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2016-07-22 制度 阅读: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一)
浅谈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浅谈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摘 要: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庞大的老年人口使得护理需求急剧增加,但现有的护理体系不健全,老年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护理服务,影响晚年生活质量,也给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为此,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加强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解决办法。

关键词:长期照护;人口老龄化;保险模式

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长期的人口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增长方式由原来的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逐步转变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明显出现了家庭结构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倾向。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其影响正在加速扩大。

老龄化社会一个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便是如何解决老年人口的长期照护。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长期照护的目的在于“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虽然长期照护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年龄的人,但通常主要是指老年人。部分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末期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在这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应当老龄化问题的经验。本文通过总结典型国家实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借鉴其经验并结合我国情况,研究讨论我国若建立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部分国家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一)美国

美国的长期照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照护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其中,医疗照护保险由联邦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筹资,仅保障老年人急性、短期照护费用,并不包括长期的机构照护或居家照护服务。医疗救助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筹资。医疗救助虽承担长期照护服务,但只针对通过家计调查后确定的低收入家庭。

为解决普通家庭的长期照护需求,在联邦政府的积极干预和鼓励下,美国的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发展迅速。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保险产品,投保人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在疗养院、照护中心等机构由护士、医生提供的照护服务;在社区照护中心或家中由社会工作者或亲戚朋友提供的正式及非正式照护服务;以及一些辅助性生活设施的提供和服务(如,加固护栏及扶手、轮椅坡道的装修等)。保险给付主要有日额津贴、费用补偿、服务提供等单一或相互交叉的形式,其中以保险金给付为主。

(二)日本

日本的老年照护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新型分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二)
长期照护保险研究

社会保障-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思考

目录

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 2 二、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或挑战 ......................................................................................................... 4 1.需求方面问题 ................................................................................................................................................................. 4 1.1高保费抑制保险需求 .............................................................................................................................................. 4 1.2区域需求差异大 ...................................................................................................................................................... 4 2.供给方面问题 ................................................................................................................................................................. 4 2.1照护服务资源缺乏 .................................................................................................................................................. 4 2.2专业照护人员缺乏 .................................................................................................................................................. 4 3.需求方、供给方均信息不对称 ..................................................................................................................................... 4 3.1缺少统一标准 .......................................................................................................................................................... 4 3.2难以风险控制 .......................................................................................................................................................... 5 三、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和观点 ......................................................................................................... 5 1.长期照护保险是强制还是自愿? ................................................................................................................................. 5 1.1不能完全采取自愿的方式 ...................................................................................................................................... 5 1.2商业保险需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 5 2.如何实行社会保险部分 ................................................................................................................................................. 5 2.1在社区中进行 .......................................................................................................................................................... 5 2.2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 .................................................................................................................................. 5 2.3鼓励居家护理 .......................................................................................................................................................... 6 2.4鼓励互帮互助 .......................................................................................................................................................... 6 3如何实行商业保险部分 .................................................................................................................................................. 6 3.1商业保险多样化发展 .............................................................................................................................................. 6 3.2商业保险实现路径 .................................................................................................................................................. 6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二、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或挑战

长期照护保险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年老者,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同的是,长期照护保险更多的体现于“照护”二字。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因身体机能下降或者患有严重或慢性疾病的年老者解决缺少照护费用、照护资源、照护人员的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资源配置,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向被保险人兑现支付,解决“养老”这一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

根据上述目标和我国的社会现状,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1.需求方面问题

1.1高保费抑制保险需求

长期照护保险理赔年限较长,且面临着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医疗卫生费用增加的潜在风险,在缺乏经验数据的基础上,我国长期照护保险价格较高。2009年,中国人保健康发售的承保35岁男性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超出同一被保人项下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2.16-2.34 倍,比65 岁一次给付相同保额的定期寿险,保费高2.95-3.10 倍。因此,长期照护保险目前的普及程度较低,且对该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

1.2区域需求差异大

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受家庭收入影响较大(曹信邦、陈强,2014),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热情和需求程度有较大区别。需要建立一种合理制度来处理区域差异,对不同身体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实际需要的被保险人分级分层地提供公平的照护服务。

2.供给方面问题

2.1照护服务资源缺乏

我国护理服务资源缺乏。长期以来,我国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包办的疗养院和护理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辐射面窄、投入不足、内部条件差、床位偏紧、服务质量低等问题的制约,只能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低级护理服务。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拥有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总计40868万个,共有床位516万张,平均1000名老人拥有17张床位,远远无法与我国众多老龄群体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2.2专业照护人员缺乏

我国护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总体素质也存在严重失衡的局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护理人员数量标准,每千名人口中应至少拥有2名护士。目前我国每千名人口拥有1.79名执业医师和1.66名注册护士,医护比例为1:1.25,并未达到标准。其次,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医护人员,导致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低端化。在农村严重缺乏护理人员,接受过正规教育、受过专业培训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医护人员就更少了。专业化的医护人才的匮乏将直接制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需求方、供给方均信息不对称

3.1缺少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切实可行的护理等级评定的统一标准,对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失能的状况没有界定标准,也没有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此外,针对不同护理等级的护理服务项目也无统一的界定,容易导致医护机构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出现。医护机构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增添不必要的医疗护理消费,人为造成理赔数额增加,浪费照护资源。

3.2难以风险控制

需要与照护服务提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合理的支付方式,以减少照护资源的过度使用。同时还应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发生。

三、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和观点

1.长期照护保险是强制还是自愿?

1.1不能完全采取自愿的方式

目前学界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一种是支持“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吕国营、韩丽,2014;荆涛、谢远涛,2014;朱铭来、贾清显,2009)。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可以减少投保环节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但无疑会对企业和政府增加更多的压力,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

另一种是支持“完全采取商业保险模式”(王新军、郑超,2014)。采用商业模式经营长期照护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企业的压力,但是商业保险经营的盈利性以及照护保险的高费用,使得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照护保险更加困难,尤其是对确实有基础性照护需求的农村地区不能实现覆盖。而对于这部分商业保险不能覆盖的人群和地区,采取社会福利的方式给予补助会大大增加政府负担。同时,这些地区往往医疗资源不充足,仅仅提供局部的短期救助,不能够改善该地区长期的老年人照护问题。

于是建立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一种合理选择。 1.2商业保险需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基本照护服务部分强制,对于区域和个体差异,使用商业保险弥补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在地区需求和个人需求上差异都较大,因此除了提供基础性强制照护保险制度外,还需考虑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高保障水平的商业保险,并满足被保险人的多种需求。

2.如何实行社会保险部分

2.1在社区中进行

我国社会护理资源并不充分,因此有一大部分的老龄人群需要在社区和家中安度晚年。通过依托社区建立多种服务设施,动用的社区资源、力量及优势来解决目前家庭护理功能减退和社会护理机构严重不足的难题。

 社区护理机构可以为老龄群体的日常护理提供经济、便捷和有效的全方位照料服务,如开设日间托老服务,上门护理服务等,可以节省一笔入住专业医疗护理机构所需的高昂费用。

 加强社区长期护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工作,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多层次的医护服务机构。社区护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考核,在通过考核后才有资格上岗,并且要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检测和培训。 2.2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有效整合医疗资源,控制管理慢性病。

老年人常见的疾病多以慢性病为主,例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等。老年人退休后慢性疾病发病率增加。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55-64岁慢性病患病率增长率约为5%,65岁以上增长率约为10%。这些慢性疾病在发病时容易产生较大的医疗费用开支,然而如果对患者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和照护可以有效控制疾病治疗费用。同时,当诊断出被保险人患有相应疾病时,照护服务也需要与疾病状况相配合。因此有必要将两种险种有效衔接,例如将电子病历、诊断报告等信息系统相对接等,相辅相成合理控制两种保险的费用支出,大大降低医疗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由于工作环节的减少还能够节约部分管理成本,使制度的运行效率得以提升。

有研究认为,强制性护理保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二者可以共用一个账户,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每月从参保职工的工资中一并扣除。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理想。一方面,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是具有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三)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重大难题。德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满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本文分别从目标对象、筹资机制、评估和给付机制、运营管理机制、服务递送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介绍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此分析其特点和弊端,从而为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有效借鉴。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照护;制度设计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大幅度提升,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难题。德国因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合理设计和成功运营,成为包括美国、欧盟以及部分亚洲国家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改革和完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典范。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发展现状,总结其特点和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有效借鉴。
  1 德国长期照护社会保险
  (一)目标和对象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作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的补充,为失能者提供资金给付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其对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以"社会团结"作为主要原则,即社会有责任通过集体行为,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1]。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保险。除了军人、政府官员和法官等长期照护服务由国家负责,其他社会成员全部纳入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二)筹资机制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资金由政府、雇主和员工共同筹集。政府承担其中1/3,雇主和员工承担剩下的一般。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定收入水平决定参保方式,参保方式包括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和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两种。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员工必须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收入高于一定标准的员工、雇主和医生等,可以不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但是必须在其购买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购买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实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后,由于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尽管保费由雇主和员工各承担一半,但是雇主并不愿意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因此员工以在公共假日多工作一天的方式弥补雇主的保费支出。
  (三)评估和给付机制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参保人的受益资格、受益程度和受益方式,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标准。参保人经过日常生活(ADL-Activities of Daily Life)和工具性日常生活(IADL-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测评,有超过6个月且有长期照护需求的,可确定其具备受益资格。
  德国医疗卫生部制定了全国性评估标准,用来评估参保人所需长期照护服务的程度。已经被确定为需要长期照护服务的参保人,需要经过审查委员会进一步评估,以确定参保人的服务程度。服务程度分为四个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次数和服务时间。
  德国长期照护服务给付方式包括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两种。其中居家照护分为居家自行照护和居家专业照护。居家照护的给付方式包括服务给付、现金给付以及混合给付。居家自行护理采取现金给付的方式,参保人根据评估的照护等级直接领取保险金。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专业或非专业服务供给方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将保险金支付于其他方面。为了规范居家自行照护行为,参保人必须申请专业照护机构提供服务建议,否则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可以取消其保险现金给付资格。居家专业照护采取实物给付方式,为参保者在卫生、饮食、行动、家务等方面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供给方需要在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批准前提下签订合同。服务量由参保人受益资格和受益程度决定。混合给付是指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在适当情况下转换。在参保人能够保证家庭成员足以承担长期照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没有使用完的实物给付按照一定比例转为现金给付。
  当居家照护不能满足参保人的长期照护需求时,可以申请到护理员接受机构照护服务。但是,如果医疗审查委员会评估认为参保人没必要接受机构照护时,除了最高参照居家专业护理等级的标准给付外,其余部分需要自付。接受居家照护的参保人,因为其非正式照护服务供给方由于疾病、出行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提供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可以获得每年四周的暂时照护。暂时照护是一种临时的机构照护,介于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之间,给付方式可以是实物给付也可以是混合给付。
  接受居家照护相比于机构照护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额外的护理津贴和照护保险金额。并且为参保人提供居家护理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每周照护服务达到14小时以上,没有工作的照护者或每周照护服务30小时以上,可以获得免费的照护培训课程和不低于每年460欧元的护理津贴。
  (四)运营管理机制
  德国联邦劳工部作为长照照护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长期照护保险进行政策指导和运营管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提供并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对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的具体运营,主要包括保费收缴、评估审核、与服务供给方协商费用以及保险给付等方面。
  (五)服务递送机制
  服务递送包括非正式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者和正式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者两部分。服务递送组织需要与长期照护基金签订符合合同,内容包括服务的类型和内容等。政府负责制定服务类型的费用,而不是由市场决定。医疗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管服务递送组织,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负责制定服务相关质量标准。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强调服务递送组织与方式的多样性,尤其倡导居家长期照护方式。
  (六)监管机制
  长期照护方案为了让更多的参保人参与长期照护保险的决策过程,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法联邦咨询委员会,由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长期照护基金组织、机构照护服务供给方等53名成员代表组成[2]。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与联邦政府共同协商长期照护保险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监督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改善长期照护保险的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2008年长期照护保险法改革以后,进一步加强了长期照护保险质量监管,医疗保险医护服务中心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估调查并将检查结果公之于众。   2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效果
  (一)覆盖范围
  截至2000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7140万人,810万人参保了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并且192万受益人得到了给付。截至2010年,943万人参保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占人口总数9%。到2011年底,6949万人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占人口总数85%。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长期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人数增加了45%,短期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人数增加了约60%。
  (二)保险受益情况
  (1)居家照护是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递送方式。截至2010年,共有242万参保人受益,其中居家照护的受益人为167万,占受益人总数的约69%;相比一下机构照护的受益人为75万,占受益人总数的约31%。
  (2)居家自行照护与机构照护是主要保险给付方式。大约49%的参保人选择居家自行照护方式即现金给付方式,大约27.3%的参保人选择机构照护。8.6%的参保人选择实物给付方式,10.3%的参保人选择混合给付方式。
  (3)高龄老年人为保险的受益主体。据德国联邦调查局2005年统计,6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的82%,8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的33%,截至2009年,6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上升到83%,8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上升到35%。
  (三)2008年长期照护保险改革要点
  (1)进一步提高保险给付金额。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等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给付金额,尤其是居家自行照护的实物给付额度得到大幅提高。
  (2)提高失能老人给付金额。居家照护给付金额明显提高,尤其是严重失能、失智老人。2008年改革之后失能老人给付金额平均每人每月提高了100欧元,严重失能或失智老人可每人每月提高200欧元。
  (3)为长期照护供给方建立了照护支持中心。
  (4)提高照护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建立长期照护质量评估和监督系统,每年对每个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评估结果通过联邦政府或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一)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点
  首先,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长期照护保险设计成强制性社会保险,并实现全覆盖。其次,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制定了明确的服务评估标准和流程规范,并且注重满足参保人不同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提供差别化的服务选择。再次,德国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方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照护机构和取消照护人员从业资格。最后,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管理运营体制精简,主要是在医疗保险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增设长期照护保险业务,不仅是有利于控制管理成本,而且简化了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二)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弊端
  首先,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取现收现付制,保险基金缺乏足够的资金储存,如果遇到经济危机,容易导致保险基金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其次,德国长期照护保险费率偏低,保险基金面对庞大的照护服务需求经常入不敷出,不利于长期照护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服务的有效获取。再次,德国长期照护服务忽视预防保健,导致参保人对长期照护服务产生依赖性致使日常自理能力下降。最后,长期照护机构与人员供求不平衡。一方面,很多照护人员只能从事简单的照护服务,满足不了参保人对高难度照护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专业照护机构由于进入门槛高,缺乏政府进一步扶植的情况下,很难满足众多参保人的照护需求。
  4 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经过20年的运行和完善,实现了社会成员全覆盖、评估机制完善、质量监管规范等多重可持续性制度目标。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正处于积极探讨设计阶段,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长期照护制度必须与社会文化有机结合。德国将长期照护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采用的是社会保险方式,而并没有采用美国商业保险模式,与德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直接关系。"社会团结"是德国的社会责任观与文化价值观,长期照护采取社会保险方式能够与德国社会文化有机契合,有利于制度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并进一步推行。
  (二)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下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德国联邦政府的责任在于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通过合理定义模式、有效设计筹资和给付等级制、强制性的转移支付等筹资手段,使社会资源能够合理有效配置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利用收入再分配效应,实现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财富转移,达到兼顾社会公平的目标。政府发挥作用并不与市场发挥作用相排斥,适当的运用市场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方之间,不仅有利于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供应方提升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质量,而且有利于提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三)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可以提高筹资效率。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对社会成员收入水平进行合理的标准划分,收入水平低于标准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收入水平高于标准的社会成员可以选择是否加入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或是购买受益水平更高的强制性长期照护商业保险。通过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德国才建立起了全覆盖、保基本、有差异、多层次的长期照护筹资体系。
  (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鼓励多主体共同参与。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通过取消参保人带薪休假、倡导家庭成员承担照护工作、超标服务自付费用等方式强化个人和家庭的参与作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除了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外,也应强化个人和家庭的参与作用,这不仅有利于长期照护保险低成本可持续运行,还可以使参保人有服务需求时获得有效受益。
  (五)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兼顾质量监管和成本控制。在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失能老人长期照护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营面临巨大挑战。德国在长期照护保险质量监管和成本控制机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了长期照护服务可及性和基金运营可持续性双重目标,缓解了长期照护服务质量和基金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 Charlene A. Harrington, Max Geraedts, Geoffrey V. Heller, Germany's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Model: Lessons for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Policy, Vol. 23, No. 1 (2002), p.45.
  [2] Max Geraedts, Geoffrey V. Heller, "Charlene A. Harrington, Germany's Long-Term-Care Insurance", The Milbank Quarterly, Vol. 78, No. 3 (2000):388.
  [3] 何林广,陈滔. 德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概述及启示[J]. 软科学,2006(5).
  [4] 郝君富,李心愉.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经济影响与启示[J].人口学刊,2014(2).
  [5] 施巍巍,刘一姣.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1(3).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四)
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思考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医疗和护理费用不断攀升,长期护理保险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公共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共识。中国台湾是我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地区之一,本文考察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以期为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借鉴。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护理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9-0069-04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是指为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台湾地区是我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趋势的地区之一,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可为同样面临老年人口护理问题的中国大陆提供一些借鉴。
  一、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概况
  1995年,新光人寿率先在台湾地区推出商业长期看护保险。目前,台湾地区销售同类产品的人寿保险公司共计7家,分别是国泰人寿、台湾人寿、新光人寿、中国人寿、保诚人寿、国华人寿和三商美邦人寿。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台湾地区该险种保费收入合计约93亿新台币,占个人健康保险新单保费收入的3.9%;保险理赔给付总金额为3.7亿新台币,件均理赔给付约6.4万新台币。表1具体列明了台湾地区寿险业2003—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可见,近年来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很快,特别是2011年增长明显。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契约件数增至70980件,同比增长67.1%;保费收入933.8亿新台币,同比增长30.6%;保险给付5821件,同比增长96.3%。
  中国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产品,不提供实物服务,按给付类型可分为账户型产品与非账户型产品。账户型产品是指保单设有给付上限。当申请的保险金总额达到给付上限时,保单效力即行终止,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申请的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先前已给付的各项长期护理保险金;非账户型产品则是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无须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此外,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大多包含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者可豁免保险费的特别约定。处于长期看护状态的保户,即便其丧失了交费能力,保单仍保持效力。
  (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法规政策
  1. 法律法规。中国台湾地区参考了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及英国以税收作为长期护理资金来源的经验,于2007年公布了《长期照顾十年计划》,针对老人照护给予政策性补助。主要协助老人日常生活,并明确界定老人三种居住方式(居家、小区及养老机构)的协助项目、协助模式、补助内容及金额。政府按照失能时的家庭总所得作为给付标准,并以现金偿付。因此,《长期照顾十年计划》也被称为补助型计划。
  2. 财政支持。根据中国台湾内政部制定的《补助或委托办理老人服务及照顾办法》,政府针对企业法人、公益社团法人经营的长期护理业务给予一定的财务补助,各级政府委托民间经营长期护理业务也以此为限。
  3.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国台湾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分为4个层次:一是由相关的社会救助或慈善公益团体等提供照护服务;二是由政府建立完善的长期照护制度,以满足民众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三是在政府的基本保障之外,民众还可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四是依靠个人退休金、储蓄及家庭成员来满足长期护理需求。台湾预计于2016年推出《长期照护保险法》,拟采取全民投保的方式,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个人只需负担保费的10%,其余由政府、雇主等共同承担。按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规划草案,台湾将长期照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做适度连结,构建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在长期照护保险开办后,《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将由补助型计划转为服务网计划,主要用于配置长期照护服务资源、建立服务分级制度,以满足民众需求。
  (三)护理服务体系对中国台湾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影响
  1. 护理服务费用较高,购买商业护理保险需求较大。与护理服务体系较为完备的日本相比,中国台湾社会护理资源紧张、人手供不应求,护理人员的人均护理人数为日本的两倍以上(见表2)。台湾地区护理机构的资源供给主要来自于民间,据台湾内政部统计,2012年台湾地区护理机构共999所,其中90%为私立小型机构,政府主导的公立或公设民营的护理机构仅14所,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护理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从总体来看,护理机构的定价较高,每月的入住费用从2.5万至4万新台币不等。按照台湾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补贴标准,即便是低收入且中、重度失能者,每月领取的政府长期护理服务补贴至多为1.86万新台币,仅靠政府补助根本不足以支付长期护理费用。因此,在台湾接受专业护理服务、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2.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价和理赔直接受到护理服务体系的影响。由于中国台湾不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专业护理机构及护理业务,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受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的制约,护理服务机构运行是否规范、费用收取是否合理,均对其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价、理赔以及财务稳定性带来较大影响。保险公司不能掌握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定价的自主权,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也多需借助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完成,程序上较为繁杂。
  二、我国大陆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总体来说,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个较为新颖的名词,还不为大多数人知晓。大陆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整体尚处于萌芽状态,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老年人群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而且发展速度相对缓慢,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一)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特点
  1. 市场主体较为积极。据统计,目前国内有人保健康、泰康、太平、友邦(上海分公司)、国泰、国寿、中意、昆仑等13家保险公司开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售产品多达十几款,如人保健康的“金生无忧”健康保障计划、友邦人寿的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以及泰康人寿的养老社区等。部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受到市场欢迎,销售情况很好。
  2. 专业性要求高。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以个险为主,团险多集中在专营团体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如太平人寿、和谐健康、昆仑健康等。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相对复杂,业务人员必须向客户清楚说明产品特征,包括护理状态的定义、领取护理保险金的条件以及除外责任等,且团险因成员众多难以逐一解释,因此目前团险业务量相对较小。
  3. 综合保障性明显。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以长期护理保障为主,兼有身故、豁免保费、重疾保障等责任。保险期限多设计为80岁以后甚至终身,前期交费储蓄,给予保险公司足够的时间保值增值;后期为年老体弱者提供保险金,实现保障功能。表3筛选部分长期护理产品的情况进行介绍,具体涉及承保对象、承保年龄、设计类型、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间等内容。此外,市场也出现了将长期护理保障和万能账户结合起来的创新型产品,以账户形式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保值增值,并保证最低收益率,产品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 缺乏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支撑。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已相当严峻。有关数据表明,目前失能老人已达3300万,而养老服务机构只有4.2万个、床位381万张、养老护理专业人员仅2万余名。目前我国仍以政府主办型养老服务体系为主,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缺少第三方护理服务体系有力支撑和有关国家政策支持,尚未在我国长期护理体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潜在的市场需求难以转化为实际需求。随着传统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独居空巢老人日益增多,“421”模式(即夫妻两人供养4位老人、抚养1个后代)将成为今后的主流家庭模式。家庭模式的变化促使居家养老模式发生转变,加上老年医疗费用上升,这些因素共同激发了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然而,一方面由于缺乏健康保险方面的精算数据、风险控制技术落后,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相对单一、保险费率高昂;另一方面受制于民众的保险意识淡薄,加上“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市场和消费者对长期护理类保障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高,巨大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成实际有效需求。
  3. 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主要有民政部门主导的养老服务补贴和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两种类型。其中,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补贴形式所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障,局限于养老服务补贴的额度、补贴对象的小范围性及政府的财政压力,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社会对保险市场机制解决老年人口长期护理问题的功能还缺乏足够认识。自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开办以来,一直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探索如何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等健康险险种,政府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中的地位、在长期护理体系建设中扮演何种角色缺乏足够的思考。
  三、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供必要法律支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涉及面较广,不仅涉及长期护理体系的建立,还涉及护理保险的销售及后续核保核赔;另一方面,其专业性很强。所以,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整合规范。这样可以避免现行法律法规分属不同管理机构,在管理上错综复杂、相互掣肘的情况。我国要考虑尽快颁布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特别是《长期护理服务法》和《长期护理保险法》,形成包括护理机构服务资格、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护理服务提供、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标准、护理保险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等多方面内容的长期护理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厘清政府、护理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普通民众的权利和责任归属,从而规范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产业,为建立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二)考虑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我国社保体系。在制度层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便利,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一是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障范围、赔付标准以及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社保已有各账户的基础上增设长期护理保险账户。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体系,形成以企业、个人缴费为基础,包含慈善基金、社会救助、福利彩票等多渠道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三是鼓励企业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员工福利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由企业、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金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三)健全护理服务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长期护理领域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评价和培训体系以及护理服务价格指引,规范专业护理机构运营。二是鼓励社会主体参与长期护理保障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科学的护理服务平台。三是考虑将商业护理保险纳入免税险种,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也可以参照我国的养老保险试点模式,尝试对长期护理保险实行税延,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四是大力培养护理服务体系的专业人才。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性质与一般寿险和医疗保险的差别,要形成囊括从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市场到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产业一整套流程的人才培养体系。
  (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从保险产品供应商向长期护理产业链的整合者转型
  国家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大长期护理保险领域产品创新,通过与现有护理机构开展合作、保险资金参与护理产业及医疗设施建设等形式,延长长期护理产业链,探索以服务形式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提升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艳华,徐放,牛晗蕊.浅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J].上海保险,2012,(7).
  [2]刘宇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J].中国保险,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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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戴卫东.台湾地区人口老龄化下长期护理政策及走向[J].人口学刊,2011,(4).
  [6]徐斌秀.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中国老年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D].南京大学,2011.
  [7]宋畹玖.高龄化社会下长期看护风险与保险认知之研究——以台中市民为例[D].中南大学,2011.
  [8]王玉玫.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J].河南社会科学,2011,(1).
  [9]孙正成.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体系概述及启示[J].台湾研究集刊, 2013,(2).
  (责任编辑 孙 军;校对 XQ,SJ)

长期照护险推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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