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

2016-08-15 专题 阅读:

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一)
关于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关于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1-11-28 作者:赵亚洲 杨博

新闻来源:正义网

举报线索初核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初步审核的司法活动,是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举报线索的初核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关键。

目前,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受种种因素制约及客观条件所限,还存在着初核效率不高,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一、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上级检察院把初核的数量作为考核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导致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初核中盲目追求初核数量,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出现初核范围扩大,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重视初核数量轻视初核质量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范围扩大。受理初核案件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评比,初核一件案件在年终业务考评可以得分,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评比,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初核数量,视初核举报线索为全年工作的关键,于是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核。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的初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致使法律规定的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

2、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且有的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不足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署名举报初核往往也忽视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效率不高。

3、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忽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初核由于受办案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再加上有的办案人员重视初核数量轻视初核质量的思想,对举报线索分析研究不够,受案后不制订周密详细的初核计划就匆忙上阵,初核时不认真,不仔细,不深入,有时就是为了应付,忽视了案件质量;有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纯粹为了消化举报线索才受理初核,使初核工作流于形式,结果造成举报线索流失,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出现查处和打击不力的状况。另外初核制度不完善,初核程序不规范更加剧了初核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举报线索初核存在问题的对策

控申部门的初核是受理的举报线索能否立案的前提要件和必经程序。它是立案的基础,也是立案后开展侦查活动的依据和条件。如何规范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在提高举报线索初核效率的同时,确保举报线索初核案件质量,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控申部门初核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控申部门不能为了完成初核数量,甚至纯粹为了消化举报线索,草率初核、匆忙结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负责进行初核。以上几类案件由控申部门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可以防止因此带来的互相推诿,捕捉犯罪线索,抓住侦查战机,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控申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这几种情况,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取代侦查部门的初核地位,影响初核权的统一行使。在受理初核中,如果发现不属于 1

控申部门初核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反贪局等职能部门查处,不要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抢先初核而打草惊蛇,贻误查处犯罪的最佳时机,造成举报线索的浪费。

第二、增强责任感,提高初核效率。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相对来讲比较大,这必然导致在初核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不能兼顾。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中,应该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避免举报线索大量积压,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严格遵守初核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对署名举报案件初核结束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举报人及做好善后解释工作,以免挫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举报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初核结束后还要及时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同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办案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初核举报线索案件的办案效率。

第三、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初核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应该说控申部门初核是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只有基础搞好了,下一步工的作才能顺利开展。控申部门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缜密的初核方案,根据不同初核对象,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最好是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策。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对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准初核工作的切入点。再者,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

最后,基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开展初核工作,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要确立现代法治理念和大局思想,在具体办案中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不能简单地只从控申部门年终考评加分出发,努力克服和避免只求初核出情况,只要能移送立案的思想。再者,控申部门着手初核时,要根据自身的力量,把握分寸、注意方法,要经常与反贪局、反渎局等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主动争取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弥补自身办案力量不足的缺陷,加快初核和办案的速度,提高办案效率与效果,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建立立案前的初核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制度,对尚未达到立案条件,但又有一定证据、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的案件应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建议由办案力量强的自侦部门办理,以提高初核案件成案率。另外,控申部门办案人员要注意扩大案件线索,不能仅仅停留在现有线索上,要善于发现线索以外的犯罪嫌疑,不断扩大线索渠道;办案人员还应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初核方法,拓宽初核途径,规范初核程序,完善初核机制;此外还应努力加强学习,全面提升素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注重掌握检察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初核工作规律,以更好的发挥控申检察的职能。

(作者单位: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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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二)
如何规范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

1、加强举报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要案举报线索备案制度;

2、加强举报线索的分流管理,严格依法做到7日内分流,严把举报线索移送质量关,提高举报线索移送质量;

3、加强举报线索的初核工作,严把初核范围,提高初核质量;

4、加强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做到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件件答复。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4日电:今年以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为确保举报线索得到依法有效处理,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权的实现,不断完善线索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止因举报而导致的信访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严格遵守举报线索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按照举报线索管理流程,开展举报线索的受理分流工作。举报中心对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专人负责”的举报线索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监督职责,落实举报线索内部流转跟踪工作。对于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积极开展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工作。对于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台帐,详细记录举报人、被举报人、案由、移送时间及移送科室等内容,对举报线索的查办、回复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举报线索得到依法有效处理。

三是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工作,提高移送线索质量。除了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完善举报线索的主动收集与奖励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依托该院“一室三长”工作平台,深入镇街,深入基层,不断拓展渠道,挖掘线索。对提供线索的部门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通讯员 蔺雯婧)

报讯(通讯员宋德明秦建捷)为强化举报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今年以来,社旗县检察院创新“管理、办理、监督”三项举措,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保障控申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强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该院针对以往线索管理混乱且利用效果不佳的实际,明确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作出处理。对在侦查中发现的新线索,坚持备案制度;严禁未经举报中心受理、登记、分流而擅自办理案件。

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办理。该院实行线索移送追踪制度,制定了《举报线索管理规定》,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及时反馈制和跟踪问效制。

强化对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监督。该院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一般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将进行催办。对院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如何规范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

秦 平 薛富尹

举报工作是随着举报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开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如何规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非常严肃和重要的工作。为确保举报案件线索的安全管理,防止举报线索的失散,最大限度地发挥举报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价值,推动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举报中心从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建立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了举报线索管理的统一、规范和科学。

一是强化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我院举报中心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制定了符合我院举报工作实际情况的《举报线索管理规定》,实行由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对我院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要求不论是上级检察机关和县领导交办的举报线索、还是本院领导和各科室接到的举报线索(包括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均应当在接到举报线索3日内移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和受理,未经依法登记和分流的线索,相关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初查和处理;举报中心转给自侦部门的线索经初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一律退回举报中心统一办理,从而避免了因举【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

报线索的分散造成泄密或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确保了举报线索的高效运作和及时查处。

二是严格造册登记、及时移送。我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一件举报线索及时审查,并对举报人及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移送转办情况,均按时间顺序,逐一仔细造册登记;对移送其他部门和外转的线索,严格办理交接和移送手续。这样,既能使举报线索的有序管理,去向清楚,责任明确,更能方便举报线索的及时查找。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层层把关。我院举报中心及时总结举报工作经验,积极创新举报工作机制,并且根据举报工作发展的需求,以线索来源和性质为标准,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实行分类管理,然后再依据管辖的范围,由负责线索统一管理的专门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批,确保线索在最短的时间准确分流,力求实现举报线索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大大减少了线索评估中的人为因素。

四是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和严格保密。对于举报科级以上干部的大要案线索,我院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或拖延备案,对备案情况实施随时督促和检查;我院举报中心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和奖励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线索管理人员、知情人员不得泄露案件秘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管理人员或知情人员了解和调阅线索材料;举报线索的上报和移送严格采用机要信件、专人移送等形式,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举报线索的知情范围,降低和遏制了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确保了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强化跟踪监督和及时反馈。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和答复反馈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监督,是举报线索规范、科学管理的关键环节。对此,我院举报中心积极与相关职能科室加强协调和配合,相继实行了“一案一表”、“一月一清理”制度,通过微机化运作,实现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动态管理,以便定期、直观地对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并将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在第一时间反馈给举报人。这样,不仅可以加强举报线索查处工作的“阳光操作,从而取信于民,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三)
举报线索管理规范化

浅析举报线索管理规范化

举报线索管理,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及时、有效、规范地查处

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公民行使检举、控告等基本民主

权利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举报宣传周”、“检察长

接待日”、等活动,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激发群众踊跃举

报犯罪,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的线索,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取

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另一方面,尽管也有一些关于线索管理的规定

出台,由于缺乏一个完善而协调的线索管理体系,随着前期举报线

索的增加,举报线索管理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一些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线索管理没有真正地做到规范、有序:线索多头管

理,散失遗漏、初查随意性大、成案率低、督办不力等现象,打消

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线索举报数量日渐萎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执行不力,举报线索多头管理,

散失遗漏。1988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

行)》就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案件必须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的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

专门处理举报工作”。1996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

规定》再次强调举报工作要“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明确要求“人

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

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

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2009年高

检院修订该举报工作管理规定时,继续沿用这一原则和要求。但实

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线索外,自侦等部门也收到一些线

索或在办案中发现一些线索,因怕线索移送交接程序繁杂,承担查

办不力责任或某些线索时效性强担心泄密等等原因迟迟不移交举

报中心处理,人为造成部分线索不能纳入管理范围,失去有效监管。

(二)线索审查评估较为随意,没有科学、客观、公正的审查评

估机制。线索的分析、选择往往采用个人审批方式,审批者往往从

经验、感觉出发,受审批者的经验、知识面、爱好、灵感、良知等

诸多因素影响,难以保证线索审查评估的准确性。线索分流目的性、

针对性较差,不能够很好地因案制宜进行分流,初查成功率偏低。

(三)线索跟踪督办不力,线索有没有初查,初查程度如何,是

否实际上归检察机关管辖,线索能否成案,案件风险怎样,举报中

心往往不得而知,举报中心仅仅成为线索的流转部门,线索管理功

能难以很好地发挥。

(四)线索的综合分析、整体运用功能发挥不够。有些线索涉及

地域广,或者内容只言片语,或者地方干扰重重,虽然上下级检察

机关进行了线索的备案审查,但往往是备而不查,难以整合线索资

源,发掘有利价值;难以研究分析犯罪动态,难以总结职务犯罪的

新特点、新规律;难以为职务犯罪预防及时提供疗效,为党委政府

提供决策参考„„

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规范化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高检院的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规定和检

【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

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规定。

1、坚持线索管理部门和线索侦查部门相分离、制约的原则,职务

【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

犯罪侦查部门不能管理案件线索,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仅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其他部门

或人员无权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案件线索以及案中

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3、对于有特殊情况诸如保密的需要等暂时不宜移送的案件线索,

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因消除后,及时报举报中心

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一般情况下未经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审查

评估分流的线索不得进入初查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线索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散失遗漏”

的混乱局面,才能使举报中心成为真正的线索管理中心。

(二)建立案件线索集体审核、评估制度,科学归类,因案制宜

分流,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的利用价值。

1、改变过去的个人审批制,成立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建立案

件线索集体审批制度。案件线索审核评估事关职务犯罪侦查、事关

检察工作的全局,为此,审核评估小组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反贪工

作的副检察长、分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控告举报

工作的副检察长和举报中心主任等领导组成,由检察长任组长。案

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主要审查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可查性。凡属于检

举报线索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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