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8-08-05 推荐阅读 阅读: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篇1:2016-2017年湖南长沙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金融网免费发布2016-2017年湖南长沙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更多2016-2017年湖南长沙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2017年长沙农村拆迁管理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篇2:2016-2017年辽宁沈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2017年辽宁沈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更多2016-2017年辽宁沈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2017年沈阳农村拆迁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慕绥新  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外集体土地上,因村镇住宅,公共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有利于村镇改造和开发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镇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拆迁人办理《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  (二)按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拆迁人核发《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拆迁地段公布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停止办理房地产交易和其他产权变更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核发营业执照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拆迁标的物、拆迁范围、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当事人双方由于争议不能签订拆迁协议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第八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按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的期限为30至45天。  第九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其补偿的条件为:  (一)建设规划审批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居住用房,按原有套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屋套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全成新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或不足原建设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新调换房屋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拆除违建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无产籍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因拆迁造成的农作物、果树、集资联建的公共设施、温室、机井、永久性储藏窑等附属物的损失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迁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发给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拆迁一次性安置被拆迁人用房的,不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给企业和个体业户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由于拆迁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用;  (二)易地迁建的,给被拆迁人建设用地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原地回迁安置的,电力补偿按原有用电指标予以恢复;易地迁建的,按原用电指标及拆迁时的配、供电贴费给予补偿; (四)设备搬迁的,按当地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补偿费用;  (五)因拆迁停工的,按规定给予在册职工拆迁期限内的误工补偿费,给予离退休人员法定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优先建设安置用房,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回迁安置期限从乡(镇)政府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的,由区、县(市)政府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居住有房的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住宅室内平面功能设计必须经过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根据村镇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性质确定。原有建筑和新建项目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原有建筑和新建项目使用性质不同的,可以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未按《村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补办拆迁手续并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至4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其按规定执行,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回迁安置期限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沈阳征地拆迁律师谈农村征地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从而引发各种纠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严格依法征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一、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从而引发各种纠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严格依法征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一、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但个别地方在实际操作时,却往往对该程序进行简化,甚至征地程序混乱,由此出现各种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  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  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  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  4、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比较单一。  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现在农民权益保障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一旦被征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后,生活就较难得到进一步保障。  5、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  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个别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形中损害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出现分配比例、分配对象的分歧,以致部分村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1、规范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  建立完整规范严格的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度增强,让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杜绝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减少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损失,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2、政府应当正确引导,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首先要加强对《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及农村土地及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图版、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及村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有效约束权利的滥用。村干部权利过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公饱私禳,拉选票,专断等等现象出现。土地征用中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事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一定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第三要进一步规范征用协议的内容。协议条款应做到内容全面详尽,表达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土地征用协议应当交由当地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核协议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作出专业指导意见供参考,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第四在土地征用款分配中当地政府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不能随意剥夺和损害其他村民(包括外嫁女、离婚妇女和部分外迁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村民的一律平等。  3、长期有效开展对农村土地征用信访件的调查。  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三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必须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在农村土地征用信访件调查中,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换位思考,以人民利益为重,理解善待群众,学会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加大对土地征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力度。对于调查中查证属实的案件,形成处理意见,督促其落实并限期办结。对于土地征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立案查处,决不手软。  4、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  农民房屋征收一直沿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而没有符合农村农民实际的具体的补偿标准,造成农民利益损害。《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虽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显然偏低,土地或房屋被征用以后,村民丧失了多种赖以存在的生存资本,土地补偿款难以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征用及安置时,除了货币安置、自谋职业、返还土地用于三产的安置方式外,也可以在征地中只支付农民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改由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属村,采用租赁的形式,以获取土地长期收益,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模式,每年收取红利,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还可以由企业开单、政府组织免费劳动技能培训,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以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确保失土农民获得基本生活来源,从而减少或消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篇3:2016-2017年青海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2017年青海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更多2016-2017年青海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2017年青海省农村拆迁管理  一、严格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监管程序。各地要按照三部委《通知》要求,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农村一般群众奖励性住房的分档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建房农户“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审核和公示情况要存档备查,不得随意简化和取消程序,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已批准的本地区2015年农村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已批准的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同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上报备案的,绩效考核时不予认可。  二、突出重点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今年实施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村庄,要将农村住房建设做为重点,将解决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为保基本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对已实施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村庄中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要得到全面改善,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三、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工作。村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要符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绿色农房”建设的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不同类型的农房设计图集,并免费发放到建房户,要注重农房建设风貌设计和管控,重点是屋顶和外立面的设计,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地要细化建设要求,加强对建房农户的引导和规范,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巡查督导,做好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  四、加强农房建设抗震加固改造实施和指导。各地要按照《通知》中提出的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要求,做好抗震设防技术常识的宣传,对本地区地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进行摸底排查,并优先支持安排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对符合抗震加固改造条件的农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指导建房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加固改造和建设,并做好本地区农房抗震加固改造和建设户的统计和档案建设工作。原则上对地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要做到抗震设防全覆盖。  五、加大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各地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乡镇建设管理员要组织技术力量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同时,要将农房建设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主体结构关键部位施工作为巡查督导的重点,确保新建房屋质量达到部件合格、结构安全。今年,各地要将农村住房建设抗震结构设防情况,列入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及绩效考核中,做到检查验收全覆盖。  六、认真落实农村住房建筑节能示范工作。要加强农村住房建筑节能宣传和推广工作,对今年确定为建筑节能示范户的建房户,每户必须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各县要在各乡(镇)确定1-2户建筑节能示范户,全面做好农村住房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并及时总结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各地要将建筑节能示范与农村住房同步建设,一并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农户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户纸质档案建立和建房农户信息网络录入工作,按照三部委绩效考评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农村住房建设实际开工情况与纸质档案建立、农户信息网络录入工作同步推进,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加快录入进度,提高数据录入质量,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建房农户住房档案网络录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八、进一步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政策知晓率。我省将统一制作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明白卡,将住房政策的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内容广而告之,向社会公布,各地要负责免费发放到每个建房户。同时,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电影下乡、村内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基本政策宣传,确保所有建房户都知晓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政策。  九、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建设督查力度。各地要对不符合农村住房建设政策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资格,充分体现住房政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建立完善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实施进度统计务必于每月底前逐级上报。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工作督促不力的地区将实行定期通报,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青海农村拆迁案例:拆迁律师以退为进,帮当事人争取到公正拆迁补  【基本案情】  陈先生等5户是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某村的村民,且在村子上各自拥有自己的住宅。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加速,民和县政府调整土地规划,修建新区。陈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子被划进征收范围,其房屋所在土地和耕地面临征收,其土地被征收后用于县医院新址的建设。但是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远低于合理补偿。陈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拒绝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认为是陈先生等人不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政府拆迁工作组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强行开展征收工作。陈先生等5户感觉到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势,如果不想办法就只能被政府在强制的情况下拆掉房屋,征收土地,自己的合法权利将没法保障。陈先生等5户,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工作人员,不知所措,内心非常焦急。陈先生等5户经过商议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经过接触得知团队是专业拆迁维权团队,且成功代理了众多维权案件。于是陈先生等人与团队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且聘请了团队的赵健、张波和王奇兵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拆迁维权过程】  三位律师知道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政府征收中面临着侵害时间非常的紧迫,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向当地政府发送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拆迁律师表明了,陈先生等人的权利面临侵犯,希望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收,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且表面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决心。正是三位律师第一时间起草的律师函对当地征收方越来越放肆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避免了陈先生等人频繁受到征收方的骚扰。  律师函发出的同时三位专业的拆迁律师就已经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制定好了维权方案,且以最快的速度启动了方案。首先,三位律师对政府征收土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的调查。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征收方越来越多的违法点先后被三位律师掌握。经过对调查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对陈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所依据的是《关于在川垣新区修建县人民医院房屋征收的通告》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律师们认为《关于在川垣新区修建县人民医院房屋征收的通告》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违法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们决定启动追责程序,可以说条件已经成熟。  律师们经过分析维权的局势,认为房屋和土地都还在陈先生等人的手中,从时间上讲征收方处于被动的局面。于是三位律师决定程序按照复议、诉讼的顺序展开程序。于是三位律师对两个文件的作出机关分别作为被申请人向有权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很遗憾结果不出众人所料,经过审理复议机关都维持了原先的行政行为。虽然是让人失望的结果,却使三位律师的计划得以顺利进行。接下来三位律师指导陈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还是明显偏袒政府一方。对《关于在川垣新区修建县人民医院房屋征收的通告》的诉讼中,法院直接不予受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诉讼中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律师们决定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虽然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撤消了一审判决,但是还是站在政府角度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至此经过对上面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责程序都是以失败结局。  您是不是以为陈先生等人的维权注定失败了呢?您如果这样想就是彻底的错了。虽然拆迁律师在案件中没有取得关键诉讼的胜诉,但是却赢得了解决问题的筹码,那就是宝贵的时间。经过拆迁律师进行法律程序的运作,争取了大量宝贵的时间,把压力抛给了对方,牢牢掌握了维权的主动权。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老道的三位律师不懈努力和陈先生等人的积极配合下,陈先生等人同政府取得了和解拿到了满意的拆迁补偿,最终取得了维权的胜利。  拆迁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拆迁律师的丰富办案经验和对维权总体策略的把握。我过现阶段行政诉讼有几大难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拆迁法律维权通的主要途径就是行政诉讼。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出发可想而知拆迁法律维权并不是像民事维权那样容易。拆迁律师们都清楚,要想做一个都以胜诉来结案的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取得拆迁维权的最后胜利,拆迁律师除了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必须还得拥有丰富的代理拆迁维权案件的经验。本案的代理律师赵健、张波和王奇兵律师都是在拆迁维权领域滚打多年的律师,面对本案当地政府和法院的官官相护,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和经验的作用,巧妙的克服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难题,利用时间给政府施加压力,且最终达到了维权的效果,帮当事人取得了满意的补偿。因此,正在遇到拆迁难题,感觉面对强势政府无法维权的被拆迁人要有维权的信心,尽早选择优秀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网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http://m.zhuodaoren.com/tuijian826802/

推荐访问: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推荐阅读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精彩的的英文 下一篇:梦中的婚礼钢琴谱简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