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2018-07-04 专题 阅读:

刑法总则篇(1):2017年刑法总则司法解释:其他规定


司法考试网免费发布2017年刑法总则司法解释:其他规定,更多2017年刑法总则司法解释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总则篇(2):刑法总则复习:刑罚起算时间总结


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刑法总则复习:刑罚起算时间总结,更多刑法总则复习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法 律教育网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版权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网

刑法总则篇(3):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总则


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总则,更多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总则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

[自定义相关文章结束]

刑法总则

http://m.zhuodaoren.com/shenghuo777914/

推荐访问:刑法总则全文

专题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初二数学人教版 下一篇:2017高考山东卷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