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18-07-18 策划书 阅读:

(1) [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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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旅游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旅游局制定了《**县旅游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 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县旅游局各有关处室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值班制度、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采取积极应急措施。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局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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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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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群体性事件,或因信访突出问题到重点地区敏感地段聚集、堵塞交通、扰乱工作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1.4 工作原则1.4.1 属地管理原则。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事件发生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1.4.2 预防为主原则。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1.4.3 宜散不宜聚原则。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1.4.4 快速反应原则。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定性准确、处置果断。1.4.5 慎用警力原则。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慎重决定是否动用警力和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控。1.4.6 解决问题原则。通过行之有效手段和措施使群体性上访事件平息和控制后,要认真研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上访反映的问题。在批评教育其反映诉求方式不当和坚决依法处置上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1 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信访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信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民宗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运管所、交警大队、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发布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预案的命令;向县委、政府报告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指导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地政府、单位开展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及时将信息和有关情况上报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协调牵头部门和事件发生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接待上访群众,讲清政策,稳定上访群众情绪,掌握事件情况,协同责任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通报有关处置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尽快落实上级交办、指挥部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2.3 有关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收集、研究分析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政府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等行为的证据;根据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违法人员及非法组织、煽动者依法调查处理。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城乡群众生活困难、救助、低保、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农村土地征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县住建局、环保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拆迁、环境污染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处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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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突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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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整理的突发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来源: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aaaaaaaaa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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