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2016-07-22 专题 阅读: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一)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

摘 要:本文从当前经济形势背景入手,分析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对现行资源税制的分析找出不适用于当前经济运行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问题;改革建议

一、经济背景

随着中国开始步入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十字路口,增长方式与经济结构方面都面临着重大的调整。实践证明,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压力、进而增强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根本途经。而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政府进行各类决策与政策的基础,自然而然应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条例。而资源税,便可从源头对资源浪费、过度使用现象加以限制与束缚。

考察我国目前的资源储备情况,不禁令人担忧。从资源禀赋看,我国是总量上的大国,人均上的贫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石油、天然气人均占有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铜和铝土矿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6和1/9,45种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资源禀赋与人口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

二、资源税简介

(一)征收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依据是由于不同矿区开采和利用率的不同所产生的一种级差地租。由此征收依据,也直接决定了我国设立资源税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二)发展历程。建国后,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涉及到了资源税,逐步形成了现在所实行的资源税制的基础。规定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把征税范围扩大为7 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即现行资源税法所涉及的七种产品。进入21世纪,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陆续调高了部分产品的单位税额,扩大了征收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这些动作也为今后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方向与办法,从而使之能更好的适应新阶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二)
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我国资源税现状、问题及改革内容的研究

摘要: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绪论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到了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在资源税方面,对1984年的资源税进行了重大修改。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近几年来,我国在资源税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了全额征收;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份上调了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了盐资源税收政策,又在7月份下发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以及钨矿石产品资源税率加以提高。从这些调整上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税并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变革。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已经大不相同,因此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资源税制应当随着

经济条件的改变进行相应的变革。2010年,资源税改革开始升温。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201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些年的改革已经让资源税逐步获得了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实现改革 。

(三)关于资源税的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征收。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最初殷燚(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而后来殷燚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三)
我国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 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税是国家调控资源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利于完善资源税改革、强化其作用的建议,以切实发挥资源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资源税 可持续发展 改革 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和人均资源量的短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的出现,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主要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各资源开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然而它无法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表达征收资源税以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因此,现行资源税的这种设计思想并不符合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共7种资源产品,征税对象基本上只限于矿藏品,而对于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土地、水等非矿藏品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缺乏税收调控。课税范围过窄使得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从而导致资源后续产品价格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不纳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这不但不利于解决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而且,仅仅对部分资源征税也造成了开采纳税资源的企业与

开采非纳税资源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三)单位税额过低,无法充分调节经济

我国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质资源和优质资源之间的单位级差收入,整体看来,单位税额偏低。由于资源税税率不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使得资源税收入增长不能同经济增长相适应,导致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的税负过轻,企业收益颇丰却浪费惊人,使得资源利用率极其低下。

(四)计税依据不尽合理,税负与资源价格相背离

现行的资源税政策,除了对油气实行从价计征以外,对其他资源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从量计征方式尽管征管起来比较简便,但存在较为严重的弊端,一方面,资源税从量定额计税割断了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和税款缴纳之间的关系,价格上涨,税额不增,价格下降,税额不减,导致了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收入,本应归属国家的级差收入留在了开采企业。另一方面,从量计征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治理成本,也不利于对资源价格进行调节,导致企业粗放经营、资源开采利用率偏低,难以起到有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

(五)资源地区缺少合理收益和补偿,收入分配不尽合理

自然资源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资源税收入大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有其合理性,但资源开发势必对资源地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由资源地承担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和环境破坏,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此外,地方所得的资源税收入按税务登记管理权进行分配,用于补偿资源产地,但是实践中补偿资金不到位,资源产地环境状况不断恶化,这是造成资源产地坐拥丰富资源但经济却并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改革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对资源税改革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修正资源税的开征目的,完善资源税的立法理念

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实施,现行资源税制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定位显然过窄,其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还必须充分体现保护矿产资源、提高开采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因此,资源税制的功能定位和税目、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设

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其宏观调控作用使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树立资源永续利用意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现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税目应当包括各种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这也是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将所有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税目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也不利于整个税收体系的稳定。因此,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并将目前毁坏、浪费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在内,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循序渐进地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征税。从而减少现行资源税体制下对于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与浪费,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设计合理的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税率过低会直接导致资源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税率设计要考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通货膨胀环境下物价指数的变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二是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三是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四是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五是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

(四)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

目前主流观点是建议将原先的从量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方式。从价计征固然有它的好处,它可以使得税负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遏制资源类企业无序开采资源的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这样的提法具有一刀切的弊端,毕竟从价计征针对性比较强,它只是适用于一些国际市场、国内期货市场的大宗商品。假如采用从价计征的话,那么一些大型的资源类企业可能会加大自身产品的套期保值力度,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些生活的基本用品,像盐、水等,假如对其采取从价计征的话,那么将会加大人民的生活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资源

的征收方式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一些大宗商品,像铜、铝等,可以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而对于盐、水等生活必须的资源则还应该按照从量的方式进行征税。因此应该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调整资源税收入的分配方式,补偿资源产地

长期以来,资源税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意义。更多地让利于地方既继续保持了国家对资源的宏观调控,又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这不仅符合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性质,也符合资源税属地来源的特征。资源税的收入分配,可以按照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配。地方所分配的资源税应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的修复,弥补资源地因资源开发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调动资源地珍惜、保护资源的积极性。

总之,为了切实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制度,使之“绿色化”和市场化,从而更好地满足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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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四)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

  摘 要:本文从当前经济形势背景入手,分析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对现行资源税制的分析找出不适用于当前经济运行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问题;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3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68-02
  一、经济背景
  随着中国开始步入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十字路口,增长方式与经济结构方面都面临着重大的调整。实践证明,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压力、进而增强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根本途经。而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政府进行各类决策与政策的基础,自然而然应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条例。而资源税,便可从源头对资源浪费、过度使用现象加以限制与束缚。
  考察我国目前的资源储备情况,不禁令人担忧。从资源禀赋看,我国是总量上的大国,人均上的贫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石油、天然气人均占有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铜和铝土矿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6和1/9,45种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资源禀赋与人口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
  二、资源税简介
  (一)征收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依据是由于不同矿区开采和利用率的不同所产生的一种级差地租。由此征收依据,也直接决定了我国设立资源税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二)发展历程。建国后,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涉及到了资源税,逐步形成了现在所实行的资源税制的基础。规定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把征税范围扩大为7 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即现行资源税法所涉及的七种产品。进入21世纪,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陆续调高了部分产品的单位税额,扩大了征收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这些动作也为今后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方向与办法,从而使之能更好的适应新阶段发展的要求。
  三、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且资源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尤其以环境污染问题越发受人关注,因此现行的资源税已经不能发挥原有的作用,或者说作用有限。而其主要问题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设计思想本身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国资源税目前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作用的发挥。这种设计思路没有考虑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另外,我国现行的税费体系中,与资源相关的条目甚为繁琐,包括有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而合理的税费体系应该明确以下几个设立原则:体现国家为矿业所有权人,个人或企业开采矿产品应缴纳的费用;考虑到开采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性影响,将其成本内部化等。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作用类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费部门各自征收,且各地在管理上不统一,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我们现行的资源税法规定只对7类产品加以课税。而现今,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仅对此7类基础资源进行课税,范围明显过于狭窄。一切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都应被加征资源税,其中又以水资源最为典型。水资源虽为再生资源的一种,但一旦受到污染,其治理与净化成本较高。而目前我国对于水资源的使用成本过低,浪费与污染水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前所述,我国人均拥有的淡水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应该在利用环节做到节约与理性。而要约束这类行为,必须以价格机制以制约。从而更直接的让纳税人感到税负痛苦,进一步引导正确的利用模式。其次,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进一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同样是开采自然资源,一部分应税,另一部分则免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比非税资源的价格高,这与税收调节经济,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功能相悖。
  (三)资源税税额过低。税额过低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单位税额过低,第二总体税额不高。税率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方式,是税收的中心环节。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导致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难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而税收的多数功能都需借助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税过低的税率对资源的高效开采与利用无疑是一种无形的障碍。而国家从中获得的利益过低,难以体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更由于资源税纳入地方税体系,因此对新疆、西藏、甘肃这类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较落后的省份更为不利。而在产业链条上,更多的利润被后续环节即产业结构更高级、发展速度更快的发达地区享有,造成了东西部差异扩大。这越发不利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资源税计税方法不科学。在计税方法上,目前采用单一从量定额的方式,这种征税方式难以使价格机制有用武之地。特别是当资源价格波动比较大时,不能做到随价格提高而相应提高资源税额。而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企业开采而未销售或未自用的资源,则不再属于纳税范围,无须纳税。这两点无疑对合理开采,有效利用原则制造了巨大的障碍。这种计税方式也直接导致了资源开采者在开采过程中逃脱了诸如积压产品、边角料的应纳税额,导致资源低效利用情况的出现。   四、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建议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很小,基本上只包括矿产资源,征税范围较其他发达国家十分狭窄。基于现状,我国应该首先考虑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取消水资源补偿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而我国某些省份也已经开始了对矿泉水的征税,例如广东省向矿泉水企业征收销售收入1.2%的资源税;西藏自治区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将天然矿泉水资源列入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对其征收3元/吨的资源税。在全国推广的过程中,也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例如荷兰早年征收的地下水税。其包括两种:一是为了资助地下水开发和水规划的研究,各省征收相对低的水费;二是作为一般税种的组成,由中央收税。我国应当遵循“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除水资源以外,应陆续考虑将林木资源,滩涂资源等自然资源逐步征税。
  (二)设计合理的资源税税率。在重新考虑资源税率设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市场价值规律,根据资源是否可再生、经济效用、稀有程度、培育周期等几个要素综合考虑,重构税率标准。此外,也要将不同资源的地理分布、季节影响作为不可忽略的因素,在设置税率的时候应以处于劣势位置或时期的资源状态为基准,坚持优质资源税率从高,易开采资源税率从高等原则,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资源税税率也要充分考虑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外部成本,要能有效的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另外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而合理的资源税率一旦建立,便可通过价格机制进一步放大调节目标。因此,税率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该税种发挥功效的强弱。
  (三)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考虑将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方式。从价计征最大的优点是对价格变动具有更大敏感性,能随着资源价格变化有效的使政府收入相应变动,但对过度开采现象无法有效控制,而这恰恰又是从量计征的优势。目前,我国资源税调节的首要目标应当是通过价格机制,将更多的利益分于政府,更加有效的进行级差调节。这便决定了资源的计税方法也当以从价方式为主,从量为辅的混合机制。或可在不同环节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即在资源的开采和销售环节分别征税。前者以从量方式计征,后者以从价方式计征。
  另外,用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作为征税依据。从资源税征收实践来看,对实行从量法的应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作为征税依据,而对实行从价法的应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税依据。最大程度避免随意开采,肆意挥霍,“嫌贫爱富”的不良后果。
  (四)合并资源税费。如前所述,与资源相关的税费科目繁杂,且各自定位并不清晰。而在这庞大的体系中,资源税的地位被一再削弱。税收的合法性决定了其是最能体现国家意志的收入手段。在面对资源开采这一领域时,必须始终维持国家对于国土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权威。虽然税收具有无偿性,但无论税费的名目为何,对于调节国家与有关部门利益的初衷不能改变。因此,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依据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由于国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五、结束语
  纵观全局,虽经济政策依然要面向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向发展,即依然追求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但在结构与部分环节的调整改革也极为需要。我国在近年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目标正是为了契合这样的经济发展目标。但资源税作为扭转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工具,在这一当口并不能一味下调。在整体减轻税负的趋势下,进一步调整各个不同税种的占比,这也为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五)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意义、问题与方向

  [摘 要]偏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未能有效引导开采企业节约利用资源,是造成我国资源开采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2010年6月1日,资源税改革在新疆地区进行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文章首先从提高资源税税负与增加资源地区财政收入两方面阐述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对资源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增加资源开采者和资源使用者的成本,并最终促使企业提升资源开采效率。提出建立权利金制度是未来我国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意义;问题;方向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4-0073-04
  一、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费制度改革时确立的,是为了体现国家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税额高低取决于资源品销售数量,而与资源利用效率、储量消耗,环境影响等无关,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过低的资源税征收标准未能有效引导开采企业保护资源,导致我国资源开采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明确资源税按资源品销售收入的5%征收,从而实现了资源税与资源品价格的挂钩,引导企业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资源税改革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资源税改革有利于缓解油气资源税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与油气高价格之间的矛盾,改变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问题
  我国曾多次提高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征收标准。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原油资源税单位税额征收标准为8元~30 元/吨,天然气为2元~15 元/千立方米。2005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将原油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调高至 14元~30 元/吨,天然气调高至 7元~15 元/千立方米。尽管如此,国内原油资源税收入的变化轨迹与价格的变动之间仍存在很大差异,见图1。
  可见,除2002年和2006年的原油资源税收入增长幅度大于原油价格增长幅度外,其余年份的原油资源税收入增长幅度均小于原油价格增长幅度,2003年、2004年和2008年甚至出现原油资源税收入与原油价格变动方向相背离的现象。可见,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即按照每吨采出量征收固定金额的方式,虽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使资源税丧失了自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使资源税对资源品价格的变动丧失了弹性。资源税从价计征后,资源税与价格实现联动,不仅可以引导资源开采企业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还可以实现政府与企业风险利益共担,资源品价格上涨时政府可以平抑开采企业的超额利润,维护社会稳定;资源品价格下跌企业亏损时,开采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隐形补贴,进而有效保护企业发展。
  资源税改革大大提高了在疆油气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改变了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问题。资源税改革试点之前,新疆地区原油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为30元/吨,若按目前国内原油4,000元/吨的平均价计算,从价5%的资源税征收标准相当于从量200元/吨征收,是原水平的6倍~7倍。2009年,中石油在新疆地区共生产原油1,800万吨、天然气230亿立方米,分别占其总产量的17.92%和 35.36%。新标准实施后,中石油每年在新疆地区要分别缴纳36亿元的原油资源税和10.35亿元的天然气资源税。
  (二)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欠发达省份,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增加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统筹区域经济发展
  资源税作为一种地方税种,其意义在于能够使资源所在地分享到更多的资源开发收益,使治理污染,保护气候及环境等活动有相应的经费补助,因此,资源型地方政府为摆脱当地财政困境而对资源税寄予厚望。但从新疆地区来看,资源税目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尚不具备主体税种资格,1999年~2008年新疆地区资源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见图2。
  1999年,新疆地区资源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39%,2000年之后有所上升,2002年达到4.37%,之后开始下降,到2008年只有3.02%。新疆作为我国的资源大省,资源税改革在新疆试点后,新疆地区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2010年新疆资源税达到19.1亿元,增长了232.3%。
  但是,资源税试点改革尚未根本解决资源有效开采、资源保护问题。首先,资源税试点改革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在开采条件、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差异,即便是同一企业在不同阶段其开采条件、资源利用效率亦不同。其次,资源税征收公式中没有体现油气品位、开采回采率系数等影响资源有效开采、资源保护的要素。虽然新疆的资源税新政策中规定了三种情形的减征条件以鼓励企业对低品位、难采资源的开采,以提高资源回采率等,但在实际征税操作中,存在界定困难、易滋生腐败寻租等问题。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问题
  (一)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势必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成本,成本的增加是否会导致企业难以承受,从而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据测算,资源税改革在新疆地区试点后,中石油的原油和天然气将分别减利20亿元和40亿元左右,中石化将分别减利3.5亿元和7亿元左右。国泰君安研究报告指出,若由2010年年初在新疆地区从价5%计征油气资源税,按原油价格80美元/桶计算,2010年中石油、中石化税前利润将分别下降2.21%和1.28%。国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新疆地区油气资源从价5%征收资源税,在原油价格70美元/桶的情况下,中石油和中石化每股盈利将分别下降0.01元和0.01元;如果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中石油每股盈利将下降0.12元,中石化每股盈利将下降0.05元。高盛的最新报告更为明确的指出,新疆地区从价5%计征油气资源税,2010年~2012年间,中石油每年每股盈利将减少4%,中石化每年每股盈利将减少1%~2%;如果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2012年中石油每股盈利将减少17%,中石化将减少8%。两大油气生产商的盈利能力均将受到明显冲击。   2009年,我国共生产原油1.89亿吨,净进口原油却高达1.99亿吨,原油进口依存度首次超过50%的警戒线,达到51.29%。中石油、中石化是保障我国油气生产供应的主力军,担负着重大的国家战略责任。国内大型油气生产商只有具备足够的实力和再发展能力,才能保障油气资源的安全,才能实施海外收购。资源税改革后,油气企业的负担水平必然加重,其国际竞争能力和未来经济发展势必受到影响。
  (二)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成本是否会最终转嫁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产生过多的经济压力
  根据经济学理论,企业成本是否增加主要依据企业将增加的税负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的能力,以及企业能否通过其它方面成本的降低来对冲税额增加带来的影响。资源税改革后,资源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大幅增加,资源企业的资源税税负转嫁能力取决于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如果资源产品价格尚未市场化,资源产品价格受到政府的行政控制,资源税的转嫁就很难取得成功;如果资源产品的价格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价格,资源税也不一定能够进行转嫁,因为资源品的使用者可以采用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产品价格已经市场化,则资源税能否转嫁就取决于资源开采企业的市场定价能力,定价能力越强,资源税转嫁的程度就越大。在我国,原油价格已经和国际市场接轨,国内原油价格完全取决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所以原油资源的资源税完全由原油开采企业承担,不会转嫁给下游企业以及消费者。天然气的价格则是由政府指导定价,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天然气资源的资源税能否转嫁给下游企业涉及到天然气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我国煤炭市场基本已经市场化(电煤除外),资源税成本的提高就很容易转嫁给下游企业及消费者。根据对煤炭行业的研究,如果资源税上调10%,煤炭价格的上涨幅度会高达20元~100元/吨,原煤资源税一旦提高,将导致采煤企业将资源税完全转嫁给下游企业及消费者,并不会通过企业开采效率的提升来降低开采成本。
  资源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改变目前资源企业开采的低效率,也就是说通过税制来促进企业开采效率的提高,而不是通过价格提高来转移成本。目前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是否能实现最终目标还很难确定。国内原油价格和国际市场基本完全接轨,在其他税费不变的情况下,原油资源税的提高会促使原油开采企业提高自身效率。但是,我国的原油开采行业基本是垄断行业,垄断部门会通过各种游说,促使政府提高产品价格,减少资源税提高带来的影响。并且,现阶段我国原油供需平衡适度偏紧,原油开采行业中的垄断央企,会很容易地通过降低其他税费等优惠政策抵消资源税提高带来的成本增加。国内天然气价格还未实现市场化,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在资源税试点改革方案公布之前,国家发改委宣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部分资源税就通过价格对下游企业进行了转嫁,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和甲醇等化肥企业的原料成本将上升12%至15%,化肥企业进一步将成本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另外,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正在进行,天然气的价格还会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的资源税转嫁也将会更容易。
  总体上说,资源税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不能实现资源税改革的最终目标。资源品价格的提高会促使下游企业以及最终消费者提高资源品的利用效率,但并不能提高资源企业的开采效率,资源浪费的问题仍然很严重。
  三、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增加资源开采者、使用者的成本,进而促使资源开采企业提升自身开采效率,而不是通过价格来转嫁成本。只有建立和完善资源转让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资源开采者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去获取资源和利用资源,资源开采者才会更加有效的开采资源,资源浪费现象才会减少。
  在国外,通常以权利金来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并将其在资源价格中进行充分体现。权利金是资源所有权人向矿业权人因开采资源而收取的费用,它调整的是资源所有权人同矿业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矿业权人只要进行开采就必须缴纳。目前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征收权利金,还有一些国家按照采矿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并且根据矿种和品味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权利金费率。从对所有资源不分优劣普遍征收权利金,可以看出权利金包含了对资源稀缺租的征收;而根据矿种和品味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权利金费率,可以看出权利金还包含对李嘉图级差地租的征收。
  当前国内对建立权利金制度的呼声很高,众多学者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取消资源税,留下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留下资源税,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笔者认为,不管采用哪种方案,关键要在借鉴国外权利金制度的基础上,理顺租、税、费之间的关系,现行哪些税费具有权利金的性质,哪些不具有,从而避免重复征收,进而保证权利金的合理征收。国外的研究机构在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时,也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视为权利金。尽管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的用途来看,类似于权利金,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多的像一种反映普遍征收稀缺租的权利金,而资源税更好的反映了权利金对稀缺租和级差地租的征收。因此,资源税同权利金在更大程度上存在重合交叉的部分,应是我国资源税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权利金制度为我国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如何建立适合的权利金制度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一,在考虑权利金费率时,需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业发展状况、矿产种类、国际通行惯例、国家矿业政策等因素,以及评估这些因素对权利金费率的影响;另外,权利金的征收肯定要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来确定,如何评估资源的价值问题,是确定权利金费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在资源价值评估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缺陷。其二,我国目前在税费征收、管理、使用体制上存在着很多弊病,如何确定我国权利金的征收机关、使用范围、使用方向等也有问题。其三,如何在权利金制度中去体现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设计的权利金制度要能起到保护资源、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注 释]
  ① 由于国内原油价格已经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此处用国际原油价格反映国内原油价格的变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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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 萌)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六)
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及进一步改革建议

  摘要:本文回顾了资源税改革的进程,从资源,环境,财力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原因,并且指出了新疆资源税改革过程中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 试点 新疆
  一、资源税历次改革及在新疆试点的原因
  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所征收的权利金,是从矿产资源开采中分享的收益,是对矿产资源绝对租金的一种调节。我国在1984年利改税的第二步时开征资源税,从那时以来我国资源税历经了数次调整。
  从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颁布,调整改变了计税依据,扩大了征税范围,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为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从2010年6月1日起,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税改革),标志着酝酿已久的我国资源税改革以新疆为先行试点,开始迈出实质性一步。2011年1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已经在部分省市试行一年多的试点,将从此向全国推开我国的资源税长期以来整体上存在着征收方式不合理,征收范围偏窄,单位税额偏低的问题。而在新疆特定地实施有着更加具体的原因:
  (一)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
  如:2010年,全国能源消费中,电力消费量增长13.1%,而新疆一省,10年比09年增长率20.8%,(统计局网站。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和2011年统计年鉴)
  (二)生态环境恶劣
  新疆地质环境检测院对2710个开矿业的调查,矿产开发已造成土地面积90734.02公顷。其中,破坏隔壁、沙漠面积55385公顷,占破坏总面积的61.0%;破坏草地27344.98公顷,占30.1%;破坏耕地6193.54公顷,占6.9%;破坏林地1810.5公顷,占2.0%。
  (三)地方财力的缺乏
  因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收入较少,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使资源优势所带来的地方财力极其有限等等。
  二、在新疆试点实施的情况
  从新疆的改革实践来看,在未进行从价计征的2010年1—6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在实施从价征收的7—12月,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同比增收17.72亿元,同比增长452%。数据显示,2011年7月至今年5月,油气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元。新增资源税主要用于教育、富民安居工程补贴及保障性住房等改善民生方面。但是实施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仍然较窄
  对于非矿藏类资源,目前资源税几乎无覆盖。事实上,森林、草场、水、滩涂等资源在我国开发已十分普遍,它们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税率相对较低
  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我国资源税负担来看,除了原油、天然气由于税率调整税负上升较明显外,其他的资源产品税负水平对供需双方的刺激都非常有限。
  (三)削弱中央的调控作用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资源税理应归国家全民所有,然而资源税归地方,有背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性质。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相比,地方政府在使用自己的税收收入时一般不受中央政府的限制,不利于中央政府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经济发展,不利于中央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我国属于较缺水国家,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人均水资源的占有量世界排名在百位之后。我国森林资源仍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衡。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蓄积量68.54立方米的1/7强。(根据:《2011中国林业基本情况》)
  (二)有增有减的机制调节资源税税负
  对于资源税的总体税负应进一步上调,同时我国资源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世界水平,仍存在大量出口廉价资源的弊端。因此,应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比重。政府应建立一系列减税政策,对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企业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调整相关税种,形成税种之间的联动机制
  资源税的改革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增加了最终消费者的生活成本,这就要遭到社会各方的反对,最终影响资源税目标的实现。在增加资源税的同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条款,不仅有利于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更能够促进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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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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