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2016-08-29 热点事件 阅读: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一)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框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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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框架初探

作者:于韦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推动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本文从构建原则、明确定位、组织机构等方面对该项机制建设的框架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报中心;机制建设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立案,而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请求的举报线索,主动开展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工作。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崭新的业务领域,对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具有多方面的司法效果。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机制建设,这是不立案审查工作的程序保证和审查基础,是决定该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非常重要的因素。【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一、不立案审查机制的设立原因分析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侦案件仅有控告人可申请对不立案进行复议,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大量举报线索做出不立案决定后失去监督,这种局面一方面不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失去了重要的立案线索来源,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造成一批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呼声和期待越来越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捕、诉一家独揽、缺少监督的质疑声不断。因此虽然实践中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线索出现错案的可能性不大,但制定高效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来约束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利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二、制定不立案审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要强调制约

不立案审查制定的出发点就是强化监督制约,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功能。这种制约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初查时限的制约,保证案件查办效率;第二是对不立案决定实体决定的监督制约,要采取多种审查程序和方法,对不立案决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二)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框架初探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框架初探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摘要】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推动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本文从构建原则、明确定位、组织机构等方面对该项机制建设的框架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报中心;机制建设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立案,而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请求的举报线索,主动开展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工作。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崭新的业务领域,对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具有多方面的司法效果。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机制建设,这是不立案审查工作的程序保证和审查基础,是决定该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不立案审查机制的设立原因分析【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侦案件仅有控告人可申请对不立案进行复议,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大量举报线索做出不立案决定后失去监督,这种局面一方面不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失去了重要的立案线索来源,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造成一批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呼声和期待越来越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捕、诉一家独揽、缺少监督的质疑声不断。因此虽然实践中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线索出现错案的可能性不大,但制定高效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来约束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利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二、制定不立案审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一)要强调制约

不立案审查制定的出发点就是强化监督制约,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功能。这种制约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初查时限的制约,保证案件查办效率;第二是对不立案决定实体决定的监督制约,要采取多种审查程序和方法,对不立案决定进行再次审视,独立做出是否同意不立案的结论。第三是对审查反馈执行情况的制约。要制定完善的后续监督措施,确保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提出异议的案件重新调查并反馈结果。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三)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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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探索

作者:杨立新 李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

摘 要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对于经过查实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线索,有着较为稳定的监督体系。而对于经过初查后不立案线索,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并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造成线索资源浪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已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关键词 不立案 线索 审查 机制

作者简介:杨立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副科长;李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对于经过查实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线索,从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内、外监督制约几乎贯穿整个诉讼全过程,监督体系相对稳定。而对于经过初查后不立案线索,由于未进入诉讼程序,且涉及的内部职能部门较少,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造成线索资源的浪费。为此,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已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

一。本文拟就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存在问题以及构建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的重要性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线索进行的专门审查活动。主要通过审查线索涉及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是否已经全部查清、初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确保线索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其特点有三:(1)内部监督性。不立案线索审查不以当事人提起为前提,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是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主动约束。(2)非程序性。不立案线索审查不是诉讼程序内的监督,现行诉讼法律对不立案线索审查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与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程序内的监督相比较而言,它只是一项诉讼程序外的制度。(3)管理性。不立案线索审查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种管理,是促进案件线索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保证,是从制度上切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等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措施。

举报线索作为侦查工作的基础,决定着能否开展立案侦查,甚至直接关系到案件调查的成败。针对职务犯罪日趋复杂、隐蔽以及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数量下降等特点,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增强举报线索的利用价值,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四)
举报线索管理机制研究

  摘 要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应充分发挥线索管理职责,统一线索管理平台,加强线索审查、评估、初核和分流等环节的机制创新和改革,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线索管理 机制建设
  作者简介:宋燕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员;齐沁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8-0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举报中心管理线索机制和模式,在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存在举报中心职能空置、线索受理部门多头、评估机制未建立、线索管理随意、线索跟踪不力等诸多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建设统一的线索管理平台,将举报工作流程、权限、职责、程序等职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断推进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举报中心机构设置
  举报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一直以来是制约举报中心机制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其中,只是泛泛的规定举报工作由“专人”负责,既无机构设置保证,也无人员配备要求,极大的削弱了举报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践中,举报中心一般设在控告申诉部门。随着检察职能的拓展和监督角色的延伸,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窗口”的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广泛,除了传统的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常规工作,还新增了检务接待、涉检信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大量工作。其中,举报工作就包含“宣传、受理、评估、分流、初核、催办、答复、存档、奖励、保护、不立案审查”等一系列流程和环节,在缺乏必要的机构配置等机制保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线索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举报线索管理职能往往只能流于形式。
  此外,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院将举报中心下设在自侦部门,成为自侦部门的下设二级部门。将举报线索管理和自侦部门自身线索内部管理和评估工作统一由举报中心行使,虽然看起来形式上捋顺了线索的管理,但却让举报中心丧失了管理的独立性,违背了“管、办分离”的原则,缺乏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
  综上,建议细化《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调整举报中心的设置,配备独立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如,举报中心由主任(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兼任)、线索审查员和内勤组成,内勤岗位1人负责登记、移转等记录性工作,线索审查员岗位2人负责评估、审查、初核等审查性工作。这样,将线索的登记、审查、评估、分流、审批等管理权限进一步细化,加强了举报线索管理的可操作性,实现了举报线索的处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又解决了举报中心职能、架构和人员配置空心和职能弱化的问题。
  二、举报中心职能配备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举报工作包含“宣传、受理、评估、分流、初核、催办、答复、存档、奖励、保护”等十余项流程和环节,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再次确认了举报中心初核职责,增加了举报中心对职务犯罪线索不立案审查职权。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举报中心管理和监督职权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和强化。因此,举报中心应当重新审视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接受外部监督。对外承担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通过举报线索受理、答复、奖励和保护等方式,定期公开、公示相关举报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接受社会、群众和举报人的监督。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对内坚持举报线索统一管理,严把线索出入口,通过线索流程和质量控制,逐步拓宽内部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在入口,通过举报线索评估和举报初核、实现监督视野拓展和延伸。在出口,通过催办督办、举报答复和不立案审查,探索内部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举措。
  三是严格自身监督。举报工作需要很强的保密性,独立性很强,因此必须做好自身的监督制约。如在线索管理上,严格三级审批制度,实行全程两人负责制,实现登记和评估分离、评估和决定分离、决定和处置分离,确保案件线索处理及时、安全和准确。
  三、统一的线索处置平台
  构建和完善举报工作机制,需要以信息化办案系统为基础,构建统一的举报线索接收、登记、审查、评估、分流、移转、跟踪、归档的线索管理和处理平台。
  (一)统一受理平台的建设
  举报来源复杂多样,向检察机关举报的途径包括“信、访、网、电”四种形式。由于“网、电”由于方便、快捷、安全保密性好等原因,受到信访和举报人的欢迎,成为举报最重要的方式之一。目前,高检院已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接听,保证了群众举报渠道畅通,提高处理举报效率,受到群众的好评。但是,检察机关尚未建立统一的受理举报机构或平台。随着论坛、微博、微信、QQ等新兴网络工具飞速发展,如何畅通新兴举报渠道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举报的安全和保密,给检察机关网络受理举报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实现“四访合一”也成为检察举报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
  (二)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
  在传统的线索管理模式中,由于线索管理的封闭性和静态化,举报线索信息共享和动态流转功能几乎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和线索的有效利用。因此,上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之间、侦查部门之间,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之间要尽快实现系统联网,建立纵横畅通的线索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和查询等信息化管理机制,提高线索流转效率。实践中,由于举报人文化水平和对法律认知水平的不同,很多举报信往往多头或随意寄送,一般需要通过不同的机关或部门层层移转,到管辖机关可能已经过了适宜查处的阶段和时间,不仅产生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引发社会问题和矛盾。因此,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举报信息化平台建设仍需发展和完善。   (三)线索的后续跟踪
  加强举报中心作为线索管理,不因要在分流处置上严格程序,还要做好线索移送分流后的跟踪、督促和监督。其中,对内是将移送自侦部门的线索建档,严格举报中心的催办督办职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办案系统中设置办理时限及要求提醒,便于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办理和查处情况。对外加强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确保举报线索流转衔接顺畅,防止相互踢皮球、冷对抗或者线索回流。
  四、加强举报初核工作
  (一)举报初核的定位
  举报初核与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工作性质类似,一直是自侦部门对此争议很大。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初核职能进行了再次明确,对举报初核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因此,举报中心必须坚持履行举报初核职能不动摇,不断加强举报初核工作力度,把举报初核作为拓展信访举报工作职责、化解信访举报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积极而稳妥的开展举报工作。
  (二)举报初核的范围
  对举报初核范围,《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两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时又增加了“检察长批交”一类。但仍然存在界定含糊、适用困难等诸多问题。
  1.举报初核的范围应突出重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线索,举报中心必须初核,这是举报初核的重点,也是举报初核的底线。
  2.举报初核范围可适当扩展。对于不符合条件,但必须通过初核调查主体身份或举报事实的,可纳入举报初核范围。必要时,可以设定“举报线索件件审查、署名举报件件初核、实名举报件件答复”的工作目标。
  3.举报初核要体现管理职能。举报初核不能自我局限,既要查管辖,又可查事实,以初核促管理,提升线索质量,才能严格履行举报监督职责。
  (三)举报初核的方法
  初核的方法,要参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方法初核,注意客观证据的收集,注意与侦查工作科学衔接。必要时,可以考虑吸收举报人等一切与举报线索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举报线索可采取灵活的初核方法:首选网络初核法,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不少单位和个人主体材料在互联网上可查询到,该方法简单便捷,可极大提高初核效率;二是备选到登记机关调档初核法,该方法用于在工商局、民政局等登记备案机关注册的公司、社会团体等机构,可调取单位性质、股东、资金来源等信息;三是经过上述两种途径无法确认管辖的,方可到上级或本单位调查取证。
  综上,举报线索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性的工程,既要发挥了内部权力制衡作用,又要服务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努力实现举报和侦查一体化的衔接。因此,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应当走法律化、制度化的道路,但这一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分短期和长期来制定阶段性的改革计划。只有加强举报线索管理机制改革创新,引入科学管理概念,才能适应检察举报工作的新形势、新发展和新定位。
  注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及出差工作的改进与规范.中国检察官.2007(9).
  王晓新,白会民.把握重点推动举报工作深入开展.检察日报(第03版).
  孙立泉.深切领会立法宗旨全力做好控告检察工作.人民检察.2012(7).第53页.
  陈卫东,张佳华.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和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第151页.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五)
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举报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本文就当前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监督;制度
  举报中心作为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直接依靠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法追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群众举报业已成为检察机关获悉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对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致使举报工作的开展遇到了新的难题。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开拓举报工作的新局面,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现行举报工作运转机制进行审视,从中发现问题,分析成因,进而探求完善路径。
  一、当前举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举报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力推进了廉政建设。但在实践中举报工作也遇到了诸多问题,工作机制已滞后于新形势的发展,不足之处日益凸显,不利于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主要表现为:
  (一)线索处置流程重程序,轻实体,发掘犯罪成效不明显
  举报中心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往往以分流线索为首要目标,实行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导的处理机制,在按部就班地根据有关管辖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分流后,线索处置流程便宣告完结。而正是由于仅仅侧重对线索进行程序性审查,忽视了对举报内容的分析研究,缺乏对线索的深入挖掘,未能着手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系统审查,导致举报中心在线索处置过程中纯粹担负着“邮递员”的角色,从群众举报中发掘犯罪的功能难以得到体现,成效不明显。
  (二)举报线索总量与质量皆呈下滑态势,成案率低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总量持续回落,呈现递减趋势,这一现象固然说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但同时也表明现有举报渠道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吸纳群众举报功能受限。举报只是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途径,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工具。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举报案件线索的处理等与此密切相关制度的建设,都是服务于案件查处这一目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举报人地位及其权利保护的附属性。虽然检察机关也大力宣传举报工作的重要,承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缺失等原因,群众的举报热情有所消退,对举报成效心存疑虑。此外,举报失实、内容空洞等缺乏查处价值的举报线索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线索总体质量的欠缺,难以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指明路径,提供有效帮助,致使成案空间匮乏。
  (三)对本院侦查部门监督乏力,分流线索办理情况不理想
  举报中心在将属本院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分流侦查部门后,办理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敷衍塞责的情形。从回复的办理结果来看,立案侦查少,存查、缓查居多,造成这种情形一方面是由于部分线索确实可查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举报中心的对内监督制约功能的失衡,对办理进程和结果不享有话语权,倘若与侦查部门持不同意见时,缺乏有效制约手段,无法保障举报线索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对侦查部门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二、原因分析
  既然已经发现了现有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势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探究成因,以期寻求完善之策。
  (一)举报与信访职能交织,力不从心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有效约束权力。但在现有机构设置下,举报中心与控告部门合署办公,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担负着举报与信访的双重职责。而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信访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信访工作遭受着空前的压力。控告部门在工作中往往更多地将重心放置于信访方面,侧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息诉罢访工作,正是由于信访工作牵扯了控告部门主要精力,举报工作成为了“副业”,无暇对举报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程序性审查分流为主也就不足为奇。
  (二)沟通渠道不畅,致使群众举报有所顾虑
  举报线索总量和质量下降是诸多因素造成的,既有由于保护机制不健全,有关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意欲举报又恐遭到打击报复而裹足不前;也有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导致职务犯罪手法日益翻新、行为方式渐趋隐蔽,准确提供相关线索难度加大;还因为检察机关查处力度和成效与人民群众期待反差较大。但最本质的原因还是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沟通渠道不畅通,消磨了举报人的热情。群众之所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是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希望通过自己提供的线索对惩处职务犯罪起到良好导向作用,举报线索的处置情况往往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对他们举报信念的有力支撑。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举报人权利保障意识匮乏,没有充分认识到与举报人沟通联系的重要性,既不主动联系举报人,对线索进行补充完善,也未能将相关查处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致使举报人在满腔希望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后,所取得的成效往往得不到反馈,通过举报寻求正义的追求得不到满足,进而对举报成效产生质疑,自然抑制了其举报热情,丧失持续举报的动力。
  (三)侦查部门与举报中心工作重心不同,线索成案之路欠缺行之有效的经营完善途径
  现有举报线索总体质量有所欠缺是不争的事实,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下力气按图索骥,深入挖掘,从中发现问题。故而线索欲具备成案可能需要一个经营完善的过程,这也对最终能否成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侦查部门与举报中心的工作视角和重心不同,其追求的是成案率,对于不能确定能否直接立案查处、立案前景不明朗的线索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不愿意为之耗费过多的精力,所以缓查、存查居多。此外,举报中心对线索经营理念的欠缺和初查功能的弱化,加之对侦查部门监督制约的乏力,无法保障举报线索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也制约了线索成案空间。   三、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找准了当前举报工作的症结,对其成因有了深刻认识,势必要在此基础上寻求完善之道,并将其作为今后工作的着力点,以推动举报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一)多措并举,切实提高从群众举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
  在当前繁重的信访工作压力下,欲使举报工作高效运转,收到良好成效,就必须综合采取多种举措,以改进发现问题能力。(1)更新理念,转换工作思路。要克服线索分流过程中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注重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对线索进行全面审查处理,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甄别隐含的犯罪信息,对查处职务犯罪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2)强化对线索的经营管理,勇于担负起完善线索的职责。在当前线索整体质量有所欠缺的局势下,要深入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以最终成案为目标,有针对、有侧重地筛选可查性较强的线索进行经营,以初查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挖掘线索潜藏价值,丰富线索内容,提高线索质量,充分拓展线索成案空间,力求做到移送一起,查处一起。
  (二)重燃群众举报热情,形成工作合力
  美国学者苏珊・罗・艾克曼指出:“对腐败分子最具威慑力的,是一个可信的、非政府化并能够控制贪官的监控系统。”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属于这样的监控系统。要扭转线索总量下降的局面,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完善举报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从根源上打破线索来源困境。(1)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工作,激励群众举报。通过多种宣传途径,丰富宣传方式,以突出宣传检察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和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取得的成效为重点,彰显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综合运用依法办案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贯彻办案的全过程,营造理性、合法、规范、有序的举报环境。(2)加强反馈机制建设,依法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对群众举报及时进行反馈,既是激励群众举报的良好方式,也是构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从实名举报的受理、分流、查处等环节着手,逐步加强对实名举报人的答复和反馈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引导举报人合法有序举报,从而形成对群众举报信念的有力支撑,进一步坚定群众的举报决心。(3)构建高效运转的举报网络,提高工作成效。在对网络举报、电话举报等举报渠道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外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定点设立举报联络员,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做到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犯罪信息的及时、有效掌控。在提高举报效率、便捷举报途径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举报人的保密措施,减少其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举报渠道的吸纳功能,引导举报人依法有序地进行举报,促成其与检察机关联动的举报工作合力,形成良性发展的举报工作格局。
  (三)完善举报中心对内监督制约机制
  应当加强举报中心的对内制约职能,在科学高效地管理好举报线索的前提下,对移送侦查部门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约束,将对侦查部门的监督落到实处,使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及时、有效地查处职务犯罪。(1)狠抓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根据“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在做好举报线索的受理和分流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举报中心对移送侦查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要加强催办、督办工作,对每一件举报,都要彻底调查、落实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2)赋予举报中心有效的对内制约手段。首先应完善相关考评机制,将侦查部门对移送线索办理情况纳入院内考核体系,并以举报中心的评定作为该项内容的考核依据。通过奖惩措施的完善,可以引起侦查部门的高度重视,有效杜绝久拖不办、敷衍塞责等情形。其次,还应建立健全线索评估机制。线索评估机制是规制侦查部门侦查活动的有效手段,通过线索评估,充分发挥线索的价值,规范侦查活动的启动,可以消除侦查部门办案的随意性,防止出现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违法办案情形,同时也有助于侦查部门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刘红梅 于举报制度的政治学思考[J] 社会主义研究,2003(03)
  [3]赖彩明,赖德亮 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J] 法学,2006(07)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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