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工作内容

2016-12-27 工作计划 阅读:

环保局工作内容【一】:环保局工作职责

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辖区内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计划;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扬尘和燃油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本区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辖区内大家环境纠纷;管理全区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工作。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按国家规定审定区管和市上委

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对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组织“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监督执行国家和四川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标准;负责组织和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质量公报。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

(九)组织实施全区环境博爱户科技进步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与指导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环保局工作内容【二】:环保局岗位职责

环保局岗位职责

一、局长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并主持全局工作。

2、负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项决策、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年度计划。

3、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对全局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审批财务开支,审签相关文件,指导各科室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上遇到的难点和困难问题。。

4、抓好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搞好廉政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各项目标,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

5、负责局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和奖惩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6、协调各方关系,处理好涉及环保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成好县委、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局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的起草工作。草拟全局综合性、指导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起草全局的综合性总结和汇报材料。

2、协调各站、队、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好文印、传阅、处理、归档、保密等工作。

3、负责局内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管理有序,运转高效。做好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印章使用、报表、考勤、值班、卫生、安全、年辆管理、职工福利、劳保、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等。

4、安排组织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并做好学习考勤、记录及职工、局务、党员等会议记录。

5、协助领导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不拖、不推,接待热情,处理及时。

6、协助抓好党、团、工会、妇女工作,组织好各项活动,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7、负责处理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三、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标准,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并实施处理。

2、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收缴工作,并建立监察收费档案。

3、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核查、排污收费预决算,参与“三同时”、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限期治理、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5、负责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的经验。

7、承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工作职责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严格遵守监测技术操作规程。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技术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及时上报监测报告。

环保局工作内容。

3、制定本县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准确及时地为排污收费及环境管理决策和现场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编制本县的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6、加强监测仪器及药品管理,剧毒药品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做到节约、安全、无事故。

7、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综合科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2、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3、组织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全县绿色单位、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优美乡镇(村)的创建和验收、命名工作。

4、负责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的管理工作。

5、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保审批工作。

6、负责环境保护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三同时”审查、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7、负责重点项目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减排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局工作内容【三】:环保局职责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审核本县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牵头调查处理工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和对污染治理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的地面水、饮用水源和大气、噪声、移民生态环境监测等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污状况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调研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

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等农村环境保护,负责全县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能:

(一)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交给地税部门。

(二)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三)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六)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环保局工作内容。

(八)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

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县城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3、负责全县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4、承担落实县人民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污染物的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督促落实县政府与各级组织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环境保护评先彰优“一票否决”,落实其它相关措施。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物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辐射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6、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自然生态环境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

7、组织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核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审批全县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县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10、组织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来信来访工作。

12、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局工作内容【四】:环保局主要职责

环保局工作内容。

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4、珠江综合整治(东江水质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组织对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含液体、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协调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环保局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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