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住证办理

2018-08-09 小品剧本 阅读:

杭州居住证办理篇(一):2016-2017年浙江杭州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杭州居住证办理_2016-2017年浙江杭州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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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杭州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杭州居住证办理篇(二):2017年浙江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咨询服务指南

杭州居住证办理_2017年浙江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咨询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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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的有关规定,凡年满6周岁,持有杭州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以下将“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简称为“居住证”),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儿童,可以申请在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登记信息为依据)入读小学一年级。
 鉴于进城务工人员对新型居住证制度政策的了解及其随迁子女居住证的申领有一个过程,为确保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平稳过渡,2017年8月31日前,未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仍可按《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的规定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
为方便进城务工人员了解随迁子女今年在杭州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的具体政策和办理程序,特印制本服务指南。
 
    一、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年龄有何规定?
答:2017年申请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的对象是指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2017年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的对象有何规定?
答:除符合年龄规定外,2017年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对象还需要符合下列(一)、(二)两条件之一:
(一)已经持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二)未持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 父母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滨江区除外)已办理(临时)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2016年7月1日-8月31日期间按规定进行居住登记且之后无中断也可进行预登记,但以公安复核信息为准。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已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保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缴纳,无中断。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已与在杭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在杭营业执照,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三、父母持有滨江区(临时)居住证且符合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怎么办?时间安排和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父母持有滨江区(临时)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根据《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子女入学细则(试行)》实施,具体办法可登录“新滨江人帮帮网” 的“政策法规”栏目(网址:http://www.juters.com/a/zhengcefagui)进行查询。具体时间安排和办理流程详见2017年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子女入学公告。
滨江区的时间安排和办理流程如下:
 1. 2017年4月17日—5月19日,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子女积分入学申请。
 2. 2017年6月16日—6月22日,滨江区申请子女积分入学的居住证持有人总积分和排名公示。
 3. 2017年7月4日—7月8日,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子女入学报名学校分配公示。
 4. 2017年7月9日—7月10日,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子女到分配的学校报名。
四、2017年符合在杭州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一年级入学报名的时间安排和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请务必记好下列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预登记
   1.预登记对象:符合2017年杭州市区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
   2.预登记时间:2017年5月10日—5月19日。
3.预登记程序:登录杭州教育网(唯一指定网站,网址www.hzedu.gov.cn),点击“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以下简称预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登记成功后,将获得登记码,登记码须妥善保存。
    (二)信息核对
    1.核对对象:2017年5月10日—5月19日,已登录预登记系统(杭州教育网为唯一指定网站,网址www.hzedu.gov.cn)登记成功的人员。
    2.核对时间:2017年6月8日—6月15日。
   3.核对程序:预登记对象登录预登记系统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中如对公安部门核查反馈的居住登记和持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核查反馈的社保缴纳信息等情况的准确性有异议,在预登记系统的信息核对界面上直接递交复核申请。
    (三)入学报名
在2017年6月24日—6月25日,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学校或当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报名。学校将核查材料原件与预登记系统信息,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学校将受理报名。
报名学校详见各区教育局(社发局)公布的报名学校划分公告或各小学6月中旬的招生公告。
2017年上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下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江干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拱墅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滨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2017年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
    五、如何获得《2017年申请杭州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的网上预登记操作解读》(以下简称《操作解读》)?
  答:《操作解读》将制作成视频文件于5月9日14:00后发布到预登记系统,可下载观看。
    六、家中没有电脑或家长不会操作,网上预登记怎么办?
  答:确有困难的,在市区就读幼儿园的由在读幼儿园提供帮助;其他人员可联系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请社区提供帮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需要幼儿园或社区提供帮助的,须家长本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适龄儿童本人持有居住证的须提供:
1. 适龄儿童本人的居住证;
2. 家庭户籍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二)适龄儿童本人未持有居住证的须提供:
1. 家庭户籍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2. 父母双方在杭州市区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告知单;
3.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保的凭证;
4. 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在杭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
  七、 家长在信息核对阶段,对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核查反馈的居住登记和持证信息、社保缴纳信息有异议的怎么办?复核申请递交后,经公安、社保部门复核反馈的信息如何查询?
  答:2017年6月8日—6月15日,预登记对象登录预登记系统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中对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核查反馈的居住信息和持证信息、社保缴纳信息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在预登记系统的信息核对界面上直接递交复核申请。
    家长递交复核申请后,将由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再次进行复核。请家长持入学报名材料,在2017年6月24日—6月25日,直接到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学校或当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查询,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审核并受理报名。
 
    八、2017年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学校入学报名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答:到学校入学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家庭户籍簿、父母双方身份证和在杭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2. 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3. 适龄儿童本人的居住证。
  适龄儿童本人未持有居住证的,除提供上述1、2所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父母双方在杭州市区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告知单;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保的凭证;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在杭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上述①②③中涉及的材料要求在2016年的8月31日前已办理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九、不符合在杭州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单位应为其户籍所在地政府。不符合在杭州市区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应该及时送孩子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十、 2010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017年能否在杭州市区一年级入学报名?
  答:2010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符合2017年在杭州市区一年级入学报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请家长尽早安排孩子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十一、报名材料中的工作、社保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区域,其子女入学报名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符合在杭州市区入学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工作、社保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家长可向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学校和区教育局在统筹安排入学时将优先安排工作、社保和居住地都在本区域的人员。故建议进城务工人员选择在工作服务的区域内居住。
十二、社保缴纳、居住登记和持证信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今,不足一年怎么办?2016年8月31日前已办理社保缴纳或居住登记,但未按规定连续办理的怎么办?
 答: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不符合在杭州市区申请入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请家长尽早安排孩子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十三、咨询电话
    (一)上城区教育局:87802200 87822587
    下城区教育局:85337050  85337082
    拱墅区教育局:88259970  58237977
    江干区教育局:86974947 86974946
    西湖区教育局:87965057  87965058
    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社发局:86871717 86871718
    风景名胜区社发局:87173402
    大江东集聚区社发局:82987532
    杭州市教育局:86688631(为民服务咨询热线,2017年5月10日-12日,6月8日—9日,每天9:00—12:00,14:00—17:00)87061385(日常办公)
    (二)滨江区积分入学各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西兴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滨江区官河路1号, 88158263;
长河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滨江区长江北路18号, 86627917;
浦沿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滨江区东冠路501号, 86618609。
    (三)滨江区其他咨询点(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滨江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接待站:滨江区育华巷102号(杭州高新实验学校内,南边行政楼一楼),87702150;
 滨江区流动人口办: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滨江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内),81631095。
 
    十四、如何获得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信息?
  答:可登录新杭州人帮帮网(网址www.xhzrbbw.com)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指南栏目(栏目网址:http://www.xhzrbbw.com/pagesf.htm?moduleid=ff8080812e993245012e9950550d0002&mcid=8a7fc4825b8e4d9a015ba8da5bac0026),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新杭州人家园”了解查询。
 
杭州市教育局 二○一七年五月
 

杭州居住证办理篇(三):2017浙江德清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居住证办理_2017浙江德清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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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德清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
德清县新居民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居民居住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实行新居民“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管理”的新居住证制度。本办法所称新居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县常住户口人员。第三条 本县对新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实施分层次供给。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的新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享受持证公共服务和便利;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积分的新居民,符合条件可申请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房或租赁补贴等公共服务。第四条 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居住证配套政策等新居民服务管理政策措施,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从事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与签注。组织、宣传、政法、信访、司法、总工会、团委、妇联、发改委、经信委、安监、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交通、文广新闻(体育)、卫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国税、国土资源、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与新居民相关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居民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五条 新居民在本县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到本县拟居住三日以上或持有失效居住证的新居民,应当在三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二)新居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没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身份证明;查无户籍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三)新居民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四)居住出租房屋的新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主动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新居民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新居民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新居民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新居民或者雇主、受雇新居民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新居民,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按照以下规定由有关单位进行身份信息登记:(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办理救助登记。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新居民,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新居民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时,应当先行核对居住房屋备案情况、申报人身份、照片、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等信息。核对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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