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律基础知识

2018-07-19 百科 阅读:

公安法律基础知识篇(1):《公安基础知识》大纲的要点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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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警察的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务的广泛性。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确定的。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的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公安机关的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

公安法律基础知识篇(2):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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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含义、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的内容富于多变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对全部行政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真题实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
  A. 合法行政 B. 合理行政 C. 程序正当 D. 诚实守信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本题题干较长,但选项简单,首先,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原则而非行政法原则,故排除。其次,观察题干中的关键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自然是表述合法行政。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真题实例】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 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
  B. 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
  D. 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不是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应当判断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其次判断这个法律关系是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设立的。选项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该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故排除;选项B,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不是在行使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是行政管理活动,故选项B排除;选项C明显应该排除,是民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即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指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派出机关有三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它们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比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法律授权其可以进行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在此范围内,派出所即为行政主体。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
  【真题实例】 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是指对即将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在法律上所设定的条件。它可以视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有三项: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之名义开展行政活动和()。
  A. 独立承担政治责任 B. 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C.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D. 独立承担社会责任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C。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而非政治责任或社会责任。行政责任亦是法律责任,因此,本题选BC。
  【真题实例】 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某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副食品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在此行政关系中主体是()。
  A. 副食品B. 副食品销售者
  C.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副食品销售者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题案例中,某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副食品销售者是行政相对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主要特点是:
  (1)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它与行政主体一起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
  (3)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其他非主管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行政相对人主要包括: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2)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使其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的行为。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委托中,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真题实例】 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以()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 县技术监督局 B. 农业技术推广站
  C. 农业技术推广局执法站 D. 县人民政府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技术推广站作为被委托机关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但技术推广站并非行政主体,技术推广站应以委托机关即县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有:(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真题实例】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派出所传唤公民乙B. 税务局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公用房
  C. 公安局委托印刷厂印制文件D. 消防局向某企业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D。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考生注意行政行为必须与行政主体的职权相关,B项购买公用房,C项委托印制文件均与职权无关而属于民事行为,故排除。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也被称为“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警告。亦称精神罚,是处罚力度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一般适用于违法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其既具有教育性质又有制裁性质。警告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罚款。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让其承担一定金钱支付义务的处罚形式。罚款不同于罚金。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而罚金是一种刑罚,依据的是刑法的规定。
  (3)没收。财产罚,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剥夺的处罚形式,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所持违法所得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或予以销毁的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能力的一种暂时性的限制,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要求违法行为人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一般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处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营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人通过暂扣或吊销其已经取得的权利或资格凭证,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某项特许活动的权利。暂扣只是暂时中止违法行为人的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在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行为或扣留一段时期后,应发还许可证、执照,恢复其特许权利或资格;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则意味着终止或取消被处罚人的某种权利或资格。
  (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形式,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并且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之间对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管辖主要包括:
  ①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不予处罚的情形。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a.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③一事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④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真题实例】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这主要是行政行为()的体现。
  A. 执行力B. 确定力
  C. 公定力D. 约束力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真题实例】 行政处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原则,罚款的处罚机关绝对不能自己收缴罚款。()
  【解析】 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该法第47、48条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题目中的说法过于绝对,存在特殊情况。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②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③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②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③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③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④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⑤决定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①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②听证程序。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重要制度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
  做出决定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理重要时限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日内送达处罚决定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2日内要求听证
  告知时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5.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原则。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指定银行作为收受罚款的专门机构,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题实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A. 陈述权 B. 申辩权
  C. 控告权 D. 抗辩权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抗辩权属民法中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非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称为申辩权,故排除D。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只能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其次,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即它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最后,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格式等形式进行。
  2.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1)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取得,法律对申请人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营业许可、驾驶执照等。
  (2)特许,是指除具备一般许可条件外,法律还对申请人本身设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认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如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医师资格等,主要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
  (4)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如果申请人符合要求,即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适用核准的事项主要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形式审查确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社会团体的登记等。
  另外,行政许可还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行政相对人一旦获得某项许可,其他任何行政相对人都不得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如进出口许可。
  【真题实例】 一经颁布,其他人都丧失申请权,行政主体也不得再行颁发,这类许可证被称之为()。
  A. 永久性许可证 B. 排他性许可证
  C. 独立性许可证 D. 无条件放弃的许可证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行政相对人一旦获得某项许可,其他任何行政相对人都不得再申请获得的许可为排他性许可,如采矿许可。
  3.行政许可的设定
  在我国,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依照法律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真题实例】 下列各项中,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 重庆市人民政府B.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D. 国务院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设定行政许可,A、B项排除。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D项排除。注意,C项中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真题实例】 下列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均应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评价
  B. 部门规章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C.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D.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取得直接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查获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比较关键的环节。具体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人身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①强制隔离,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③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
  ④强制戒毒,是指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
  除以上几种强制措施外,针对人身自由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在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②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
  ③冻结。冻结是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或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直接强制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所采取的手段。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特征为: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真题实例】 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裁决的有()。
  A. 某县人民政府解决甲乙双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纠纷
  B.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某企业与某职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C. 某环境保护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D. 某公安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甲赔偿被侵害人乙的医疗费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D。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选项B属行政仲裁,选项C属行政调解,故排除BC。
  第三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因此,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真题实例】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审查。
  A. 合法性 B. 合理性
  C. 执法依据 D. 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内容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B。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是否适当就是指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答题技巧】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也是考生容易出错的地方,做此类题,考生大可不必去记忆上述11种可以复议的行为,只要记忆可以提起复议的行为的性质即可,即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直接提起复议,可以附带性提起复议。另外排除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和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即可。
  【真题实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民事纠纷调解 D. 行政许可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是实践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便捷方式,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故选C。
  三、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是最终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类型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条块管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条条管辖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海关、国税、金融等自我管辖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部委原机关自己特殊情形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被撤销的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真题实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衡水市景县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 衡水市人民政府B. 衡水市国土局
  C. 景县人民政府 D. 河北省人民政府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C。《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选BC。
  四、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⑥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⑦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受理与决定
  (1)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①审查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
  ②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当面质证、辩论等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受理。
  (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①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诉讼
  一、 行政诉讼的含义、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2)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真题实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何种行政案件有权受理,何种不能受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
  A.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B. 行政机关的奖罚决定
  C.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D.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C。本题让选择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排除具体行政行为即可,AD皆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排除。B为内部行政行为,C为行政指导行为,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三、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其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实例】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 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
  ③乙市 C区人民法院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A. ②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本题考点较多,首先,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曾提起复议,但复议决定题干没讲,只能按维持来处理。其次,本案涉及罚款与限制人身自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罚款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乙市C区,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即甲市E区,经常居住地题干中未涉及,只提到工作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市B区,故对本案乙市C区、甲市E区、乙市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裁定管辖
  相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些法定管辖而言,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管辖一般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改变处理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四、诉讼当事人
  (一)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二)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真题实例】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它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B. 它是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C.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诉讼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依法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
  (2)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3)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改为作为。
  注意:①法院是否继续对原行为进行审理,取决于原告是否申请撤诉以及法院是否准予撤诉。
  ②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对其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原行为违法)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行为合法)。
  ③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必须有当事人起诉。
 

公安法律基础知识篇(3):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基础知识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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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讯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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