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018-07-18 热点事件 阅读: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篇一:法律硕士复习备考指导:知识产权案例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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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篇二: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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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案例
  1、“巴那维松国际公司诉托朋案”
  背景:Panavision 持有与动画相机仪器有关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 and "Panaflex" 的名称。1995年12月,Panavision打算在因特网上以Panavision.com的域名注册一个网址。Toeppen已经在因特网上以此名称建立了一个网址,并利用网页来展示伊利诺伊州Pana 市的图片。 Panavision"s 的律师通过邮件与Toeppen联系,通知他说Panavision拥有该商标,并要他停止使用它。Toeppen同意的条件是如果Panavision向其支付13,000美元。Toeppen 也许诺说如果Panavision同意支付他的出价,就不再获取任何注册Panavision公司的其他域名。当Panavision 拒绝其出价时,Toeppen注册了Panavision的另一个商标Panaflex作为其一个域名。Panavision 在加州中央区的地区法院提起该诉讼。Panavision宣称“Toeppen在从事偷窃商标的勾当,将其在因特网上注册为域名,然后将域名出售给合法的商标所有人。”Panavision宣称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要求对商标淡化进行索赔。地区法院作出在这两方面均有利于Panavision的即决判决。Toeppen提出上诉,争辩说地区法院在对其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时是错误的,因为他与加州的接触是无足轻重的,法院给予的即决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他利用Panavision的商标并不是商业利用,因此并不符合联邦商标淡化法的要求。
  裁决:第九巡回法院最后判决,Toeppen通过将Panavision的商标注册为其自己的域名而从事敲诈阴谋,然后提出将其出售给Panavision。法院发现,地区法院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是适当的,因为“Toeppen的行为是针对加州的Panavision,在加州可感到此危害的冲击。”而且,第九巡回法院发现 Toeppen阴谋“商业利用Panavision商标,而这种行为淡化了那些商标”。结果, Toeppen违反了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因此,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此外,第九巡回法院还宣判,Panavision的联邦和州商标淡化索赔需要作同样的分析。为了证明违反联邦商标淡化法,原告必须表明:(1)商标是驰名的;(2)被告在商务中对商标进行了商业利用;(3)被告是利用是在商标成为驰名之后;(4)通过减少商标确认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被告利用商标淡化了商标的质量。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篇三:法律硕士复习备考指导:知识产权案例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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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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