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2016-08-25 热点事件 阅读: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一)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龙源期刊网 .cn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作者:高嵩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7期

摘要: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是上世纪中期以后新兴的兼具金融、贸易和租赁性质的交易方式。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随后融资租赁业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发展迅速。作为一个非常年轻的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在创新融资形式,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同时,其在体系框架、制度构建、实践适用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界定,然后比较其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关系,最后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典型违约行为与责任承担,力图避免空洞的理论探讨,直接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相对性 物权法定主义 承租人索赔权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由美国法上的“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的,台湾地区又译为“融资性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学术界有各种学说。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性特征是:一是融资租赁是由三方当事人参与的交易整体;二是出租人具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很好地阐释了融资租赁的本质,将其与租赁、借贷行为区别开来,也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融资租赁合同奠定了基础。

2、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支持狭义说的佟强教授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笔者同意狭义说的观点。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而后出卖人与出租人达成买卖协议,两个协议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交易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成立一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狭义说在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体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表述并不能看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中国银监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二)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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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作者:高嵩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7期

摘要: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是上世纪中期以后新兴的兼具金融、贸易和租赁性质的交易方式。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随后融资租赁业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发展迅速。作为一个非常年轻的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在创新融资形式,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同时,其在体系框架、制度构建、实践适用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界定,然后比较其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关系,最后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典型违约行为与责任承担,力图避免空洞的理论探讨,直接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相对性 物权法定主义 承租人索赔权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由美国法上的“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的,台湾地区又译为“融资性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学术界有各种学说。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性特征是:一是融资租赁是由三方当事人参与的交易整体;二是出租人具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很好地阐释了融资租赁的本质,将其与租赁、借贷行为区别开来,也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融资租赁合同奠定了基础。

2、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支持狭义说的佟强教授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笔者同意狭义说的观点。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而后出卖人与出租人达成买卖协议,两个协议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交易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成立一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狭义说在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体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表述并不能看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中国银监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三)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中交叉履行。所

以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融资租赁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共同关心的问题,明确三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

有权,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 变更运

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国际租赁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

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

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

十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

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把租

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融资租

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

的转移手续;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的,在合同履行完毕时,【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出租人应将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承租人,或解除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这个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

义务,而且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及确认

的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它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

拒付租金。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二条第六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延迟或

交货不符而享有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承【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

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

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合同法第二百

四十九条)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偿。

承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

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无权终止撤消买卖合同。因承租人未

及时行使接受租赁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承租人按融资租赁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

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合

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合同约定承租

人应保险而未投保的,承租人应就应保未保而未能获得的赔偿额负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足抵偿应

付租金额的,出租人有权追偿。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请求返还。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赁物,并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

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利用租赁

物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不负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二百四

十二条)承租人有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时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承担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负担的义务。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除非国

家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略的缺陷,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运营和操作来讲,具有极大的指引意义。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 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法院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在未来物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签署合同时租赁标的物并不存在,若此时租赁公司向投资方(即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并约定投资方未来偿付租金,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并由投资方在未来期间内偿还融资本息的行为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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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未来物的融资租赁行为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武汉鹦鹉洲、杨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长江大桥的建设项目;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项目;以及舟山同基船业在建船务码头项目等,都是采用未来物售后回租类模式开发的。

(三)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性质认定上的问题

虽然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同样可以设计为满足前述几个基本特征,且以未来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无效(这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和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但是若未来物不能变现或未来物在租赁交付前灭失,此时,对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就极有可能与借贷或其他融资行为相混淆。

在前述情形下,虽因未来物尚未变现可能导致租赁关系不能成立或不被认可,但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仍应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对应租赁公司之前支付的所谓未来物的购买价款。

此时,若法院根据前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则当事人之间预先设定的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资行为。

最高法院若不对上述条款的司法适用从严规制,在现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环境下,各地方法院可能秉持宽严不一的金融政策,在对某一涉及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性质认定上采取更大的自由裁量,如此,既不利于司法的全国范围的统一,也不利于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更不利于鼓励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行为(模式)。

二、承租人对标的物出卖人的索赔权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不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叠加,而是因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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