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后评价

2016-08-30 各类报告 阅读:

制度后评价(一)
规章制度后评估报告单

规章制度后评估报告单

制度后评价(二)
制度后评价管理办法

xxxxxx

制度后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度管理,保证制度的质量和效力,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全区xxxxxx为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则、准则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价是指对各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检验评估,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和废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xxxxxx,包括:。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风险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各项制度的牵头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制度后评价,提出评价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补充完善。

第六条 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制度后评价的主体,根据外部要求及自身需要,对制度实施后评价,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本专业条线的制度。

第三章 后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后评价主要从制度的健全性、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四个方面对制度实施评价。

(一)健全性。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操作、管理、监督、问责、考核等内容是否健全,是否能覆盖本专业、本条线所有环节、部位的管控要求,是否在某一领域、某一业务、管理条线存在制度缺失问题。

(二)统一性。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之间,以及业务、管理条线内部之间的制度是否存在重复、交叉或矛盾问题。

(三)完整性。评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流程、监督、问责、风险点等内容,是否存在流程和条款不明确、内容不完善、操作不顺畅、管控要求不具体、风险点不明确或其他漏洞问题,单项制度中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盲点。

(四)有效性。现行制度是否存在内容、要求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要求不符或过时,以及与业务发展要求不适应的问题。

第四章 后评价方式和来源

第八条 制度后评价采取定期评价和不定期评价两种方式。

(一)定期评价。每年7月到9月,由风险合规部门组织,确定评价标准和范围,各部室对本业务、管理条线制度进行梳理,提出评价意见,出具部门评价报告,提交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

险合规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统一出具评价报告,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上审议通过,报告高级管理层、理(董)事会。各旗县法人机构后评价报告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联社及属地监管部门。自治区联社评价报告于当年10月末前报送内蒙银监局。

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定期评价情况以及本机构一个评价期(上年的6月末至本年的6月末)评价、修订制度情况。【制度后评价】

(二)不定期评价。各部门根据需要,随时对本专业条线某一类或某一项制度进行评价,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送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制度后评价的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以及经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

(二)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对本机构进行监管、审计、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

(三)内部稽核、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建议;

(四)反映制度存在缺陷的意见;

(五)基层机构、员工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

(六)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制度漏洞;

(七)实地调研、调查等方式收集的评价意见、建议;

(八)其他途径。

第五章 修订完善

【制度后评价】

第十条 制度后评价结束后,风险合规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相关部门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后评价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反馈意见报至风险合规部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在当年年内完成制度补充、修订和废止工作,报送同级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及时下发实施。对于自治区联社修订的行业管理制度,各旗县法人机构要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制度执行的统一性。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制定、修订或废止制度的,将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及因制度修订、更新不及时,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制度后评价(三)
公司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制度后评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推动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监督和评价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评价工作是以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有效管用的方法,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得以全面顺利执行。

第三条 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公司发展战略和五年规划

(三)公司年度工作目标;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方案等批复文件;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

【制度后评价】

(六)公司与各子公司和各部门签订的经济责任书等。

第五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归口管理公司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后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工作的范围:

(一)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方针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公司的重大专项任务在各单位的开展情况;

(三)公司批准的资本运营项目、资产经营项目和投资项目在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

(四)各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年度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五)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础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

(六)其他纳入后评价范围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后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过程评价,重点包括前期准备、计划进度、组织管理、改进反馈和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管理状况和运营情况评价,重点包括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市场变化、质量安全和制度执行等;

(三)实施效果评价,重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等。

后评价的具体内容,根据后评价事项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每年年初研究编制后评价工作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公司后评价工作年度计划,有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并开展后评价自评工作。

第十条 后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审计监察部根据评价事项确定。

资本运营和资产经营项目后评价一般在方案批准后3-6个月内进行。

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安排在项目验收后1-2年内进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评价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结合任期审计、届中审计或离任审计进行。

其他事项的后评价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制度后评价】

第十一条 根据后评价实施的时间和评价事项类型、重点内容及要求,公司审计监察部组织后评价工作组,开展后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后评价工作费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后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形成后评价工作结论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后评价工作组形成的后评价结论和报告要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并将后评价工作报告及被评价单位对后评价结论的书面意见报公司审计监察部。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将后评价结论、经验教训、相关建议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反馈到被评价单位。

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通过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和分析同类事项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将后评价成果作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加强信息引导,确保信息反馈的畅通和快捷。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后评价发现的问题,被评价单位要落实整改,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后评价的结果,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与业绩有关的,纳入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涉及违纪、违规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后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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