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

2016-08-25 专题 阅读:

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一)
核心征管和个人税收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核心征管与个人税收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在金三系统中发票缴销无法完成。

回复:大集中的发票缴销业务对应的是金三系统内的发票验交旧业务,金三系统内的发票缴销是指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需要缴销以及空白发票改版、换版、到期等需要缴销的情形,对应的是大集中系统的核销及作废业务。

问题二:发票代码对应的发票种类及发票种类代码,在发售柜台库存信息中匹配,但在迁移过来的纳税人票种核定信息和发票结存信息中无法匹配,导致发票领用无法完成、发票验交旧操作结果有误。

回复:在金三中,一个发票代码唯一对应一个发票种类,而大集中数据目前存在一个发票代码对应多个发票种类的情形;还存在一个发票代码有多个规格的情况。所以在发票迁移时,不在省局发票种类清册中的发票代码不迁,同一发票代码与清册存在规格差异的,按清册中的规格迁移;没有迁移又需要购票的,那就需要重新核定发票种类。

问题三:代开发票时调出的税费种及税率与大集中不相符合。

回复:在金三代开发票所调出来的税费种是分市州统一配置,,征收率可一般可通过选择相应征收子目来选择;如找不到相应的征收子目,请将税率问题通过市局金三办进行核实,然后由市州联系人报至上线实施组并经省局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增加征收子目;带出的多余税费种可以通过删行进行操作。

问题四:医疗卫生免征营业税,不能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回复:免征并非不征,我们还是要对其进行营业税税种的认定,认定后,即可核定发票票种,进行发票领用。

问题五:金三中的组织临时登记无法进行修改及变更?

回复:若需修改相关信息,在“组织临时登记”界面,填入相同的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识别号后, 系统会提示“确认同一纳税主体后,会将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合并,新纳税人信息将会完全覆盖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此时可修改纳税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问题六:个人独资企业在金三单位纳税人登记里面无相应登记注册类型,难道要办个体登记吗?

回复:根据《全国征管规范(1.0版)》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应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登记注册类型选择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问题七:税费种认定中已申报的税费种无法修改和删除,怎么办?

回复:金税三期系统中税费种认定的规则是:对于己产生申报记录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不能删除和修改,只能通过修改“认定有效期止”至最后一条申报记录所属月末或季末,然后新增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若出现附征税费内容出现两条相同的记录的情况,需要将其主税失效后重新做认定。

问题八:登记补录时,进入修改登记或是跨区税源登记时,纳税人所处街乡为空,无法选择

回复:从大集中迁移过来的纳税人中,注册地行政区划部分为空,修改登记时需要补充注册地行政区划后才能选择所处街乡;跨区税源登记时,需要选择正确的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后才能选择所处街乡。

问题九: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应该在核心征管还是个人税收管理?

回复:核心征管只负责代开发票个税附征和定期定额个税的征收,其余都在个税系统中申报。如只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则需凭业主身份证先做自然人登记,再到“个人税收管理”中办理申报。

问题十:通用申报中个人所得税如何实现定率征收?

回复: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应做专用申报,不支持通用申报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如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请到“个人税收管理”--“征收”--“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里按应税所得率或按核定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申报。

问题十一:变更迁移至金三的总包方建筑业项目登记信息时,无法保存,系统提示分包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总包方不一致。

回复:将所有分包方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总包方的建设单位,如果分包方状态为报验核销、非正常、注销户状态,则在总包方工程项目中直接删除该分包方信息。【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

问题十二:同一县区局内,某房地产公司为一分局管理的房地产企业,在二分局所辖区域有个不动产项目,二分局办税员无法对其进行项目登记及开票。

回复:这一类情形只能由区县局级大厅综合服务岗办理,包括项目登记,发票开具等 ;项目登记做在哪个分局,税收收入就会统计在哪个分局。

问题十三:使用“定期定额核定与调整定额”功能时,显示没有进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无法进行采集。

回复:税管员在使用定期定额核定与调整定额功能时,不要增加定额项目选择,直接保存推送即可

问题十四: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匹配关系混乱,在调拨时不知如何选择。

回复:省局已重新修正发票种类代码85个,并将在上线前提供对照关系表。

问题十五:大集中里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迁移到金三系统中无法进行宣告证件失效 回复:迁移数据模型有差异,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中软公司后台处理。

问题十六:为什么进行了新办户“主管科所分配”后,全区县局的综合服务岗和税收管理员岗人员的“个人待办事项”中都会出现该新办户的“税费种认定”事项。

回复:金三系统中“税费种认定”任务推送目前是这样设置的,但只要有人对纳税人进行了税费种认定,其他人的待办任务就会消失。

问题十七:大集中的部分操作记录没有进入金三系统,例如定税记录、停业记录。

回复:目前我们的生产环境数据只同步到8月27日的大集中系统数据,8月28日之后的操

作记录未进入金三系统。9月底大集中系统停机后,将会做最终的数据同步至金三系统。

问题十八:金三系统中印花税税额计算的分数位未四舍五入。

回复:已向总局业务需求组报告,答复为暂不考虑修改此问题。

问题十九: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不管是存量房交易还是增量房交易,开票金额为合同金额,但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导致发票金额与实际缴纳税款不符合。

回复:该问题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回复中。

问题二十:办理买受双方为继承关系的存量房交易时,为什么个人所得税出现在承受方?受让方契税的减免性质没有适合的选项,不能减免,但是按照地方当前政策,契税是免征的;

回复:1、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以如果符合

第一条情形时,对承受方列出的个人所税税可以选择删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万分之五印花税。所以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而不是免征,故金三系统中没有这一减免性质代码,操作时可以选择删行来解决此问题。

问题二十一: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如何设置初始密码及重置密码 回复:1、申报密码是为了防止他人恶意申报,在发送申报前要求输入的验证机制。

2、申报密码在首次使用软件申报时可以从地税局大厅获取。菜单路径:个人税收管理-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

3、如果申报密码忘记可重新从地税局大厅获取,大厅会将密码重置,随机生成一串新的密码。

问题二十二:存量房评估系统无法录入房产共有人信息传入金三系统;房屋转让方或承受方为单位无法操作。

回复:举例操作,转让方为个人,承受方为单位。在存量房评估系统转让方中输入身份证号码时,中间用“、”号隔开,转让方和承受方姓名时也如上操作;在承受方的承受类型选择“纳税人”;输入相关信息,点击“验证”,弹出方框“验证企业纳税识别号”,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企业信息资料,再分别点击验证。房屋共有人信息会自动传入金三。(存量房评估通知单左上方和左下方分别有条码和二维码,以后可以通过扫描的方式将信息带入金三系统)

问题二十三:需要选择“望城农村商业银行”,但是在银行行别“农村商业银行”下无该银行网点可以选择。

回复:银行行别选择“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找到该银行网点,信用社及其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行别统一为“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沙银行的银行行别为“城市商业银行”。另外,所有在各市州市区范围内的银行网点,行政区划只能选市州一级,不能选到具体的哪个区县。

问题二十四:9月1开具的税票生产环境无法现金票证汇总和票证作废

回复:关于现金票证汇总以及票证作废报错的问题,初步认定为个税系统因压力测试原因造成数据丢失,目前此问题无法解决,对于在9月8日之前开具的现金票证无法进行汇总,请直接跳过,不影响后续完税证汇总。

问题二十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输入识别号后,无法调出不动产项目编码。

回复:进入土地增值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后,点击主附表,选择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在光标点到项目名称后回车,选择相应项目编号,按要求填写相关的信息,确定后,进入主表填写相关的信息,最后可以保存开票。

问题二十六:大集中系统中的综合零散户迁移到金三后是注销状态的组织临时登记,零散小户未迁移至金三系统,零散小户的退税应该如何操作?

回复:1、金税三期提供了申报征收迁移数据补偿功能,分别是录入应抵退信息(上线前)和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通过这两个功能模块可以实现单位纳税人和自然人以及大集中系统里综合零散户的退抵(税)费业务。

2、录入应抵退信息(上线前)功能模块只在金三上线初期短暂使用,上线后一个月左右将会关闭,该功能主要适用于已进行退抵税(费)审批尚未在大集中系统进行的退抵税(费)业务。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功能模块主要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前已经入库但未迁入金税三期系统的税(费)凭证。

3、录入应抵退信息(上线前)功能模块中退税审批标志选择为是,则录入的应抵退税(费)在金三系统中无需审批,可以直接进行抵缴欠税(税收管理岗)和开具收入退还书(税收会统岗);若退税审批标志选择为否,则录入的应抵退税(费)在金三系统中需通过录入退抵税信息审批之后方可进行抵缴欠税(税收管理岗)和开具收入退还书(退库处理岗)。

问题二十七: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自动计算。

回复:因为大集中企业所得税普遍采用通用申报,而金三系统采用专用申报,大集中通用申报数据无法带入金三专用申报表,只能采取申报迁移补偿办法。为保证10月份金三单轨上线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能与企业三季度真实的累计数据保持一致,到2015年10月底,金税三期系统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月季度申报将进行全手工录入,即,本期金额填报本期数据,累计金额系统不自动计算,由手工录入全年累计数据。录入时要求数据必须准确无误,注意:不能错行,如有错误,务必在10月底以前进行申报错误更正,到11月,将开启系统自动计算,不能再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注意:征收开票金额是根据主表第15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累计数据确定,所以此行务必要求填报数据,且保证准确。

详细请见省局论坛——核心征管——所得税业务版块,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引、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事项等贴子。

问题二十八:二代身份证使用的问题

回复:1、身份证读卡器需安装驱动程序和IE控件(OCR),相关程序在BBS论坛及省局FTP上提供下载。

2、身份证读卡器与电脑通过USB连接线进行连接,其面板有两个指示灯,电源指示灯常亮,表示该读卡器已经连接电脑(USB供电);读卡指示灯闪烁,表示在读卡,读卡指示灯常亮,表示已经正确完成读卡。

3、在金三的各类纳税人登记、税务登记信息补录、三类发票代开申请、契税申报及

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个人税收管理中部分功能中,如界面上方有“获取身份证信息”或“读取身份证”都可以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获取信息。

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二)
存量房交易税收新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

发布时间:2012-05-30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存量房发生交易时,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三、市地税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市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数据存入建立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内。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供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七、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地税局会同市房地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

2012年5月22日

翟处长表示,目前该局已经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将虚假价格还原成真实的市场价格,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进行征税,有效避免 “阴阳合同”导致税负的不平衡,促进存量房交易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截止到5月30日,近88万套存量房的批量估价结果已经导入长春市地税局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该系统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部结束,按照长春市政府及省地税局的要求,6月1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估价:划分若干个估价分区

翟处长表示,长春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自2011年11月开始数据调查工作,2012年3月15日正式启动。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房产所在地段、建筑年代、规划用途、房屋结构、交通设施、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等外部因素,划分若干个估价分区,以房产建筑面积、楼层、朝向等内部因素,根据真实的存量房交易案例,运用市场比较法,对存量房产进行计算机批量价格评估,建立存量房评估价格数据库,并将批量估价结果存入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中。 3月16日,长春市房地局提供房源信息数据1003415条,经数据分析、整理、拆分等工作,确定有效数据共874116条,楼房19997幢。在批量估价过程中,建立居住小区1299个,估价分区4501个,确定可比交易实例13503个,总面积65383267平方米。

按媒体公布数据,2012年5月,长春市二手房均价5483元/㎡。为

体现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发展,在此次存量房批量估价过程中,长春市税务系统充分考虑了长春市的消费水平、物价水平,并根据年代久远、价格偏低的存量房屋所占比重较高的实际情况,测算出长春市全市范围存量房加权平均评估价格为3744元/㎡。

今后,长春市地税局将定期调整计税价格,逐步将计税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相贴近。

执行:6月1日按新规计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按长春市政府要求,6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具体办理以房地部门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即房地部门在2012年6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存量房交易业务,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

关于征收标准,地税机关在受理交易双方纳税申报过程中,运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以评估的房产价格

存量房税源管理,自然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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