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2016-10-08 百科 阅读:

【一】:财会[2015]2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 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 号》的通知

财会[2015]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 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 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

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 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www.fz173.com_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

(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 )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

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 )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列报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本解释要求。本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七、八号政策解读》(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八号政策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二、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第二课时

三、问题三

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解读

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本解释发布前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问题

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

(一)原母公司(即改制后为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改制后为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止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后,转入原母公司的账内。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

1.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并确认为权益工具形成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原母公司购买的原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按原母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库存股。

3.原子公司提取而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计入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4.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转入原母公司的留存收益,其中,原子公司已计提的盈余公积的账面价值应转入原母公司的盈余公积。

5.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原子公司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应转入原母公司年初其他综合收益。

6.原母公司对该原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上述原则将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等转入原母公司账内后形成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并根据其形成原因确定相关资本公积的性质及后续处理方式。

(二)原母公司结转原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等项目后,应将自原子公司转为分公司当年年初至转为分公司止原子公司的相关业务作为当年原母公司自身的业务进行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收入、费用、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相关的成本等。

(三)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过程中,由于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锁定期内企业应如何考虑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较为常见的是按最初的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二)锁定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锁定期内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

1.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锁定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锁定期内,企业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其后,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撤销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当调增未分配利润。

锁定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即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仍有权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锁定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锁定期内,企业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企业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企业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锁定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减去已宣告发放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每股累计现金股利。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本解释发布前限制性股票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追溯调整,并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解释。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该解释要求。该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该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一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 解释第8号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并据此将控制的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判断是否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

在分析可变回报时,需充分考虑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影响;

商业银行一旦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需对包括该产品在内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按一致性原则重新评估是否控制。

(一) 判断控制的三要素

按照CAS 33,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有三个核心要素:权力、可变回报、权力与回报之间的联系,需同时满足这三个核心要素,才能达到控制。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需综合考虑与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分析商业银行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理财产品的相关活动、商业银行通过参与相关活动而享有的可变回报、商业银行是否有能力运用对理产品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以及商业银行与其他方的关系等相关事实和情况,并在上述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控制定义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时进行重新评估。

(二) 权力分析要点www.fz173.com_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商业银行在根据CAS33考虑是否拥有对理财产品的权力时,需充分关注自身和其他投资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力。商业银行需考虑理财产品的设立目的和设计安排、识别理财产品的哪些活动是相关活动、商业银行主导相关活动的自主权及其限制、理财产品的风险及其预定承担方、其他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投资决策的参与或影响程度和更改理财产品协议的权力以及赎回权和清算机制等因素,以判断商业银行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理财产品的相关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商业银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前,商业银行需设定好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申购赎回安排等;理财产品发行后,商业银行在设定的范围内对理财产品的运作拥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的投资对象,处理理财产品相关事务等。因此,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其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拥有权力。

然而,上述情形可能并非适用所有的理财产品,例如某些银行理财产品,属于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一对一定向设立,其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会远高于一般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更多地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或对管理人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等,这将显著地限制管理人的决策权。

(三) 可变回报分析要点

商业银行通过参与理财产品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相关可变回报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或者两者兼有。商业银行由于为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托管、销售等服务、直接投资于理财产品、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等,而拥有从理财产品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或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

1.可变回报的构成

解释第8号规定,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

决策者薪酬,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

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

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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