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2016-07-21 专题 阅读: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一)
“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的思考

“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的思考

【摘 要】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方税收是我国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收入锐减、征管压力增大等诸多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建设,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加强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健全和完善现行地方税税法,择机开征新的税种,加强国地税沟通协作,建立收入稳定的地方税体系,以增强地方税财政支撑能力。

【关键词】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税权; 税制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行业逐年增加,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按照中央规划,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营改增”的扩围任务,这意味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这些对地方税收收入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行业也将纳入“营改增”。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收入尚未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增值税的比例分享,而是全部留归地方,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地方税工作,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营改增”后在原有分税制体制下重新审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理性选择。

一、“营改增”给地方税收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地税收入中的三大主体税种,也是地税收入增长的主力军。以2012年为例,三大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分别为32.85%、16%、4.92%。“营改增”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划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按照上述通知,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部门征管而失去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随着主体税种的征收权转移,代开发票时随主体税种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等都将面临流失。【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下降

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2008年到201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地方税收入中,营业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30%以上(见表1),“营改增”后地方税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收入锐减、总量下降。这样,地方税只能靠地方所得税、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二)
营改增后发票代开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营改增后发票代开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能力不足

1、人员配备和窗口设置问题:办税服务厅前台税干共19名,“营改增”之前日均工作接待量就已达饱和状态, “营改增”后各窗口业务量增幅大,其中申报、代开,发售工作量环比增长16.61%、100.65%、7.08%,加之2名税干因身体原因自8月请病假不能上岗至今,人员无弥补,现有岗位人员布征期超负荷办理业务,现有人员无法保持接待能力。尽管已增加一个发票代开窗口,但发票代开窗口排队人员较多,人多时排队等候时间长达2个小时。

2、设备问题:由于现在实行一共设对外服务窗口18个(包括一个外网杀毒窗口),但现有扫描仪仅6台,代开金税卡4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窗通办”设备配备和更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软件权限口令冲突也是制约所有业务通办的主要因素,目前代开岗人员均使用2个不同的人员代码才能完成全部操作。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网络中断和设备故障,因此影响了服务质效。

二、办税流程不够简化,信息化能力不够

办税流程不够简化首先主要体现在发票代开业务方面,纳税人超面额或超范围代开必须由专管员签字审批。主管单位盖章后方能办理,一户纳税人从填表到开具发票时间一般在20分钟以上,但其中开具发票时间仅占据三分钟;其次是发票票种审批,纳税人到专管员处填制票种申请后,再到前台办理,专管员再重复从软件中完成文书流转,增加了纳税人往返办理的时间。

从窗口调研情况看,国地税信息化程度不同也导致了纳税人对国税工作颇有异议,过去地税的管户基本都实现了网上申报、网银扣税,纳税人很少到办税厅办理业务,加之国税政策执行较地税更加精细严格,纳税人暂时未能适应国税的管理模式,因此理解少,意见多。建议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减小窗口压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实惠的网上服务项目。

三、管理单位咨询辅导能力需增强

“营改增”运行后,由于国地税政策执行有差异,纳税人对新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尚有差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辅导,特别是针对新开业户所有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详尽辅导,而不是将咨询解答的职能过重的放到窗

口,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耗用了很大一部分咨询解答的时间,从而减缓了业务办理的速度。针对以上问题,办税厅在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安排导税人员提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审核,避免长时间排队等候后又不符合规定造成纳税人情绪激动引发不满,建议区局进一步加大对营改增业务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扩大影响范围,引导营改增纳税人及早适应国税管理要求。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三)
关于营改增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浅析“营改增”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姓名:吴玉茹 班级:2014级会计专硕 学号:20141493

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行业不断增多。从总体来看,“营改增”节税效果显著,促进了服务业的专业化程度。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营改增”进程中还存在部分企业税收不减反增、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丢失等局部矛盾,需要我们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同时对于“营改增”成效的评价,我们也不能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还应考虑到“营改增”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 关键字:营改增,重复征税,税负增加

1.“营改增”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税,而营业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税。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我们从以下三方面来简要分析。

1.1 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

营业税没有改征增值税之前,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其购进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是交了增值税的,但是因为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企业,所以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能计入相关产品或劳务的成本,而其产品又是按照销售额全额来计征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对于购进一般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人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部分进行税额也不能抵扣。这对部分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加重了它们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1.2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的需要

由于原来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利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被重复征税而选择“大而全”的企业模式,服务生产内部化。将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有助于促进产业融合,健全财税制度的科学性,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同时,我国对增值税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而营业税产品及服务出口都是含税的,与其他国家产品相比,在价格上没有竞争优势,企业税负加重,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1.3 税收征管面临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商品越来越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的问题。营业税改证增值税有利于解决混合销售和兼营等行为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的困扰,对税收征管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营改增”之前服务业并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漏洞大开。比如对于建筑安装业而言,其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破坏了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双向稽核的条件,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2.“营改增”进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任何改革的过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总会面临诸多的曲折和障碍,“营改增”的过程也不例外。对于“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2.1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虽然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发展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营改增“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营改增之后,在相同的税率下,出现了有的企业税负下降,部分企业税负则不降反增的现象。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35.7%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91家试点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也显示,逾4成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虽然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所增加的税负在逐渐减少,但是我们也有动机找出这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究竟何在。下面我们就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来探讨为什么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2.1.1 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提高

“营改增”以后,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大幅度增加。尽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税率增加带来的增税效应远远大于可抵扣进项带来的减税效应,所以会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税率上升了8 %。而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交通运输业还没有建立稳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这是导致“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保持在3%,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其税负并没用太大的变化。

2.1.2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时间长

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是企业购买交通运输工具所耗费的金额,而这些运输工具属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较长,其中飞机、火车、轮船的折旧年限为10年,其他交通工具的折旧年限为4年。大部分企业会集中买进交通工具,很少有企业会陆陆续续购买。因此,集中购买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会集中在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抵扣,而对于以后的经营年度,主要成本则包括租赁和维修服务,燃油、联运、外包、日常办公、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其中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租赁费、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都不得抵扣进项税,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2.1.3 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得困难

“营改增”以后,很多企业反映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对于对交通运输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而言,很多企业的规模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交通运输企业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增加。

2.2 税收征管与税务机构设置的问题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在税收管理上,两者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征收。在不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的情况下,“营改增”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问题,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同时我们知道,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归属国税局以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地税部门的实际业务量大大减少,而当前的人员设置则是按“营改增”之前的需要安排的,这样一来,无疑会造成地税部分人员不作为和机构人员冗余的现象。【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3对策及建议

面对“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仔细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以修正,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3.1 对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减少甚至消除“营改增”过程中的税负增加问题,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3.1.1 合理确定增值税档次及税率

作为简化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之一,“营改增”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简化税率结构档次,适度降低税率,以避免税率档次过多及税率较高导致的征管效率下降和偷逃税款的现象。对于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现在的四档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对于具体税率水平的选择问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多档税率中,一般税率17%和低税率13%都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无论“营改增”后是使用多档税率,还是相应减少税率档次,都存在税率降低的客观要求。据统计,在21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除我国外,其他17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标准税率为11.15%。我国现行的两档税率均高于此平均税率。较高的税率成为阻碍“营改增”的问题之一。在“营改增”过程中,加设11%,6%两档税率本身就说明政府已意识到现行增值税税率较高,即便如此,很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率都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3.1.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营改增”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并没有达到减税的目的。上文提到的交通运输业中存在这一现象。而据朱燕萍(2002)[1]的计算得出:只有当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40.64%时,“营改增”才会带来企业税负的降低。而从马海涛、李升(2013)[2]的计算中可以发现,对于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率大于41.67% ,“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但是,对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所需的增值率则高达500%,这显然是过高的。因为这些现代服务业创造收入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人力资本与无形资产,但按照“营改增”实施方案,这些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3.1.3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等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为了调动企业参与“营改增”的积极性,体现税负公平,国家应该给予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缓解部分企业由于没有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的负面情绪。但是这不应该作为一项长久之计,随着“营改增”过程的不断扩围与深化,应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否则财政补贴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3.2 对于税收征管与税收机构设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避免因“营改增”出现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

少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3.2.1调整增值税的分配比例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是75:25,其中中央财政占75%,地方财政占25%。“营改增”以后,为了不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增加地方政府享有的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避免触动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潘罡(2014)

[3]经过测算得出,不论改革后税收收入是否发生变化,新的中央分享比例将取决于改革前国内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级营业税之和的比值。由于各省份的税收结构并不相同,该比例将介于36.10%与62.32%区间,中位数为51.20%,若依据全国数据进行测算,该值将为51.12%。

3.2.2缩减地税服务职能,精简机构人员。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地税局的工作范围相应变窄,工作量大幅度下降。为了使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相协调,可以通过裁掉一部分多余员工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样可能会使地税部门被边缘化,同时也会受到相关人员的抵制与排斥,从而使改革受阻。

3.2.3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

适当扩充,增加地税的征管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包括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征收的资源税。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享体制下,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以税收的上缴地为基础的,因此,对于资源税是否能够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地方资源产量和价格等条件的制约。

同时应积极推进房地产税(即“物业税”)改革并使其基本框架在一般地区大体到位,为工商业有一定发展程度的东、中部区域,构建地方税体系中的支柱财源。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4 引申思考

任何改革都会伴随阻力,我们应正确认识和对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改革带来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这只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过分夸大。“营改增”取得的减税效果还是相当明显的。王劲松指出,上海试点前5个月,“营改增”带来的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营改增”改革成效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营改增”除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服务业税负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和作用。古建芹等(2012)指出,在营业税制下,生产性服务业的分工细化和一体化发展受阻、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业总需求减少,从而对生产性服务业产生了不合理的扭曲和抑制。因此“营改增”打破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提高了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参考文献

[1]

[2]

[3]

[4] 朱燕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50-53. 马海涛.营业税改增值税_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J].税务研究,2013(04):6-12. 潘罡.“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J].财会月刊,2014(04):6-8. 古建芹,刘大帅,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_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

研究,2012(04):46-48.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四)
加强“营改增”后地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摘要]营业税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最大税种。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营业税不仅在缩小,而且面临消失。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电信业相继进行了“营改增”。接下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相续进行“营改增”。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营业税属于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增值税属于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纳税人“营改增”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就改为增值税,这些纳税人的主体增值税自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然而,这些“营改增”纳税人的城建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仍由地税机关征收。自江西省实施“营改增”两年以来,“营改增”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增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亟须规范和强化。如何确保“营改增”后地方各税不流失、地方各税征管不脱节?笔者对此谈点个人看法,以供商榷。

  [关键词]地方税收;国家税收政策;服务企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136
  1“营改增”后地税管理中的问题
  “营改增”,只是将纳税人原部分应征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原纳税人仍属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然而,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地税机关对“营改增”纳税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困难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对附属税种缺乏新的征收手段“营改增”后,随同主税种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征收。因地税与国税分别适用不同的征收系统,部分信息不能共享,地税机关又不能“以票控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附加税种管理难度加大。对以前由地税机关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只能依靠后期信息比对,对未征收的附属税种进行补征,这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征收时间也较滞后。对“营改增”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零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国税部门目前主要是只征收增值税,不代征增值税随征的附属税种,对附属税种,地税机关难以全部征收到位,导致部分地方税收流失。
  12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企业“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部分流失
  “营改增”前,地税机关能“以票控税”,在代开货运发票时按规定标准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对地税所辖的上述企业在代开发票时没有代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使得开票随征的所得税税款由于纳税人主观故意而不能全额追征。
  13以票管税优势丧失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随营业税进行附征,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控管也是地税机关强化税收征管的得力措施之一。“营改增”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征管难度加大。
  14部分地税干部放松税源管理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随增值税附征的税种或是小税种,没有流转税主体税种,税额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因而主观上出现畏难情绪,有放松税源管理的苗头。
  15干部队伍思想不稳定
  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主要税源,地税收入有明显下滑的趋势,地税干部的工作自信心、工作积极性和行业自豪感将因此受到沉重打击。同时,部分人对地税机构存在长久性和地税干部今后何去何从感到迷茫,人员思想波动较大。
  2加强“营改增”后地税管理的建议
  21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
  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避免重复征税,改进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改革不可逆转,只能继续推进。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想领先顺势而为的理念,树立全局观念,强化主观责任意识,积极适应改革参与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财税改革新要求,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与信息化管理的严密性进行互补,形成合力,增强活力,重新构建 “营改增”后的地税形象。
  22完善征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调整设立新的税源管理机构。按照纳税人“规模或行业+征管事项”分类的原则,结合税源结构特点设置重点或专业税源管理机构。二是转变税源管理方式。加快改革步伐,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针对“营改增”行业特点,做好对相关行业数据分析,完善分析方法,动态跟踪信息,查找风险点,加强制度防范。在主税种营业税移交后,着重加强对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管理;对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前要强化征管,盯紧盯牢重点项目,密切监控重点企业经营形势变化情况,开展“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题税收分析,把握税收收入主动权。坚持小税种严管理,不断加强“营改增”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准确把握“营改增”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费用核算、成本结转、计税基础发生的政策差异,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所得税管理。三是深入定期开展税源分析,密切跟踪“营改增”扩围和营业税政策调整变化,强化税源分析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在“营改增”前,要明确专人对营业税纳税人陈欠税款进行清缴,防止纳税人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负变化进行避税。
  23加强国地合作,实现共同进步一是以《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强地税与国税、地税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等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比对、涉税违章方面的信息共享。二是建立规范的税款代征代缴工作制度,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不产生管理盲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是定期开展国税增值税入库与地税附加税费情况的比对分析,利用国税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专项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管。四是积极搭建国税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控税源,提高“营改增”后续控管能力,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实现共同管理、共同进步,合作双赢。
  24抓好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和解读,定期开展上门辅导和服务问卷调查,及时收集、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营改增”问题,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帮助纳税人及早根据政策变化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理解力和办税水平,不断提升地税服务水平和社会综合满意度。
  25优化人力资源,提升干部素质
  一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机构集约化、扁平化的要求和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实征管一线人员,增强税源管理力量。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按照“岗位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开展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建立行业管理的专家团队;开展各类能手竞赛活动,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突出能力操作与训练,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四是完善激励机制。结合绩效管理,把征管绩效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对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挖掘管理潜能。
  参考文献:
  浅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4(52).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五)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 “营改增” 效应 问题 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其原因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最为成熟的地区,在此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引领第二批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最合适推进的8个省、市进行“营改增”,以不断加快我国提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比重,弱化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和税负扭曲效应,尽快推动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实施“营改增”的效应
  1、宏观层面,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与国际接轨。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自2000年起逐步推行“费改税”、减少税种、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等主要的税制改革措施。我国税制改革一直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作用中探索前进,改革遵循着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渐进路径。2008年,我国把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成功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国外,大多数施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这种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逐步推进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加快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推动了税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2)逐步构建长效机制的结构性减税。上海在2012年实施“营改增”后,减税规模达到260亿元。众多企业在减税中受益,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营改增”的减税效益在当前阶段和中长期都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然而,“营改增”的真正意义不仅仅在于减税,还在于逐步构建长效机制的结构性减税。我国有必要实施结构性减税,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以应对全球“后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在国际竞争中逐步以制度建设助推我国企业的转型升级。
  (3)有利于强化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设计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营改增”后使我国增值税扩围,有助于强化税收中性。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且环环抵扣,税率档次很少,所以一般不会成为影响纳税人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的主要因素,从而具有税收中性的特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宽,税收中性作用发挥就越明显。因此,从税收中性角度看,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使国民经济各行业之间经济交易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税款抵扣链条衔接顺畅,从而减轻纳税人的额外负担,避免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另外,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增值税转型措施使得增值税税负水平相对下降后,原本与其保持大致均衡状态的营业税税负水平就相对偏重了,导致的间接后果是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抑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营改增”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强化税收中性的作用。
  2、中观层面,“营改增”推动产业发展的效应
  (1)现代服务业细化分工,低成本快速扩张。“营改增”改革将促进现代服务产业的分工细化,并形成新的业态。纳入改革的产业在摆脱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等影响后,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经营模式创新的需要,将其中的部分服务环节发展成服务企业,这既缩短了决策链条、提高了管理效率,又对原来的服务业企业形成多元化的扩张和战略性的支撑。另外,由于多层次分工不再受到税负累加的困扰,不断细化的分工背后也形成了新的整合或创新需求,如交通运输和物流产业,一方面化解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税负链条“中断”的矛盾和第四方物流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推进金融与物流一体化的第五方物流等创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了关键性的空间。这为我国最迫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扫除了一系列政策“瓶颈”,搭建了产业快速发展和扩张的平台。
  (2)加速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和快速发展。制造业也成为“营改增”改革的重要受益者。随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制造业产出规模的扩张和结构的优化提供了重要空间。一是由于设备采购可以在现代服务企业内部形成增值税的抵扣,从而鼓励现代服务企业实施设备改造和提高资本使用规模与效率,为装备制造等产业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二是制造企业接受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后,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纳入自身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降低了税费负担;三是制造企业的内部优势环节,在避免重复征税后,发展成独立的现代服务企业的意愿明显增强,推进了主辅分离,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因素;四是推动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和品牌建设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一体化进程,加速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融合。   3、微观层面,“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减少重复纳税。从征收环节上解决了之前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性征税问题,实现了当前在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有力改革,“营改增”后其税制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国际惯例。
  如果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占有比例较大的第三产业,这样对服务业的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对第三产业中大部分企业的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并且无法抵扣,这样就使企业为了避免重复纳税而倾向于向小而全、大而全的模式发展,扭曲了企业的专业化发展,不利于企业实现长远目标,而“营改增”措施正好可以对应解决这个问题。
  (2)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逐步施行“营改增”措施后,增值税中由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确定最终应纳税额的计算制度有利于加强企业直接的相互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与其原材料供应商以及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大大提高,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另外,也可以促进企业全方位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税收激励机制。税改后,企业只有促进产品增值,多缴纳增值税,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样能够促进部分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领域扩展,减少中间环节利润的流失,增加营业范围,加快企业多元化经营。反之,如果某些企业在此次税改中,找不准方向或者盲目发展,将失去难得的机遇,甚至会被淘汰出局。但随着“营改增”措施的逐步深化,企业各行业内部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当前甚至在一些行业中出现恶意压低成本以排挤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企业如何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和资源,利用政府政策和市场的有效运作,搞好公司治理,在竞争中寻找共赢机会,是“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新的挑战。
  三、“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改革方案和政策不够细化,税改运行存在较多瓶颈
  由于参与改革试点的多个行业内不同企业在服务链分工中所处位置不同,服务外购与服务增值的形态千差万别,致使部分涉税改革行业的名义税负不减反增。“营改增”以后,看似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限制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改革试点的统计数据显示,交通运输行业及其辅助服务行业税负出现上升,主要原因就是税负较高且抵扣不充分。改革前交通运输及其辅助行业均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分别提高到11%和6%,名义税率提高;同时,由于油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大多不能有效抵扣,且行业设备又多为耐用品,也不能像原材料一样获得进项税抵扣,多种因素综合下来导致税负上升超过了10%以上。另外,某些试点行业具体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比如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范围较为宽泛。企业难以判断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商标使用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在试点方案中,对于商标权转让,也没有明确说明是商标使用权还是商标所有权的转让等等。
  2、“洼地效应”影响地方政府积极性,导致区域间政府产业发展的不公平竞争
  “营改增”改革试点,易产生“两头紧,中间松”的现象,即国家层面迫切扩容,企业层面急切减轻税费负担,而改革试点地区因为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而积极性不高。但是,区域性优惠政策极易引发“洼地效应”,造成地方政府态度的突变。“营改增”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链条,试点地区一旦出现明显地减负效应,会引发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同一行业中的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等新的税负不公问题,势必产生试点地区相对周边地区的“洼地效应”,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向试点地区流动,造成对周边产业的“冲击”。随着试点地区的增多,将会形成更多的“税收洼地”。高顿研究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上海“营改增”试点以后,对上海周边的省份和城市影响非常明显,很多企业考虑将总部转移到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需求也开始涌入上海。该报告通过测算一家生产型企业在上海和其他地区采购广告服务的成本对比显示,在上海采购的成本要比其他地区低5.66%,使得上海的服务业更加具有优势。
  3、部分行业税负上升,地方财政负担增加
  从某省某地级市服务业的构成来看,进入试点的行业仍以交通物流及其辅助行业为主,其他服务业占比实际偏小。若按该市2011年纳税实际测算,交通运输行业占比超过85%,且以一般纳税人为主。对比上海2011年“营改增”实施情况,交通运输业实际税负水平提高,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为平衡税负,该省要进行配套改革,同步出台补贴政策,若全由地方财政负担,将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同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新增增值税省集中50%,若“营改增”后该省不同步调整政策,地方则将增加上缴税收负担。
  4、财税政策配套实施存在难度
  尽管在“营改增”过渡期,相关增值税继续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收入则归地方,这一设计是对现有分税体制的一种完善。但是,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营业税则为地税征收,全部归属地方。倘若“营改增”全国推广,此中的利益博弈将是面临的一大问题。从各省来看,财政、国税、地税条口分割,国税属中央直管、地税由省级统管、财政隶属当地政府,又涉及财政“省管县”体制,市县财政两级无法直接对接。因此,“营改增”将成为一项跨多级政府和部门间的改革工程。各省、市将在政策协调、税源划分、体制分配、优惠政策实施等多方面面临各种困难。此外,企业还需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的双重管理与稽查,提高了征税成本。
  5、改革试点企业吃不透“营改增”政策精神,自身准备不充分
  通过从“营改增”改革试点地区对有关企业负责人、纳税申报人和财务等人员的调查、了解,他们对“营改增”方案和政策精神吃得不透,大多遭遇“蒙查查”,不能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势,这是“营改增”顺利推进的最大障碍。
  四、“营改增”快速推进的建议
  1、地方政府要正视“营改增”带来的短期阵痛,具有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   以牺牲地方财政收入之眼前利益为特质的“营改增”,将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盈利能力,充分利用外来资金共同开掘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此形成的宽税基将对地方财政的短期损失逐渐进行有效弥补。同时,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实行财政补贴或者退税,由地方政府埋单,亦可视作改革的成本。从长远来看,“营改增”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在宽松的生存环境下,企业必然会释放其固有的创造性与成长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财政增收能力也将随之增强。
  2、政府加强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做好财税政策的配套改革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营改增”的窗口指导,引导地方企业逐步开展“营改增”的准备工作。鼓励服务行业的企业提前在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人员中展开增值税相关政策知识培训,审视自身经营运营现状,深入分析增值税改革可能带来的对于企业成本、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提前做好与“营改增”有关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同时,设立“营改增”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或地方性优惠措施,如财政补贴、营业税减免等。此外,对纳入试点行业的划分尽量做细做透,以强化“营改增”工作的可操作性。
  3、不断完善改革方案,扩大服务行业的抵扣范围,区别对待、分类扶持
  可以适当降低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的税负,将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范围。针对一些相对固定而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将其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对存量固定资产按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来核定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给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增加现代服务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现代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可将办公租金、人工费用等支出列入抵扣范围,针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或免税。适当降低劳动密集服务企业的税负。完善“营改增”试点配套政策,简化手续,力争缩短财政补贴到账的时间。
  4、企业要积极应对,主动趋利避害,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营改增”涉及企业应准确把握税改政策,实现企业经营活动与税改方案的主动对接。一方面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获得临时性的政策补贴和补偿;另一方面要主动细化业务和市场,积极进行生产设备的改造和经营管理的创新,利用增值税链条效应把企业税负降下来,提高专业服务的集聚水平和创新能力,与制造业企业的发展创新互动,以快速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动力源泉。
  企业要加强税改后的政策指导与业务培训,尤其是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更应熟悉“营改增”给企业各项业务带来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举措,充分把握机会,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纳税风险。企业要规范内部会计核算,加强税务管理。“营改增”对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当做好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企业要客观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作出合理判断。税收政策的变动如何影响企业效益,不仅取决于企业实际的纳税情况,还取决于企业对产品的定价权和税负转嫁的能力。实际上,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间接税,企业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通过对产品的定价将税负向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转移。
  【参考文献】
  [1]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2] 彭骥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的文献综述[J].税收经济研究,2012(6).
  [3] 谢娜: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3(2).
  [4] 窦翠平、饶海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城市的实施比较[J].金融经济,2013(2).
  (责任编辑:胡冬梅)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六)
“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能否顺利实施关系重大,期间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需要面对与克服,我们必须给予认真对待与思考。

  实行“营改增”的意义
  1.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2.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作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和劳务,它们相互包含,即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3.减轻税负,提高纳税人积极性
  同时,对于增值税而言,抵扣链条相互交错,如果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税种,很容易造成税负在不同行业之间出现扭曲,也造成增值税企业不仅得不到增值税就增值部分征税的优势,而且会造成实际税负的增加,严重妨碍一般纳税人的积极性。因此,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是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趋势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于加快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规范企业的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全面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分析
  1.“营改增”对地方税的影响
  目前中央财政收入中,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税中最大的一块。如果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地方主体税种消失,地方税务局收入会大幅度下滑,会让地方政府失去原本可以既得的营业税大头(可达约75%),一旦这部分转移到了国税中,地方仅有25%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这显然是地方政府最不愿看到的。一旦税务管理体制跟随“营改增”进行改革,也对中央和地方财权重新分配格局提出新的思考,如果两套税务机关合并,那么改革之后是由国家直属管理还是地方分级管理?一个两难的问题横空出现。若由国家直属管理,则中央容易调控,这从体制上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干预的机会;如果实施地方管理,则地方政府势必会更加调节税收收入的局面,这会对中央宏观调控形成阻力。
  2.地区性与行业性试点存在的问题
  现行试点以区域加行业划分为主,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及其他服务业为先。一方面,“营改增”改革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链条,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会人为割裂增值税抵扣链条,破坏增值税的抵扣效果,影响试点效果。像物流业这样全国性网络化经营的行业,由于地区性及行业性差异,其许多支出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甚至造成一部分企业税负增加,这既不符合改革的目的,也不能真实反映出税制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按照地区试点,无论税负高低,都会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区域性的优惠政策会产生洼地效应,造成资金流向该地区,不仅使大量的服务业需求涌入该地区,还可能导致周边地区企业向试点地区集中。非试点地区与行业,尤其是周边地区会处于劣势,对于非试点地区意味着不公平。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核算难度加大
  在实行营业税征收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比较简单,营业税基本是按照营业的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即可满足需求。改征增值税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现今有部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正规,在改征增值税后,对这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同时要求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提高相关业务素质。除此之外,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核算,会计信息无法充分披露,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缺陷将表现得更加突出。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营改增”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它能够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实力。但是,也应该正视此次税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税率设置过高和可抵扣项目范围过窄,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集团企业在汇总纳税过程中管理成本较高;新增及存量固定资产抵扣制度尚待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在我国推行“营改增”过程中,应及早对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对企业经营战略做出相应调整,充分利用税制改革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确保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局北京动车段)

地税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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