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

2018-07-03 专题 阅读:

第一篇沈阳市医疗保险:2017辽宁沈阳医保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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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沈阳医保消息:沈阳试点医保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为大家介绍2017沈阳医保消息,具体如下:
  11月8日,《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发布,2017年底启动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试点。
  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
  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定额等付费。
  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逐步从治疗方案标准、评估指标明确的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慢性病入手,开展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
  探索将家庭医生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于精神病、家庭病床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
  2017年底启动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试点
  2017年底研究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并启动付费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体系。按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复杂程度、患者个体特征和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本着自愿申请原则,选取部分具备条件的三级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工作。新农合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县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工作。
  到2020年,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将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选择提供参考。
  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标准。

第二篇沈阳市医疗保险:2017辽宁沈阳医保消息:沈阳推出医保线上自助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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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沈阳医保消息:沈阳推出医保线上自助缴费服务。为大家介绍2017沈阳医保消息,具体如下:
  11月20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11月起,沈阳市医保局在“沈阳智慧医保”APP现有的“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网上购药”和“诊间付费”等惠民线上服务的基础上,推出了“医保线上参保缴费服务”功能。
  据介绍,“医保线上参保缴费服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沈阳市居民可以线上自助办理居民医保续保缴费业务;二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线上自助办理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费用的补扣漏缴业务。该服务上线后,凡之前已经参加过居民医疗保险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在办理续保时,可以用“沈阳智慧医保”APP办理居民参保缴费业务,当然也可以到所属社区办理。
  但是,并不是所有缴纳医保保费的业务都能实现,以下几种情况就是例外:沈阳市户籍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外地户籍老年人在取得本市户籍后首次按本市户籍老年人身份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的,应到所属社区办理;在校学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孤儿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相关政策: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249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249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伤残职工只能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的伤残人员护理费其中的一种。
  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及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沈阳市医疗保险:2016年辽宁沈阳医保报销条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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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规定,沈阳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且在沈阳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这次通过过渡调整,将在沈阳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这项,过渡到15年。同时,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满25年的规定不变。
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什么区别?
沈阳在2003年1月1号以后,医保逐步铺开。所以2002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可以算作你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没实际缴费,但是算你缴费年限了。还有种情况,以前你在外地缴纳医保费,后来转到沈阳了,那么,你在外地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也算视同医保缴费年限,不算实际缴费年限。 所以说医保缴费年限包括两块: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1 为什么要上调在沈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沈阳市这一规定年限为25年,未达到需补齐后退休。但由于医疗保险目前还是省级或市级统筹,不少省会城市都会出现此前并未在该地区缴费,在临近退休的5到10年来到该地区参保的情况,虽个人账户可以实现异地转移,整体的参保年限可累计,但在该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并不长,参保人在退休后该地区需要为其提供一系列的医疗保障,医保基金负担较重。因此,才会上调在退休地的参保最低年限。 此前,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将退休地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了上调,如长春规定,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长沙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时才可享受医保待遇。 2 从外地转移医保是否可算为最低年限? 城镇职工参保时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绝大部分进入统筹基金的大盘子,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中。当参保人退休前转移异地医保时,仅转移了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的部分。因此,转移后缴费年限可合并,但不可计入退休地的最低缴费年限中。 3 未达到最低年限怎么办?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没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补齐保费。那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就需要自己承担补足部分;如果是单位造成的,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4 一次性补足全部由个人缴纳吗? 按照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最低年限的须按照8%的比例一次性补足,这8%全部由个人承担还是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工作人员指出,如参保人在该单位期间,单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为参保人缴纳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补足部分。如用人单位并未按要求为参保人缴纳保险,参保人就需要在掌握劳动合同材料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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