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材料范文

2018-08-17 事迹材料 阅读: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共10篇)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一)

材料一: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了严重侵犯幼儿园师生生命安全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犯罪分子徐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材料二:校园安全事件发生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教育部、公安部及学校紧急行动,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为孩子们的学习成长创造平安的环境。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回答:
(1)运用材料上具体分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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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哪些方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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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了“外界”保护外,我们还应该怎样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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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严重侵犯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社会危害性。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刑事违法性。③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当罚性。
(2)社会保护、学校保护。
(3)从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角度回答。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二)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 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
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胡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顾某、姜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市中级法院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请说明理由。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的一审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可以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字数2000~3000字。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应该是上诉期满后交付执行。
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不应终止审理,应对胡某作出无罪判决,并对顾某,姜某一并作出处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三)

阅读下列材料:(8分)
材料一 议事会成员经抽签选举产生。各法庭审理的案件是通过抽签选定的,各庭的房间、法庭主持人、水时计监督人、监票人的产生,也由抽签决定,其责任是一次性的,下次开庭需再次抽签。
材料二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所具有的真正才能。……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或者把决议提交适当的讨论。
——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
材料三  (欧洲)古典文化中的民主和法制精神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可以说,中世纪的市民民主和法律体系,以至近现代社会的民主和法律体系,都是在它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经过发展和演变而确立起来的。
请回答:
(1)材料一反映的是雅典的抽签选举,分析该项方式的积极作用体现在哪里?(2分)
(2)伯里克利担任首席将军期间,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根据材料一、材料二,指出雅典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表现。(3分)
(3)依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分析雅典民主制的积极作用。(3分)

(1)抽签选举体现出人民主权、轮番而治,有利于调动公民的参政积极性,保证了公平、公正,避免了腐败。(2分)

(2) 政权掌握在全体公民的手中;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能力是担任公职的先决条件;国家事务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答出两点即可得3分)

(3)作用:①促进了雅典的经济、思想文化的空前繁荣。②对世界:开创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先河,在专制盛行的古代世界率先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民主制度。(3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四)

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唐代监察制度较之隋代有何发展,根据材料二,分析宋代有关

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独立体系的建设上最具规模.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2]
宋元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方面虽大致沿袭前代,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重大创设和发展.例如,实行台谏之制,即中央监察机构将御史台与谏院合一,下设台院、殿院和监院.【案件剖析材料范文】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五)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秦律内容庞杂,有关国家事物的,如《内史杂律》规定内史职事;有关职官管理的,如《置吏律》、《除吏律》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社会治安罪,如扰乱社会秩序、逃避赋税徭役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财产罪等严惩不怠。……同时涉及土地、赋税、金融、商业、财政、度量衡制度等方面也有规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法律(《秦律》)规定的起诉方式主要有:当事人自诉,秦简中称“劾”;官吏公诉;一般人告诉。秦奖励告奸,知奸不告者罪。“先自告,除其罪”,自首者可以减免刑罚。凡司法机关决定受理的案件,由当地里典将被告人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何罪、判何刑,是否经过赦免、曾否逃亡写成书面报告交县司法机关,然后县丞派令史前往调查、勘验,做出笔录“爰书”,如需查封的还要“封守”。
“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勿治谅而得人情为上;治(笞)为下;有恐为败”。法官作出判决后向被告宣读,当事人如不服可要求复审。
——以上材料摘编自赵毅、赵轶峰主编《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 雅典陪审法庭(民众法庭)……它包括6000名陪审法官,由抽签方法选出,……由于陪审员人数众多,就预防了法官受贿的危险性……陪审员是在开庭时听取原告、被告和证人的口供,当他们弄清案情时,他们就投票判决,相互之间事先不作商议。
——摘编自赵恒烈、张鸿祺主编《世界历史资料选》
材料三 黑格尔在提到希腊自然环境时说:“希腊全境满是千形万态的海湾,这地方普遍的特质便是分为许多小的区域……这个地方大多是山岭、狭窄的平原,这里没有大江巨川,没有开阔的平原流域。”这种自然环境导致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生产生活方式多样,航海交通和商业贸易发展,这一切侵蚀、瓦解着古希腊血缘亲族组织……地缘战胜血缘。形成了以“个体导向”为倾向的文化渊源。
——摘编自姜继中《自然环境对古希腊文明和中华文明的影响》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概括秦朝司法有哪些特点。(6分)
(2)依据材料一、二及其所学知识,概括雅典和秦朝在司法机构的设置和司法程序上有何不同之处?(8分)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二者差异的不同原因。(8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

(1)特点:内容完备、司法程序比较完善;重视证据;防止执法者徇私舞弊;重视被告的权利。(6分,答出任意三点即可)
(2)不同:雅典:民众法庭由抽签选举产生;(2分)按照民主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判决,具有民主性;(2分)秦朝:司法官员由皇帝任命;(2分)法官按照法律进行判决,轻罪重刑,没有民主。(2分)
原因:雅典:小国寡民;多种经形态并存;地域战胜血缘,血缘亲族被瓦解;形成城邦民主政体。(4分)秦朝:领土面积广阔;以农业经济为主;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4分)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秦朝和雅典制度的理解。
第(1)问,根据材料,在对材料信息整合、归纳的基础上回答即可。
第(2)问,根据材料结合选官制度的相关知识,即可得出答案。
第(3)问,根据材料,结合雅典和秦朝政治制度的相关知识,在对材料信息整合、归纳的基础上回答即可。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六)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梭伦揭开了一系列所谓政治革命……   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                         
——恩格斯
材料二  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他们的荣誉不减损,也不加多;即使是那些有势有财之人,也一样,我不使他们遭受不当的损失……不让任何一方不公平地占据优势。
——梭伦诗句
材料三 雅典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雅典的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当时雅典人民共有十族,每族选六百人……所有的这些审判官任期只有一年,一年后将重新选出,而且,每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两次审判官的职务。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1)恩格斯认为梭伦的改革有什么进步意义?
                                                                                                                                                                
(2)从梭伦的诗句中,我们能看出什么局限性?
                                                                                                                                                                
(3)根据材料三分析,雅典民主体制发展到顶峰时,比梭伦改革有什么进步之处?
                                                                                                                                                                  

(1 )用财产多寡决定权力代替了按身份决定权力,避免了贵族对权力的独占。
(2 )梭伦的民主带有严重的中庸原则,改革不够彻底。
(3 )雅典民主体制发展到顶峰时,民主范围空前扩大,民主已成为全体公民的民主。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七)

(26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下图显示入世以来我国进出口情况。

材料二  2002年至2012年,我国共遭遇外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842起,涉案金额736亿美元。对此,专家表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增长,出口总量猛增,持续的贸易顺差造成了国际总体贸易格局的不平衡,那些遭受到中国产品冲击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纷纷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导致整体发展不平衡,同时企业内部本身就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描述材料一反映的经济信息,分析其蕴含的重要经济意义。并结合材料二,从经济生活角度,指出近几年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较多的原因。(14分)
(2)结合材料二,运用政治生活知识,分析我国应如何有效应对国际社会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调查。(12分)

(1)信息:总体上看,除2009年外,我国入世以来进出口总额持续增长,贸易总量持续增加,且出口总额始终大于进口总额。说明我国入世以来对外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2分)意义:有利于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2分)有利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增加就业总量:(2分)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2分)

原因:①持续的贸易顺差造成国际总体贸易格局的不平衡,导致出口企业同业竞争加剧,进而导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分)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企业经营干预过多;(2分)⑧我国出口企业本身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产品经不起市场的检验。(2分)

(2)①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经济建设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3分)②增强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3分)③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影响;(3分)④坚决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通过对话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3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八)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
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
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
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
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
慑力。
——蒋德海《为什么说权力制衡比权力监督更重要》
(1)根据材料一,概括出中国古代权力监督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难以保持持久威慑力的主要制度
原因。(5分)
材料二 一年来,我们的党乘着革命的高潮,有突飞的发展,这自然是一件可喜的现象。但同时投机腐败
分子之混入,也恐是一件难免的事……此种分子近来各地均有发现,大会为此决议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
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
众中的威望。
——摘自1926年8用4日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中共颁布《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通告的背景。(3分)
材料三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向全党提出了著名的“两个务必”的思想。“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他特别提醒全党,在革命取得胜利后,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因此他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从党的地位变化说明加强党的建设的必要性。(2分)
材料三 我国法学家代表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研讨会上表示,为严厉打击腐败现象,中国从立法、司法、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不但修改、完善了有关腐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在中国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负责立案侦查、起诉涉嫌腐败犯罪案件的反贪污贿赂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明显成效。
——节选自襄阳党建网(2005年9月)
(4)依据材料三,分析新时期廉政建设的新特点。(3分)结合材料,概括党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主要经验。(2分)   



(1)特点:权力监督制度建立时间早;制定了相关的监察法律法规;相关法规不断发展完善。(3分)

原因:在皇权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服务并受制于皇权,实际效能有限。(2分)

(2)国共合作,北伐胜利进军,随着党员队伍扩大,为纯洁党的队伍树立党的威信,发此通告。(3分)

(3)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胜利,党即将成为执政党。(2分)

(4)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机构建设。(3分)始终坚持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2分) (其他答案言之成理,酌情赋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九)

材料一 为深入开展“五一”前后执纪监督工作,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2014年4月8日开通纠正“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监督举报直通车,公布了近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183件。
(1)运用有关我国的政党制度的知识,分析中央纪委开展执纪监督,纠正解决“四风”问题的正确性。(6分)
材料二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做出的关于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决定形成之前,中国共产党多次召开民主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城镇化的意见和要求;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提出科学议案;政协委员们也纷纷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发展建言献策。
(2)结合材料,运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相关内容,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提出合理建议。(9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

(1)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发挥党的先锋队作用;(2分)

②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分)

③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2分)

(2)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城镇化发展离不开党的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3分)

②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在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中,人大代表应该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行使提案权,为我国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出谋献策。(3分)

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委员可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式推动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3分)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十)

谁有2011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作业1答案     
一、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二、选择题     
ABCD
B
ABD
ACD
ABC
ABCD
A
A
BCD
A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三、1、(1)、被告人詹国平的辩解为直接证据;而物证(如收缴的赃款、现场遗留的桶、鞋以及尸体等)、证人证言(如姜晓霞、李青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如电信局的通话记录)都是间接证据.    
1、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 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b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注意展开分析).     
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证据,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论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其他为实物证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他皆为间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2答案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二、选择题     
C
AD
C
D
ABD
B
C
A
C
A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c 证人证言 d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    
(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    
2、答:(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 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 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e 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     
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    
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 (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    
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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