他们对支部建设的一些意见建议。此外,还可以邀请有条件的离退休流动党员作为代表参加党组织的茶话会或行业内情况通报会,提升他们的参与感,进而更好地支持党和国家的各项建设。针对有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流动党员,党组织可安排在职党员实行“一对一”或“x对一”结对帮扶,掌握困难党员的生活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通过细心周到的服务凝聚人心、温暖人心。
  优化党务工作的队伍结构
  为确保离退休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水平高、素质能力强的党务工作队伍必不可少。首先,要严格按照党的规章制度,顺应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特点,选拔政治素养高、责任心强、作风优良的党员同志,保证工作队伍的质量。其次,要综合考虑身体状况、专业特长、性格差异、热心服务等方面,根据个人条件优势分配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最后,要坚持抓好党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掌握新技能,发扬吃苦耐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心全意为离退休流动党员服务。
  总之,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使该群体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中贡献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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