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素养

2018-08-06 论文 阅读:

基本法律素养篇(一):法学本科生应具有的法律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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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出适合社会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所以,法学本科教育中应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与实践能力,使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坚定的法律思维以及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加强法学本科生的职业素养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破解法学本科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法学专业;本科生;职业素养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其实从宏观上来讲,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不应将其原因单纯归结给某个学科专业。但是,就法学专业所面临的就业困难问题,排除其他社会因素,我们首先应从自身找原因,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既然大学教育分为不同的层次,那么每个层次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不同的。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培养目标,其正确定位应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就能够从事基层法律职业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出的本科生应是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法学本科生应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
  之所以说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型学科,主要是基于法律职业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掌握扎实、丰富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是对法学本科生所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其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法律职业素养。这里的法学基础知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抽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具体的法律条文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一个法律学习者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基石。只有通过系统的基础理论的学习,才能真正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清楚各个条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懂得法律的价值追求,才能做到在法律实践中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毕竟,基层法律职业者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搬运工,其要通过详细的法理论证来评平息诉讼双方的纷争,所以,不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无法完全胜任法律职业工作。然而,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基层法律职业人,例如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等,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得最多的法律知识当属各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尤其是从法律传统上来讲,我国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或称为成文法系的特点,也即在司法实务中,我们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去解决实际案例。所以,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知识的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针对学生基础法学知识的讲解教授,想要实现学生都能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传统的基础理论教学,保证基础理论教学的课时量。目前,在整个社会都在强调实践教学、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社会大背景下,很多高校都在本科生的培养方案中大大加重了实践课程的比例,实践课时的增多,意味着基础理论课时的减少。培养应用型人才,增加实践课时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要建立在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基础之上,缩减理论课时应该有一个度,也即最起码要保证足够的理论课时,使学生打好理论基础。第二,在课堂之外,鼓励学生都研读经典法学名著。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科书这一层面,应该多读一些国内外法学名家的专著,开阔视野,更深入的把握法学理论精神之所在。第三,对于重点学科,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这些在实务中应用频率较高的部门法,可以考虑专门开设法律条文导读课,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本意。具体操作上,教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清楚该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法学本科生应具有坚定的法律思维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1]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首要目标。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是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的养成阶段,因而法学本科教育要做到使学生头脑中构建出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形成法律思维。在进行法律思维培养的过程中,强化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实现理论真正地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当然,法学教育的功能也不仅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也在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2]在中国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指导下,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又担负着各自不同的教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层次的本科教育所承载的社会任务主要在于:第一,培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专业法律人才;第二,培养法律以外其他行业所需要的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因此,作为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思维,而这种法律思维又具体表现为坚定的职业信仰以及正确的职业伦理。职业信仰要求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从内心崇尚信仰法律,对法律始终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只有发自内心的崇尚敬畏法律,才能保证其在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不会僭越法律,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正确的法律思维去看待问题,去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培养出的所有的基层法律职业者都能做到如此,都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自动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努力,那么我们相信,通过学校的良好职业素养教育,完全能够引导我们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积极向上健康的职业信仰。职业伦理要求法学本科生必须正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内,具体的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个性差异,了解不同的岗位对法律人的不同职业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做好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例如,作为一名法官,就要求你在整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绝对不能掺入任何个人情绪,审理案件也不受外界的干扰,包括来自于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的压力,不要因任何外来因素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坚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作为一名律师,因为你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所以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自己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律师也要做到遵守职业伦理,维护其基本的权利。当然,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接触他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的机会,而基于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者一定要保守秘密。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使其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正确的职业伦理。这样,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实施者和法律文明的传播者。
  三、法学本科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但二者之间脱节的现象仍然一直存在,这是不容我们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学教育不仅仅是需要培养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也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理想、法律伦理并且在语言、技能、思维等方面都与普通人不同的法律人,而且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善于解决现实问题的专业化法律人。”[3]然而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效性,有学者曾说过“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体制下的法科毕业生是半成品。”[4]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为了培养出适格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而职业能力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学生的司法实践操作能力,例如,利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审理具体案件的能力;法庭辩论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草拟以及审查合同的能力,等等。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就要从加强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入手。
  (一)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转变教学理念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转变教学理念,实现由偏重理论教学向重视实践教学的过渡。另一方面,要明确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体而言,在各种实训中,使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转变为主动的行为主体,而不再是由教师完全主导,要使学生真正地参与其中。例如在模拟审判中,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不同的角色,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的角度去剖析案件。
  (二)创设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所谓法学实践教学,一般认为,其是指为了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课堂案例讨论、课堂辩论、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都属于实践教学。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各高校的法学专业要结合本专业的基本情况,并以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来设计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三)建立实践教学的支撑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支撑体系。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实践教学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需要专门的场地和设施,这些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其次,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和校外的实习基地。再次,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为实践教学提供适格的师资力量。进行实践教学,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有雄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传统教学经验,更要具备较高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司法实务经验,否则就无法胜任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A].何家弘,胡锦光.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7.
  [2]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109-110.
  [3]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J].法律科学,2011(3):47.
  [4]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J].比较法研究,2008(3):129.

基本法律素养篇(二):2018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1-3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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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特岗教师政策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准备了《2018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1-3讲】》,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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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2、九部教育法颁布七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基本法律素养篇(三):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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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攻击行为,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反过来,那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仅给他人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危害,同时他们自己也是受害者。   大学生所受的教育、拥有的知识量以及心理趋向成熟,与一般人相比,与知识浅的人相比,应该法律知识更全面,更懂得生命的重要,更具有道德心,更应该具有人性,更具有分析问题判断是非的能力,但事实并非如人愿。这给我们的警钟是: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亟待提高,道德意识必须加强,法律知识需加大灌输,一句话概括:必须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识能力,培养法律心理素质和法律道德素质等法律素养的综合教育人手,改变当代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现状。   3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方法   “智育失误,学校出的是次品;体育失误,学校出的是废品;德育失误,学校出的是危险品”,这虽然是一句顺口溜,但非常通俗地说明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关键性。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凸显了德育的迫切性。因此2004年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l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并组织专家编写教材,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即从道德、法律和心理方面加强教育,培养健康合格的大学生。从预防违法犯罪现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角度来看,这实际上就是在强调法律素养教育   何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实质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把所学的知识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了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心理和法律道德意识,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用法律来分析自己行为,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和能力。   法律心理是一种将已获得的法律知识内化和融合,并能自觉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健康心理状态。从大多数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不难看出,心理失衡是其犯罪的主因。l8—25岁阶段是成年的早期,正是个人心理趋于成熟阶段,由于认识能力的偏差,一些差键性事件和社会压力成为其实施行为的主导因素。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发育相对滞后,自控能力较差,情绪容易失控,最终导致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心理不健康或不成熟,使法制教育失去了良好的主观环境,即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要有主动接受法制教育的正常心态,并将其内化和融合。   法律道德是指行为主体所具有的能自控、自律自己,严格守法的意识。道德是内省自律。法律道德也即要求主体将所学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内化和融合,进而影响自己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由守法的自在过程转变为自觉过程。知识不等于能力,“没有比培养正确的判断能力,学习在良好的情操和高尚的行为之中求取快乐重要的事情了”,这种正确的判断能力、良好的情操和高尚的行为正是我们在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法制教育需要两个大环境:一是法制教育的客观环境,即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能客观公正执法的队伍和公正执法的社会现实。二是法制教育的主观环境,即广大社会成员具有知法、懂法的法律意识,能够守法、用法的法律心理以及能够自我约束自己遵守法律的法律道德素质。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也需要良好的法制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良好的客观环境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非高校所能完成的。但良好的主观环境的建设则是高校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中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控制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关键性因素。目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法律意识,克服法制教育过程中的“法条解读”现象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让学生懂法,主要是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说法”,触类旁通式地触动大学生的情感神经,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2002年一、二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伤熊后说:“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我就不清楚了……”。这些说明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欠缺,同时也反映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缺陷,所以,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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