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如何纳税

2016-09-27 专题 阅读:

epc项目如何纳税(一)
EPC外购设备如何缴税

EPC外购设备如何缴税

一、关于EPC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官方讨论

1、EPC总承包如何缴纳流转税?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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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建安企业,发生安装业务但中有沙子,管子,钢筋等不是自己生产的用于安装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epc项目如何纳税】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同时发生销售非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其非自产货物沙子,管子,钢筋等应并入营业额,一并计缴营业税。

文章来自:惠州会计网。网址:

3、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后,取得何种发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个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会所空调购买及安装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包工包料,此安装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施工。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根据([2008]1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52号文中第七条第二项明确提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指的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某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对于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提供“空调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空调等设备”是该安装公司自己生产的,则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开具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如果是外购的则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11

二、总结:

1、目前关于EPC交税问题的最新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推论

【epc项目如何纳税】

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由于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非自产,所以应缴营业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除甲供设备)。基于本公

司非一般纳税人,外购设备材料时所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也就是说本公司既要承担外购设备材料的增值税,还要就此设备材料上缴营业税。也无法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决办法建议:

1、 外购设备的增值税应该考虑进承包价中,由业主承担。

2、 或者甲供设备,业主自行承担此笔增值税,我方也可减去这些设备的营业税。

3、 或者把安装业务分包给设备供应商,供应商作为设备的生产者,设备只缴纳增值税,

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节省了设备的营业税。供应商若无安装能力,可以聘用我方人员,劳务利润和节省下来的设备营业税可以与我方合理分配。

4、若由我方采购设备材料,我方只能给业主开具建筑业发票。

epc项目如何纳税(二)
epc总承包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又要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EPC工程总承包方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一、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

(一)合理分解设计、采购和安装合同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事EPC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不可避免地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形。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增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针对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长期从事EPC总承包项目,应办理相关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这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设计、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和3%税率的不同情况,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企业原则上应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设计和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但是,在采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能够抵扣的情况下,客户也希望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设备采购部分价格尽量提高,以便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这需要企业同甲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并区分不同项目签订合同。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例1]2008年初,甲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台连铸机的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为2 000万元。其中,设计部分为100万元,设备部分为1 8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100万元。假设甲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施工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为3%。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另外假设该项目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c甲公司外购材料设备成本为1 300万元且均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合同条款下.甲公司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一:【epc项目如何纳税】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800÷1.17×17%:261.54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0×17%:221.00万元

实际应交增值税= 261.54 - 221.00= 40 54万元

2应交营业税

(1)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 100×5%:5.00万元

(2)建筑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100×3%:3.00万元

实际应交营业税= 5.00+3.00:8.00万元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0.54+8)×7%:3.40万元

【epc项目如何纳税】

(2)应交教育费附加=(40.54 +8)×3%:1.46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40+ 1.46:4.86万元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53.40( 40.54 +8+4.86)万元。

假设甲公司通过与客户协商,合同条款变更为设计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1 6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税负测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二:

1应交增值税

【epc项目如何纳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1.17×17%:232.48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0×17%= 221.00万元(注:增值税进项金额不变的原因是外购材料设备金额是相对不变的)

实际应交增值税= 232.48 - 221.00= 11.48万元

2应交营业税

(1)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00万元

(2)建筑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200 x 3%;6.00万元

实际应交营业税= 10.00+6.00= 16.00万元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48+ 16)×7%:1.92万元

(2)应交教育费附加=(11.48+ 16)x 3%:0.82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2+ 0.82:2.74万元

方案二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30.22(11.48+ 16+2.74)万元。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少承担税费23.18( 53.40 -30.22)万元。

由此可见,在外购材料设备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部分合同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签订建筑安装分包合同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务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在实际工作中,EPC总承包商可能将部分建筑安装工程予以分包或转包,在缴纳营业税时,仅按工程项目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款扣除分包或转包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举例如下:

[例2]乙公司2008年度承建一钢厂连铸机生产线,其中建筑安装部分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乙公司将其中部分土建安装部分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假设该钢厂当地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工程于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则乙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费计算如下: 1营业税=( 300 - 200)×3%=3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该项业务合计承担相关税费3.3万元。

如果乙公司未分包,则实际承担税费为:300×3%×(1+7%+3%):9.9万元。与上述分包后相比,多承担税费6.6(9.9 -3.3)万元。

二、利用技术开发,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基于此,EPC总承包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客户针对工程项目中重点难点技术进行立项和开发。举例如下:

[例3]丙公司中标一钢厂连铸机生产线,鉴于在工程中需要攻克漏钢预报的一项高新技术,丙公司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并获得批准,预算费用为200万元。2008年度,丙公司为该研究开发项目投入150万元。假设丙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那么,2008年度丙公司因此项业务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为:150×50%×15%= 11.25万元

三、进行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212号),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五项条件和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由于EPC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往往占有一定比例的金额。故此,对于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企业可以采取转让技术的方式与甲方签订独立的合同,并将此金额从项目总合同中予以扣除,以此达到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目的。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epc项目如何纳税】

[例4]2008年度,丁公司累计向客户转让技术所得800万元,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成本和税费200万元。同时,丁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科学技术厅和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相关认定手续和备案手续。假设丁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4月,丁公司办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金额计算如下:

1.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一技术转让成本一相关税费= 800 - 200= 600万元

2.实际缴纳所得税金额=( 600 - 500)×50%x 25%=12.5万元

如果丁公司并未办理相关技术转让所得的手续,将8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合同收入,其他条件不变,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事项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800 - 200)X25%= 150万元,两者相差137.50( 150 - 12.5)万元。

四、合理确认收入,节约资金成本

建造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基本原则是:(1)对于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对于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金额确认:第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企业在确认合同收入时,应同时确认相关的税费及附加。

在税法征收管理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针对营业税明确如下: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针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账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由此可知,为了避免企业因提前确认收入而承担相应的现金流出,企业可以在商务合同中规定除了部分预收账款外,其他工程款根据完工进度进行结算并予以收取,以此保证会计计量和税务计征的一致性,尽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法仅能调节某个会计期间的应缴税金,当工程项目完工时,会计计量的应缴税金和实际应缴税金必将趋于一致。

五、计提安全生产费用,降低企业税负

2009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中第三条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企业提取时,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于资本化支出的,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就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予以明确。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仅根据税法原理来推断。《企业所得税法》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条款主要是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性活动相关的支出才予扣除。且在第四十五条对专项资金做出了专门规定,指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既不属于扣除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也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只有在且有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才能予以扣除。据此,EPC总承包商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足额使用或将其支付给建筑安装分包商,以避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作纳税调整。 开展税务筹划时,需要经常关注税法及相关法规的最新变化。同时也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做到统筹规划,不可仅仅为了减轻部分税负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还应比较税务筹划的成本及因税务筹划带来的节税收益,综合多种因素后再行实施。

epc项目如何纳税(三)
境外EPC总承包项目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项目模式。“EPC”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PC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土建安装以及调试以及运行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具有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造价负全面责任,在达到业主要求后整体将工程移交给业主的一种建设方式。

  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655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9982亿美元。因此,对境外EPC项目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境外EPC项目所得税筹划的总体思路和方法
  对境外EPC项目的税务筹划总体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境外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筹划和第二阶段的境外项目在国内的税务筹划。
  (一)境外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筹划
  具体指EPC项目在境外经营期间的税务筹划,是针对境外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的税务筹划。这一阶段应采取的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有以下三方面:
  1.解决境外EPC项目“成本虚减,利润虚增”
  “成本虚减,利润虚增”是主要是因为国内发生的前期开发和各期间上缴的管理费等费用因为没有所在国认可的合法发票,无法入账所导致,项目会因此向税务机关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解决的途径是通过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利用所在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确认这部分费用的有效证明,进而还原真实的成本和利润,节约税金。
  2.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内外关于延期支付在税法中都有近似的相关规定,但一般延期也是需要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进行申请,而且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存在一个权衡的问题,当延期后所争取的资金时间价值大于需要支付的滞纳金费用时,就可以选择这个争取延期纳税。
  3.合理均衡收支,节约税金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收支的不均衡有可能使项目的总的税负增加,即使总的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某一年度安排不大造成的大额税负支出,将使资金的使用成本加大,甚至影响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承建前就要组织人对项目总体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税务筹划过程中,实时监控,适当调整收支,就可以避免支出额外税负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果。
  (二)境外项目在国内的税务筹划
  具体指EPC项目年度末和完工后,将在境外审定和完税后的数据并入国内母公司后采取的税务筹划事宜。这一阶段主应采取的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利用双边税收互免协定。项目需要取得涉及的国家的双边协定资料,并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递交资料,充分有效使用,为企业节约税金。
  二、解决境外EPC项目“成本虚减,利润虚增”的方法
  为解决境外EPC项目“成本虚减,利润虚增”,需主要做以下工作:(1)与聘请的所在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就该问题与其进行有效沟通;(2)协同会计师事所务充分解读所在国税法相关方面的规定;(3)提交相关资料并备案所在国相关部门,取得认定一定额度费用的相关回执。
  【案例】C公司2007年年底在突尼斯中标了一项水坝项目,合同总额3000万美元,2008年初开始承建,合同期3年。2008年底,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向C公司出具了一份财务报告,主要损益指标见下表1。
  C公司在项目初期预估项目最终净利率为9%,但是第一年的净利率达到了20%,远大于项目前期预估的净利润。经过分析和核对,C公司发现境外账和境内账的收入一致,但成本费用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国内发生与项目相关的部分费用境外账中无法确认。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1)项目给国内缴纳的管理费用;(2)在国内前期投标发生的开发、设计等费用;(3)零星代购的配件物资因无完备的清关手续无法确认费用。
  按突尼斯国家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可以将在该国的营业机构(项目部)的上缴的外国公司总部的管理费用,在提供出具相关上缴费用的凭据及对应外国公司国内经过审计的当期会计报表等资料后,可以作为费用记入项目账。C公司通过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与突尼斯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将当年年结算产值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来弥补境外账无法确认却已经为项目运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运营期内的后续两年也将参照此方法执行。最终确认的2008年主要损益情况如表2。确认增加2008年营业收入的10%的105万美元作为管理费用,项目的营业总成本增至855万美元,为项目节约税金31.50万元(90-58.5)。
  三、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简单税务申报时间的统筹,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争取延期纳税,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1)解读所在国税法相关规定,获取相关资料;(2)根据相关要求准备有关的合规申请延期的资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和审核资料;(3)递交申请,并保留好有关回执资料和回复函件;(4)在进行每次申请延期纳税时,计算权衡当延期后所争取的资金时间价值是否大于需要支付的滞纳金费用。
  【案例】在突尼斯,企业所得税每年分3次申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以前按照上年上缴税额的30%申报,次年3月以前按上年企业实际决算数申报结清,但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晚可推迟三个月,仅需要交纳4美元滞纳金。在2008年C公司突尼斯水坝项目应交企业所得税58.5万美元,若推迟3个月交纳,仅考虑3月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就有0.43万美元(58.5×3%/4)利息收入,远远大于要支付的罚款。另外这部分资金还可以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这样将更大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价值。
  四、合理均衡收支,节约税金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合理均衡收支,在项目承建前就对项目总体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在项目承建期间要实时监控,适当调整收支,就可以避免支出不必要的额外税负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果。具体的做法是:(1)当项目预期收入将偏大时,可以采取适当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增加成本,也采取部分施工阶段延缓验收来减少收入,或者同时采取适当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增加成本的同时对部分施工阶段延缓验收来减少收入;(2)当项目预期成本将偏大时,可以采取适当减少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减少成本,也采取加紧部分施工阶段完成及时验收来增加收入,或者同时采取适当减少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减少成本的同时加紧部分施工阶段完成及时验收来增加收入。
  【案例】2009年四季度,C公司要求聘用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今年及明年的经营情况出具一份损益预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具体见表3。
  以下是C公司通过均衡收支进行税务筹划的分析和做法。
  1.方案一:收入不变,增加成本费用
  (1)节约税金
  第四季度分批次采购项目后期施工所需主材100万美元,当年可节约税金30(96 66)万美元,至项目完工累计节约税金27(154.5 127.5)万美元,详见表4。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2009年将减少税金支付30万美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表5。
  2.方案二:成本费用不变,减少收入
  (1)节约税金
  减少收入的做法是要项目统筹规划,在年末当期办理零结算或者根据收入成本办理部分结算,将收入延迟到下年度确认。假设项目当年延缓办理了150万美元的结算,当年可节约税金45(96-51)万美元,至项目完工累计节约税金27万(154.5-127.5)美元,详见表6。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在2009年将减少税金支付45万美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表7。
  3.方案三:收入和成本都适度变化
  (1)节约税金
  预期年底的盈利较大,在年末当期办理零结算或者根据收入成本办理部分结算,将收入延迟到下年度确认,同时分批次采购项目后期施工所需主材。假设项目当年延缓办理了100万美元的结算,同时分批次采购项目后期施工所需主材50万美元。当年可节约税金45(96 51)万美元,至项目完工累计节约税金27(154.5-127.5)万美元,详见表8。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在2009年将减少税金支付45万美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表9。
  4.各方案的对比选择
  三个方案是各有利弊,具体实务中采取哪个方案,要结合当地及项目实际进行。
  C公司最后采用的是方案一,主要是出于在较短时间实现结算收入变现的考虑。项目将已经投入成本没有形成结算,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余额在未完施工中核算,风险远大于应收账款,一定程度上视同为项目的潜亏因素。五、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
  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需要将境内外业务合并计算,境外项目的收入纳入国内母公司报表进行纳税核算,这时就需要充分利用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
  税收互免协定的合理适用,是第二阶段税务筹划的关键。在项目税务筹划前期,了解我国是否与境外承包项目所在国签订了双边税收互免协定,如果签订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并且境外承包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那么境外承包项目企业就应该积极取得相关依据或证明文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时候将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款进行抵免,为企业争取合理权益,节约税金。
  【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33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有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对该居民征收的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首先提及的国家对该项所得按照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税收数额。C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双边税收协定的副本,并就相关条款给予标注。在境外交纳了营业利润30%的企业所得税,而境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在国外已经交纳的金额足以抵免在国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就不需要再重复再纳税。

epc项目如何纳税(四)
浅谈“走出去”企业海外EPC总包项目的税务管理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建筑施工、性能测试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有时也叫交钥匙工程。目前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对外实施总包主要以这种形式来进行。从地域分布上看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非洲、中东、东南亚、拉美等基建较不完善、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较短,海外情况相对复杂,海外EPC项目税务管理目前存在较多的问题,对项目的损益存在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

  要想做好海外EPC项目的税务管理,需要关注三个阶段和两条线索。三个阶段是指: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筹划,合同开工后的管控落实,项目结算后的总结培训和评价;贯穿在这三个阶段的两条线索是国内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的税务风险规避。下面按这三个阶段来进行阐述。
  一、海外EPc项目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筹划
  海外EPC总包项目的税务管理在初期阶段主要是进行税务筹划,筹划的主体是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这一阶段筹划的重点在于了解并利用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同时通过调研考察和磋商,全面了解国外相关税收政策,思考合同如何报价,解决合同的税务条款如何签订以及由什么样的主体来签订合同等问题。
  (一)利用好国家对海外EPC项目的鼓励性税收政策
  1.在流转税方面,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免税以及出口退税上。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免税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营改增”试点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意味着所有走出去企业EPC项目的设计部分(E部分)增值税都可以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采购部分(P部分),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要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和中间产品,甚至连生活用品在内,都可以按规定享受退(免)税政策。国家实行全额退税或者提供较高退税率的鼓励性政策,对其可以免征或者退还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强“走出去”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建筑安装部分(C部分),根据营业税条例关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走出去”企业只要及时办理了减免备案手续,就可以减免这部分的营业税。
  2.在税收协定方面,截止2013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6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通过税收协定,企业可以享受到的协定待遇包括:
  (1)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在项目所在国不缴纳所得税或享受减免税。一般情况下,协定优惠于所在国国内税法,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走出去”企业从项目所在国取得的分红、租金、资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可享受减免全部或者一定幅度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从事承包工程活动,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活动的,可免于在该国征收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走出去”企业派遣的项目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所获报酬在该国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避免双重征税:在境外开展EPC总包项目不管以何种形式的主体来签约,由于跨国所得的必然存在,一定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利用税收协定获得税收抵免,可以有效降低“走出去”企业税收成本。协定一般规定在项目所在国已经纳税的所得,在计算我国境内应纳税款时,应通过抵免、扣除或者免税等方式处理在境外的已纳税款。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享受的减税、免税额等优惠待遇,也可以依据税收饶让的规定,视同已按项目所在国税法纳税,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3)避免企业受到歧视待遇和解决跨国涉税纠纷等。比如有些企业在印度实收EPC项目时,通常企业认为设计及采购合同无需在当地纳税,然而当地的税务局可能有不同观点,由此产生的税务争议可能旷日持久。如果企业认为项目所在国违背了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其形成歧视待遇时,就可以利用税收协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国家进行双边磋商来维护企业税收权益。
  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参照税收协定和有关法规,“走出去”企业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抵免方式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的办法。即在计算抵免限额时,企业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只能单独分别计算,不能合并计算;而在计算所得税抵免限额时,不再区分种类,对同一个国家的全部所得,采取合并计算的方法。
  4.在关税和印花税方面,我国政府目前对一些出口商品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或者免征关税。对于海外EPC项目中出口的机具、设备以及原材料中,只有少部分未经过加工的钢材缴纳关税,一般经过加工的产品不仅不征收关税,还实行出口退税。当然,相应的产品种类繁多,有的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因此需要企业要实时关注相关产品关税政策及其变化。在印花税方面,如果由境外子公司与业主在境外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并且也不带入国内使用,则该合同也不需要贴花。
  由于EPC项目一般分为OFFsHORE(含E.P部分合同)和ONSHORE(含C部分合同)合同两部分,所以相关的税务管理也分为国内国外两部分来进行,企业需要按照统一筹划、科学合理、相互衔接、因地制宜的原则来进行筹划。国内主要关注国家优惠政策,国外主要考虑国际税收筹划。
  (二)海外调研途径及关注内容
  对于初次“走出去”的企业,海外EPC项目从编制预算阶段开始,就要进行税务管理方面的调研考察。调研考察的途径主要有:
  1.大使馆以及经参处:我国在该国的权威机构,具有政策导向性;   2.项目所在国的中资企业协会和兄弟单位:了解他们的操作模式、前期项目税务管理的经验教训;
  3.业主以及项目所在国专业咨询机构: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业主在项目中打算承担的税负和责任;
  4.网络:俗话说“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要善于利用网络进行学习,进行资料的筛选、收集整理和思考加工;目前比较好的网站有商务部、国税总局、各国的经参处等。
  调研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①项目所在国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
  ②国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法体系,确定与项目相关的税种,对这些税种的法律进行重点研究,关注税收优惠;
  ③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技术及设备引进的法律法规;
  ④项目所在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以及进口机具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
  ⑤项目所在国的公司法,工商管理类法规,海外会计、经济、合同、商务、票据及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
  ⑥项目所在国外汇管理的法规。
  经过学习调研后,企业税务人员就要总结税务要点,协助预算部门编制预算。进行税务条款的筹划,帮助合同的签订。
  (三)海外EPC项目合同税务条款的筹划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合同的税务条款密不可分。海外EPC项目常见的合同税务条款,一般分为几种情形:
  一是业主负责项目所在国全部的税务,总包方仅承担国内的税务。如果是这样,就要在合同中清楚的写明有哪些税种,如何缴纳,以谁的名义缴纳以及缴纳的时间及形式等。如果涉及分包,还要明确分包是否由业主来负责,一般这种情况我方仅承担协助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合同总价。风险在于很多税种的纳税主体是总包方,如果业主反悔或者耍赖,总包企业就会会非常被动,所以要督促业主方切实执行合同,同时也可以按概率计算这部分的税务成本,必要时可以加成到合同价格中。
  二是业主承担部分责任,总包方除承担国内的税务,还承担项目所在国的部分税务。比如说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关税、流转税及其他政府收费,总包方承担收益税,此税种通常包括公司所得税、营业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这样的话,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种,具体怎么缴纳以及由谁来缴纳。比如尼日利亚的扣缴税,如果应该由总包方承担但是由业主扣缴,则需要业主在缴纳时以总包方的名义来缴纳。这种税务承担方式下的EPC总包方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提前和预算部门合作,要考虑好税负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尽量转嫁到业主方,同时要做好onshore和offshore合同的分拆工作。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也要明确相关税务条款。
  三是总包方自己负全部的责任,业主不承担税务责任。这样的话需要充分吃透当地税法,聘请当地的专业人员协助总包方,同时要尽量争取业主的配合。首先看看哪些税种可以免,以什么方式免,全力争取免税优惠;如果不免,分清重点税种进行测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所得税、增值税、个税、扣缴税等是“走出去”企业EPC项目必然的重点。
  一般来说,海外EPC项目因为涉及的国家不同,税制差异比较大,税务环境也有很大的不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项目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走出去”企业负责国内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总包方纳税,则应该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与预算部门配合进行测算,必要时聘请当地诚信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协助,可将税金加成到合同总价中,在投标和签约时都予以充分考虑。
  (四)海外EPC项目合同的签订主体的筹划
  合同税务条款及总价确定后,要考虑选择最优的签约主体来进行签约。目前海外EPC总包项目常见的签约主体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以母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名义;二是母公司直投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三是母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各自的优缺点如表1。
  综合考虑,本着流转环节少以及简单化的理念,遵循海外税务管理以税务遵从和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原则,可以把EPC合同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签约:EP部分主要工作在国内,为OFFSHORE合同,也称为离岸合同,主要的纳税环节在国内,这部分合同由母公司和业主签订;而EPC合同的C部分主要工作在项目所在地,为ONSHROE合同,主要纳税环节在项目所在国,“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初期以直接控股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为较佳选择方案,如果相关海外税务管理经验比较成熟,相关环节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考虑以间接控股子公司或间接控股合资公司为签约主体。当然,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EPC合同的特殊性,在EPC合同中进行合理拆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建筑安装部分的比重适当降低,最好能保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这样可以避免项目所在国税务的不必要的风险。
  二、海外EPc项目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一)EPC合同执行阶段国内的税务管理
  1.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避免双重征税,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该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然后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2.免抵退及减免税优惠备案
  对于设计部分的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对于建筑安装部分(C部分),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关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走出去”企业需要及时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
  3.出口退税的办理及管理
  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利润及资金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着重进行管理。首先要进行出口退税登记。根据规定,“走出去”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批准企业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然后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出口退税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管理要点:
  (1)单据准备:由于出口退税需要附送的资料非常多,不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而且需要出口外销发票、海外EPC总包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有时还需要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因此需要多部门分工协作来进行。
  (2)时限要求:为满足出口退税的时限要求,企业物流部门应及时办妥海关电子口岸信息的申报,确保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45日内拿到报关单。将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税务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应在收到报关单信息后15天内财务部向提交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换汇比:物流部门在报关时应保持合理的换汇成本(换汇比),国税认可的换汇成本一般在2—7之间。
  (4)增值税票要求:采购部门负责督促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关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相关要求。
  (5)其他注意事项:严格控制应予出口退税货物随意作内销处理。对部分航空运输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临时采购且需要个人报销的货物可退税部分,应先经财务出口退税人员申报退税后方予以报销,做到出口退税应退尽退。有时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促进税务工作,比如通过保理结算来为企业融资,保理商可以尽早为出口企业出具核销联,助企业提前退税。
  (二)EPc合同执行阶段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
  在落实办理国内优惠政策的同时,“走出去”企业还要进行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协作;完善制度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构建引导机制,提高纳税遵从;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技术支持;建立公共平台,共享涉税信息。通过上述手段,最终建立高效合理的税务管理体系。
  1.完善组织和管理执行体系
  理顺税务管理机制、建立并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加强海外项目税务管理,首先必须明确界定总部和项目部相关税务管理的职责,尽量缩短过渡期,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健全税务管理机构;最后划分税务人员权限、明确税务决策程序等。
  海外项目部力争做到税务机构人员结构完整,企业总部要进行税务业务指导,海外项目部税务主管要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税务人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同时要有效借助外部力量,可以找一些信誉高、本土化能力强的当地事务所来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现场税务人员及其派出公司要肩负起全部的税务管理职责。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所负责国家税务信息,推动所属项目税务模式的落实和执行;跟踪并参与所属项目的税务筹划;组织实施日常税务工作,加强当地税务遵从,控制税务风险。
  2.进行宣传培训,建立内部培训体系
  海外项目部税务管理人员在出国前,就要建立培训手册,就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注意事项进行培训。要先学习、吃透EPC合同的商务条款及相关技术卷。商务卷里面一般包含税收条款,要细细钻研;技术卷可以了解施工过程,对企业开展税务管理很有帮助。
  出国后,项目现场的税务人员在工作中,要进行传帮带活动,每个主管人员要抓紧培训下属,给自己留有后备力量,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整体素质,并使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管理实行梯队化、体系化管理。
  除了财税部门,还需要针对性对特定群体进行宣传培训,比如对签订合同的市场部;项目维护管理的项目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以及采购、物流等部门,要针对他们关心的问题或者热点问题,全面系统的进行国内外的税务宣传培训,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多了解税务,理解税务,配合税务。提前沟通参与,也有利于税务的今后工作,扭转被动局面。
  3.当地化的税务管理措施
  海外EPC项目境外机构在确定境外ONSHORE部分的合格供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合格供应商;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含物资采购和工程分包等)应实行含税价。
  为满足当地税务管理和当地准则会计核算的需要,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尽量实行当地付款。按照见票付款的原则,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票据后方予安排付款,并严格按照当地税收法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聘请工作严谨、细致,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凭证报表的处理。也可以和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税务报表,这对总包方处理好税务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本土化后也很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
  4.合理申报和持续筹划
  要做好项目所在国税务基础工作,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到相关票据(发票及专用发票)都要严格进行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先进安全的电子申报方法,电子化也有利于降低成本;要做到按时申报,正确申报并按时纳税。企业要关注项目所在国税法动态,尤其是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办理,同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达到相关税务要求。
  各个国家经济环境不同,税制各异,在海外税务管理中企业要讲究科学方法,抓住关键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对与我们合同相关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等主要矛盾上集中主要精力进行重兵突破、妥善解决。比如沙特EPC项目企业应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关税和社保的缴纳上;尼日利亚项目企业主要应集中在增值税、关税、扣缴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上。
  5.进行监控及评价系统
  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审计、税务稽查等外部形式对企业合规的促进作用,同时要进行风险识别工作,提前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
  企业要制定统一的税务管理标准,通过监督评估来进行税务管理体系的完善。运用人机结合、等级排序等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进行评估,评估时要全面周详、科学计算,不仅要系统化、制度化,还要经常化、模式化。最终达到监督评价、管理提升的目的。
  三、项目结算后的税务管理
  项目结算后,对于国内部分,和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等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各种减免税备案表、出口退税单据等进行整理归档。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规定,出口退税相关的单据保管期限为五年。
  对于国外部分,走出去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项目子公司、合资公司的税务状况以及税务当地化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要将项目公司注销。如果需要注销,需要核对债权债务关系,税务票证要进行核销,缴清应纳税款,进行税务清理。如果需要存续,则需要对当地的财务税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同时,要对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法规进行翻译整理,集思广益,形成税务文字档案材料,上报总部归类存档。最终在总结中能形成相关财务税务管理规章制度。以便有新合同时能更好的操作。
  最后,海外税务政策要持续关注,税务资料也要及时更新完善。要及时关注税务法规所在国的信息,必要时可以聘请国外的税务专家,要求其提供所在国政府正在调整的商务法律、惯例以及税收法规变化的趋势,从而及时对已有的税务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epc项目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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