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赡养费标准2016

2018-07-04 制度 阅读:

第一篇老人赡养费标准2016:2016海南省老年人补贴新政策,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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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老年人补贴新政策  27日,省人大代表黄桂提在接受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年的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他提交了《关于完善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议案》,建议地方政府每月发给每名高龄老人平均津贴200元,以此为基数,规定赡养人每月同比支付高龄老人200元的赡养费。黄桂提表示,目前该议案受到了儋州代表团的一致好评。  现状 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据黄桂提介绍,2015年底,海南省60岁以上户籍老人已达到125.5万人,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18.4万人。黄桂提表示,政府的高龄津贴制度,面对物价上涨的幅度,不能根本性地改变高龄老人在居家养老中的基本支出中的矛盾。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的水平大幅偏低。  据统计,我省城市老人年人均收入约9953元,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的78.9%,经济收入以退休金为主;农村老年人年人均收入约3277.8元,相当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的74.7%,经济收入以生产经营性收入为主。  黄桂提说:“这些是正常的城市、农村老年人收入统计状况,具体到80周岁以上或即将于今后5年进入80周岁高龄阶段的老年人收入,其情况更为严峻,城市收入普遍为平均老年人收入的52%左右,农村更低,不足43%。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以社会老人平均收入标准不足一半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显得十分艰难。  建议地方政府和赡养人每月各支付200元津贴和赡养费  黄桂提建议,省政府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赡养人的具体最低赡养支付标准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即赡养人在正常支付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赡养费的基础上,至少应当按照政府当年高龄津贴标准或者低保标准1:1的比例,按月向老人支付高龄赡养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以“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政府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情况。地方政府每月发给每名高龄老人平均津贴200元,以此为基数,规定赡养人每月同比支付高龄老人200元的赡养费,即每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至少应当获得400元的津贴和赡养费。扩展阅读  1月26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省 会堂隆重开幕。海南省 黄桂提针对完善海南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提出建议。  黄桂提指出,2015年底,海南省60岁以上户籍老人已达到125.5万人,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18.4万人。根据2013年7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依据上述规定,海南省各市县政府已经或者将要针对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12万左右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全面建立津贴制度,以落实国家的老年人福利措施。  黄桂提介绍,据统计,在高龄老人的收入构成中,一般情况下,个人退休金占58%以上,子女赡养费25~30%,政府各类补贴占11.6~17%。 为了提高海南省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的规定,海南省应当以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赡养人的具体最低赡养支付标准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即赡养人在正常支付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赡养费的基础上,至少应当按照政府当年高龄津贴标准或者低保标准1:1的比例,按月向老人支付高龄赡养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该费用的专项银行帐卡,以“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政府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情况,以确保每一位老人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有尊严地获得最低标准赡养费,避免出现老人追讨无力、生活无着的窘境。建议地方政府每月发给每名高龄老人平均津贴200元,以此为基数,规定赡养人每月同比支付高龄老人200元的赡养费,即每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至少应当获得 元的津贴和赡养费。  黄桂提分析原因是: 首先,规定赡养人在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赡养费,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与公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现实中,有相当部分赡养人没有认真履行赡养义务而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致使部分老年人不能获得其应当得到的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同时,还有相当部分的赡养人片面强调政府养老责任而忽视自己赡养义务。以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赡养人的具体最低赡养支付标准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公示的措施,就是在法律层面完善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再者,规定赡养人在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赡养费,有利于保障高龄老人逐年提高的养老需要。海南省近年经济发展较快,地方政府应当每月发给每名高龄老人平均津贴200元,以此为基数,规定高龄老人每月同比还应有保障地从赡养人处获得200元的赡养费,即每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至少可以获得 元的津贴和赡养费;这一规定措施,将有效地强制赡养人真实履行赡养义务,把低于这一标准支付赡养费的现象杜绝在法律框架之外。同时,按照目前政府发放高龄老人的津贴标准,不会对赡养人的经济生活造成实质降幅影响;赡养人确有困难的,按照困难情况据实执行或者经批准后免交。但交纳与免交情况,应如实计入个人互联网+监督平台并予以公布。  最后,规定赡养人在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赡养费,有利于赡养人和高龄老年人反向监督政府落实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而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各项老年人福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除了政府应当发放80周岁以上老年人津贴以外,政府还应当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与保障;赡养人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将极大地激发其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落实老年人福利措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解决老年问题的双向有效监督。 四、可以有效减缓政府的养老资金筹措压力。以海南省每年需要支付至少3.6亿元的高龄津贴的标准,赡养人义务支付同等数额的高龄赡养费,实质上是减少了政府进一步扩大支付的需求。从社会正向效应方面也能获得较强的反应,有利于政府腾出精力与资金,用于其他养老福利措施的落实。

第二篇老人赡养费标准2016: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交付赡养费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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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支付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赡养费,是经济上供养的一种形式。  因此,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上述要求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去实现。  (1)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出面调解,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由当地政府负责民事调解的部门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赡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篇老人赡养费标准2016:2016年公务员申论热点范文:我国养老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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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的背景】
(1)随着我国城市化特别是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问题,而社会机构养老似乎还无法承担这一重任。于是“七十岁的送水老人”“五年只用六度电的最节约老人”等事件相继发生,凸显了一些家庭面临的“养老困局”。

(2)最新统计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与此同时,新近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引起了人们对社会养老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昆明市60多岁的植奶奶表示,幸福的养老应该具备“四老”条件:有个“老伴儿”、有点“老底儿”、有个“老窝”、有些“老友”,但在她自己的身边,这样的人似乎少之又少。
能同儿女一起生活是最理想的,但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子女离开父母到外地谋生甚至到外国打拼,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民政部的统计表明,城乡“空巢家庭”已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比例之高,令人吃惊。
这些老人中,有老伴作陪或者生活能自理的,采取“家庭养老”的模式也过得不错,如果孤身一人,则老来寂寞就成了最大问题。66岁的杨玉芬家住济南舜玉小区,外地工作的孩子定期给赡养费,吃穿不愁,但“心里老是空空的”,因为跟孩子很少交流,有时她忍不住打个电话给孩子,可“说不了几句话他就要挂电话”。中央文明办的有关数据证实:我国独居高龄老人中,50%常年患病,30%患有心理问题甚至抑郁症。
这种情况下,一些独居老人选择了雇请保姆陪伴。然而,近年来保姆工资不断上涨,有经济条件的老人还能勉强承担,农村老人大多只能望洋兴叹;加上老人与保姆相处未必融洽,许多老人最终还是选择了独自生活。昆明老人张小余由此成为一个极端的个案——昆明市为整顿市容大规模拆除防盗笼,今年10月26日,正在东风巷一户人家外拆防盗笼的工人,突然发现卧室里的床上有具遗体,身躯盖着被子,露在外面的头颅已成白骨。同一个院子的人这时才知道,多年不曾见面的70多岁老人张小余,原来早已死亡。
“张小余的案例传达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北京大学教授乔晓春说,独居、患病、养老保障乏力,三方面的因素叠加在一起,张小余事件有可能再次上演。“养老问题正在逼近每一个家庭。”山东社科院人口老龄化研究中心高利平分析说:“现代家庭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照顾和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功能正在削弱,是传统养老模式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3)不少专家认为,一方面“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另一方面“机构养老”未能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截至2009年底,我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1万个,床位266.2万张,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养老机构布局不尽合理,既存在“一床难求”的问题,也存在“床位闲置”的现象,一些老年公寓、养老院的入住率并不高。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收费偏高,老年人难以承受;二是社会养老机构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水平难以令人满意;另外,也有传统观念上的原因,‘机构养老’尚未被老年人普遍接受。有的老人认为‘进老年公寓就是被子女遗弃’,子女也担心被人指为‘不孝’。”山东省老龄办副主任陈志军说。
北京市民傅先生对此深有体会。为了给孩子姥姥找个合适的地方养老,他比较了当地多家养老院,最大的感触是,收费便宜的养老院往往设备陈旧、卫生条件差,而医疗卫生条件好的养老院价格比较高:“北京的养老院门槛在一千三四百元,如果老人不能自理,起码要两千四百元左右。”
在一些地方,条件好的养老院供不应求。在济南最大的养老院富翔老年公寓记者发现,公寓按二星级宾馆标准装修,分单人房、双人房和三人房,室内整洁明亮。老人们要么玩纸牌,要么聊家常,显得其乐融融。但其负责人孙煜航说,公寓的400张床位已全部满员,还有60多人在排队。
另一方面,条件差的养老院入住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在开销较大的水电、税费等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享有优惠和补贴,而民办养老机构按非居民性质收费,日常开支负担很重。”山东省德州福泰老年公寓负责人孟非州说,“资金短缺、服务差设施差、入住率低”成为限制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恶性循环。
孙煜航说,富翔公寓虽然满员,也处于微利状态。从养老机构的供需看,目前还算勉强维持平衡,如果政府再不加大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优惠措施,进一步培育“社会养老机构”,那么随着老龄人口的持续增加,5至8年这一市场必将失衡。
乔晓春认为,政府一方面要对民营养老机构实行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丧失了自理能力或达到一定年龄的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要给予补贴,“瑞典90岁以上的老年痴呆者进入养老机构,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值得我们借鉴。”

(4)山东省青岛市正在探索一种叫“居家养老”的新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社区提供优质服务,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住在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峡街道成武路社区的独居老人,现在每天都能得到“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探视,这些由政府出资聘用、分配到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员,还会给他们送来一袋牛奶和一份《老年生活报》,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在市南区,享受街道资助的送奶、送报、送家政、送保险、送午餐、送爱心服务的老人已有5000多人。
青岛市老龄办事业处处长王少梅介绍说,青岛市在区(市)级成立了养老服务中心,街道成立养老服务社,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由政府聘用人员为困难老人提供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其他老人实行有偿和低偿服务。各区服务各有特色:市南区提供“六送”服务,市北区政府出资为2400多户独居老人安装应急呼叫器,提供24小时紧急呼叫服务;四方区政府在社区建起助老大食堂,为困难老人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街道对食堂运营实行补贴。
乔晓春认为,这种“居家养老”新模式,集中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两方面的优点,既减轻了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又为国家节省了大量建设养老机构的福利资金,符合我国国情。”
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陆学艺也认为,目前我国的社区发育不完善,义工队伍短缺,社区服务人员满足不了需求,“如果社区服务这张网建立起来,社区服务功能尽快完善,就能承担一部分养老压力。”
“从法理上讲,养老是需要国家投入支持的,不能完全交由市场及家庭。”乔晓春等专家说,鉴于我国老人更愿意“居家养老”的现实,政府应在社区建立养老服务和协调中心,为居家老人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廉价、优质的养老服务,其内容包括老年生活照料、卫生护理、心理健康、精神慰藉等。
还有专家建议,在社区建立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如青年志愿者队伍;以下岗职工为主的生活服务队伍;以社区卫生中心为主的医疗护理队伍等;通过社团形式将社区低龄健康的老人组织起来,为高龄的需要照料的老人提供居家服务,把服务时间“储存”起来,当自己需要生活照料时,优先免费享受同等时间的服务。



【核心观点及对策】
(1)对老人最大的善待是能让他们能够享受快乐感、具备安全感、消除孤独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我们早就看到这样的一个现实,即人的寿命越来越长,由此可能带来因为超长存活而产生财务资源匮乏的问题,就像小品“不差钱”中赵本山和小沈阳所调侃的那样:“人还活着,但钱没了。”不过我认为,钱固然重要,但它并不是养老问题的全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实例:许多老人并不缺钱,但他们活得并不快乐,因为他们感觉孤独、感觉被“边缘化”了,对许多事情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老人的生活质量。养老不是简单的一个现金问题、财务资源问题。

(2)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力量的选择,历来是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关注的焦点。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建立了福利国家制度,并开始推行从出生补贴到丧葬费的一揽子福利计划,福利国家开始在欧洲风靡起来。在这种国家保障的模式下,政府承担了公民各种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养老、救济、失业)的资金来源与待遇支付职能,但是我们却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完全福利化的国家保障养老模式。
坦然而言,西方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障方式,与之相伴的就是政府长期承诺的迅速扩大,这些承诺的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国家财政的巨额赤字。政府对社会基本养老的承诺具有制度刚性,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养老保障覆盖面扩大对财政的潜在压力将逐步显现。特别是金融危机后,长期财政偿付能力使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更加不堪重负。我们的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财政负担不能过快地大幅增长。

(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商业化的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3)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政府应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广泛的宣传,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让他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并利用政府自身的强制力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4)积极稳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比较, 商业保险不是由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保险, 它是一种由商业组织提供的, 群众自愿参与的盈利性保险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鼓励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的能力。

(5)我们应该建立多元支撑的社会化养老保障模式就需要养老公共服务体系、社会化养老机构、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全面跟进: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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