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

2016-08-25 热点事件 阅读: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一)
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下达初步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以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为基础,依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别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任务。初步任务以城市为单位形成电子图形数据下发。

二、核实举证

各有关城市要依据下达初步任务中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运用最新遥感影像、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逐地块核实是否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说明原因、列举证明材料。

三、论证核实

对举证材料的论证、审查工作,核实后下达最终划定任务。

四、划定方案的制定与上报

各地区依据下达的最终划定任务,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将划定方案上报省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根据划定方案对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开展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等相关工作,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六、验收

县级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自验工作。

七、整改阶段

各地根据省级验收情况,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整改工作。

八、报部复核备案

2016年底前,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报两部备案。

2015年10月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二)
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划”?

龙源期刊网 .cn

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划”?

作者:

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5年第04期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对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别等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并下发了这些重点城市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并细化、明确了推进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有哪些要求?其他地区以及城市周边以外的区域如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等工作如何衔接?近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划定任务如何确定?

——首先是确定城市周边范围

“这次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作为城市周边范围。”该负责人说,“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已达到或接近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综合考虑该城市201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反映的城市建设用地分布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等因素,不跨市级行政界线,适当扩大一定范围确定城市周边范围,涵盖了该区域内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内的地类现状。”【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

该负责人说,去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开展了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分析评估工作。今年1月两部委以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以及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为基础,依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别等进行分析评估。“将城市周边范围内现状地类图斑图层与城市周边已划定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叠加,获取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形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这一次任务下达与以往不同,不是单纯的数据,而是落实到具体的图斑图层,包括每个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空间布局、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

任务如何细化分解?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有关要求,根据最终下达的任务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该负责人解释。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三)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范本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X府办发〔2011〕第号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月日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日

主题词:永久基本农田方案通知

主送: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目录

一、基本原则 1【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

(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1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1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1

(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2

(五)图、属、地一致 2

二、工作任务 2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2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及保护台帐 3【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

(三)设立统一标识 3

(四)落实保护责任 4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4

三、技术流程 4

(一)工作准备 4

1、资料收集 4

2、分析与核实 5

3、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6

(二)划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7

(三)划定成果的验收与上报 7

1、验收方式 7

2、验收程序 7

3、成果报备 8

四、技术要求 9

(一)调整划定要求 9

1、调出要求 9

2、调入要求 10

(二)基本农田片(块)边界确定 11

(三)基本农田编号 11

(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 11

(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 11

(六)基本农田增划 12

(七)图件编制 12

1、编制内容 12

2、编制方法和要求 12

(八)数据库建设 13

1、基本内容 13

2、属性表结构 14

(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4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

1、统计汇总 14

2、表册编制 14

(十)成果内容及要求 14

1、成果内容 14

2、成果要求 15

五、工作安排 16

(一)准备工作阶段 16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16

2、编制实施方案 16

3、技术培训 16

4、确定项目技术承担单位 16

(二)划定实施阶段 17

1、内业上图建库 17

2、外业调查核实 17

3、成果整理汇总 17

(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 17

(四)成果验收阶段 17

(五)国土资源部复核、省级确认阶段 18

(六)成果报备阶段 18

六、保障措施 18

(一)加强组织领导 18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9

(三)落实工作经费 19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 19

(五)严格考核奖惩 19

附件1: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1 22

神农架林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今年中央工作农村会议也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实行永久保护和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十分必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永久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湖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等文件及《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严格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要求,综合利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全省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规范划定。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我林区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级规划下达

的指标,即5500公顷(3666685亩);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我林区多预留XX%比例(XX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已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应当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注的农业地划出。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图、属、地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

二、工作任务

应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结合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林区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目标5500公顷;将林区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健全相关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永久保护。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及保护台帐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四)
基本农田划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本文在介绍基本农田划定背景、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从基本农田量化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界限、与经济建设关系和生态功能4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基本农田划定存在的问题,并从基本农田划定标准,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方法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4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当前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基本农田;划定
  中图分类号:F323.1 文献标识码:A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1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2012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不断夯实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迫在眉睫,但是基本农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客观存在,因此,正确认识基本农田划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出有效的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基本农田划定的目和意义
  基本农田划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保证农业生产必须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并建立各项基本农田保护的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基本农田的划定,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得以完善,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所必需的耕地数量得到了切实保护;借助基本农田划定的平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整治活动,能够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投入力度,显著提高了基本农田的建设标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地巩固了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落实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农村政策,同时也为我国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利的条件;在基本农田划定的过程中广泛宣传,能够充分调动了农民的耕种的主动性,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人人保护耕地的和谐氛围。
  2 基本农田划定中存在问题
  2.1 基本农田划定无科学量化标准
  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比例应当占本行政辖区耕地面积的80%以上。由于不同地区的存在差异性,所以该政策执行的效果不尽相同。平原地区,地势比较平坦,自然肥力较高,以农业生产为主,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基本农田可达到甚至超过现状耕地面积的80%,而低山丘陵地区,耕地分布零散、总体质量较差,为了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得不将本区域内质量差、产能低的耕地也划定为基本农田;对于耕地质量差别不大的地区,如果按统一比例划定基本农田,那么经济发展越快,收到的束缚也就越大。
  2.2 基本农田保护界限不够精确
  由于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规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存在不足,导致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比较粗糙,无法满足基本农田划定的定量、定质和定位的要求,也无法保证基本农田划定的实时性和现势性。因此部分地区出现了基本农田范围界限不明,保护区块划定不清楚,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实地基本农田面积与现状图上面积以及登记造册表中面积3者不一致的情况,这一现象亟需改善。
  2.3 基本农田划定与经济建设不协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部分地区为了保障发展,将一些地区内部的基本农田部分或全部调出,违背了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宗旨,究其原因在于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基本农田划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没有考虑基本农田划定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性,盲目的划定基本农田,结果导致基本农田布局不断调整,稳定性极差。
  2.4 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被弱化
  基本农田划定首要考虑其生产功能,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生态景观价值功能。部分地区为了自身的发展,将其城镇周边基本农田全部调出。城镇失去了基本农田,也就失去了城镇重要的“绿心”和“绿带”,失去了生态保障。没有了基本农田,城镇发展也就失去了束缚,直接导致盲目无序扩张,形成“马路效应”。
  3 基本农田划定的有效措施
  3.1 建立基本农田划定标准
  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为基础,各个地区根据自身耕地质量现状,确定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从划定要求上看,基本农田必须符合自然质量高、生产条件好的基本要求,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光照温度、水利设施、交通区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条件;从质量上看,基本农田应突出地力肥力、抗旱排涝能力、稳产高产能力;从管制要求上看,虽然省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80%,但是市、县级可改变传统基本农田指标的平均分解方式,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前提下,加大对基本农田质量优良地区重点保护的力度,提高综合条件优良的重点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对于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但是实现基本农田数量高、质量好这一宗目标的宗旨不能改变。
  3.2 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基础,开展基本农田划定
  农用地分等成果中的自然质量等的评价原理是作物生产力原理,既对影响农用地质量高低的水文、气候、土壤、地貌等自然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得出在一定自然条件下土地生产力的高低。自然质量等的影响因素是不易改变的,因此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的高低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综合考虑自然质量等别因素和农用地的区位因素进行基本农田范围和面积的确定是科学合理的。具体做法是:预测某地区一定时期人口高峰年的人口数和人均粮食消费水平,进而估算该地区粮食需求总量;根据有关规程中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当地最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然后按从高向低的顺序累加耕地面积,使累加结果为当地基本农田数量的105%~110%;最后在自然质量等别图上初步划出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规划,结合变更调查数据将建设占用和未来将建设占用地的耕地调出初步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最终确定基本农田的范围和面积。   3.3 创新基本农田划定方法,增强基本农田弹性及生态功能
  由省级政府统一操作,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划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图斑,集中作为基本农田补划区,并制定基本农田补划区利用的时序和空间规划,有效增强基本农田的弹性。规划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只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情况的均在基本农田补划区进行补划,保障规划实施期间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对于能起到隔离城市组团、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均可作为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充分利用基本农田不得随便占用的优势,将这些农用地保护起来,从而起到隔离城市组团,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减轻城市热岛效应的作用,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服务功能,形成田园景观与城市景观相映成趣、和谐共存的“田园城市” [4]。
  3.4 以先进技术手段为保障,建立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
  以GIS技术为平台,在综合运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实地核实块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这样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可以避免“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和 “占优补劣”现象。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技术层面来看.它涉及规划、建库、使用、维护、更新等诸多环节。在落实好基本农田布局的基础上,将基本农田数据建库并录入属性信息,具体属性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和质量等级、四至、承包人、保护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将属性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土地调查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完整便于查询和维护的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系统,实现了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做到了数据的“无缝衔接”,最终达到“以图管地”的目的。要不断加强对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建立和健全基本农田数据库的信息更新机制。具体方法是充分发挥基层国土单位的能动性,对发生变化区域逐地块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对,并将变化数据审核后录入基本农田数据库,保证基本农田数据的现势性。
  参考文献
  [1]陈百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态势与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4,25(5):1-4.
  [2]林韵芝.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与划定[J].农业经济与科技,2012,23(5):197-198.
  [3]董涛等.大都市边缘区基本农田功能特点及划定方法[J].中国土地科学.2010(12):32-37.
  [4]张凤荣.基本农田保护新思维[J].中国土地,2009(7):20-22.
  [5]尤明英.基于土地评价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法研究[D].沈阳农业大学,2011.
  [6]刘敬贤.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中的应用研究[D].广东工业大学,2011.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五)
分析GIS技术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中,以往的农田管理方法面对现今高速发展的趋势有点力不从心,更智能,更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成为了未来的趋势。而GIS技术的应用就可以更好地协助管理基本农田中多方面。令到传统农业靠天改变为信息化管理减少气候的影响,做到更加稳定、更加节能、更少人为错误的影响。

  关键词:GIS 农田信息化管理 农田信息化维护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为此,国家还实行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产量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为了保障永久性基本农田提高产量和不被侵占,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应用就有了极大的作用,信息化处理数据,可以更有效率地管理永久性基本农田。其中GIS技术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GIS技术,全名叫地理信息技术,它是在电脑硬、软件系统的支持下,对地理数据以及系统管理人员组织而成的对任一形式的地理信息进行高效获取、存储、更新、操作、分析及显示的集成的系统。它可以把农田的一切地理数据录入计算机,通过软件分析,把地图的视觉效果和一般数据操作集成在一起,可以更简单直接有效地看到地理信息。
  1 运用GIS系统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上划定上的应用分析
  1.1 现存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还有许多基层还是用文字报告、报表和手工编制的方式表达基本农田的保护分布图,用这种方法管理基本农田,既不能实现相关的成果,在快速检索查询也极不方便,又不能对相关成果及时更新最新动态和动态的监测。同时也会容易出现遗漏、差错等问题,与图上数据、面积和统计数字不相符。
  1.2 信息化管理作用
  信息化管理永久性基本农田,包括GIS技术,以基本农田为对象,大量检测土地以及大气数据,对各类农田数据进行搜集、存储、加工、使用和维护,通过信息化技术的使用,令原本需要人工处理的改变成为计算机科学管理,不但节省人力物力,更重要是杜绝了人为的出错,安全可靠,令资料管理达到了全新的水平。为基本农田建立复杂的信息功能系统模型,可以实现各种功能应用,利用计算机运算和GIS系统综合使用,可以在管理信息的基础上,实现模型辅助决策功能。同时也可以提升管理工作的标准性、客观性、公正性。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人为在管理过程中的主观错误和片面性错误。促进和丰富了土地的科学发展,把传统的管理方式与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方式相互结合,既丰富了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模型,又可以加速GIS的发展,同时避免了人为错误,更好地科学使用土地。做好信息化管理用户界面,是对系统流程的最终体验,是系同直接面对用户的窗口,对用户来说,界面就等于系统,用户界面是否优化得当、是否让人容易上手、是否容易管理系统,直接影响着用户对系统使用程度,间接影响着基本农田的科学化管理程度,所以一个方便使用,容易上手,简介人性化的用户界面也十分重要。
  1.3 GIS对农田的保护
  信息化土地管理主要对土地调查、土地利用产生重大作用。在GIS的监测之下,对农田的地理信息一览无遗,可以很清楚明白地看出农田的一切自然状况,如果永久性基本农田受到侵占或荒废,甚至土地上、天空中有一切异常,只要在管理的区域内有任何变化,也可以在GIS系统下很容易监测出来,方便及时处理。在信息化管理下,减少气候变化、气温变化的影响,做到能更加平稳的粮食出产,就可以更加科学地发展和保护基本农田,提高农田的效应。
  2 运用GIS技术给基本农田带来帮助
  2.1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困境
  最近几十年,我国频繁发生了严重的水旱灾害,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这暴露出我国的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尤其是农业,作为第一产业,特别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冲击,所以国家带头为农业建造了许多农田水利工程。农田的水利主要以灌溉排水系统为主,调节农田地区的水情,缓解旱涝,防治盐碱化等作用,又可以促进农业稳产、提高收成。但由于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是公共设施,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同时有多部门维护和管理,水利的管理和维护相对落后,令很多新建的农田水利得不到有效的使用,很多时候得不到没有及时维护,大大缩短了设施的寿命,令农田得不到正常的保证。而且农田水利设施分别范围广,许多的设施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区,数量还非常庞大,为日常管理、维护都带来很大的麻烦。
  2.2 GIS技术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
  通过信息录入,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GIS技术,可以分析总路径的长度和要花费的时间、各个水利设施的检查时间等资料。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可以汇总数字信息,进一步扩大GIS覆盖范围,更方便、快捷管理好信息系统。伴随着全球气温变暖和气候变化异常,农田将会越来越依赖水利设施,做好信息化现代化灌溉和排水管理,应该充分发挥农田水利的利用、更高效利用水资源,其中节水设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喷灌和滴管有机结合,做到水资源最优化利用,实现农田信息自动化采集,利用GIS技术,对农田周边环境信息和水利设施的科学使用,做到最优化水资源管理。还可以完善快速检测水利设施故障和定位、快走指导检测等功能,为农田的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3 结语
  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作为一种可以对自然界进行空间地理数据综合分析处理的科学管理一种高新技术手段。它可以通过数据归纳、处理把基本农田信息技术系统建立。跟随计算机技术不断进步和GIS技术日渐大众化,构建成熟的农田信息管理系统是一种趋势。同时针对数量庞大、分布区域广泛的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水利系统,利用GIS技术可以进一步管理水利设施的应用,能以最快速度对设备进行维护,以及对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令GIS技术成为提高粮食产量而又绿色环保的双赢做法的有力保障和强大后盾。
  参考文献:
  [1]陈百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态势与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4,25(5):1-4.
  [2]李 赓,吴次芳,曹顺爱.划定基本农田指标体系的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6,(8):46-48
  [3]唐 健.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J].中国土地,2004(7):24-28.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六)
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当今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比较敏感的话题,同时它也是相关法律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小产权房”的法律特性、“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小产权房”带来的社会影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等几方面浅析“小产权房”问题,以期对有效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物权法;土地管理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是相对商品房而言的“无产权房”。商品房是指:具有国家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虽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有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而且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比如说房改房、集资房也是商品房。商品房依据《物权法》,可以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物权。“小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设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的建设分三种:第一种: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能够购买;第二种: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虽然其建设土地是合法审批的,但建设成居住房屋则是违法的,主要表现为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谋取利益,将用于乡镇企业和工业等建设用地私自建设成公寓性质出售或出租谋利;第三种:擅自占用农用土地、非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这种类型的“小产权房”,不但土地使用违法,建设施工也违法,是严重的违章建筑。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特性
  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有“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通过以上对“小产权房”的概念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三种“小产权房”依据法律特性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的农村农民自住房。依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农民自住房不得对外销售,销售该类的房产行为属于违法,城镇居民购买此类房产属于无效的法律民事行为;另一类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土地建设权,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出售这种房产更是违法,如果购买该类“小产权房”,种种风险难以预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如果农民将建设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这种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按照《土地管理法》“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局限性的,也只能转让给本集体内部的其他成员,或是在其集体成员内部进行置换。
  二、“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二元制土地所有制下收益分配不平衡是问题的根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依据《宪法》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具有平等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只有国家所有的土地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要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首先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补偿征收后,将原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后,才能合法出让给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
  我国土地二元制下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往往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说到底就是一个行政强制的过程。《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中体现不出地块的区位差异效益,土地补偿难以维持农民即有的生活水准,往往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有的地方政府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甚至被称为当地政府的“第二财政”。这种补偿失衡问题难以为农民所接受,引发了很多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社会矛盾产生。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农民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出让自身赖以生存的土地。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获取利益,来进行他们自己认为是“维权”的活动。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土地,在土地转让中与开发商勾结,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从中牟取暴利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高房价与需求的矛盾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动力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城市人口快速增加,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迫切需求。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和一些新市民渴望购买住房;住房条件差的居民想改善住房条件,需要购买面积更大的房子;部分投资者把房产作为投资的项目。这些购房需求推动着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同时,由于房价飞速上涨,并有不断攀升的势头,虽然国家出台各种政策及措施以此稳定房价,往往事与愿违。而由于“小产权房”不存在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经费,与周边商品房价格相比优势明显,价格相对低廉。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他们下意识地看到,如果现在不买,以后很难买得起。当他们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就成了实现购房梦想的最好的选择。   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群中,除了极少数是为了投机炒房,多数是外来打工、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等城市中低收入者,绝大多数的购买者都是为了自己居住。虽然“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了如指掌,但是超低的房价还是让他们敢于冒险购买。根据问卷调查,购买“小产权房”有95%的购买者是供自己居住,只有不到4%的购买者是作为为投资,另有不足1%的购买者购买了数套“小产权房”,在自己住的同时兼有投资。他们认为:“小产权房”办不下国有产权只是以后不能用于上市交易并不影响自住。另一方面,很多人冒着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心态是法不责众。由于“小产权房”开发规模不断增大,销售数量也是屡屡增加,购买者并不担心将来产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三)政府监管不力为“小产权房”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小产权房”的买卖作为一种不合法的市场行为,能够从局部地区、从个别城市,不断发展壮大扩展到全国,这恐怕应该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是一种管理上的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
  “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涉及到土地利用、房屋建设与销售、农地占用等问题,处在政府各管理部门的交叉点上,对其管理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等。从表面上看有很多部门管理,实际上谁都没有真正的进行管理,各个部门往往各行其是,无动于衷、任其发展。
  “小产权房”多集中在市郊,就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从开工建设到出售交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有关部门不可能发现不了,如果能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不会导致现在的局面。在“小产权房”产生的初期,开发商还不敢公开销售,主要是通过与村民签订协议,以村民的名义购买,过户在村委会偷偷的进行;目前,开发商不再遮遮掩掩,“小产权房”已经完全公开化的销售,不再虚假承诺将来可以办理“大产权”证,明确告知是“小产权房”,开发商敢于大张旗鼓地销售“小产权房”,这与政府部门查处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违规审批“小产权房”的建设,甚至一些乡镇政府公开发放房产证,这些放任行为更加促进“小产权房”的大量产生。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一)“小产权房”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小产权房”虽然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居住需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小产权房”主观意图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进而损害国家权益,其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无法补办用地或建设手续。对于“小产权房”,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有明确的意见:对于违法建筑、有严重质量问题、侵占耕地、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小产权房”将清理,并追究开发商、村集体等相关人士的责任;并且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将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不难看出,这样的后果对国家,对集体,对农民,对开发商都是损失,不仅是对社会财富巨大浪费,并且很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二)“小产权房”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小产权房”存在着明显的产权缺陷,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地讲,“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国家和政府如果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还社会于公道,很容易形成不良影响,造成社会对“小产权房”无人管的错误认识,这将必然损害到政府和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
  (三)“小产权房”的涌现影响社会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院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这样一来,如果在购房前后产生纠纷,购房人权益很难得到维护。根据目前已审结的“小产权房”纠纷案件来看,由于购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不被法律所认可,也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根本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即使出售方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也将无法得到满足。在房屋居住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等问题,出售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对于制止违信行为无丝毫实质意义。
  (四)“小产权房”导致了多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短期来看,农民得到了一些现实利益,但是他们却永久性地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失去了对今后生产生活的最基本保障。从长久来看,农民的权益是受到了本质的永久的损害。另外,在具体土地转让实践中,往往是少数村集体干部利用权力,私自将集体土地转让,村干部和开发商捞到了绝大部分利益,属于弱势群体村民,其自身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其次,公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来讲,我国的土地权益,是属于国家,是属于整个社会的。“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脱离了国家权力的监管,也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关的税收等公共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整个社会公共的利益;与此同时,由于开发“小产权房”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所以基层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千方百计的拿出更多的生产用地建设更多的“小产权房”,大量的住宅必然要配备更多的配套设施建设,占用更多的农村生产用地。因此,“小产权房”的开发将不可避免的引起耕地的大量流失,危及公共粮食安全,最终危害国家利益,危害全社会的公共权益。
  四、购买“小产权房”及置换转让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因此,购买这种房屋有诸多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小产权房”在使用性质和普通商品房相同,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所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时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北京市通州区宋庄画家李玉兰“小产权房”纠纷案,是最典型的案子之一。1994年全国各地的画家入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逐渐形成全国最大的画家聚集地。大部分画家在宋庄购买了当地农民的房子,由于房价飞涨等多方面原因,陆续发生多起卖房农民因对卖房行为反悔起诉画家的案件。2007年7月,画家李玉兰第一个接到了一审败诉判决书,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搬出房屋。李玉兰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农民反悔行为,李玉兰只能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第二,政策风险。如果购买的是正在建设的“小产权房”,购房人只有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后,才能签订购房合同,当然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在签完合同,还没有交房之前,如遇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小产权房”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是购房者就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房屋,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开发商以“小产权房”停建被强迫拆除为理由拒绝赔款,购房者损失更是惨重。另外,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承认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者只能得到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差距是相当大的。
  第三,监管缺位风险。目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银行对“小产权房”的开发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得不到贷款。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一旦开发商的资金环节出现断裂问题,在建的工程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对购房者而言,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资金的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第四,其它风险:“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相比,在户籍迁移,抵押贷款方面都无法实现,如果涉及到相邻权侵害,也很难获得法律保障援助。由于所购“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房屋的保值和升值空间不大。如果遇到房价上涨,从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出卖人以合同无效毁约,法院必将会支持其合同无效诉求,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退还其购房款,很难支持购房人对损失的赔偿主张。
  五、“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治理源头,解决城乡土地二元化体制
  “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是我国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制度,其市场的日益壮大正是二元结构矛盾性的体现。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不断提高,现有的国有土地无法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限制禁止农村集体土地直接用于建设用地,但是别无选择,现实情况要求只能通过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开发建设。针对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不断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以及“小产权房”不断发展蔓延的客观现实,国家应该着眼于城乡统筹发展,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具体的合理的程序,从根本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的流转制度。从问题根源着手,彻底解决我国土地城乡二元化体制给城乡发展带来的诸多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完善市场化模式下的集体土地流转体制,改变目前多部门、多种管理模式下的土地供应方式,用市场经济配置的原则和方式,对各种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给予合理的评估,从源头上彻底清除“小产权房”存在的利润空间。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从本质入手,客观审视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弊端,确认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让他们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真正拥有者。在遵循城乡建设一体化的前提下,建立公开规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市,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让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彻底打破因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导致的“同地不同价”不平等现象。
  (二)完善配套法规,依法治理整顿“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产生根源在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继而滋生引发了诸多与“小产权房”问题有关的社会问题;因此,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要建立、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小产权房”问题,相关立法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制定出一些具有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打击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部门要重罚占用农村基本农田建设“小产权房”的开发商,积极采取有力的措施遏制“小产权房”的违法再建行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要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对市场监管的责任,完善地方政府市场管理体制,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和标准。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对乡镇的区域建设做好科学用地规划,将村镇合法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把对乡(镇)、村级的管理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健全乡(镇)、村级的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县、乡(镇)行政人员的监督力度。对于已经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实行问责制,确立违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追究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与违纪责任。
  (三)分类处理,掌握治理“小产权房”的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房”现象几乎出现在每个城市,房产数量大,在建面积相当可观。“小产权房”问题不仅是房地产市场中的问题,其事关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的安定团结,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用一刀切的办法解决,应当采取分类处置的方法,实行先清理、再治理的方式,而不是盲目地“一刀切”。
  第一,严格禁止开发新建“小产权房”。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多数城市由少到多迅速蔓延,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是直接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针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上仍有许多小产权项目正在进行建设和交易。目前必须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开工建设,确保现行法律的有效落实。如果一边解决现存“小产权房”问题,一边又出现新的“小产权房”在建,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在全国各地无论何处,如果出现新建的违法“小产权房”,当地各级政府必须痛下决心,对新开工建设的“小产权房”坚决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出现。对于村委会为本村居民建设房屋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县、乡(镇)、村各级政府审批之后才能够兴建。同时,严格禁止村民私自将宅基地卖给非本集体成员,导致变相使用和变相开发。只有各级政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治理“小产权房”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坚决拆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77条、83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66条和68条均规定了“限期拆除”强制措施。依据该法律应该全面启动执法机制,对发生违法建设,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建筑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应当坚决强行拆除,让违法者承担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违法用地的行为,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对于违法建设,应当“限期拆除”,这是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应有的法律制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规定了“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罚方式。依据该法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和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应予以没收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处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方式。依据该法条,针对“擅自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形,应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第三,对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确认发证。对于已经开发而未建的“小产权房”雏形,房屋质量达到居住安全要求的,并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城镇规划的,可以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继续进行房屋建设,建成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使用,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对于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但依其地理位置、房屋构造基本符合规定的,此种情形可以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继续进行房屋建设,建成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使用,建成的房屋性质为合法房屋,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对于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房屋质量达到居住安全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可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确认该类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但需要购房者属于中低收入阶层。房主不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的,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价格转让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买者。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但依其地理位置、房屋构造基本符合规定的,由国家对这片土地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确认该类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属证书。但需要购房者属于中低收入阶层。房主不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的,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价格转让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买者。
  (四)提供保障,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速,逐步减少农业和农村人口,使其逐渐地向城镇转移,是我国城市发展的方向。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农民工,毕业进城的大学生,经过他们的艰苦奋斗,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后,他们有着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希望在城市生存下来。我国现行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对他们帮助不力,不断攀升的房价就成了他们在城市生存的最大障碍,他们只能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由此不难看出,“小产权房”的出现,凸显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各个购房阶层的需求还存在很大的缺口。因此,必须将这一群体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当中,治标更要治本,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制度。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发挥各自功能,分层保障,形成阶梯消费体系,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让买不起房子的新市民也有房子住。总起来说就是: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要站在深化改革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高度上。
  改革现行住房保障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从政策层面入手,明确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确保真正的低收入者有获得保障房机会;第二、推进保障房制度建设,阳光操作保障性住房分配,防止腐败在保障房分配中滋生;第三,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力度,对出租保障性住房非法谋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责令退还非法收入,取消其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第四,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对因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市民,应及时收回保障房,以保证国家政府此项政策的公平公正。第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改变目前大部分城市保障房僧多粥少的尴尬局面。
  总而言之,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应该在健全法律,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有序解决。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统筹兼顾,才会有效地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晓蕊.2010年,北京楼市一波三折[N].新京报,2010-12-17(5).
  [2]王云利.浅析小产权房法律问题[J].法律经纬,2009.1(上).
  [3]赵海萍.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立法探讨[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10(2).
  [4]乔新生.“小产权房”拷问土地集体所有制度[J].西部论丛,2007,(8).

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做法

http://m.zhuodaoren.com/shenghuo355514/

推荐访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政策

热点事件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如何实现角色转变,成为合格银行行员 下一篇:其他应付款过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