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2018-07-07 热点事件 阅读:

一:[刑诉法]刑事诉讼法必知:刑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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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效力:   刑诉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空间效力相同;刑诉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国家之间,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排除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我国的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是: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互惠原则(按顺序适用);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代为送达、代为调查取证、引渡等。   注意: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代为送达、代为调查取证,而引渡属于广义的司法协助   (刑诉中没有承认执行外国生效裁判)   人民法院的体系:   ⑴、最高人民法院(除了香港、澳门的法院,其他所有法院都归它管)   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在名称中并没有“基层”二字,所谓基层法院只是为了称呼方便。)   ⑶、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军事法院也有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地方上的高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拥有死刑核准权,几大军区的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而各省军区的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   铁路运输法院(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要向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法院上诉,因为没有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海事法院(不审刑事案件)

二:[刑诉法]2012司考刑诉法重点解析: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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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及与扭送的区别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1、主体
  (1)拘留: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扭送:公民(普通百姓)。
  2、对象
  (1)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
  (2)扭送:肉眼直接可以发现是“坏蛋”
  二、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

三:[刑诉法]司考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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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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