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能力

2016-08-24 电脑网络 阅读:

反恐能力(一)
加强武警部队反恐能力建设的思考

加强武警部队反恐能力建设的思考

摘要:武警部队是国家反恐的重要力量。武警部队已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反恐力量体系,反恐怖装备建设初具规模,反恐作战能力不断提高。针对恐怖活动的新形势、新情况,在当前,仍然应当加强武警部队反恐能力建设。

关键词:武警部队;反恐能力;信息化建设;智能训练;实战训练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174-02

武警部队已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反恐力量体系,反恐怖装备建设初具规模,反恐作战能力不断提高。国新办《2008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表示,武警部队是国家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突击力量,也是国家反恐的重要力量。武警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武警部队“六种力量”建设意见》也要求部队全面加强执勤、处突维稳、反恐突击、抢险救援、应急保障、空中机动“六种力量”建设。在当前,加强武警部队反恐能力建设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加强。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提升武警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支撑,也是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信息化武警是总部党委适应武警部队建设规律作出的科学决策,是实现武警部队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要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机制,尤其是在

反恐能力(二)
中国反恐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恐怖主义活动日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局势,中国政府坚持打击一切恐怖主义的立场,加强自身反恐能力,重视国际与地区合作,努力确保本国的安全与稳定,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较为系统的反恐政策。正如原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所指出的,中国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叫。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包括:(1)“东突”和“藏独”分子的恐怖暴力活动直接影响中国西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全;(2)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受到恐怖主义威胁,海外的中国公民和财产遭受恐怖袭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中国的能源运输安全构成潜在威胁;(3)恐怖主义在中亚、南亚和东南亚等地区频繁活动,并出现向中国境内渗透的趋势。具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特征的“东突”势力是中国当前面临的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东突”分子以实现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为目的,试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长期在中国境内、主要是新疆地区从事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恐怖暴力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2001年,他们制造了至少200余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同时,他们还在国外制造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的恐怖暴力事件。调查表明,作为国际恐怖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东突”与“基地”组织在武器、物资、培训等方面关系密切。“东突”分子在“基地”组织受训后,除针对中国进行恐怖暴力活动外,或是加入阿富汗塔利班武装,或是参与俄罗斯车臣恐怖主义活动,或是参加在中亚的恐怖主义活动,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相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危害到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此外,近年来“藏独”分子的分裂活动也呈现出恐怖暴力倾向,达赖集团中的激进组织,如“藏青会”和“藏妇会”等极力主张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可以说,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为影响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稳定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对外输出技术与投资增加,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近年来海外中国公民、机构遭受恐怖袭击的事件不断发生。其中有些是明确针对中国公民的,有些则是所在国的种族或宗教冲突间接危及到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安全。此外,受“9·11”事件以及全球恐怖主义事件泛滥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安全尤其是能源通道安全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潜在威胁。作为中国能源运输“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被认为是极易受到恐怖主义攻击的高风险地带,海峡通行一旦受阻,将对中国的能源安全乃至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从外部环境来看,中亚、南亚和东南亚都是恐怖事件频发的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一些组织己经逐步进入中国境内,如宗教极端组织“伊扎布特”。从90年代末开始向中国新疆地区渗透,这些对中国的安全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中国反恐怖主义策略的思考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现象,恐怖组织之间的联系常常是跨国界、跨地区的,袭击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恐怖活动还往往与洗钱、贩卖人口、走私武器、制贩毒品等跨国犯罪密切联系,从而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正是由恐怖主义的特性和自身面临恐怖主义现状所决定,中国十分重视反恐,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中国安全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反恐的过程中,一方面加强自身反恐能力,另一方面依靠国际合作,以此为前提,中国逐步形成了既符合本国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恐政策。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各国都主张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在如何定义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主义的根源等问题上,各国的立场和态度差别很大。因此,明确上述问题,确立本国反恐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促进国际合作、采取正确有效的反恐措施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本国反恐立场和原则的声明,签署了文件、条约等,积极参与到国际反恐的共同行动中。【反恐能力】

1、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及根源。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是确定打击恐怖主义目标和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在2001年6月中国与中亚国家及俄罗斯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明确指出,恐怖主义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定,为维护签署公约各国的安全与稳定、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法律基础。关于恐怖主义的根源,中国政府在多种场合明确指出,恐怖主义不仅仅是宗教冲突的产物,贫富冲突、地区冲突、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社会及经济因素都是恐怖主义产生的重要根源,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只有根本解决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推动世界各种文明的共同发展,促进全人类的共同进步,推动社会公平与公正,才是彻底铲除国际恐怖主义滋生和蔓延土壤的治本之策。

2、中国政府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政策。中国政府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作为制定反恐政策、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指导原则,其在反恐问题上的政策主张主要包括:

(l)谴责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国政府一贯认为恐怖主义危害无辜人民的生命、尊严和安全,从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出发,无论恐怖主义以何种方式出现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坚决打击。

(2)注重联合国的领导,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中国政府主张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导作用,一切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24〕。中国强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的背景下,面对现代恐怖主义、毒品威胁及其他跨国犯罪的挑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因此,世界各国应在本地区和全世界范围内就解决上述全球性问题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做出自己的实际贡献,而不是崇尚单边主义。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特别是在反恐情报信息交流、截断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引渡和遣送恐怖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加强合作,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3)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恐怖主义的根源十分复杂,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抑制着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南北差距在拉大,数码鸿沟在加深,红利分配更加不公,不少发展中国家正被边缘化。因此,2003年10月,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曼谷会议时指出,冲突和动荡是恐怖主义滋生的温床,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铲除恐怖主义,应该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个方面同时展开。国际社会在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要注重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以更大的紧迫感重视发展问题,致力于消除贫穷和发展不均衡,从根本上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而单纯依靠军事打击,并不是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美国等西方大国大搞反恐军事化,动辄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中国的这一原则立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反恐行动要证据确凿,目标明确,不能搞扩大化,避免采取双重标准。中国认为,打击恐怖主义是和平与暴力的较量,不是民族、宗教或文明的冲突,反对个别国家借反恐的名义向其他国家施加压力,强调恐怖主义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不能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或宗教相联系〔川;应确保在全球、地区及国家等各个层次上同恐怖主义威胁做有效斗争,这种斗争应不带偏见,不采取双重标准,不能借反恐推行霸权主义〔阁。中国主张,应该承认世界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尊重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发展模式,使反恐成为不同文明相互交流和借鉴的新契机、对话与融合的新起点、共同进步和繁荣的新动力。

3、中国政府的主要反恐措施。打击恐怖主义既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对内政策,也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反恐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一方面加强国内的反恐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多边和双边的反恐合作,从而使“东突”势力的恐怖活动受到了遏制。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国际性,中国的反恐任务将是长期的。

(l)加强国内的反恐能力。其一,在立法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在立法领域重视恐怖主义问题,但是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才第一次对恐怖犯罪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法的第8条指出:“组织、策划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行为是国家安全法规定

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在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单列“恐怖主义犯罪”,也未采用“恐怖主义”的称谓,而是采用“恐怖活动”的称谓,将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分列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爆炸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法条中。2001年,高法、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反恐能力】

(三)》,集中对恐怖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补充,根据恐怖主义活动发展的新特点,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内容,通过量刑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打击力度〔301,从而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正是依据上述法律、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就反恐问题通过的系列决议,2003年12月,中国公安部公布了首批认定的四个“东突”恐怖组织和n名恐怖分子名单。其中四个恐怖组织包括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并认定艾山·买合苏木、买买提明·艾孜来提、多里坤·艾沙、阿不都吉力力·卡拉卡西、阿不都卡德尔·亚甫泉、阿不都米吉提·买买提克里木等n人为东突恐怖分子。应该说,这是中国将反恐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但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反恐怖法,现有的反恐怖法律,都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和国际条约中。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少国家除在刑法中涉及反恐怖问题外,还专门出台了《反恐怖法》、《打击极端主义法》、《反洗钱法》,以及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法》等。因此,在今后的反恐工作中,加强反恐的立法工作,将是中国做好反恐斗争的重要内容。其二,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政府不断建立健全反恐怖机制,以提高国内的反恐能力。“9·11”事件后,中国在中央一级建立了反恐怖协调机制,公安部于2004年成立了反恐怖局,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推动反恐怖工作,并在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此外,1982年,在国际恐怖活动猖撅、国内外劫机事件频繁的形势下,中国组建了“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而目前中国国内的反恐任务,主要是由武装警察部队承担。2002年的《中国国防白皮书》明确指出,打击恐怖主义是中国国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和平时期,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反恐怖任务,其中反恐怖主要包括反袭击、反劫持和反爆炸。在建立与完善反恐怖工作协调机制的同时,中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恐怖活动的措施:在近几年的国防预算中,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增加预算支出;强化对爆炸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严防恐怖分子非法出入境;加强机场、码头和国家基础设施的保卫,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通过优化反恐装备、进行反恐防暴演练等提高反恐能力,制定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等。

(2)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恐怖主义活动往往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加强国际合

作是有效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的必要手段。正如2002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所提出的,“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恶化、毒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恐怖主义已对国际和地区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因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依托地区、次地区和国家机构的全球体系,来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32〕。第一,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反恐合作,支持联合国在反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国际反恐合作中,中国始终强调打击恐怖主义需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主导作用。“9·11”事件前中国就己参加了绝大多数国际反恐公约,“9·11”事件后,中国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认真执行有关决议,并参加了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工作。2003年1月,中国还在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提出深化国际反恐合作四项主张。到2005年底,中国己加入了12项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中的10项,签署了1项。第二,加强地区和双边反恐合作。中国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不断加强与中亚、南亚、东盟、欧盟等相关国家和地区性组织的反恐合作,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的反恐交流与合作,在历次会

议上表明中国的反恐立场,强调地区合作的重要性,与各方就反恐的具体合作内容达成共识,其中包括加强情报交流,促进在反恐立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采取适当金融措施、防止恐怖主义的资金流动,通过培训、教育和举办研讨会和会议,加强各国反恐能力建设等。上海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与俄罗斯、中亚国家在反恐合作方面较为成功的典范。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缔结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3年5月,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国防部长在莫斯科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关于举行“联合一2003”反恐演习的备忘录》;同年8月,中、哈、吉、俄、塔五国军队在哈萨克斯坦乌恰拉尔市和中国新疆伊宁市附近地区,成功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首次多边联合反恐演习;2004年6月,该组织的地区反恐中心正式在乌兹别克斯坦启动。在双边合作领域,中国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分别进行反恐磋商,开展反恐情报交换,加强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等金融领域合作等。同时还与一些国家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如2002年10月,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4年8月,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军队在中巴边境地区举行代号为“友谊一2004”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应该说,开展国际反恐合作是中国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宣布“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一部分后,2002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中国、美国、阿富汗和吉尔吉斯斯坦的共同要求,正式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恐怖组织名单,这给中国维护新疆地区的稳定提供了契机,为中国打击“三股势力”,特别是为打击东突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支持。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内,中国与其他成员国按照签订的各项协议,已经在情报交流等领域进入了实质性的合作,并为组织成员国所需的反恐要求给予了实质性的支持。同样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反恐努力也为国际反恐行动做出了贡献。亚太经合组织上海会议后,根据中美峰会达成的共识,两国军方展开情报交流,中国为进入阿富汗的美军提供人道援助,而必要时,中国的特种部队也将对流窜于中阿边境的塔利班及“疆独”恐怖分子实施打击。2002年6月,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对中国在反恐作战及平息印巴冲突中所起的建设性作用表示了感谢。此外,中国还鼓励巴基斯坦协助美国铲除塔利班,中国与巴基斯坦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多次高层互访。通过反恐合作演习,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维护这一地区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机制,并加强了各成员国在军事领域的互信与合作,提高了联合反恐作战指挥协调等能力。

反恐能力(三)
对派出所民警提高防恐反恐意识和处置能力的探析

对派出所民警提高防恐反恐意识和处置能力的探析【反恐能力】

【反恐能力】

添加人员:惠民县网上公安局 添加时间:[2014-06-04]

今年上半年以来接连发生在我国的昆明火车站、广州火车站、尤其是新疆多地的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充分说明恐怖袭击离我们并不遥远。防恐反恐工作已经不再是专业部门的事情,派出所已被推到反恐一线。培养基层派出所民警的防恐反恐意识和能力,亟待摆上议事日程。笔者试对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反恐能力】

一、恐怖袭击事件的形式及特点呈现的新变化

一是目标上。从针对特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发展到现在的针对不特定的普通群众。

二是是时间上。从过去较多采用的夜间偷袭,发展到现在的大白天公开杀戮。

三是空间上。从过去的政府机关,发展到现在的人员密集、安检安保程度比较高的地区。

【反恐能力】

二、防恐反恐与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的关系

(一)与110接警处警工作的关系密切。110日常的接警处警工作,除了各类有着明显对象的民事纠纷以外,维护社会治安是主要任务。日常的接警处警工作,形式多样,内容繁杂,其中包含的极有可能就是一起随时发生的恐怖威胁、恐怖袭击案件或事件。

(二)与日常值班备勤工作的关系密切。值班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处置各类突发案件或事件。一旦发生恐怖袭击案件或事件,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快速反应、到场应对、临场处置的必须是派出所的值班备勤民警。

(三)与日常巡逻防范工作的关系密切。日常的巡逻防范则是值班备勤中的一种主动出击的特殊形式,随时就有可能遭遇各种类型的恐怖威胁或恐怖袭击。一旦遭遇,则必然要求快速处置。

(四)与日常社区管理工作的关系密切。对公民进行防范恐怖袭击宣传,获取有关涉恐方面的情报信息,摸排有关涉恐方面的人员等等,则多是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日常社区警务工作的内容。同时,社区民警在社区工作中也是随时都有可能遭遇恐怖分子或接到事关恐怖的报警。一旦接报,社区民警则应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三、派出所民警应该具备的防恐反恐处置能力

派出所民警应该具备的防恐反恐能力的内容,除了会熟练使用武器、警械,以及相应的处警技

能以外,还需要了解掌握常见的恐怖袭击的简单手段、形式和特点;通过嫌疑人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辨认识别恐怖嫌疑人;通过车辆状态、停留地点、车内人员等方面的异常,发现可疑车辆;通过看、听、嗅等手段,初步判断爆炸物可能放置在公共场所的位置,识别一些可疑的爆炸物。最重要的还是要具备基本的处置能力。

(一)恐怖爆炸警情。一是排险抢救。遇有正在燃烧的现场,应首先明确火情类型,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当现场的群众和财物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首先解救受到火情、爆炸物威胁的群众。在此前提下,迅速组织群众将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对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易燃易爆物品更要迅速转移,妥善处置。当有人受伤或有生命危险时,要设法组织抢救。在灭火排险救人中,要尽可能减少对现场的变动,对变动部分要作好记录。二是追缉堵截。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实施纵火、爆炸的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的,要立即将其制服,抓获归案;对虽然已逃离现场,但有明确逃跑方向、路线和犯罪嫌疑人体貌长期特征等条件的,应迅速组织追缉。同时,立即通知犯罪嫌疑人逃跑沿线和交通必经之路设卡堵截,争取尽快抓获。三是保护现场。在灭火排险救人的同时,要尽快封锁案件现场,防止遭到人为破坏。对现场上发现的纸张、布条、稻草、棉花等引火物;爆炸时从炸点向周围的抛出物;对爆炸后散落在现场上的导火索、雷管、脚线、火柴、打火机、铝盒、铜盒、塑料、电池、绳索等残留物,要明确标示,妥善保护。对现场上的尸体,要观察并记录其位置、姿势,等待勘查。四是现场访问。处警人员在保护现场,灭火排险救人的同时,要开展初步现场访问工作。一要访问发现人和报告人。了解起火、爆炸发生的时间、所在位置、发生的过程,火焰、烟雾的颜色、浓度,听到的响声、闻到的气味等。二要访问事主。了解现场上有无引起起火爆炸的物资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有无人为破坏以外的其他因素和条件;起火、爆炸前后现场的变动情况,有哪些可疑人、可疑事,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或姓名(绰号)、住址。三要访问知情人和现场群众。了解谁最先进入现场,当时现场情况如何,还有谁参加了抢救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处警人员到达前现场是否发生了变动及变动情况,了解事主的为人表现、社会关系、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与他人结怨冲突矛盾的情况、群众对案件性质和作案人的看法和议论等。

(二)枪击警情。接到公交车上、大型商场、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发生枪击类的报警时,民警既要打击敌人,有效处置,又要保护好现场群众与自身的生命安全。一是选择密度质地不易被穿透的掩蔽物。如墙体、立柱、大树干,汽车前部发动机及轮胎等;但木门、玻璃门、垃圾桶、灌

木丛、花篮、柜台、场馆内座椅、汽车门和尾部等不能够挡住子弹,虽不能作为掩蔽体,但能够提供隐蔽作用,使恐怖分子在第一时间不能够发现你,为下一步逃生提供了时间。二是选择能够挡住自己身体的掩蔽物。有些物体质地密度大,但体积过小,不足以完全挡住自己身体,就起不到掩蔽目的。如路灯杆、小树干、消防栓等。三是选择形状易于隐藏身体,如立柱;不规则物体容易产生跳弹,掩蔽其后容易被跳弹伤及,如假山、观赏石等。

(三)化学恐怖袭击。一是接处警环节。必须做到“地点清、情况明”。要尽可能多的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故的原因,事故现场情况,掌握事故的表现形式、化学品的种类、品名、状态、理化性质。做好现场情况的分析预判,做好充分准备。二是现场处置。要迅速设置警戒,对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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