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

2016-08-19 电脑网络 阅读:

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一)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你的这个问题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相关内容我都贴给你。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概念

黄金租赁业务(借金还金业务)定义: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内,银行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黄金实物还给银行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项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对公司来讲,除做成产品销售,赚取价差外,公司看重得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低价位买金还金的可能。如借来时金价260元/克,还金时,金价才230元/克,公司通过这项业务可赚30元/克的差价。大家知道如果公司选择借钱买金是没这种机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这项租赁业务,对资金不是很充足,库存不够充盈,又急于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来讲,是比较受欢迎的一项业务。

二、 目前公司对此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现状和看法 公司和银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在性质上属于融货,鉴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对融货业务作出具体会计处理规定,所以对此业务的实务处理也五花八门,对于租、还金时的价格差额,以及承担的租赁黄金的手续费,有的作为“投资收益”,有的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也有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对应付的借金金额,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表,也有作“其他应付款”列示。有的企业认为租金业务其实就如同“经营性租赁”性质,所以平时发生租金业务时,根本

不在账表反映,而是在备忘簿中进行登记管理,待还金时再根据情况,直接结转为损益等等。正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也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会计师对此处理争论不定,各执己见。 下面我就对目前“租金”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几项现状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难找到应予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事项,因为它既不是“应付债券”、“应付票据”,也不应该是被确认为“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核算的内容。 我实在想不出来,租赁(融货)业务与交易性金融负债有什么联系?因此,列人“交易性金融负债”,我认为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定义的,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进而“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也就没有了基础。

(二)投资收益说 顾名思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

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的结果,一般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对应。而租金业务是一项融货业务,显然跟“投资”没有任何逻辑对应关系。因此,我认为“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投资收益”中核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三)经营性租赁说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所以有的观点认为,租金业务是经营性租赁。是经营性租赁所租资产不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仅作账外财产登记管理。 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通常指的是生产资料的租赁,比如是机器、设备、工具等,其支付的经营租赁费用与企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直接成本的周转没有直接的影响,它是通过直接制造费用月末分摊人产品制造成本中去的。而租赁黄金是原材料租赁,该原料的物流直接进入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环节。试想一下,如果企业没有期初库存,全部用租入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对租入的原材料,不在账表内反映,随着生产领用、销售完成、成本的结转,公司的库存金额余额很有可能会出现负数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我认为经营性租赁的核算方式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显然也走不通。

三、对“租金”业务会计处理的设想

(一)几个观点及说明

第一,从融金到还金,期间跨度较长,有的可长达一年。这期间金价是在不断地波动的,也就是讲还金的金额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负

债如果不按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显然负债的反映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理念。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为减轻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量,平时可不必进行调整。只是逢半年度、特别是跨年度的业务,至少在年度终了进行一次调整,以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 但是要按公允价值调整,话虽简单,分歧却最大。有的意见是按黄金交易所收盘价与当初租入时的初始价调整;也有的意见是按月末库存黄金账面单价与当时租入时的初始价进行调整。

第二,租金手续费通常规定是在还金时一次性支付的。因为租金合同一旦签订,手续费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负担,应按租金合约的期限,平均分摊计入各期财务费用。因为租金(融货)业务在性质上视同融资业务,计入财务费用比较合理和合规。有的意见是把它并入还金总价一并处理,在理论上过于牵强。如果这部分手续费在公司财务费用中占比较少,影响有限,则也可依据重要性原则,减少日常核算工作量,在还金量时一并处理。

第三,在没有还金时,无论是采用什么发出存货计价方式(个别认定、先进先出或者加权平均)结论是一样的:那就是领用结转和销售结转成本时均是结合租入时的成本处理的,但还金时按新价格归还,一定会存在差异。这个差异必须是到真正还金时才能计算平时转出的库存成本或结转的营业(销售)成本是低了还是高了。如果还金时单位成本大于库存成本结转出的单位成本,说明平时出库成本或结转的营业(销售)成本少了,那么可对少进的这部分差额调增“营业成本”和调减“库存材料”;反之,则调减“营业成本”和调增“库存材料”。

【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

第四,事实上把“租金”业务租入的黄金,企业只要把它作为正常的入库处理(入库成本按租约规定),并按企业平时一贯的存货发出成本计价方式核算,只是在还金时,把还金视作存货发出或成本结转就行了,月末再根据还金数量的发出成本与原相对应的租入成本计算出一个差异作出调整就可以了,并无什么复杂,也不会被什么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之类的新概念所忽悠了。

(二)科目设置及核算要求 根据以上观点和说明,对黄金租赁业务比较频繁的企业来说,建议增设一些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方便阐述,不考虑税负因素。 1.在“存货”下设置“租入标准金”二级会计科目。 2.在“其他应付款”下设置“应付标准金”二级会计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反映了公司租入标准金的初始数量和金额,与“存货——租入标准金”相对应。 3.租入标准金和应付标准黄金的初始计量均按交易单确认金额入账。 4.归还时,初始应付标准金单价和库存单价差额与还金数量之积,调整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和存货科目。 5.设置财务费用——其他——黄金租赁手续费。用于核算和归集支付给银行的租金手续费。 6.年度终了,对滚存的“租入标准金”和“应付标准金”账面余额,按期末黄金库存单价与租入初始单价之差与租金数量之积,调整其科目余额。

(三)黄金租赁基本业务会计处理示例 例,某公司2009年1月1日库存标准金为30千克,单价为260元/克,账面余额为780万

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二)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报告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报告

一、业务描述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向符合规定的采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的企业租赁出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企业到期归还等额同质黄金的业务。传统的黄金租赁业务,一般是指涉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制品的销售)取得银行的授信,企业租得黄金,或用于加工制品销售或立即抛售融到资金,但企业必须在远期合约上做好套期保值,到期归还同质等额黄金,否则要么大赚,要么大亏。现在我要介绍的黄金租赁业务是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租赁黄金,黄金的套保也由银行替企业完成,企业也不需支付套保的保证金,租赁费与套保费银行给出打包价。这样银票的收益率减去黄金租赁的综合费率,就是企业套取的利润空间。前阶段黄金租赁的打包价年化6%~6.3%,银票的贴现利率在7%~8%之间,套利空间可观。

二、业务特点

1、既不占用银行信贷额度,也不占用银行资金,企业也不进贷款卡。

2、租赁期限1年之内,任由企业选择,租赁合同到期时,企业可申请展期一次(足月票、不足月票、90天票等等都是同等价值)。租赁费用也可以到期支付。

3、租赁费率不受贷款利率限制,可以突破贷款利率下限。目前国际市场的费率一般在年化1%~2%左右,国内市场一般在3%~4.5%

左右。

4、目前国内除了中、农、工、建、交,已向所有符合央行准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

三、业务流程

四、盈利空间

票据的年化收益率减去黄金租赁打包费用(租赁费+套保费),就是盈利的毛利空间,近期黄金租赁的打包价年化6%~6.3%左右,招行报价年化5.5%~5.6%,广发报价年化5.9%【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

,票据市场贴现利率是

7%~8%左右,买断价更高些,盈利空间在年化100个BP以上。黄金租赁业务对银行来说是表外业务,银行的盈利空间也较大,市场贴现利率下跌了,银行黄金租赁的费率也有下降的空间。

五、操作方法

1、在有票据营业网点的地区注册贵金属经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就可以,法人、股东各地都不能以同一控制人或股东出现,经营范围里有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有些地区的银行对于低风险的业务,新成立的公司也可以做。

2、收购各地年贸易量在10亿以上的贵金属经营公司,发票的版本最好是百万版资格的企业,收购价一般在20万元左右,就可以立即作为黄金租赁业务的主体。

3、总部调拨专款5000万,购买白银或黄金实物,做好远期套保,防范下跌损失风险,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然后在所有旗下准备做黄金租赁业务的贸易公司,略加价销售,增加贸易流量,合法获取税票,每个公司年贸易量控制在100亿以内。

4、在市场上票据买断后,加盖自己掌控公司C与D的背书,C与D之间做个真实的贸易合同与发票,用D做黄金租赁的主体。真实全额的税赋成本约在万5左右。

六、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在现有银行渠道、价格、规则、条件下,先把业务顺畅运转起来。

第二阶段: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T+1的交易规则,导致了不能

做到当日出款。我们正在与银行探讨,能否取得一天的敞口信用授信,愿承担年化8%~10%的利息,就可以做到当日出款,其实对银行来说并没有风险,企业以票据质押租赁的黄金(或已抛售变成了现金)已经在TD账户上,大不了把网银交给银行保管便是,次日上午9:00以后,即可还上昨日借贷的款项,现已有两家银行觉得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能。

另外,也可以探索通过基金,券商的专项资金或寻找民间委托贷款资金,都可以去尝试。对于厌恶风险的稳健型投资方来说是一项非常好的投资项目,这种资金是不难寻找的。

第三阶段:套保流程里挖利润。目前国内黄金租赁的费率底线在3%,股份制银行3.5%也能谈妥,现打包价6%,套保费占了2.5%,黄金租赁费是可以先租后付租赁费的,现在企业以票据质押租赁黄金,当日就以现金形式付清了6%的打包租赁费,现在国际盘上交易的保证金5%就够了,所以银行用企业支付的6%的现金去做套保的保证金足足有余了,白赚了2.5%的利润,如果企业自有资金充足,自己去做套保,扣去占用资金成本,至少可增加200个BP的利润。或者也可以到市场上去找专业的私募基金团队、期货私募团队、外资银行、外资知名的交易商合作,套保打包交给他们去完成,成本也比现在银行做套保的套保费要低很多。

第四阶段:为金融机构牵线搭桥寻找低价的境内外黄金租赁渠道,以降低我们企业租赁黄金的成本。目前国际上黄金租赁的费率一般在1%~2%左右,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农行有直接黄金进出

口权,但其他商行没有进出口权,就得向大行拆借,如果我们民企介入牵线搭桥、灵活操作,就可以获取更低的黄金租赁价格。总之,黄金租赁业务做熟、做精、做透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七、预期收益

假如每个网点,用2、3个能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贸易平台,每天消化2个亿的票,每月做10次,一年做200多亿,平均能赚毛利100个BP,年利润可达1个亿,全国30多个网点的话,就可产生30多亿的效益,就算再打一半折扣,也算是可以了。

八、风险评估

1、是否能有效、安全掌控所有贸易平台的股权、资产隶属关系。

2、防范所有网点执行事务负责人的职业道德风险。

3、政策法规风险:不能让税务部门有关联交易与“走票”(为获取发票为目的的贸易)的嫌疑。

4、以票据质押做黄金租赁对银行来说是很受欢迎的低风险中间业务,从几个大城市的分行得到信息,2013年某些股份制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仅尝试性地做了几笔,但2014年会加大力度开展。有些银行还给部门下了50亿的保底任务,上不封顶。

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三)
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

黄金租赁法律性质和税务处理探析

刘天永律师(2015-07-09)【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客户从银行租赁黄金(或银行从客户租入黄金),到期归还与租入黄金相同重量和成色的黄金,并在租赁期间支付黄金租赁费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黄金租赁属于表外业务,受金融监管的限制程度较小;对于企业而言,这一业务特别适用于产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而且黄金租赁费与购买相同黄金所需资金的利息相比较低,所以能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因此黄金租赁业务在我国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黄金租赁的出租方和租入方通常都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会员或会员代理的客户,黄金租赁的实物交割需要通过上交所完成,并由上交所开具发票。与普通的租赁业务相比,黄金租赁的特殊性在于租入方拥有租入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租入方即可以在租入黄金后择期变现获得现金,也可以将黄金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

目前,税法对黄金租赁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黄金租赁业务的出租方多按照租赁处理,承租方或按照借款处理、或按照租赁处理。本文拟首先辨析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对黄金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开展分析。

一、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标的物

黄金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具有不同于普通租赁标的物的四项特征:1.黄金属于种类物,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并相互替代,而普通租赁的标的物属于不能为其他物所代替的特定物;2.黄金属于消耗物,会在使用中因耗用而改变形态(如加工成首饰),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普通租赁的标的物属于非消耗物;3.租入方拥有标的物的处分权,而普通租赁中标的物仍然归出租方所有,租入方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4.租入方到期返还的黄金不是出租方向其交割的原标的物,而是同一规格的、相同重量的实物黄金,因此黄金租赁合同中存在两项不同的标的物,一项是出租的标的物,一项是返还的标的物,而普通租赁中租入方返还的标的物与出租的标的物是同一项标的物。

【黄金租赁业务导致资产负责率过高】

(二)黄金租赁的性质

根据上文分析,可以发现黄金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比,其标的物存在四项主要区别,因此黄金租赁是否属于租赁存有疑问。目前对黄金租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租赁说,销售说和借贷说。

1.租赁说。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形式和实务中的会计核算:出租人和租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入人定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实务中银行也多将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核算为租出资产,因此黄金租赁属于租赁的一种。

租赁说的缺陷在于:(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方没有权利处置租赁标的物。而黄金租赁中的租入方在取得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后,无论是择机销售变现还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都属于一次性耗用,之后标的物已经不存在,这与租赁合同的特征不相符。(2)租赁合同中只有一项标的物,承租人租期届满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是黄金租赁中有两项标的物,租入方到期返还的黄金与出租方交付的黄金不是同一项物权,而是可以替代的种类物。

2.销售说。该观点认为出租方在将黄金交付给租入方的过程中,通过上交所完成了实物交割。作为标的物,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黄金租赁不属于只转移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的租赁合同,而是属于有形动产销售合同。鉴于租入方归还黄金时同样发生了黄金所有权转移,所以黄金租赁应当分解为两项销售合同:出租方出租黄金时按销售处理,收回黄金时按购进处理,租入方作相反的处理。 销售说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点出发否认了黄金租赁属于租赁合同,但是把黄金租赁中发生的两次黄金实物交割看作是两项孤立的销售行为不妥,因为按照黄金租赁的合同约定,归还黄金的义务在租入方从出租方取得黄金之时已经发生,第二次黄金实物交割是针对第一次交割的同种类替代物返还而非销售商品抵偿债务。销售说的另一个缺陷是无法解释黄金租赁中租入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问题,

因为租金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销售不属于融资行为,通常不存在买方向卖方支付租金或利息的情况。

3.借贷说。该观点认为:租入方之所以愿意租赁黄金,是因为希望通过取得黄金使用权的同时避免支付黄金的货币价值,从而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出租方将黄金交付给租入方实质上相当于按照租出时标的物黄金的价格向租入方让渡了资金的使用权,租入方取得黄金后,无论是择机销售变现还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实质上都是占用了出租方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出租方与租入方构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在黄金租赁过程中,租金实质上是出租方向租入方让渡资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现实中银行也是以出租黄金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天数为基础计算租金的,与利息的计算方法类似。

如果将黄金租赁界定为借贷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租出的黄金,但目前我国民法尚无关于对标的为实物的借贷合同的解释。根据现有的学理解释,作者认为可以将黄金租赁视作一种消费借贷契约,即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这种借贷的特点是借用人归还的物不是借入的原物,符合黄金租赁的特点。

与租赁说相比,借贷说更好的解释了黄金租赁不同于普通租赁的最重要特点,即租入方有权处置租入的黄金;与销售说相比,借贷说合理解释了租入方到期应当归还同等数量和质量黄金的问题和

支付利息(租金)的问题。因此作者认为借贷说体现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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