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纪

2018-09-13 制度 阅读:

法定退休年纪(共10篇)

法定退休年纪(一)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
A.人寿保险 B.社会保障
C.养老保险 D.劳动保险

C




【法定退休年纪】

法定退休年纪(二)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B内部退养个人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C个体的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D集体所有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分配获得股息

多选: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B内部退养个人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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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法定退休年纪】

法定退休年纪(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同一个企业里,干两种都是特殊工种,但累加总数为十五年,问能提前退休五年吗,高温七年多,高空八年,

你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累加的,你的情况可按高空作业办理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具体的与你当地人社局联系

法定退休年纪(四)

有关劳动合同法方面的纠纷
小王于2008年一月一日进某事业单位进行清洁工作,单位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问: (1)从何时起单位应支付小王二倍工资?
(2)如果到了2009年一月一日,单位想和小王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如果到了2009年一月一日,单位仍然不想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与小王之间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1.如果存在劳动事实的话,从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双倍工资赔付。劳动事实指的是例如考勤资料啊,工资单啊,证人证词均可。
2.任何时候都可以补签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法定退休年纪(五)

经济法的题目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B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C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赔偿
D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劳动者患病并在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abcd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注:即2倍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bcd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退休年纪(六)

关于劳动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第一条完全包括了第二条啊。
,第二条有什么意义?如果第二条距法定退休超过10年,难道就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岂不是和第一条矛盾?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此前该用人单位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而第一条是说的一般的一直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的情况。

法定退休年纪(七)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段期间也应付双倍工资吗?
事实:我朋友在一酒店打工已五年,从入职起酒店一直没与他签过劳动合同,今年离职时他提起了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目前双方对《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适用的理解分歧较大。
申请方认为:“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达四年之久,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第一年不用说就应付二倍工资,同时后面的四年也应付二倍工资。”
申请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应当订立”的情形是指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那三项“应当订立”情形,而不包括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已订立”的情形,所以只是第一年付二倍工资,后来的四年仍只付一倍工资。
问题:请引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来解决对《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适用的理解上的分歧。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只能要求公司支付自工作之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期间应该按正常工资发放。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定退休年纪(八)

有关《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以上这一条的理解,我很迷惑。
举例:A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一年合同到期后,又连续地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是否会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搬《劳动合同法》过来了,谢谢!)
我的问题完了,谢谢大家的回答。^-^

  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定的理解与应用 :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规定的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实践上很难保障,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因此,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方。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企业初次实行劳动者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只要满足上述三项中的一项。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是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
  二、符合上述条件但用人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属于推定成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这和上述三种情况并列,也就说明符合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并不能推定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三、符合上述条件但用人单位依然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救济途径。
 
由上文可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员工就有权利要求续签。基于权利的相对性,自然就排除了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这种情况出现后,单位应该给与员工经济赔偿金。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革命性的改观,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退休年纪(九)

英语翻译
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这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的问题,提出了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实行城乡“一体化”制度、完善养老金管理、完善立法等方法来改革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观点.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tatus of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und that existed in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that endowment insurance coverage is narrow, the population aging speed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insists the society plans as a whole and individual account of the system, combining extended legal and emeritus age "integration", carry out the urban and rural pension system, and improve the methods of management,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to reform and perfect view of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法定退休年纪(十)

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续延多久
A.即时终止 B.续延半年后终止
C.续延一年后终止 D.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仍然需要治疗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医疗补助金为6到12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退休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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