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2016-11-27 专题 阅读:

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一)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2090711110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为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状况,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积极申请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

第三条为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保证专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在河北省内所属各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均适用此办法。

河北省外所属公司的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由所属公司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自行组织材料申报,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经国家批准后,需将项目相关材料报公司规划发展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程序,确保项目高效推进,公司成立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规划发展部、地测部、通风部、机电部、矿山安全部、财务部、物资部、基建部、质监站、审计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此项工作专职负责人。

管理小组下设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

第六条 各矿成立由总工程师牵头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编制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根据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的要求,由各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矿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之前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

第八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对各矿上报材料整理汇总后,根据专业分工,分发管理小组各专业成员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规划发展部汇总修改形成编制可研的基础材料,经公司主管领导(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由规划发展部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整理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各矿要按照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要同时上报并单独编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严格资金管理。国补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各项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各矿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定,设置专门账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列入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列入计划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 实施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按季、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国补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进度,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于15天内将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公司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全力配合检查和审计。【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注重投资效果。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各矿要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矿要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定期报告项目进度。每月5日前,各矿根据项目上月完成情况编制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及相关总结分析材料,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规划发展部。

第二十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合理使用,项目规范运作,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司建立项目管理奖励制度,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除适用本办法外,同时执行公司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冀中股份规字[2012]244号)同时废止。

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二)
国家专项研发资金、补助资金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开发支出、无形资产、研发费用、递延收益)

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 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

通 知

kjj.yiwu.gov.cn 2009年08月12日 科技局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浙江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附件:

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 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的经费补助。主要项目类型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分期补助项目、一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拨款的财政补助经费。主要项目类型有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或择优进行补助的财政经费。主要项目类型有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补助、区域科技创新服务

中心、专利补助等。

3.国家项目配套可比照分期补助类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第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费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贷:银行存款

第六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2.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第七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

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保障性住房国补资金的核算(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10〕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10‟25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廉租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及时落实优惠政策,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期审计和检查情况看,目前个别地方存在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未纳入财政管理、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等问题。支持包括廉租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也是公共财政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筹资力度,完善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分配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策,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将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确保增值收益按规定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落实好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要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继续加大一般预算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切

实提高廉租住房资金保障能力。

三、严格按规定拨付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要在规定时间内分配、拨付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地方廉租住房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如有结余,可用于收购、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的廉租住房可以是旧房,也可以是新房,但不得用于弥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开支。省财政分配的廉租住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和新建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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