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2017-01-09 保证书 阅读: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计划生育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

一、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生办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并实施乡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发放生育证,做好计生台帐和各种报表的填报,并进行分析、总结。

4、做好计生对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培训,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指导乡计生服务所、计生协会、村专干开展工作。

6、做好乡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推选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为:审核计生有关手续和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落实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提出计划生育行政建议。

三、公示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为:《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和发放程序。

四、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五、公开并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六、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应认真落实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或张榜公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 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平时自觉接受广大育龄群众、群众自治组织、计生协会和人大、司法、新闻部门的监督;每6个月组织1次进村入户,收集广大育龄群众对计生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每月召开一次乡计生工作例会,组织乡、村级计生工作人员,结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找差距,提建议,探讨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每年2次请乡(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本乡计生行政执法进行评议,计生部门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四、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和年终干部职工考评工作,对每位计生工作人员进行自评和他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奖罚、评先、晋级、升资等的依据。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案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到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单项工作评先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五、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首问负责制

一、对来信、来电、来访的基层群众,首次被问的工作人员,无论分工均应热情接待,了解群众来意。

二、接待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外的事务,负责交具体经办人办理,被首问的工作人员应关心办理结果。

三、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禁止推诿扯皮,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并告知联系方式。

四、首问的对象和负责办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随时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

总公司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明 (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张凤武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经理)

郭永泉 (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工会主席)

杨庆海 (纪委书记)

卢和平 (副经理)

吴永利 (副经理)

李宝东 (副经理)

王云柱 (副经理)

程丙武 (副经理)

孙喜臣 (物业公司经理)

成 员:李丽茹、王海龙、焦燕山、霍淑芳、田青丽、黄国欣、李玉梅、刘金英、丁洁、赵丽坤、张桂环、高秀春、张玉军。

计生办主任:李丽茹兼(党政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女工主任、妇委会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出本企业、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及宣传员、药具员。负责本企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报表、药具发放、计生各种手续落实、帐卡管理、访视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解决具体问题,每季度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学习一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本企业、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计生办负责全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各所属企业单位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企业、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初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与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属基层单位与每个职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层层管理、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不留死角。

第七条: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结婚和生育规定。

鼓励职工晚婚、晚育。

(一)结婚:本公司职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结婚须到本单位登记。不够晚婚年龄的职工不享受晚婚奖励假。

(二)生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第九条:生育服务证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生育子女须先取得《生育服务证》,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结婚证、身份证后签字,由女方单位报总公司计生办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核发一胎《生育服务证》。

(三)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公司计生办审核后,由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报密云县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四)新调公司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来之前已经取得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调入公司10日之内,将《生育服务证》交到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报公司计生办备案。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待遇。否则,不享受此规定。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对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本公司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第十条:各种计划生育手续办理及有关规定。

(一)公司计生办负责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手续。包括办理

《生育服务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种材料审核、申报、登记等,出具计划生育各种证明、函调,各种计划生育报表,帐卡管理,避孕药具计划、领取、管理、药具入帐、发放等具体手续。

(二)各所属企业、单位要掌握育龄职工的婚姻状况,严格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审批程序,查清男、女双方的婚育情况,如:查验结婚证、掌握结婚时间、了解是否再婚,再婚前情况:若为离异要查验离婚证件,查验再婚前子女情况等等。将有关情况填注在生育申请书中“单位意见”一栏内。

(三)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各种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费用,总公司机关人员由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由本企业单位负责。

(四)加强调入调出人员的计划生育街接工作。

1、对于新调入公司的女职工,劳资科要及时与计生办取得联系,计生办查看原单位或原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孕检证明,查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接收育龄妇女卡片。若发现有违法怀孕、非婚怀孕现象公司不予接收。同时公司内部职工互相调动也要做好计划生育情况的交接工作。

2、对调出、辞退、辞职、除名、破产、离职等情况的育龄女职工,各企业单位在报劳资科之前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调查清楚报公司计生办,计生办通过核实无违法怀孕后方办理有关手续。由本企业单位将其育龄妇女卡片转至调入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若已违法怀孕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后果由各企业单位负责。

绝不允许违法怀孕人员调进调出。

3、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帐卡管理,按时将育龄妇女各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2012年

六、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3.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人。总公司与各单位每年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单位及责任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4.本制度适用全公司长期合同员工;适用于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单位。短期合同工按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条例执行。

5.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无证不用工的原则。新入司的员工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离司员工须到总公司计生办开具离司通知单到其户口所在地计生办报到,凭回函方可办理离司手续。

6.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入党、入团、评先、晋升、调资、招工、出国培训等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7.每年的计划生育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生育节制

1.实行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即男员工25周岁,女员工23周岁。已婚妇女23周岁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凡要求结婚的员工必须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经所在单位计生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员工申请结婚报告表到总公司计生办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员工领取结婚证后,由女方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指标申请表,按表内要求填写完毕后到女方单位计生办加具意见及盖公章,再到男方单位计生办加具意见及盖公章(二级公司的员工,请先到本单位开具证明,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生育指标申请表到总公司计生办)。然后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指标。

短期合同工登记结婚、申请生育指标应到其档案挂靠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

2.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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