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

2016-08-25 专题 阅读: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一)
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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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研究

作者:潘晓亮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2期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号称全球性的“政治瘟疫”。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兴衰成败的大事。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我国司法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文章揭示了我国职务犯罪的现实状况,剖析了职务犯罪之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现状及不足;创新

顾名思义,职务犯罪就是和职务有关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于职务犯罪的认识往往只是局限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理解,即职务犯罪是犯罪的一个类型。“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所以,对于职务犯罪作简单概念比较容易,但是要想给出一个准确而又具体的定义却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情。深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职务”和犯罪主体的认识不同。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国目前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职务犯罪案件的恶性化日益严重。具体表现是,职务犯罪数量加大,侵吞财务数额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侦破难度增大。面对职务犯罪中如上所述特征,我国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事实证明:一方面,国家在各方面都实行“严打”,坚决打击职务犯罪;另外一方面,职务犯罪却没有在根本上得到遏制,在某些领域,反而呈现上升趋势,作案手段日益新颖,数额也不断加大。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司题突出,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化。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利益冲突,但与此同时,更多的是利益上的结合。一些国家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和社会上成分复杂的人勾结在一起,沆瀣一气,实施职务犯罪。

3.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般都是高学历人才,或者掌握国家机密的公职人员,其作案手段日趋高端,有相当一部分作案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国家财务,采用种种狡猾的手段作案得逞,这种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远远超过其他犯罪。

4.职务犯罪案件的国家化程度加深。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职务犯罪也呈现“国际化”的特征。一个国家的职务犯罪分子与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里应外合,用高科技手段窃取公款转移到国外,并隐匿于国外,逃避侦缉。为遏制职务犯罪,世界上各国都加大了打击力度,着力强化打击和侦察职务犯罪工作,显示了国际社会的反腐正气和威力。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二)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

作者:崔伟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5期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最典型、最集中、最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独立支撑,必须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格局,走社会化预防的道路。检察机关在坚决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将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职能优势、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系统地总结了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这些重要决策部署,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充分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探索从制度和管理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继而更好地保护干部远离职务犯罪,保障党和人民的事业健康发展。

2.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许多恶劣的影响。检察机关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利于减少和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

3.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是推进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只有两者统筹兼顾,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既要注重“惩治于既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又要注重“防患于未然”,通过加强法

制教育、帮助建章立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主动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有利于增强惩治职务犯罪的效果,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进而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的基本原则

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形式。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大格局之中承担着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任务,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既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共同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自觉地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才能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取得实效。检察机关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必须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重大措施,紧紧抓住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科学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工作重点,努力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3.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优势所在。通过查办案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症结、特点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引发犯罪的体制机制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结合办案讲预防,能够越讲越清楚;脱离办案谈预防,就会越讲越糊涂。检察机关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入手,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既要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拓展领域途径,防止可有可无、无所作为的倾向;又要坚持立足职能,摆正位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在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格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坚持统筹兼顾、协调配合。职务犯罪预防,其范围之大、面向之广、责任之重,非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所能担负,需要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统筹推进。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积极与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共同开展预防工作的协作机制,推动建立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预防网络,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整体效果。

三、突出检察机关参与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的工作重点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三)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建立与完善

【内容摘要】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如何建立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做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2009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实践要求。根据曹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职能定位的重要论述,结合当前预防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立足检察实际,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预防工作特有职能作用展开分析,以期正确把握对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

【关键词】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 工作现状 问题 大预防体系

一、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职能定位【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

(一)整体定位

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预防四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可见,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还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是有关部门之一,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系和协调开展预防,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

(二)具体定位

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并在实践中牢牢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这是从反腐败总体格局的角度定位。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综合手段进行。在惩防体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检察机关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按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特定职责。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

二是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开展。这是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角度定位。发展是主线,是“第一要义”,一切都要围绕发展展开。因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预防工作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工作思路,切实结合工作实际找准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易发的部门和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和综合治理,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

三是必须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从检察预防司法性的角度定位。要从办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入手,扎实做好预防工作,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预防效果。要着眼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研究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办法。要立足职能,摆正位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不能把预防工作搞成一般监督,“包打天下”,防止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

四是必须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整体效果。这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定位。统筹兼顾是根本方法,离开了统筹兼顾,预防工作科学发展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职务犯罪预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且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的等多【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

手段和多途径进行综合治理。否则只能是零打碎敲,不能形成气候,制约预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有效举措,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一方面,各地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另一方面,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干部职工,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在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从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作上的盲目性。目前,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一头扎进预防里,有的地方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对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上级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还缺乏宏观的预防规划和指导,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

2、形式上的表面性。许多地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具体深入的措施。这一问题,在系统预防中表现尤其明显。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岗位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面上的拓展,但由于后续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从而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的局面。有的系统预防联系点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有的预防联系点虽然建立了,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着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系统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职责上的超越性。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超越检察权进行预防,甚至插手企业经济活动。

4、效果上的缩水性。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认识不高,不愿接受监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使预防工作打了折扣。

三、把握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在大预防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

中央《建立健全组织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今后五年的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国家大预防体系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具体来说,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立足职能定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四)
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及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15-01

  何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的总称。
  一、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存在着攀比心理、弄权心理和侥幸心理,把一切向前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多年来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也建立了一些监督制约措施,但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存在执法不懂法,只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意气随意执法,违法执法的现象。
  (三)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一些单位在人员管理上缺乏必要有序的竞争交流,有些单位领导为照顾职工个人方便,让一些职工长期在一个站所、一个岗位工作,甚至出现“夫妻站”、“父子所”等,上下级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淡化,自我约束力度减弱。在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上,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四)立法上存在缺陷。主要是在处罚职务犯罪类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现行刑法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使某些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部分过于抽象、笼统,缺乏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理发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对新的职务犯罪形态未能及时反映,对某些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明显偏轻或者存在量刑弹性过大的问题,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之间的刑罚比重明显不协调,相差悬殊、庇护前者。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尚未出台,法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及高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各地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来开展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前的立法体系中,就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而言,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对职务犯罪分子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觉得有恃无恐、有空可钻。
  (五)执法不严。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因而在职务犯罪大肆泛滥的严酷现实面前,刑事惩罚功能显得捉襟见肘,司法机关面对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束手无策。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现象。同时,受“官官相护”、“官民有别”等封建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或知名人士时,往往“下不了手”,有时则以罚代刑,以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草草结案,指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犯再犯。
  (六)权利失控,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失控,是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客观原因。行政执法部门的性质决定了其书下的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执法权的分散使对这种权利的管理产生一定难度,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使其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这些都容易导致涉案人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同时,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有些地方形同虚设,不但不起监督作用,而且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团利益的影响,往往起保护作用,这就为一些以权谋私的人在客观上撑了腰,壮了胆。
  二、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决定了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欲将职务犯罪彻底消灭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理性的目标应当是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之内。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除了要强化思想建设,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等外,还必须加大法制建设。
  (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建立严格的预防体系。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因此,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首先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也已证明,只有首先实现“吏治”,然后才能达到“民治”。
  (二)要严格司法,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严格刑事司法对策,对于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
  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从人员培植入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务犯罪预防、惩治队伍。二是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次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三)要加强司法监督。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除了要完善立法和严格司法,加强执法监督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能否被严格执行,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贯彻执行,对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对企图以身试法者以威慑和预防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强化执法监督,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纵向监督上。各级权利机关要加强对各执法部门的监督,尤其是对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更要加大监督力度,“两院”工作报告亦应对次问题作出更加深入、详细的说明。二是在横向监督上。要强化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首先,在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强调必要的配合外,更要加强相互间制约关系。特别是要注意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发挥其他相关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将在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中发现构成职务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起到互相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执法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执法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再次,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社会监督中,除应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外,要特别注意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五)
论职务犯罪的危害、成因及预防

  【摘 要】为了更好的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新思想,增加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多角度多层面深入挖掘剖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的坚持多措并举,打防结合,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作者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通过文章列举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深入剖析了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了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危害性;成因分析;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削弱政府执政能力,降低政府公信度。职务犯罪同党的性质和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不仅直接破坏了党风政风,犯罪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更会降低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度,效能的耗损会削弱国家职能,严重了则会导致政治危机。
  (二)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职务犯罪主体多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知法犯法和徇私枉法,势必会有损法律的尊严,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和权威,影响法律的调节功能,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破坏分配制度,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职务犯罪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使社会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职务犯罪体现的按权力分配特征与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合理分配原则背道而驰,影响分配制度的建立,阻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误导价值观念,影响核心价值形成。职务犯罪是以权力滥用为前提的,势必会给国家和个人利益带来损害,势必会影响公平正义观念的巩固,冲击正常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助长拜金主义、自私自利、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民众守法意识受到不良影响,影响整个社会核心价值的形成。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
  (一)放松思想改造,政治素质不高。职务犯罪的干部往往不注重学习和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不注重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和锤炼,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往往在腐朽思想侵蚀下动摇了理想和信念,价值观发生扭曲,禁不住诱惑,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利益交换的筹码和以权谋私的工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权力过于集中,制约监督不够。产生官僚主义和滋生腐败的内因是个人政治素质和价值取向问题,但不能否认这种体制内犯罪还存在制度环境的客观原因,那就是权力的集中和监管的缺失。同时,干部财产公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也使公众监督流于形式,增加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
  (三)权力观念失衡,法制观念淡薄。对领导干部来说,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越大,意味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越大,为人民服务的机会越多,范围越广,也为自身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廉洁奉公的干部占主流,但还是极个别领导干部权力越大越脱离群众,脱离工作实际,脱离民主和监督,政治觉悟降低,免疫力下降,权大于法的思想逐步膨胀,把权力作为谋私工具,走向腐化堕落。
  (四)工作机制欠佳,管理存在盲区。部分地区、部门党政领导对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缺乏认识和成因分析,从主管思想和行为上失察、失控,甚至出面加以包庇和袒护。部分党政领导只注重经济指标和GDP而忽视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对干部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也偏重发展经济的能力,甚至带病提拔。缺乏对于职务犯罪的日常警示教育和预防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和流于形式,加上处理上的避重就轻,使部分干部对于职务犯罪的后果产生侥幸心理,有得大于失的思想。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素质建设,铸就思想防线。这里的素质既是指思想道德修养,也指政治素质、党性修养。素质教育是强化内因,要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强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宣传教育过程既要注重实效,也要有声有势;既要注意面,还要注意点;既要注意普遍现象,又要突出针对性;内容要赋予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多部门集体力量,常抓不懈。通过学习讨论、案例说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广大干部明确自身定位,知道权力来源党和人民,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铸就思想方向。
  (二)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制约机制。要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作用,狠抓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形成科学、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强化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法律和工作监督。要扩大监督机关权限,完善行政检查体制,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权。要加强经济活动和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运行和财务制度遵守情况的审计和监察。要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扩大监督广度和深度。要强化舆论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法制观念,加快法治建设。加大惩治力度,敦促领导干部强化法制观念,帮他们算好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达到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能犯罪。要加大廉洁从政的立法力度,以此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作用,加大预防和惩处力度,保证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体系建设,到达依法治腐,把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加强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管理。加大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企分开。要不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坚持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加大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力度,防止带病提拔。监督杜绝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从事经营活动和订立经济指标,杜绝“收支两条线”。加大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定期谈话制度,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提倡纪检、财务管理委派制度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防止暗箱操作。
  参考文献
  [1] 杨磊.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J].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4(06).
  [2] 邵晓顺.职务犯罪人犯罪心理调查分析[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01).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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