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考考试知识点

2016-11-03 热点事件 阅读:

【一】: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

第一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把握四对概念:法制与法治;法治与人治;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诉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主体理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是谁的权利?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把握三对理念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是宪法的渊源,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B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统称刑事法,刑法追求惩罚犯罪,刑诉法追求保障人权 C 起诉、审判、辩护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阶段

D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的理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

《刑诉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注意】

1、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 2、

对外独立: 审判独立

对内独立: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诉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九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六节 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九节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别注意】

出现了这六种情形后,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是重点:

立案阶段------决定 侦查阶段------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决定

审判阶段------1】对于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判决 ;

2】对于属于第二至六种情形的,应当裁定 或者决

定 。

3】对于第五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 ;对

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 。

【练习题】

王某,22岁,无业,甲市乙区人,由于邻居赵某曾举报过他盗窃财物,遂伺机打击报复赵某,一日,王某在家门口从背后用木棍将赵某打成轻伤,赵某立即报警,王某逃跑,请问

【二】: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3. 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4.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

5.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 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

7.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 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0. 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

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 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

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如15岁的人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的,应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

15. 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结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1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对转化型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17. 妇女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18.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犯,即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形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前提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

19. 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存在。

20. 下列情况以个人犯罪论处: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21. 我国刑法中,单罚制都是无一例外地体现为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也称代罚制、转嫁制

22. 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法时,只能适用一个刑法种类——罚金。单位破产了,解散了,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追究,直接追究其责任者。

23.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要对构成要件的内容有所认识。

24. 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与否对间接故意定性不一样,一个原则就是出现什么结果就以该结果定罪处罚,如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出现人的死亡结果的就定故意杀人罪,重伤未死亡就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死亡还是重伤,犯罪分子主观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呃,即出现什么结果就让行为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25. 监督过失问题: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或管理过失),即使被监督者因自己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仍不能免除监督者因监督过失而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监

督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6. 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

27. 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8.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即认识到某项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即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出于“义愤”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

29. 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允许防卫时间提前。

30. 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为了将客观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正当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则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行为,也就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31.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仅适用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

【三】:60个超经典的司考刑法常考知识点完整梳理

【2015年要过司考的孩纸都转了】60个超经典的司考刑法常考知识点完整梳理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知识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

www.fz173.com_刑法司考考试知识点。

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

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

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

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www.fz173.com_刑法司考考试知识点。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

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

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

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

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刑法司考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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