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2018-07-16 专题 阅读:

执行异议一: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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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二: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读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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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诸多新内容,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争议和难题。  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今天对这一司法解释作出了解读。  以立案先后为准避免重复立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有多项,多项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管辖问题无疑会变得相对复杂,同一案件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一些申请执行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真实情况,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现象也会增多。  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同时,还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即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由于该规定不够明确,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开始审查还是审查完毕,有不同理解。为消除分歧,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申请采取何种形式、复议材料如何提交、如何审查处理等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实践中都无法回避,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随意口头申请复议,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在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执行程序是继续还是停止的问题,一直存在分歧。考虑到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宽,如果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一律停止执行,势必影响正常的执行程序,也难以防止滥用异议和申请复议权。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无条件执行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但是,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从立法的真实目的出发,结合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是靠督促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就能解决的,因此,即使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完结,也不能据此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没有把案外人提起的诉讼理解为普通诉讼,而是将其解释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为便于表述,可以将这种诉讼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解释还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该类诉讼直接影

执行异议三: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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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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