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合作

2016-09-01 专题 阅读:

立法合作(一)
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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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郭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有局限性,存在“柔性”有余,“刚性”不足;可操作性差;立法分散,系统化、配套化规定不足;单行规定少;内容不全面,法律空白多等问题,建议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坚持利益协调、平衡和刚柔并济、奖惩分明的原则,把握明权责、严资格、重过程、重追责这几个重点,逐步完善校企合作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 校企合作 立法 奖惩分明

基金项目:湖北省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青年科研项目(2011C14),本文为该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法律硕士,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9-02

一、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层面曾出台了不少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但在这些文件中,属于法律的立法性文件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其他的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由国务院颁布的各种决定、教育部下发的各种意见、通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等大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无论在内容还是在效力上都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

(二)地方层面的立法

除了中央立法外,各个地方也开展了关于校企合作的立法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结合地方实际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1997年通过的《山西省实施办法》, 2000年通过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8年宁波市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 。在这些地方立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一般都是在规定职业教育的时候附带提及,针对校企合作的专门的地方立法很少,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创新意义的规定很少。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其他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校企合作的专门法规或规章做了表率,提供了借鉴。

立法合作(二)
合作开发相关法律

房地产合作开发常见的方式有两种:

(一)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联营可以不组成新的法人,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即是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各方一般都采取成立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协议约定。实践中,因为采用这种合作开发的方式不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比较简便灵活,故非法人型的合作开发是目前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采取比较多的方式。

(二)法人型合作开发

《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以组建新的法人,即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经营的就是法人型合作开发。在成立项目公司情况下,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合作开发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由合作协议来规范,而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实践中,在合作开发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或联营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资金提供方收取固定回报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2.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目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

【立法合作】

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

3.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方与土地方约定:投资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的利息的罚款。对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加以注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立法合作(三)
法律服务合作意向书(共6篇)

篇一:法律顾问合作意向书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意向书

开篇函

敬启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小到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外部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对内对外各种法律文书的草拟、审查,大至企业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投(融)资等,无一不受法律约束,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律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有鉴于此,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性的“事前防范、事中介入、事后救济”等途径,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终级目标在于:将企业主要精力放在经营层面,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法律为企业服务的良性机制是企业长盛不衰的良策。因此,我们拟通过我所为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丰富而成熟的经验、法学功底深厚且综合素质高的律师,期盼为贵公司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与贵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此函!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

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13年,在律师行业率先实行公司化商业管理运作模式,拥有现代化的办公环境。

本所注重律师队伍培养、团队协作、开拓创新,为律师提供良好的业务拓展平台和个人发展空间,各位律师都拥有自己独立的客户来源,充分的展现律师专业的执业才华,我们是一家能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经过研判,根据市场需求和专业定位,本所业务范围以刑事案件,经济类案件为主,如:刑事辩护与代理、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以及各种执行案件,提供个人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穷尽法律手段,伸张公平正义,为中国法制进程助力,加油。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

河南豫涛律师为贵公司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为非诉讼法律服务,二为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一、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使企业避免落入被动适用法律、政策的窠臼,我们不只是仅针对公司某项目具体法律事务提供服务,而是在企业许可的范围内介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从事前入手,保持律师执业的前瞻性、预见性及主动性,变企业被动适用法律为主动适用法律。而这一切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令企业回馈社会即实现的社会效益也将是巨大的。贵公司如果与我所建立起常年法律服务关系,我所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全面、周到、细致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就贵公司提出的涉及其业务范围,但又不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有关简单法律问题作出明确、客观、于法有据的解答。

2、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贵公司与相对方进行重大交易及签订重要的交易合同等、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具有

决策意义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在为重大或复杂问题决策时参考。

3、参与谈判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参与贵公司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讨论、协商而最终促成交易或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贵公司与对方谈判成功后,如还需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协助贵公司完备。

4、草拟、审查合同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

对于贵公司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时,需要以书面合同确立的、代为草拟合同;

对于贵公司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已经或即将订立的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公平、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内容、形式上有无欠缺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贵公司对内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

5、对贵公司经营的整体项目作出一揽子法律策划,以最大可能地锁定经营风险。

6、协助贵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如果贵公司存在需要清理的债权债务,我们对此先行进行法律评估并协助贵公司编制清欠计划,对债权人发送债权催收通知书并对有可能涉及到的诉讼或仲裁作出法律策划,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胜诉率。

7、律师见证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对贵公司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的真实性及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审查,并制作见证文书。

8、发表声明和启示

根据贵公司的授权,代表贵公司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表对某种法律事件、行为的立场、态度,根据证实信用原则及法律的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履行告知义务。

9、出具律师函

根据贵公司委托,通过律师函形式向特定对象为贵公司主张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

10、对贵公司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其工作应遵守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员工对法律的认知有利于保障员工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防范其不懂法而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风险。我们将通过举办讲座、个别指导等方式对贵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为贵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二、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如果贵公司在经营或其他方面与相对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遇有争议并引发诉讼或仲裁纠纷,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授权,嘉世律师在诉讼或仲裁方面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法律咨询;

2、草拟、审查和修改诉讼或仲裁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

3、了解案情,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4、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接洽,根据需要或授权代为递交或收取相关法律文书;

5、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6、提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法律信息;

7、根据需要,组织本所律师及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8、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案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9、进行诉讼或仲裁成本、风险预测,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立法合作】

10、代为起诉或提起仲裁申请、应诉或答辩;

11、策划诉讼方略,确定代理方案与意见;

12、参加诉讼或仲裁开放审理,进行证据质证和诉讼或仲裁辩论;

13、根据诉讼或仲裁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应变;

14、根据需要,代理委托人(贵公司)进行和解或调解;【立法合作】

15、根据需要,代理委托人(贵公司)申请执行。

]

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立法合作】

为了保障我所为贵公司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我所拟指派本所张永中律师、吴锦熤律师两人组成法律顾问小组,并在贵公司需要时启动我所整体资源优势,按以服务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定期上门服务

根据贵公司需要,本所定期安排律师到贵公司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日常上门服务的律师为一名,坐班时间每月不少于两次,如遇有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随时增派律师并延长坐班时间。上门服务律师将严格遵守贵公司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并进行登记。上门服务律师随时处理贵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内对外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修改合同及协议、拟定规章制度、法律文书收集管理等,并制作律师工作日志。如遇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不能即时处理的,由坐班律师予以登记后,交由本所集体讨论后于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并提出具体的律师处理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贵公司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二、遇事临时约请

遇贵公司重大法律事务急待处理时,承办律师在接到通知后迅即前往解决。

三、电话、传真及e-mail咨询

承办律师将运用电话、传真及e-mail等通讯手段为贵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律师承诺:法律咨询的口头答复在24小时内完成,书面答复在48小时内完成。

四、规范化的档案文书管理

1、根据需要,本所将制作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的相关格式文书,如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案件接收登记表、会谈纪要、备忘录、备考表等。

2、根据需要,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将制作《法律顾问服务纪录》,对服务主题、主要问题及律师意见或解决方案作详细记录,以便贵公司及本所律师进行参考。

3、律师参与对外协商、谈判等事务,将制作会谈纪要或备忘录,必要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以供贵公司及本所律师参考,并将其作为供谈判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的依据。

4、本所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将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通过制作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催告函、律师建议书、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书、声明书、承诺书、异议书等法律文书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对于各项法律事务涉及的资料、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书、裁定书及判决书等)及律师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文书,本所律师将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和时间顺序严格归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五、为客户保密

我所律师将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贵公司的一切国家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和惯例,我所为企业提法律顾问服务的费用约为每年30000-100000元,根据企业情况及服务的范围各有不同。如承蒙为贵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则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最后,借此机会向贵公司领导及同仁表达嘉世律师事务所的良好祝愿。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真诚希望为贵公司的加速发展作出我们的努力,并希望我们建立一个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附: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1304号

电话:0371-55555595 传真:0371-88885890

律师:刘文元

联系电话:13613823562

律师:左国贞

联系电话:18237101832

律师:牛军伟

联系电话:13103710672

律师:陈建伟

联系电话:15937125402

篇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编号: 法专字( )第 号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一.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中国法律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合作】

二. 是一家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三.甲方为使自己的企业行为合乎中国法律的规定,使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自愿聘请 的律师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协商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1 服务期限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提供该专项法律服务之日起,至该项目经乙方论证可行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或不可行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时止,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 个月。

2 委托事由

甲方因“ ”一事而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 工作内容

3.1 就该项目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2 应甲方要求起草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就该项目是否可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3.3 应甲方要求审查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提供修改意见。

3.4 应甲方要求参与与该项目有关的谈判。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资料,不得虚假陈述;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对其委托办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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