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8-07-09 制度 阅读:

篇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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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消息: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两亿,空巢老人突破1亿,失能半失能老人将近4000万……我国“银发浪潮”来袭,各种老龄问题接踵而至
  在经济总体水平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矛盾凸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迫切需要从全局上对改革思路、战略布局进行顶层设计。
  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让老人安享晚年,近日,部分全国政协委员、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学者纷纷为中国式养老问题建言献策。
  将应对人口老龄化确立为我国基本国策
  尽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应享有的养老、福利、医疗、服务等各项权利,明确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我国人口老龄化规模大、势头猛、程度高、不平衡等特征,可能会冲击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新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重大挑战,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衰的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世平说,如果不能从全局高度加强统筹规划和统一行动,不动员和整合各方面力量,将难以应对严峻老龄化形势的挑战。为此,她建议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通过全面、系统、持续的政策干预和有效应对,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降到,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张世平认为,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和具体体现应对老龄化的基本国策,有效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尽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社会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应享有的养老、福利、医疗、服务等各项权利,明确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她建议,从国家战略高度做好顶层设计,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理念和经验,加强面向老年人的健康服务、疾病治疗、困难救助、社会关怀等基本制度建设。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有行业区别、有岗位差别的弹性退休制度。重视“适老化”,强化建筑、交通、服务等方面及相关产品的适老功能。
  “应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公民各尽其职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俞建良认为,我国应进行多元驱动,积极养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平衡协调驱动的运行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
  “‘健康危机’在催逼我们,必须构建一套民众认可、社会成本低、智慧化程度高的精准化健康管理驱动新机制。”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会长郭渝成认为,健康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行政、管理、产业、科技、保障多领域、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协调抓好系统化的顶层设计,防止顾此失彼,必须要发挥各方的力量。他提出四方面建议:
  首先,政府政策要支持。各级政府应把全民健康管理事业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在健康管理制度建设、规划立项、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发挥政府在构筑个人、家庭、社区、城市健康管理环环相扣的健康管理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医院技术来支撑。全民健康管理仍然离不开医院,医护人员仍然是重要的依托力量,未来精准健康管理更离不开生物医学工程。三级医院要适应大健康事业的转型,促进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拓展健康管理学术交流,实现健康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民健康管理的公共服务。
  再次,要动员全民参与。大力开展健康促进行动,落实国家《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论、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自救技能三个维度,提高全民健康管理的能力。
  最后,社会组织要推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和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推动国际合作,促进健康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推进健康扶贫行动,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全面健康中国中的积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胡晓义认为,要把积极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的挑战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实现这样一个国家战略的顺利开局,的抓手是设立综合性的领导机构。胡晓义说,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很多部门都已采取了积极行动。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还是总体上看各行其道,力量是分散的,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行动。全国老龄委多年来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全国老龄委的正式名称叫老龄工作委员会,这个定义已经不能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所以说它已经不适合现实和未来的需要了。我国历来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应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或者把全国老龄委更名扩大职能范围,隶属更高的领导机关,这样可以更广泛、更有力地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共谋大计,合力推进。
  胡晓义说,必须要坚持底线思维,首先要确保老有所养。现实最突出的问题或者说的短板,还是有1亿多老年人没有任何制度性的基本生活保障,这是现实。要力争到2020年把10亿左右的适龄人口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中。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医养结合不能等到老年人生病、失能后才开始考虑提供服务的问题,应基于全生命历程的视角,从中青年开始,注重预防保健,避免老年期疾病的发生,减少医疗护理的需求,提高健康的预期寿命,制定国家层面的健康老龄化综合应对战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龄人口健康状况堪忧,带病生存的老年人数量持续增加,约70%老年人患有慢性病,50%老年人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接近4000万,其中完全失能的约有1200万。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着,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据了解,当前我国的医养结合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公办的,注重公益性;二是政府、社会合办的非营利性的,兼顾专业化和基础性;三是营利性的,突出个性化和自主经营。但是社会办机构仍普遍面临投资规模较小、盈利困难、持续性差等问题,需要政府在制定规划时为其留出足够的空间,降低政策门槛。在投融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合理定价等方面,出台支持性政策。
  针对医养结合,2015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实现路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重点强调医和养融合发展。  “医养结合就是在目前阶段要突出医和养的制度衔接和服务衔接,在今后长期的重点领域里面,应该更加突出医疗的预防、康复护理和养老的结合,所以医养结合某种意义上是医护里面更加突出‘护’字,某种意义上是养护和护养的结合。所以,医养结合关键点在融合,突破点在体制机制的创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俞建良表示,为了实现国办意见提出的医养结合发展目标,必须把增进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作为主线,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准确把握医和养的有机统一,促进两种资源的有机共享和功能互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问题,精准施策。
  俞建良说,当前要着力解决老年人家门口看病难的问题,提升社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滞后的问题,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着力解决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费用支出问题,发挥医保的支持作用,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养老机构医护和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为医养结合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指出,提倡健康老龄化,就是要持续性地发展和维护老年健康生活所需要的能力和功能,既包括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也包括老年人生活的环境和社会支持状况。医养结合既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促进实现健康老龄化,也有利于盘活现有的健康和养老服务资源,创造就业岗位,拉动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据了解,当前医养结合工作在法律保障、制度设计、政策衔接、服务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仍有待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医养结合不能等到老年人生病、失能后才开始考虑提供服务的问题,应基于全生命历程的视角,从中青年开始,注重预防保健,避免老年期疾病的发生,减少医疗护理的需求,提高健康的预期寿命,制定国家层面的健康老龄化综合应对战略。”王培安说,据初步估算,到2020年,约需老年相关科室医生100万名,其中老年医学科医生至少两万名,注册护士至少160万名,其中老年学科至少3万名,康复治疗师、护理员各需近400万名以上,亟待各方加大培训培养的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王培安透露,下一步,国家卫计委将会同民政等部委,全力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出台具体规范、管理制度等,启动国家级试点,指导地方将医养结合工作做实做细。“目前一些老龄化严重的国家已经出台老年健康保健法,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要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地方探索的基础上,尽快对我国老年人健康水平进行科学分级评估,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科学适宜的筹资分配机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三大支柱养老金体系
  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有助于理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摆脱传统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下政府对养老的无限责任,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养老责任共担,共同应对老龄化风险。
  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对老百姓来讲,最关心的、真正能够解除老年人后顾之忧的,无疑就是养老金。
  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2014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高达1231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金结余将逐步消耗,出现巨大养老金缺口。现行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2050年前后,我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GDP的75%以上,国家财政可能入不敷出,面临严峻挑战。 “必须反思我国现在的养老金体系建设。体系不合理,难以满足老年群体提高待遇的期望。现在的核心问题是未来养老金缺口巨大,难以应付人口老龄化的风险。为了实现健康养老,我们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养老金体系。现在的养老金水平并不高,全国平均只有2000多元,而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也只有45%左右,并且这是在我们连续11年调整的基础上仍然这样,水平不高,增加的压力很大。”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我们现有制度没有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理清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
  那么解决之策应该是什么?董克用认为,应改变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真正有中国特色的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首先,以现有的社会统筹账户为基础建立支柱的公共养老金;其次,在划转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基础上,与企业年金合并建立人人拥有的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最后,加快发展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
  董克用介绍,三支柱养老模式目前已是世界各国共同改革趋势。支柱为公共养老金,提供参保者最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同时这些资金通过参与投资保值增值,对养老起到补充作用。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同样由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其目的在于为灵活就业者和较高收入者的养老提供更多补充。总体来看,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第二、第三支柱对于国民养老的保障作用更为显着。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作用和职能是不同的:政府在支柱的作用是全面负责制度建设、服务管理和资金保障;政府在第二、第三支柱的作用是制度建设与运行监管。”董克用说。
  在董克用看来,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具有很多优势:一是有助于应对老龄化风险,减少养老金缺口。在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下,政府承担的财政兜底责任也仅限于支柱,相应地未来养老金缺口有所减轻;二是有助于理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摆脱了传统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下政府对养老的无限责任,实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养老责任共担,共同应对老龄化风险;三是实现了再分配与激励性的兼容。在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不再谋求将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融合在一个制度内,而是支柱的基本养老金采取现收现付制,通过全体劳动者互助共济,体现了现收现付制在社会再分配方面的优势。第二支柱职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计划采取完全积累制,通过劳动者自我积累,提高退休后生活水平,体现了完全积累制在自我激励方面的优势。
  “养老金制度是一个顶层设计,方向不能错,而且刻不容缓。”董克用最后强调说。点击查看更多养老保险相关资讯>>>>

篇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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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将出台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人社部透露,2016年将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着力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业结算,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从目前来看,国家全面推行大病医保制度,虽然还没有实现全覆盖,但是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成果包括省级大病医保政策已全部出台,大部分地区已实现给参保人员支付待遇。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党国英表示,2016年实现大病医保全覆盖,就是要将2015年年底尚未覆盖的人群覆盖起来,让因病致贫的现象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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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福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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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福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规出台。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月缴费基数确定与计算等问题。
  生产经营性
  事业单位参保
  《意见》明确,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确认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在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享受转制补贴。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
  退休养老待遇标准
  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月缴费基数怎么算
  《意见》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执行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月数。
  那么,改革之后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多少呢?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为例,每月工资加补贴共6000元,年终奖金12000元,个人缴费的基数为6000元×12个月÷12+12000元÷12=7000元,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即7000元×8%为560元。
  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若调动当年已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在新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调出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二年则按其在新单位的实际工资发放月数和标准确定月缴费基数;若调动当年尚未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上一年度内工资标准发生变动的,确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时,上一年基本工资、上一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上一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上一年绩效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统筹基金转移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
  个人账户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
  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部分人员须补缴费
  《意见》对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问题也进行了详解。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我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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