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

2017-04-10 电脑网络 阅读:

【篇一】:《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之要点解析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之要点解析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特点就是落到实处,针对性强,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为盲区“填补空白”,那么《规定》的内容具体都什么呢,下面大家随小编一起来解开《规定》的神秘面纱。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 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二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三是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是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是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六是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七是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哪些违法信息?对违法信息如何处置?

  答: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问:《规定》如何打击“非法网络公关”?

  答:网民反映,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服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为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问:《规定》为什么着重强调了对付费搜索信息的规范?

  答:长期以来,很多网民反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回应网民关切,《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商业广告信息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推动相关服务不断规范,积极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篇三】:互联网技术革新在旅游信息服务中的应用

互联网技术革新在旅游信息服务中的应用

本文在分析使用Web2.0技术构建旅游信息服务平台的必要性基础上,阐述了如何使用Web2.0来实现旅游目的地的营销、为游客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及如何对知识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对于政府和旅游企业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Web2.0 旅游信息服务平台 Blog RSS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

尽管Web2.0是2003年之后互联网的热门概念之一,但是目前对什么是Web2.0并没有很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 Web2.0(也有人称之为互联网2.0)是相对Web1.0的新的一类互联网应用的统称。Blogger Don在他的《WEB2.0概念诠释》一文中提到“Web2.0是以 Flickr、Craigslist等网站为代表,以Blog、Tag、RSS、Wiki等社会软件的应用为核心,依据六度分隔、XML、AJAX等新理论和技术实现的互联网新一代模式。”

Web1.0 到 Web2.0 的转变,模式上,由单纯的“读”向“写”、“共同建设”发展;基本构成单元上,由“网页”向“发表 / 记录的信息”发展;工具上,由互联网浏览器向各类浏览器、RSS 阅读器等内容发展;运行机制上,由“ClientServer”向“WebServices”转变;作者由程序员等专业人士向全部普通用户发展;应用上由初级应用向大量全面应用发展。因此,Web1.0 与 Web2.0 最大的不同就在于:1.0 时代以内容为中心,用户去找信息,是一个只读时代;而2.0时代以个人为中心,信息找用户,是一个可读写的时代。

旅游是需要有某种体验的,这种体验不仅仅需要亲身的感受,也需要从别人之处得到他们的心得体会。那么,Web 2.0恰恰可以提供这样的途径。

旅游信息服务应用Web2.0的必要性

(一)传统旅游信息服务存在的缺陷

对于一个旅游者来说,他对一个旅游目的地的感知来自众多纷杂的源头,其中既有他从官方或其他各种旅游信息网站的所得,也有他从亲朋好友口传中获得的感性认知,而各式各样的旅游网站,往往会成为旅游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一个最主要渠道。传统的web1.0旅游网站主要特征是:网站提供给用户的内容是网站编辑进行编辑处理过后提供的,用户阅读网站提供的内容,从网站到用户这个过程是单向行为。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上的信息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

【篇四】:互联网+市场分析

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

“互联网+运动健康”市场分析

第一部分 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

一、政治环境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积极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模式。

《意见》要求,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推广全面量化健康生活新方式。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提供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第三方在线健康市场调查、咨询评价、预防管理等应用服务,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意见》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健康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提出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的发展目标。

国务院承诺为发展互联网+营造宽松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完善信用支撑体系,推动数据开放,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多举措保障互联网+医疗等健康有序发展。继互联网成为商业时代主旋律后,大健康,也再度成为新商业创新的热点领域,互联网巨头,医药行业巨头都纷纷跨入该领域,“互联网+大健康”成为最热度的商业话题和领域。

国家政策大力加强国民身体素质和公共医疗卫生,在此前提下,政府对私立医院的限制和约束在减少,也在降低进入门槛,APP拥有好的政策机遇去开拓健康管理服务市场。同时也要接受更多的竞争对手的挑战。

二、社会环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另外,报告还显示,O2O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引领行业的商务模式。

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提升至85.8%。手机端即时通信使用保持稳步增长趋势,使用率为91.2%。手机网络游戏从爆发式增长变为稳步增长,预计2015年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在移动互联网的推动下,个人互联网应用呈上升态势。即时通信作为第一大应用,使用率达到90.6%。平板电脑凭借娱乐性和便捷性成为网民的重要娱乐设备,2014年底使用率达到34.8%。 中国经济新闻网指出,中国手机用户达12.86亿户,普及率94.5部/百人。 调查还显示,智能手机正在快速改变着中国城市人群的生活方式。以智能手机为终端的在线商业模式已逐渐成熟,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运动健康方面存在着巨大发展潜力。根据美国著名调查机构IHS的调查报告显示,健身运动类的APP将会越来越受用户亲睐。2012年全球健身、运动类APP的下载量达到1.56亿人次,而预计到2017年,将达到2.48亿人次,增长率高达63%。

图:中国智能手机普及率

另外,国民健身意识逐渐增强,每年的8月8日是我国的“全民健身日”,将奥运会开幕日定为全民健身日,是纪念,更是传承。如何继续构建一个科学、系统、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值得相关部门好好研究,这是应有的担当。全民健身既然属于全民,更要激活民间热情,大胆放手、积极扶持同样是推进和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应有的思和气魄。现在的人们强调自我满足,各持不尽相同的态度,更多的人在辛勤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自我实现;人们在使用产品和享受服务,被当作自我表现的手段。在与其他人关系方面,人们关注社会问题,同时追求自我利益和避免外来人,然而内心渴望直接沟通。更多人偏好方便快捷而又适合自己的运动健身方式,APP 一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人们的话语中。人们上网的方式及重心逐渐的由 PC 转移到了移动 APP 终端。APP,指的是智能手机中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它积聚各种类型的网络受众,借助其自身平台获取流量,包括大众流量和定向流量。APP理念牢牢抓住大众的心态,将改变他们的运动健身以及运动康复医疗模式。

三、经济环境

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67 元,比上年增长 10.1% ,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8.0%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 28844 元,比上年增长 9.0% ,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6.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35] 为 26635 元,增长 10.3%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489 元,比上年增长 11.2% ,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9.2%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 9497 元,增长 12.7%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9892 元。随着收入水平增加,消费观点的转变,我国居民的运动健身以及运动康复医疗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技术环境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互联网再次成为社会和业界关注的热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关注的重点是“互联网 + 传统行业”,而“互联网 + 医疗”成为其中关注和投资的重点。云医疗、移动健康、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各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医疗健康 APP 的应用和

发展,加之可穿戴医疗健康监测设备的推广使用、云医院的建立,为未来医疗健康服务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手段,也为医疗服务业升级和转型提供了技术保障。然而,此轮“互联网 + 医疗”概念热与投资热并未深入到医疗机构的核心业务—诊疗服务,而是徘徊在诊疗服务的外围,典型如网上挂号、网上医疗服务咨询、网上药店等,并非是这些企业不愿意深入到医疗的核心业务,而是各种“障碍”限制其无法深入。相应的,将互联网与运

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

http://m.zhuodaoren.com/shenghuo67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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