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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4 热点事件 阅读: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目 录

第一篇 国家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纺织部分) .............. 1

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 4

第二篇 自治区部分

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

法 .................................................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20

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4

第三篇 兵团部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6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棉纱生产补贴的通知 ............... 31

1

关于延续阶段性棉纱生产补贴政策的通知 ...............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产业技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33

第四篇 师市部分

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 38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的若干意见

(试行) ............................................ 50

第一师阿拉尔市纺织服装产业资源配套管理办法 ............. 56

师市开发区棉纺及延伸产业各类扶持政策明细表 ......... 61

2

第一篇 国家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二十、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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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等];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

2、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丁二酸丁二酯(PBS)、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等新型聚酯和纤维的开发、生产与应用。

3、采用绿色、环保工艺与装备生产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细菌纤维素纤维、以竹、麻等新型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海藻

1

纤维、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物质纤维。

4、有机和无机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与生产(碳纤维(CF)(拉伸强度≥4200MPa,弹性模量≥240GPa)、芳纶(AF)、芳砜纶(PSA)、高强高模聚乙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UHMWPE)(纺丝生产装臵单线能力≥300吨/年)、聚苯硫醚纤维(PPS)、聚酰亚胺纤维(PI)、聚四氟乙烯纤维(PTFE)、聚苯并双噁唑纤维(PBO)、聚芳噁二唑纤维(POD)、玄武岩纤维(BF)、碳化硅纤维(SiCF)、高强型玻璃纤维(HT-AR)等)。

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竹原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

6、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

7、采用高速机电一体化无梭织机、细针距大园机等先进工艺和装备生产高支、高密、提花等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

8、采用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冷轧堆前处理及染色、短流程湿蒸轧染、气流染色、小浴比染色、涂料印染、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染整清洁生产技术和防水防油防

2

污、阻燃、抗静电及多功能复合等功能性整理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

9、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

10、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关键专用基础件和计量、检测、试验仪器的开发与制造。

11.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12、服装企业计算机集成制造及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和装备的应用

13、纺织行业生物脱胶、无聚乙烯醇(PVA)浆料上浆、少水无水节能印染加工、“三废”高效治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14、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技术与产品生产,聚酯回收材料生产涤纶工业丝、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等高附加价值产品。

3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

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分类导航:计划物价 资源能源 政务信息

发布日期:2009-04-15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9〕61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煤炭资源 开发调节费 征用管理

【阅读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

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和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均应缴纳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以下简称煤炭调节费)。

第三条 煤炭调节费为中央和自治区共享收入,中央与自治区按2∶8比例分成,20%上缴中央财政,80%留成自治区财政。收入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煤炭调节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拨付各地的煤炭调节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调节费的征收管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煤炭调节费征缴情况进行核查;安排必要经费用于煤炭企业井口产量在线监测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等,加强对煤炭实际采出量的核查。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调节费的征收、解缴工作;负责确认回采率系数,核实煤炭企业井口采出量,确定煤炭企业每季度应缴煤炭调节费数额。www.fz173.com_首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章 缴费计算

第六条 煤炭调节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煤炭调节费金额=煤炭采出量(吨)×煤炭调节费标准×回采率系数

煤炭采出量为井口产量。2009年度煤炭调节费征收标准定为2元/吨。以后每年度自治区煤炭调节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订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回采率系数为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的比值。

第七条 煤炭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煤炭企业按煤层或分水平(采区)开采结束前,实际回采率暂按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确定。煤炭企业按煤层或分水平(采区)开采结束时,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最终核定的实际回采率清算应缴纳煤炭调节费,实行多退少补。

煤炭企业应采用先进采煤方法和技术,提高煤炭回采率。回采率系数小于等于1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缴纳;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规定缴纳煤炭调节费: 回采率系数大于1、小于等于1.5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1.5倍缴纳; 回采率系数大于1.5、小于等于2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2倍缴纳;

回采率系数大于2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5倍缴纳。

第四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煤炭调节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跨县(市)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煤炭调节费作为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具体缴款及分成程序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的煤炭企业季度采出量和确定的回采率系数,确定季度缴款数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通知煤炭企业缴款。在收取煤炭调节费时,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缴款书,下同),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99项“其他专项收入”科目。煤炭企业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自治区财政收到煤炭调节费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80%部分划入自治区国库;应上缴中央财政20%部分,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代管非税收入中央分成资金划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库〔2008〕47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办理退付资金,自治区财政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付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退付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条 煤炭企业应按月计提煤炭调节费,按季申报缴纳。煤炭调节费列入企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处置的探矿权价款,可抵扣应缴纳的煤炭调节费。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煤炭企业,有偿出让的资源量开采完毕后,继续开采的按照本办法计征煤炭调节费。

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生产规模进行安全生产。超规模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超采产量在本办法第六和第七条确定的煤炭调节费基础上加倍计征煤炭调节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留成的煤炭调节费纳入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52号)规定的用途支出。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从各地州市缴纳自治区的煤炭调节费中,按照各地州市缴款总额(扣除上缴中央财政的20%)的30%比例测算拨付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县(市)级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必要的煤炭调节费征收工作经费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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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调节费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可从自治区按照30%比例拨付各地的煤炭调节费中支出。征收工作经费预算要进行严格审核后安排支出,确保专项用于煤炭调节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调节费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从滞纳之日(收到缴款通知书后第6个工作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煤炭调节费征收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完)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

定》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新财行[2005]14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解决自治区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合理性。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并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该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汽车驾驶员在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实行包干,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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