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2016-08-19 心得体会 阅读:

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一)
知识产权心得体会

学习《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心得体会

两次课的《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这门课的学习刚刚结束。我对这门课的学习有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这门课使我更深刻的意识到对于一个刚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生来说,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与知识产权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范,是保证学术正常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探究真理,追求卓越,是历史赋予西工大人的使命;消除赝品,拒绝平庸,是传统赋予西工大人的责任。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是对每个西工大人的基本要求。 当前,在高等学校的学术活动中,部分地存在着道德失准,行为失范的问题。一些学者违背学术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或媚于世俗,热衷炒作;更有甚者,丧失学术道德,以抄袭剽窃为手段换取一时之名利。这些行为和现象如不加以制约,将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 而制约这一现象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培养学者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它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这门课使我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类。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在知识产权学习中最有收获的就是专利权了。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

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等。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是一门非常实用的课程,它教育我们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时刻以良好的学术道德约束自己,尊重学术,同时又教育我们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在智力劳动成果上的权利。

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二)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时间:2011-09-06 09:45 我要评论(0) 大家都在问(20,947人参与)

【找法网 专利使用】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资设立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可否以技术出资,仅以一定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出资,保留技术的所有权及其它区域的使用权呢?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认为:使用权出资应属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资条件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见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该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备案,但非必须备案。对非专利技术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我国法律没有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次是最高院解释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尽管最高院尚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资作出类似解释,但从上述出资要求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类似认定。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之作为出资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知识产权出资,既可以是所有权出资,也可以是使用权出资,而至于使用权出资具体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则仅涉及商业考量,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方式应当不限。 找法网为您推荐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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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三)
《知识产权法》作业题

《知识产权法》作业题

【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一、简述题

1、简述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

1.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4.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2、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及材料有哪些?

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3、简述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答:(一)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指: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二)著作权属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照《继承法》、《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分别处理。

1、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归属:1、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归单位: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2、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条件:(1)共同创作的合意;(2)共同创作的行为。其归属: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其归属:著作权的

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归属: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又称派生作品、再创作作品,是指根据已有作品经过独创性的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归属: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多重演绎时要层层授权

7、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作品原件转移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权。并非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都受保护,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保护:A、互惠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定了双边著作权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依协议或条约给予保护;B、地域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受法律保护;C、互惠加地域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法律保护。

4、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它有以下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5、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答:(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6、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

答: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如麻将、麻将的发明)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7、简述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答: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力

1、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让广大公众进行监督和帮助,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程序,同时又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8、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有哪些?

答: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由专利主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第三人实施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但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6章和国务院第368号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章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

知识产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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