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法宣传讲稿

2016-09-06 演讲稿 阅读:

【一】:社区普法教育讲稿

婚姻法 .....................................................................................................................................................1

一、夫妻财产....................................................................................................................................1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2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2

2、夫妻共同债务 .......................................................................................................................2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3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

继承法 .....................................................................................................................................................4

一、遗产的范围 ................................................................................................................................4

二、继承的顺序 ................................................................................................................................5

三、继承的份额 ................................................................................................................................5

四、房屋继承....................................................................................................................................6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www.fz173.com_社区普法宣传讲稿。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

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

2、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

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偿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安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www.fz173.com_社区普法宣传讲稿。

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凡是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比如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

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

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

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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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

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

2、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予以特殊照顾。

【二】:普法宣传讲稿

筑牢三道防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结子中学 张发平

当前,人们将青少年犯罪、吸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学校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重点还是要筑牢家庭、学校和社会三道防线。

1、要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度过的,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形成的发源地,尤其是早期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素质优劣起着关键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所在,也是青少年成人成才的摇篮。因此,家庭教育具有任何其他教育无法取代的优越性。

(1)规范家长行为。为人父母应自尊、自律,学法、知法、守法;应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注意自己的日常行为方式,言行举止文明,积极化解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对子女的行为起好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

(2)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在素质教育的框架下,家长学校具备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互相沟通和家庭教育能力培训的双重功能。学校应将家长会的召开制度化,忌将家长会办成单纯的学生学习成绩通报会和考前动员会。此外,班主任应对问题学生坚持进行定期家访。家长学校也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关工委、

妇联甚至居委会开办,凡是有子女在读的父母都应定期到家长学校接受有关家庭教育,以提高家长的自身素质、净化家庭环境,构筑起一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把德育教育落实到学生教育的每一环节上,落实到教师的工作实际中,学校所有教职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德育教育职责。学校不仅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同时还要给后进生更多的关爱。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往往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要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科学设置课程,做到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要力求避免把法制课上成思想政治课,摒弃空泛的说教,内容宜生动鲜活,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努力实现法制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对任课教师实行专业培训,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用青少年能够切身感受,真正理解的形式如展示会、报告会、模拟法庭、普法影视进校园等法制教育活动,以典型的案件、事件、图像教育感染青少年。增强普法的指导性,通过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帮助其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3、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青少年健康www.fz173.com_社区普法宣传讲稿。

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 在时间上,重点抓好学生八小时之外和双休日、节假日的管理。在对象上,重点抓好残缺家庭学生、后进学生和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关爱的未成年人,应给予更多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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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却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于泰山,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努力!

【三】:社区普法开展发言稿

中科社区普法开展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中科社区“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中科社区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紧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属征地拆迁集中安置小区。社区辖 7 个居民小组,两个农业合作社,共有居民 1740 户, 5217 人(其中征地拆迁安置居民 1268 户 3812 人,占居民总数的 73% ;外来建房户 112 户 381 人,占居民总数的 7% ;暂住人口 360 户 1024 人,占居民总数的 20% )。 “五五”普法工作实施以来,中科社区按照上级要求, 全面完成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1 、强化领导,健全体系。 “ 五五 ”普法 伊始, 社区就成立了由社区联合党委、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委员任副组长,两委委员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职责分工, 定期召开会议,部署阶段工作,分析解决问题, 确保了普法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干部年度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与干部的评优评先及误工挂钩,形成了年初有目标,半年有小结、平时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的目标管理体系。 2 、主题明确,内容丰富。 一是通过法制讲座和橱窗等普法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社区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法制进社区演讲稿

“法治进社区”活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以“法治进社区”为载体,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使社区居委会依法管理、依法履责;居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以实现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为目标。

“法治进社区”活动主要工作任务有哪些

1、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学习宣传与社区居民工作、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社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社区居民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

2、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有序、平安和谐为目标,依法建立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深化社区居务、事务、财务公开,依法保障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3、通过“法治进社区”创建活动,发挥社区的功能作用,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依法管理宗教场所,取缔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为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4、完善社区自治监督机制,居委会干部依法及时稳妥地做好社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帮教安置、信访接待等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法治进社区”活动要解决哪些重点问题

1、针对社区因城市规划、拆迁补偿、企业改制、物业管理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溃

2、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处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针对社区治安状况、环境卫生、生活秩序、计划生育、房屋出租、外来人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和谐稳定。

4、开展重点管理对象的教育矫治和帮教工作,推进社区的平安建设。

5、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法制宣传教育讲稿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对于法制同学们可能接触的不是太多,毕竟没有入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之所以能够有序的运行着,法制的作用不容忽视。下面是由出国留学整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讲稿,欢迎阅读。更多相关发言稿,请关注本栏目。

  【法制宣传教育讲稿(一)】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社区普法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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