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试用期

2018-08-08 百科 阅读:

公务员试用期篇(一):公务员工资改革消息: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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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 元。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2、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 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 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 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 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评审。那么,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多少呢?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间的工资由试用期临时工资、职务(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补贴组成。试用期临时工资根据本人学历和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为每月474元至792元之间,其中工作年限在4年以下的(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为:大专474元,本科499元,双学士及研究生班毕业530元,硕士研究生570元,博士研究生635元。其职务(岗位)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四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统一为每人每月230元,工龄工资每工作一年按1元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原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满后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按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未确定职务前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的学历层次确定。1、大专学历职务工资定为科员一档(157元),级别工资定为十四级(133元);2、本科学历职务工资定为科员二档(173元),级别工资定为十三级(158元);3、双学士及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职务工资定为科员四档(205元),级别工资定为十三级(158元);4、硕士研究生职务工资定为科员五档(221元),级别工资定为十二级(190元);博士研究生职务工资定为副主任科员四档(254元),级别工资定为十一级(231元)。其职务(岗位)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镇等基层单位工作的选调生被录用后,不再执行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直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公务员试用期篇(二):公务员考试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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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汇总>>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公务员试用期篇(三):2016公务员工资出炉,公务员工资级别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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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公务员工资出炉  进入8月份以来,多地密集公布了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北京、山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新疆、四川、云南、陕西、江西、河北等10余省份的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出炉。  10余省份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3%,中线(基准线)为8%,下线为3%。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自8月份以来,河北、江西、陕西、云南、四川等多地密集公布了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已经公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地区包括北京、山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新疆、四川、云南、陕西、江西、河北等11个省份。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  工资增长指导线多为持平或下调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与2015年相比,上述地区今年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多为持平或下调。  以基准线为例,上述地区的基准线均低于10%,而且较2015年的水平均有所下降。如,北京从10.5%降为9%,天津从10%降为9%,云南从10%降为8%。  云南省人社厅在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相关政策解读中指出,适当下调工资增长指导线,与云南省宏观经济形势相协调。云南省企业经营和发展压力较大的状况仍将持续,适当下调工资增长指导线,符合云南省企业经济效益实际状况。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所长张车伟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经营发展面临多重压力的情况下,应大力为企业减税减负,以增强企业涨工资的空间和动力。  2016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详解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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