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2018-09-04 创业资讯 阅读: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共9篇)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要受同级人大的领导和监督,负责向同级人大作工作报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二):

3、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是( ).单选
A、县公安局长 B、县司法局长 C、县法院院长 D、县人事局长
4、( )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多选
A、县法院 B、县检察院 C、县公安局 D、 县人大常委会

3.C 司法机关,由人大和司法监察部门监督
4.AD 一个是司法机关一个是权力机关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 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 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三):

政府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为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中没有说明要对上级法院负责
我是想问,
为什么地方的法院不需要对上级法院负责
而地方检察院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1、“政府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解释”:这句提问本身就不通,政府与法院、检察院是平级,属于行政权、司法权两个不同的系统,互不干涉,政府只能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或是规章作出解释,政府无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2、“为什么地方的法院不需要对上级法院负责 ,而地方检察院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这是因为我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性质、地位、领导体制等都不同:
(1)法院是审判机关,遵循的是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中立的基本原则,所以:每一级法院在自己的级别管辖范围内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的干涉和领导,每位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相对独立,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所以: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2)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对下级检察院的活动提出意见,下给检察院应当服从.
所以:地方法院不需要对上级法院负责、只需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负责;而各级检察院却除了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负责外,还应对上级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四):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这说明( )
①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我国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③我国的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A.①②③ B.①④⑤ C.②③④ D.③④⑤

B

本题带有综合的性质。我国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②说法是错误的;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③是错误的;所以选择B。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五):

下列关于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

①“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②互相监督、肝胆相照
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A、①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④

D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B.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B.行政机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C.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D.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同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司法机关产生
B.我国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产生
C.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D.我国的行政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
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 ).
A.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
B.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C.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D.部级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5.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
A.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
B.苏州市人民政府
C.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D.沈阳市铁西区工商局 6.以下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
A.行政诉讼
B.行政立法
C.行政许可
D.行政处罚 7.行政职责的核心是( ).
A.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B.强制性
C.依法行政
D.程序正当性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我国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B.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
C.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
D.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
9.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 ).
A.首长负责制
B.委员会制
C.选举制
D.法定制
10.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 )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二年

1A. 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应该是国务院
2A. 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3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4B.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5C.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6A. 行政诉讼
7C. 依法行政
8D. 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
9A. 首长负责制
10B. 六个月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七):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八):

下列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有
选项: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e、特别行政区
单选题

abcd,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军事机关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则由当地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九):

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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