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2016-08-17 专题 阅读: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一)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摘要:食品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非常突出,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鉴于此,文章从刑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罚金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的概念

“食品安全犯罪”不是法律本身规定的术语,而是一个学理名称,是法律规定的一些个罪的类罪名的总称。一类新的犯罪类型及其定义的确立,应当有其实际存在的意义并且应当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因此,并不是说所有与食品相关的犯罪都可以称之为食品安全犯罪。

在界定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犯罪的法律标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个类罪名,法律没有标明也不可能明确标明哪些犯罪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因而只能通过分析这类犯罪共同的本质特征,并结合犯罪的现实情况来予以界定。这类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由其所侵害的客体来决定的。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由此可知,在食物中下毒以毒害某人的行为便不能认定为食品安全犯罪。二是经济学标准,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这类犯罪的绝大部分有一个尤为显著的特点,即追求短期行为的优势犯罪;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之所以背离市场经济中需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就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为其带来高额利润。

综上,“食品安全犯罪”可以界定为:行为人在生产、经营食品的活动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各种破坏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我国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其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所谓广义的食品安全犯罪则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文仅研究“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分析

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界定为经济犯罪,虽然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文以为该界定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而究竟二者谁才是食品安全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理论界尚未作出定论。

本文认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第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二)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摘 要 在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食品安全形势益加严峻的情

况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与秩序,刻不容缓,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有力也是最后一

道防线,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视野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健词 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立法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

题,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社

会关注的焦点,且被不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中不乏大牌身影,渗

透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普通百姓对之防不胜防。在食品安全

形势益加严峻的情况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刻不容缓,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

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视野中必须

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目前,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的罪名

包含直接规制的罪名和补充性相关罪名两类。

(一)直接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本罪名原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刑法修正案

(八)》将其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拓展了制

裁范畴,规制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有效衔接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

另外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之后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增强了刑法规制的灵活

性。同时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罚金数额与销售数额捆绑的限制性规

定,触犯此罪者均将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并处罚金无上限,增强了

对潜在犯罪的震慑力。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名的修改与上一个罪名相同,都体现了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

刑事打击力度的立法本意。首先本罪名将量刑的起点由拘役提高到

有期徒刑。其次取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前置条件“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增加了“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规定,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对

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危

害不局限于人体健康。同样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罚金数额与销售数【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额捆绑的限制性规定,触犯此罪者均将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并处罚

金无上限,增加了法官依据案情裁量的灵活度。

3.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

本罪名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旨在通过加大对食品安

全监管人员失职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效遏制食品监管领域失职行为

的发生。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

监管环节缺位,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将对食品安全产生更加恶

劣的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相较普

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处罚的量刑幅度,

本罪强化了对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且徇私舞弊

者,从重处罚。

(二)补充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打击食品犯罪面临生产阶段难以发现,流通

链条长、环节多,取证困难等难题,加上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定罪

量刑需要全盘考虑综合情况,因此,在上述三条罪名之外,常常补

充运用一些被学界称为“口袋罪”的条款择重罪处罚。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名针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事实上,很多

食品犯罪都存在上述特点。本罪作为规制生产、销售普通产品的条

款,涵盖了生产、销售食品类产品的情形,《刑法》第一百四十九【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条规定当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

条,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处罚,即一旦出现不能运用

直接规制食品安全犯罪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只要达到特定条件,

仍然可以课之刑罚,使犯罪行为难逃制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通常在法条竞合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刑法》第一百四

十九条还规定构成上述特别法罪名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这充分体现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决力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度。

2.非法经营罪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采用了

列举的方式叙明罪状,具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但由于‘经营’

的范围相当广泛,从生产到销售、流通到交换的所有经济活动,都

属于经营活动,因此,该罪在实践中的运用比较灵活。”①非法经

营罪规定的前三种情形有其专向的针对性,而第四种情形“其他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则具有很强的包容性,笔者认为,

本罪名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形也囊括进规制范畴,两高《关

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

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

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经营

罪虽然不是直接规制食品安全的罪名,但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一个

补漏性规定。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与上述罪名的不同之处在于,上述罪名同属于《刑法》第三

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本罪属于《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性质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对整

个社会带来各个层面的恶劣影响,当这类犯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影响到了社会公共安全时,必将纳入本罪视

野。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

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体现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意义。

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及立法完善

(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

1.主观罪过范围及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犯罪。随着食品安全要求与检测标准的不断提高,法律

也应严格食品生产、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及法律后果,可借鉴美国的

立法思路:“因实施某种行为或造成某种结果而必须承担的刑事责

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传统刑法所要求的故意、明知、

轻率或者过失等心理状态”②,避免出现由于食品生产、销售者的

不当行为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却不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

责任的被动局面。

食品安全相关的环节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

输、销售等,但立法仅限定于生产、销售领域,无法囊括实践中所

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导致很多对食品安全造成侵害的行为因为

缺少立法规制而逃离刑法打击视野,因此而降低了法律的严密度和

打击效果。

2.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前端行为和后续影响缺乏规制

首先是缺乏对制售非食品原料行为的有效规制。实践中,许多不

良商贩明知制造和使用的并非食品原料,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大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三)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试题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试题 ——《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 姓名: 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0分)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3.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应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劣药罪 D、非法经营罪【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6.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A、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B、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C、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D、以上都是

6、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 )。

A、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死刑 D、刑拘

7.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 )以上的罚金。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五倍

8.《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严格适用( )。

A、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B、缓刑 C、免予刑事处罚 D、刑事处罚 1

9.《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 )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A、食品监管渎职罪 B、食品监管失职罪 C、非法经营罪 D、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10.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A、检验报告 B、专家意见 C、检验报告或专家意见 D、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是( )。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食品安全渎职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A、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B、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C、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D、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

A、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B、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

C、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D、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

4.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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