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2018-07-30 电脑网络 阅读:

篇一:[职工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工伤认定及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_工伤赔偿待遇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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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是不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具体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的呢?整理相关内容如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7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一级到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五级和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保持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安排相关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篇二:[职工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全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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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年全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下是由整理发布。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篇三:[职工工伤赔偿标准]2016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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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2017年可用标准:  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根据闽人社办〔2016〕129号文件,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如下:  以下数据来源:盈科福州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全省(含厦门)58719元(月人均4893元)  全省(不含厦门)57208元(月人均4767元)  福州:62478元(月人均5207元)  厦门:64319元(月人均5360元)  莆田:52385元(月人均4365元)  泉州:54044元(月人均4504元)  漳州:56237元(月人均4686元)  龙岩:55438元(月人均4620元)  三明:57807元(月人均4817元)  南平:55076元(月人均4590元)  宁德:56625元(月人均4719元)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  (一)概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款  (三)计算公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三、交通费及食宿费  (一)概念: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差旅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计算公式:按国产普及型产品的价格支付,费用高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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