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利率变动后的利息计算(一)
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有什么区别,利息如何计算?
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有什么区别,利息如何计算?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的区别在于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借款的本金,不包括利息费用的调整,而长期借款科目既核算借款的本金,也核算利息费用的调整。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长期借款利率变动后的利息计算(二)
探析长期借款利息与利息调整的核算
探析长期借款利息与利息调整的核算
陈 丹/文
一、新准则引入了“利息调整”的概念
长期借款的核算引入了“利息调整”的概念。此处的“利息调整”并非是日常所说的“银行利息的调整”。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的初始产生额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借款所实际收到款项产生的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二、长期借款核算时明细账的设置发生了变化
从新旧准则的比较来看,原先在“长期借款”总账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而在《准则指南》中,长期借款的核算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应计利息”明细账,增设了“利息调整”明细账。 笔者认为,取消“应计利息”明细账有所不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计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的利息,无论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还是分期付息,其账务处理在《准则指南》中都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应付利息”是总账账户,是流动负债性质的账户。而《准则指南》对“应付
利息”的核算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这说明《准则指南》的前后规定有矛盾。如果长期借款的付息方式是分期付息的,计提的利息贷记“应付利息”。但如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计提的利息贷记“应付利息”显然不妥,而应当在“长期借款”总账下设置 “应计利息”明细账进行核算。
三、利息与利息调整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应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科目。
(一)利息费用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二)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
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长期借款的各项辅助费用的存在将导致其实际利率大于合同约定利率。以上题为例,运用插入法计算该长期借款的实际利率为8.39%。借款利息费用采用
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取得借款时的账务处理和每年初支付利息与前述相同。每年底计算的应付利息、利息费用及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见上表。
可以看出,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费用进行核算时,产生的“利息调整”在借款期限内摊销完毕,由于“利息调整”的存在引起对资产或损益的影响也在借款期限内确认。在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时,由于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的计算均采用合同约定利率,“利息调整”并未在借款期限内摊销,而是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冲销。可见,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采用合同利率确定的利息费用虽然简化了计算工作,但也使“利息调整”的存在引起对资产或损益的影响集中在借款到期时确认。
利息调整就是对取得时的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溢价或折价额在持有期间内进行合理调整的所调整的金额。长期借款因时间长金额大,所以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长期借款利率变动后的利息计算】
债券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系统合理地摊销,即债券
溢价应逐期在利息费用中扣除,债券折价应逐期转作利息费用。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直线法
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平均分摊于各期的一种摊销方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各项的利息费用以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券账面价值而得。(利息费用: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逐期不同,因而计算出来的利息费用也就逐期不同。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减少,利息费用也就随之逐期减少;反之,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增加,利息费用因而也逐期增加。当期入账的利息费用与按票面利
率计算的利息的差额,即为该期应摊销的债券溢价或折价。 找几个例子,结合下面的借贷多分录,就容易理解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利率变动后的利息计算(三)
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长期借款利率变动后的利息计算】
贷款利息计算法则概要
【说明】根据不良资产操作的实践需要,整理本概要。概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1-2
二、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2-3
三、 合同逾期后的利息计算……………………………………………3-4
四、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4-5
五、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5-6
每一部分主要由计算常/变量(主要是利率的确定)、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和计算依据(央行规定及司法解释)三部分组成,争取做到简介明了、有理有据。对尚未找到明确依据的问题,笔者的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见下文。
一、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长期借款利率变动后的利息计算】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表一是各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
(表一)
序号 项目名称
1 公司贷款
2 贸易融资
3 零售贷款
4 等额本金还款法 计息方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5
6
7
8
9
10
11
12 等额本息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灵活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一次还本付息(1年及以下)逐笔计息法(公式①) 准贷记卡 备用金存款(个人) 积数计息法 备用金存款(单位) 积数计息法 保证金存款 同单位/储蓄定期存款 透支 积数计息法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二、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一)单利计算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
1.利率的确定: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关于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
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2.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具体参照第一部分第四项。
(二)复利计算
这里的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的加收的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1.利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注:1999《规定》确定的复利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2003《通知251号》改为罚息利率。)
2.计算公式: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③以符号Ⅰ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贷款期限,i代表利率,s代表本利和,则有
S = P ( 1 + i )^ n (注:^n表示n次方)
(三)主要条文列举: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21、28-30条。
5.《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七条,法(民)【1991】21号《意见》第六(民间借贷)。
6.《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
7.《合同法》第112、205、207条。
三、 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计算----罚息
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的本息合计作为基数。其计算方法大体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样。难点之一在于人民银行曾多次对罚息利率进行了调整,而且规定实行分段计息。并不能简单地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之二在于结息的期限。是按长期借款的做法“按季结息”还是以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调整的期限分段,将对计算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同一利率的情况下,分段越多,计息的基数相对增加,最后的利息总额会越高。由于银行规定是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其中遇到的涉及破月、破季的问题也会增加计算的难度。质言其利弊,站在债权人的立场,1)在依据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的时间进行分段的基础上再按季结息,利息总额相对较多,但计息过程相对复杂;
2)仅按人民银行调整的罚息利率的时间分段,利息总额相对较少,计算相对容易。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表二)……该部分略
(二)计算公式:
1.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或者
2.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这两个公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稍有差别。在公式1中,“上期本息结余”是个变量,它是本金和累积利息之和。利息在复利计算法则下是增加的,因而“上期本息结余”也会逐渐变大。在公式2中,本金即原始的合同本金,是个常量。引起变化的因素在于这个变量,随着逾期时间越长,“逾期利息”将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罚息利率和逾期期限这两个因素属于相对常量。它们随银行的规定的变化而变化。
(三)主要参考依据
8.表二第三项。
9.《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10.《合同法》第112、207条。
四、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
逾期贷款违约金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通常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
(一)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详见下表:
(表三)……该部分略
(注:由于最高院是在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之后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表三中的分段与表二中的分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区分罚息和违约金。此外,第3.4项文件的发布日与文件确定的实施日不一致,所以分段时要注意。)
(二)计算方法
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约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确定,如补充协议。通常与罚息的计算方法相类似。
(三)法律依据
11.表三
12.法释【1996】7号。
13.法释【1999】8号。
14.法释【2000】34号。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
该利息的产生从时间上看是发生在法院做出裁判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双倍利息)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而不是简单是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然而加收的双倍利息并不是上缴国库,而是给债权人,所以它也具有一定的民事补偿性,而不是强制措施。要求支付双倍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一)几个常/变量
1.计算的基数: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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