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器械豁免(HDE)申请

2016-08-26 入党申请书 阅读:

人道主义器械豁免(HDE)申请(一)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张新颖 S130213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介绍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因此,在本专题中,笔者主要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是: 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牛津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手段干预另一国内部事务, 目的是让被干涉国实行人道主义的政策。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方廷认为, 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 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中国学者认为,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 当国家专横地残酷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 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 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被压迫的少数者给予支援, 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

据此,人道主义干涉, 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 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 Enforcement Ac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 , 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 根据5联合国宪章6第 7 章, 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 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 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 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展历程

(一)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

1. 早期的国际法学说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 Theodor Meron) 近来的研究, /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 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老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早期的国际法学者把大规模侵犯人权作为诉诸战争的法律依据和正义战争学说的组成部分, 这正如现代国际法学家把它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理由一样。【人道主义器械豁免(HDE)申请

在 16 世纪随着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产生, 早期的公法学家, 如维多利亚( Vitoria) 、真蒂提和格老秀斯等提倡专门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 但主要是出于宗教因素的考虑。

2. 19 世纪国家的理论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 19 世纪国家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都与当代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争论密切相关。在 19 世纪, 虽然出现了不干涉原则并很快获得了普遍的承认, 然而,主宰 19 世纪国际法律秩序性质的仍是根据条约的干涉权。从 1815 年开始, 奥地利、俄国和普鲁士三国试图以《神圣同盟》为基础建立普遍的军事干涉原则。此外, 19 世纪在理论上还出现了一个新的干涉理由----人道主义。它与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和基本人权的概念相关。【人道主义器械豁免(HDE)申请】

(二)联合国成立以来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1. 禁止使用武力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

与传统国际法相比较, 现代国际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是试图把对使用武力的控制规范化。《联合国宪章》第 2条第 4 项规定: 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或以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宪章对禁止使用武力有三种例外: 第一, 宪章第 7 章第 42 条允许安理会根据其决定使用武力, 而安理会的决定是基于宪章第 39 条规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而作出的。第二, 宪章第 51 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第三, 宪章第 107 条准许采取行动反对二战中宪章签署国的敌国。不过, 这一条现已成为不再适用的条款。1970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5国家间友好关系宣言6也表明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成为一条广泛的规则。该宣言声明:各国或国家集团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它任何国家的内部或外部事务。因此, 武装干涉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干预或试图威胁国家的人格

或其政治、经济、文化因素, 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器械豁免(HDE)申请】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广泛的研究。但是, 当代国际法学说表明对于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学者们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原则上是否存在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 一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限制是什么?在70年代, 美国一些著名的学者如莱斯曼( Reisman) 、麦克杜格尔( McDougal) 等在其著作中特别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的学说。他们认为, 宪章第 2 条第 4 项禁止使用武力只是直接针对各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而对进行保护人权并没有限制。此外, 从广义上来说, 联合国的宗旨不仅仅限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和禁止使用武力, 还包括对人权的保护。这种保护在出现特别侵犯人权的情况下, 应该优先考虑。另有学者主张, 人道主义干涉权是一个较老的习惯法, 它一直存在。

这些观点是难以令人信服的。首先, 如前所述, 人道主义干涉在二战以前并没有明显地成为习惯国际法。其次, 当今的国家实践也表明并不存在这种习惯法上的权利。最后, 即使人道主义干涉向习惯国际法方向发展, 它也不能合法地存在, 因为《联合国宪章》除了少数几个例外, 已广泛地禁止使用武力。此外, 支持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观点与国际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一案的判决中正式阐明: 国际法并不允许一国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 因此, 否定了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1382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国际法院的这一观点, 他们因为过去国家实践的经历, 普遍反对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况且, 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还存在滥用的危险, 它很可能被强国用来反对弱国。

另外, 还有学者认为, 由于集体安全机制的缺陷, 在特殊情况下, 允许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十分必要。其实, 这种观点, 并不符合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案中所阐明的立场,因而也缺乏说服力。值得注意的是, 英国外交部在 1986 年出版的外交文件中也反对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 压倒性多数的当代法律观点反对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 主要原因有: 第一,《联合国宪章》和现代国际法的文献并没有专门体现这种权利; 第二, 过去两个世纪、特别是自 1945 年以来的国家实践充其量只能提供少数真正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 第三, 为谨慎

起见, 应坚决反对创造滥用这种权利的机会。

综上所述, 根据当代国际法, 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使用武力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

人道主义器械豁免(HDE)申请(二)
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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