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政策

2018-07-18 热点事件 阅读:

第一篇农村搬迁政策:2016-2017年宁夏银川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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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银川农村拆迁管理改造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提质限容,调整旧城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分区分步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规范运行;广泛动员,依靠群众,有序操作,加快推进。  银川市旧城改造一触即发,而其中关于拆迁和土地运作模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市委、市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中,对此有着非常细致的政策,其中不仅涉及拆迁和建设,更体现着保障居民利益,鼓励企业发展的内容。为各基层职能部门实施改造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人们从中还能发掘出银川市未来城市架构的影子。总之,在这次即将开始的旧城改造中,银川必将迎来一次全新的改变。  居民政策解读  直管公房  政策: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1000-1500元买断房屋租赁权,不再安排新的住房;符合规定继续承租直管公房的,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置换安置,新置换的直管公房安置面积增加25%;安置房屋层次以原楼层为依据,调换楼层的,按照公房面积乘以楼层差价计算并收取层差。安置实有面积超出应置换公房面积,以政府公布的限价房价格购买;对符合房改政策的,允许置换后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直管公房置换中过户、变更住户信息等应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  
  解读:在银川市旧城改造中,涉及不少直管公房,这些楼房普遍年久失修,基础设施薄弱,甚至连最基本的暖气都没有。而在直管公房中居住的市民,也存在生活条件差,支付能力有限的问题。因此,该政策给直管公房中的居民提供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政策:按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对腾退收回的成片成栋直管公房暂不适宜拆迁的,利用企业配建或回购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改造成保障性住房进行实物配租,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对零散的直管公房暂不适宜拆迁的,由政府投资改造,改造后的房屋确定承租范围和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承租。  解读: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如何盘活资产的思路。事实上,对于政府所有的直管公房,以及廉租房等新型资产,如何让其发挥更多的资本力量,成为职能部门探索的目标。尽管这样的实践还需要印证,但利用此次改造进行一些常识,完全可以积累相关经验。  补偿价格  政策:鼓励居民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  件。对自有住房腾退(腾换)、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和置换安置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参照市场评估价,原地安置的按原拆迁建筑面积1:1.1返还,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超出原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优惠购买,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按原拆迁建筑面积1:1.25返还,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超出原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优惠购买,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由项目开发主体提供商品房源或政府提供保障房源,按原房屋产权性质办证。置换后的房屋不受5年内上市交易的限制。  解读:拆迁赔偿返还,这是一个良心工程。对于搬离老屋,甚至离开故土的市民,给予足够的优惠政策是一种必然。相信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还将涉及新一轮的博弈,但衷心希望这个过程很快很圆满,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完成最大的城市变化。  政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项目,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及行政事业规费收缴事宜,按一事一议、一片一议的原则议定。  解读:在实施具体的改造项目时,人性化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银川市旧有的城市格局,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发展形势。而拆迁改造必然会影响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轨迹,因此,从细节出发,最大地让利于民,是这次旧城改造成败与否的首要关键点。  企业政策解读  政策:引入社会资金,采取“毛地净挂”方式,将拆迁安置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挂牌,以确定改造主体。对收益倒挂的项目,优先在新区另行配置土地开发建设,土地以挂牌方式联动供给。对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采取“毛地净挂”方式,将拆迁安置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挂牌,以确定改造主体。土地出让纯收益的60%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农民住房和经营用房;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鼓励自行改造或合作开发。  解读:社会资金将在此次改造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职能部门一方面要维护动迁市民的利益,另外一方面还要刺激社会资金的积极性,这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政策:按旧城更新改造规划需调整使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土地的,由市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对收回或收购的土地,采用货币方式或安置用地方式补偿。鼓励具有商住开发价值的土地(市政配套设施地段除外),使用者自行改造或与有开发资质的企业联合改造,按照提质限容的原则,从建筑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美化亮化等方面优化设计;涉及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的,或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不符合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的,拆迁后异地选址重建。  解读:“提质限容”是以上政策中的关键词之一。作为银川市老城区的“减法”,此次改造并不应该越减越多,反而应当注意在这次改造中如何扩充城市空间的问题。因此,“提质限容”这一细节尤其重要。  政策:鼓励实行“退二进三”。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和妥善安置职工前提下,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住宅用途。依法收回后企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扣除土地补偿等费用后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土地归宗集中改造,改造主体可申请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单宗土地面积小于3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总面积10%的,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解读:在此次改造中,支持企业发展的内容被明确写入其中,足见银川经济发展当中多么需要企业的支持。而土地作为稀缺商品,无疑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基石之一。  宁夏余桥村半月拆迁600户 村民观念碰撞中转变  “老田叔,下午两点半村部开会,讨论咱村的产业发展问题,请你过来参加。”7月13日,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余桥村党支部书记丁洪兴翻开笔记本,按照拆迁时记录的电话号码挨个通知村民代表和老党员。  当77岁的村民田学海从租住的房子赶到村部会议室时,只剩了靠近门口的几个座位。  开始播放幻灯片,热闹的会议室立刻安静下来。丁洪兴结合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阐述余桥村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村民边听边小声地议论着。广播室里,村支部副书记王自成将第十一次党代会有关精神用“朗读女”软件翻译后,在村部“大喇叭”上播出,在田间地头和村边工地上干活的村民们一同收听。  “俺们现在住的房子比啥时候都好,邻里、干群关系也和顺,要是产业再能发展起来,就更美了。”会议结束后,坐在一边的田学海若有所思地说。  “在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进程中,青铜峡是沿黄经济区战略的核心区域,旅游肯定能火起来,到时咱余桥村就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做废铁收购生意的丁生明嗅到了商机。  今年5月,余桥村村民代表全票通过了最后600户村民搬离老庄子的决定。不到半个月,在老房子的地基上,二层楼结构的抗震新民居如火如荼地开建。至此,余桥村在宁夏率先实现了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  余桥村问鼎宁夏“第一”,绝非偶然。  三年前搬家是村民的最盼  下午6时许,沉寂了一天的余桥新村热闹了起来。放学归来的孩子像鸟儿一样一路喳喳地叫着,下班的摩托车、小汽车嘀嘀地响着,家家户户的炊烟袅袅升起,卖菜、卖水果的小摊摆满巷道,夕阳的金辉红晕钻过青砖灰瓦的屋檐墙角,晕染了整个村子。  晚7时,社区广场上纳凉的人渐多,广场西侧的健身器材开始满负荷运转。活动室里,一老一少正在打乒乓球,四周围满了人,打球的老者是68岁的丁洪武。推、拉、扣……这一局丁洪武又赢了。“丁叔可是咱村的乒乓球冠军,参加全市比赛进过前六名呢。”一旁观战的村妇联主任苏艳萍说。  “俺年轻时就喜欢打乒乓球,以前老庄子没这个条件,多年不打了,没想到现在老了又能摸到球拍了。”丁洪武的一句话,引来一片感叹声:  “以前的老庄子,别说娱乐健身,洗澡都难。”  “房子沿渠盖,孤村独户没人管,渠里全是垃圾,死猫死狗啥都有,一到夏天臭得窗户都不敢开。”  “那年丁洪文嫁女儿,正赶上下雨,迎亲的车进不去,家人脚上套着塑料袋走了几百米才把新娘背出来,脚下一打滑人差点掉水里。”  说起老庄子,村民记忆的闸门被瞬间打开:到处都是断头路,吃水靠院子里的手压井,柴草秸秆沿路堆,炉渣煤灰到处洒,脏乱不堪。“条件好点的,住不下去都搬走了。”丁洪武说,3年前,搬家是村民最盼望的事儿。  观念在碰撞中改变  2009年,沿黄经济区建设高潮掀起,临河而居的青铜峡镇余桥、草河等村被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当年首批322户村民搬入了拥有5种户型的塞上农民新居余桥新村。  住惯土房、走惯土路的村民来到新家后,着实惊艳了一番:青砖灰瓦的徽派民居一字排开,笔直的硬化路面四通八达,村部广场、活动室、图书室、卫生室一应俱全,与城市社区不相上下。  马占武是第一个搬来的村民。院子里,除了晾晒衣服的铁丝绳和两个绿色的垃圾桶,没有任何杂物;穿过院落尽头的水泥拱门,别有洞天:食物储藏间、农具收纳室、杂物间、鸡鸭养殖棚等全被设置在了不易看到的地方。110平方米的屋子设计与楼房无异,卫生间里安装着太阳能热水器、浴霸、双头花洒,客厅里有液晶电视、布艺沙发、空调、双层印花窗帘。从装修和摆设上可以看出,屋子的主人有着与城里人一样的生活品质和追求。  “房价一平方米700元,俺装修又花了3万元,收拾好后很多村民来参观过。”马占武笑称,自家的房子曾是村里的样板房。  “村民自家的房子漂亮了,但院里院外却是一片狼藉,生活垃圾、装修废料到处都是。”现为余桥村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马占武说,从老庄搬进新村的村民将很多不良卫生习惯带了进来,缺乏公共意识,孩子在路面上随意大小便、半夜起来揭别人家的墙上瓦、破坏公共设施等事件时常发生。  老习惯、旧观念与新环境、新设施,产生了强烈的碰撞。  “新农村不仅要有‘住楼房、走油路、坐公交’等类似于城市的新貌,更要有新的灵魂,否则新村三五年后也会变成旧庄。”青铜峡镇党委书记撒贵清说,青砖灰瓦的余桥新村要成为真正的新农村,就必须有颗和城市一样跳动的“心脏”,村民观念更新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2010年,经青铜峡镇多方努力,余桥新村被纳入国家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示范点,建设垃圾填埋场和两个污水处理厂。镇上从自治区环保厅争取项目,完善上下水等公共设施。争取中意合作项目,为每家每户配备垃圾桶和分类垃圾箱,每条村巷配一个可移动的垃圾池。硬件设施“倒逼”村民养成垃圾入箱进池的卫生习惯。  村上还从“4050”人员中选出了15位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的道路清扫和垃圾转运,每个村民小组从党员中选出卫生监督员。村妇联组织的“好公婆、好儿媳”评选、周卫生评比等活动同时开展,公民道德、传统美德、“八荣八耻”等宣传漫画和标语进村上墙,氛围营造见缝插针。  曾经独门孤户、不相往来的“老庄子人”,如今成了后墙连着前院的邻居,多轮评比和公示下来,各家门口的杂物、路面的纸屑垃圾少了,曾经故意挑碎滴水瓦、折枝当柴烧的现象也没有了。  “刚开始打扫卫生时,你前面扫有人后面扔,有些人还说三道四,一天五六次都扫不干净。现在一天扫三次就干干净净了,连四五岁的娃娃也知道把垃圾扔进桶里。”保洁员马兵莲说。  王自成说,村民刚搬来时,观念保守,宁愿在家里待着,也不去碰那些健身器材,怕被人笑话。他家的一位亲戚就因为饭后在秦渠边踢了几下腿,被村民当成笑话传,说“吃饱了撑的”。  “一到农闲时候,村部就开展各种趣味运动比赛,村干部挨家逐户动员,设置奖品鼓励村民参与。”王自成说,去年以来,村上主动锻炼身体的人越来越多。  半个月拆迁600户  新村人的幸福生活,让还住在老庄子的村民羡慕不已。  原第三村民小组的马慧良拆迁后,暂时借住在新村的亲戚家。屋里有卫生间,拧开水龙头便是哗啦啦的自来水,马慧良打心眼里喜欢上了这些不曾有过的方便。  “这是俺家的老房子。”顺着马慧良手里的一沓照片看去,是一院崭新的砖瓦房:琉璃瓦门面,雕花铝合金门窗,还有一间只装修了一半的房子。  “盖时花了7万多元,拆时补了9万元,也算值了。”马慧良虽然心有不舍,但还是咬牙主动拆了,而且是拆房后才签的协议。余桥三组共125户村民,拆迁仅用了3天。  “这次拆迁共7万多平方米,补偿资金4000多万元,村民们一分钱没拿便先拆了房子。”丁洪兴说,不到半个月近600户全部主动拆迁,出乎所有人预料。  撒贵清的手机上存着一个陌生的号码,连着暖心的感动拆迁第一天,已是凌晨时分,手机突然响起,按下接听键,那边传来了陌生但又热乎的声音:“书记,和谐富裕新农村建设是大伙盼望的事,俺们相信政府的决策,坚决支持,房子马上拆!”。  “好环境谁不想往?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也提到了加强新农村建设,政策越来越好,咱农民也得学会抓住机遇,才能不拖累大家奔小康。”村部院子里,田学海的一句话,赢来一片热切的应和声。

第二篇农村搬迁政策:2016-2017年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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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安徽省农村拆迁管理  一、问:政府现在给出的补偿标准一人只有30平方,我家有三口人,但是有500平方的面积,超出的部  分一平方只有500块钱,这样合理么?  答: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因为针对一个相同的项目,可能  政府会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律师团队代理的庐铜铁路拆迁项目,庐江县和无为县给出补偿标准房屋单价面  积差了一倍,自然会有矛盾产生。  
  高飞律师提示,按照国务院、土地厅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农村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应能够保障其能选购  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标准!即,如你家现有300平的房屋,价值100万元,拆迁后,安置  的房屋面积应在100万元的范围,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至少要做到拆一还一。 因此  政府只按照人口补偿面积,多出的部分还要自己掏钱是严重不合理的!  二、问:政府拆迁农村房屋,没有补偿现金,而是用“购房券”代理货币,让我们用购房券去买商品  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答:高飞律师提示,政府用“购房券”的形式代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是严重违法的!律师团队  正在代理的蒙城县某项目正是这样情况,政府发放购房券,该券只能用来买商品房,还有有效期的限制。这  样行为严重违法了国务院590号令,即只能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拆迁。  三、问:我的房子在镇子里,很早就盖了,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现在已经划到了城市规划区,但  现在政府拆迁,说我的房子在集体土地上,拆迁只能按照人头补偿面积,是否合理?  答: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只要被划入城市规划区,按照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  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公平对待,合理补偿,即如你家现有100平的房屋,按照市  场价100万元,拆迁后,房屋面积也应在100平左右,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拆一还一,  如通过专业的法律维权方案,可以达到1:1甚至1:1.3或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特别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  每一家的具体情况,为能够准确解答给出适合您的专业法律维权方案,建议您可以拔打高飞律师的咨询电话  及时沟通,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安徽省农村拆迁安置房新政策解读  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精神,现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非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与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我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建立解决我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通过规划,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协调国土、民政、扶贫、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2.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施工队伍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各地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  3.公开公正。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村委会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公正透明。  4.分批实施。以县(区)为单位,摸清农村补助对象的危房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5.体现特色。注重保护传统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和地方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二、试点对象  (一)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今年在长丰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寿县、霍山县、霍邱县、裕安区(含金安区)、舒城县、金寨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二)试点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优先解决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危房由县(区)组织技术人员确认。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翻建新建。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翻建新建。翻建新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  翻建新建房屋,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补助的农村特困群体,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设施,下同),其他低收入群体建房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2.修缮加固。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  (二)完成时限  2009年7月下旬正式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今年省以上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各试点县(区)要整合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复垦置换、分散供养五保户集中居住点建设、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点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地要按照《城乡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县、乡(镇)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工作,并做好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检查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争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民政、扶贫、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查、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年度用地计划安排。金融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并制定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实行政策扶持  对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扶贫、民委、农业、水利、交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形成合力。国土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上,把落实旧宅基地复垦与新址占地相结合,对宅基地审批给予简化手续,方便搬迁;建设部门要免费提供规划设计图纸,加强工匠培训,提供技术服务;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农业部门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建设;交通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五)规范操作,强化社会监督  一是健全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结果都必须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投诉。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严格要求,确保顺利实施  要以县为单位,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情况、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县(区)、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及时对农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后续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完成。  (一)申报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危房改造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户主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批、市级备案。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申请表》。  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政府审批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乡(镇)报县(区)申报材料  1.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申请表;  2.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3.新建户比较集中的农房改造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报县(区)建设部门备案。  (三)县(区)报市、省材料  1.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  3.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汇总花名册。  六、项目管理  (一)房屋质量  县(区)和乡镇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管理。对分散建房户,要实行巡查制度;对新建户比较集中的农房改造点,要落实技术人员,加强工程质量指导和督查。  (二)档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应包括:危房改造户申请表、危房改造信息表等材料。危房改造档案由县建设部门保存。  (三)产权登记  五保户改造后房屋产权属集体所有,其他改造后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各地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四)信息报告  各县(区)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部门于今年8月20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资金安排等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各县(区)要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  在工程实施中,各市、县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度计划完成后,县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将组织进行抽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扶贫、残联、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协调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安排人员,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二)明确地方责任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属地进行管理。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县(区)、任务落实到县(区)、资金拨付到县(区)、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区)。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资金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和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确保工作透明,有序推进。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资金筹集和工作人员配备,督促农村危房任务的完成。

第三篇农村搬迁政策:2016-2017年辽宁沈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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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沈阳农村拆迁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慕绥新  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外集体土地上,因村镇住宅,公共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有利于村镇改造和开发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镇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拆迁人办理《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  (二)按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拆迁人核发《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拆迁地段公布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停止办理房地产交易和其他产权变更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核发营业执照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拆迁标的物、拆迁范围、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当事人双方由于争议不能签订拆迁协议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第八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按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的期限为30至45天。  第九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其补偿的条件为:  (一)建设规划审批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居住用房,按原有套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屋套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全成新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或不足原建设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新调换房屋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拆除违建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无产籍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因拆迁造成的农作物、果树、集资联建的公共设施、温室、机井、永久性储藏窑等附属物的损失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迁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发给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拆迁一次性安置被拆迁人用房的,不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给企业和个体业户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由于拆迁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用;  (二)易地迁建的,给被拆迁人建设用地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原地回迁安置的,电力补偿按原有用电指标予以恢复;易地迁建的,按原用电指标及拆迁时的配、供电贴费给予补偿; (四)设备搬迁的,按当地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补偿费用;  (五)因拆迁停工的,按规定给予在册职工拆迁期限内的误工补偿费,给予离退休人员法定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优先建设安置用房,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回迁安置期限从乡(镇)政府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的,由区、县(市)政府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居住有房的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住宅室内平面功能设计必须经过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根据村镇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性质确定。原有建筑和新建项目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原有建筑和新建项目使用性质不同的,可以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未按《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补办拆迁手续并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至4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其按规定执行,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回迁安置期限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沈阳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从而引发各种纠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严格依法征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一、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从而引发各种纠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严格依法征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一、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但个别地方在实际操作时,却往往对该程序进行简化,甚至征地程序混乱,由此出现各种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  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  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  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  4、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比较单一。  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现在农民权益保障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一旦被征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后,生活就较难得到进一步保障。  5、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  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个别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形中损害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出现分配比例、分配对象的分歧,以致部分村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1、规范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  建立完整规范严格的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度增强,让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杜绝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减少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损失,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2、政府应当正确引导,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首先要加强对《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及农村土地及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图版、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及村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有效约束权利的滥用。村干部权利过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公饱私禳,拉选票,专断等等现象出现。土地征用中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事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一定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第三要进一步规范征用协议的内容。协议条款应做到内容全面详尽,表达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土地征用协议应当交由当地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核协议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作出专业指导意见供参考,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第四在土地征用款分配中当地政府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不能随意剥夺和损害其他村民(包括外嫁女、离婚妇女和部分外迁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村民的一律平等。  3、长期有效开展对农村土地征用信访件的调查。  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三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必须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在农村土地征用信访件调查中,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换位思考,以人民利益为重,理解善待群众,学会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加大对土地征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力度。对于调查中查证属实的案件,形成处理意见,督促其落实并限期办结。对于土地征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立案查处,决不手软。  4、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  农民房屋征收一直沿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而没有符合农村农民实际的具体的补偿标准,造成农民利益损害。《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虽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显然偏低,土地或房屋被征用以后,村民丧失了多种赖以存在的生存资本,土地补偿款难以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征用及安置时,除了货币安置、自谋职业、返还土地用于三产的安置方式外,也可以在征地中只支付农民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改由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属村,采用租赁的形式,以获取土地长期收益,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模式,每年收取红利,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还可以由企业开单、政府组织免费劳动技能培训,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以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确保失土农民获得基本生活来源,从而减少或消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村搬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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