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

2016-10-14 个性签名 阅读:

【一】:业主公约范本

业主公约

为加强 (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 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 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

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

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

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www.fz173.com_业主公约。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所在单位:

电话: 业主(签章):

日期:

【二】:小区业主公约(改)

通惠丽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试行)

为了维护及管理通惠丽港小区的物业并根据广大业主的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实施小区业主自治,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相关工作人员成立“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通惠丽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望小区业主配合并请遵守。

一、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小组的组成、宗旨

1、本小区在市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组成。

2、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业主委会成员不享受任何津贴和福利。

3、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代表应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www.fz173.com_业主公约。

4、“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为小区业委会下设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受业委会的委托按工作人员聘用制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由9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物业管理主任1名,保安4名,保洁2名,水电、财务兼职各2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经费管理

5、“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全体业主上交的物业费中开支,并由业委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6、“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按月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7、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业主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建议权;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及“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工作,并对“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本小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9、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但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10、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物业收费情况,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11、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13、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

www.fz173.com_业主公约。

遵守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建设和活动。

14、业主应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及业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15、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16、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17、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业主不得发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嗓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19、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

2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22、业主应按季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24、自治物业管理费用经实际测算,节约原物业所得利润收益,物业管理费用可在原物业费1.4元/㎡的基础上下降至1.2元/㎡,将让利于广大业主。

25、业主应按规定向“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按提前一季度缴纳物业服务费(住户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人民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6、业主个人如委托“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对其私有部位和私有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归属“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此费用作为小区公益性费用使用支出。

27、业主个人转让房屋,应结清物业费用;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由房主交纳。

五、车辆管理

28、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9、机动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0、机动车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放,禁止在井盖、人行便道和

绿地等场所停放,并按规定缴纳场地费等相关费用。

31、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32、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33、车主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车辆门窗锁好,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发生车内物品丢失的本小区“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概不负责。

3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小区设置的地下一楼车库内。

35、非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小区内停放。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36、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如电梯维修、水泵损坏、屋面漏水等情况而产生的重大费用时,必须申请本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

3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业委会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纳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承办;

39、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应当与“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此沟通并得到允许,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三】:业主公约示范文本(新)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物业业主总户数 户,总建筑面积(m2) ; 物业座落位置: ; 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

第二条 (订立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5、 。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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