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2018-07-07 热点事件 阅读: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篇一:201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莫让“带薪休假”沦为“扣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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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pide;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7、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  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扩展阅读  52岁的矿工张明在内蒙古某煤矿干了20多年,以前从来没有休过年假,今年4月他休了15天年假。该矿工以前的工资都是2900元左右,但是4月份仅发1870元,被扣掉了1000多元。(6月18日《工人日报》)  实事求是地讲,矿工张明休年假被扣工资,不是新闻,而是普遍现象的代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元旦起实施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连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涵盖其中。《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应该说,这一法规对于所有用人单位是一视同仁的,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  但遗憾的是,《条例》实施7年多来,在相当多的地方都处于“空转”状态,尤其对于面广量大的非公企业职工来说,更是望而不止渴的“梅”。如果有的职工非要坚持休年假,那也没人阻拦你,只是你难逃“俩闷棍”,要么被“炒鱿鱼”,要么被扣工资。这样的“潜规则”蔚然成风,矿工张明之类的事例,俯拾皆是,不胜枚举,媒体时有报道。  在这种《条例》行同虚设,“俩闷棍”横行无忌的氛围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体哪个还敢要求休年假?只有甘吃哑巴亏的份。对于这种状况,国家有关方面心知肚明,清楚得很,也想“拨乱反正”,还法治以尊严,还职工以权益,只是他们开错了药方,难见成效。他们的药方是什么呢?  一副药是宣传教育。层层给企业经营者宣讲执行《条例》的重要性,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必要性。宣传教育固然不可或缺,只是对于这些道理,大小企业的老板们都一清二楚,无不揣着明白装糊涂。对于他们说,职工出满勤、干满点,为他们多赚利润,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硬道理,落实《条例》就意味着职工少出勤、少贡献,等于割他们的肉呀,他们势必或阳奉阴违或公然违规。这哪里是宣传教育可以奏效的?  另一副药是示范带头。前不久,有媒体报道,某地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一律安排休年假,说是目的在于带头落实国务院《条例》给企业作好示范带头作用。此说几近可笑。公职人员都是国库的钱养着的,落实休年假制度,实乃皆大欢喜之事,企业老板怎会效法你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如此把心思花在“示范”上,不如多在“接地气”,深入检查上下些功夫。  “刚柔相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上述药方对于贯彻落实《条例》,未免“柔”多“刚”乏,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关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强化执法力度,深入企业一线检查,面对面地听取职工的反映,对于拒不兑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以形成威慑效应。  特别是工会组织,自诩为职工的“娘家人”。职工未能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权益,是那里的工会组织不作为的表现。在一个单位里,职工是否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工会应该和必须清楚。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面对职工不敢休假、不能休假的情况,熟视无睹,既不依法干预,也不向相关部门通报,就是尸位素餐,有负职工的“娘家人”的美誉,必须受到严肃问责和追究。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篇二: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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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实施细则(工资怎么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篇三:201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照顾临终老人有望享带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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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  本市将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年人。与此同时,社区医院为老人提供的上门服务,符合条件部分将纳入医保报销。2017年,“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将扩大发放范围,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可免费乘公交、逛公园。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民政局等部门召开发布会,对市政府刚刚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根据实施意见,本市力争经过3至5年时间,基本建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老年人能够就近接受诊疗、用药、护理和康复服务;养老护理员达到2万人。  到2020年,实现社区托老设施(含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每千人用地面积10平方米、老年活动场站每千人用地面积25平方米,各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照顾临终老人或享带薪休假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本市将通过经济补贴、服务支撑和技能培训等,帮助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  研究制定经济困难居家养老家庭子女护理补贴政策。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年人。依托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机构,提供老年人短期照料服务,保障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合理适度的休息时间。  60岁以上老人明年 可免费乘公交、逛公园  实施意见中提出,本市将完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体系。整合老年优待卡和老年优待证,集成社会福利、优待服务、消费优惠、记录消费痕迹等功能,逐步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据介绍,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发卡工作将于2017年启动。此外,还将依托专用支付终端设备,及时掌握老年人出行、活动、消费和养老服务商类型及区域分布等情况,为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精准发放和管理养老津贴补贴、丰富养老产品和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为老上门服务 拟纳入医保报销  落实国务院及本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政策措施,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培育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体系,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护服务补贴制度。以海淀区、石景山区为试点,探索开展多种模式的长期照护保险,并适时推广。  保障房试点老人与子女同步选房  实施意见中提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试点老年人与子女同步选房,实现就近居住、就近照顾。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从老龄部门了解到,为保障老龄人员与成年子女就近居住,便于接受赡养照料的现实需求,今年,在大兴高米店等3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老年家庭与子女家庭就近选房”,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共有6户家庭受益。  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出台适应养老需求的适老化住宅标准,按照平房区、老旧小区、新建居住区等不同类型,对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改造试点。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研究出台家庭助浴、如厕等适老化改造标准,由政府筹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基本的适老辅具。  同时引导和支持家庭对老年人居家设施进行改造。  老人助餐服务有望全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科学布局,按需设点,积极发展符合老年膳食营养标准的老年餐饮,构建“中央厨房配送+社区配送+集中就餐”服务体系。通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向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引导单位食堂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引进专业餐饮企业建立区域集中配餐中心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就近用餐、营养用餐的目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用餐服务补贴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将提升紧急救援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立由医护人员、居(村)委会人员、社区志愿者共同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与110、120、999等服务平台的急救联动协作,及时快速提供专业化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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